2018年12月24日,枣强县院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扶贫办依法履行取消广锋合作社申报的财政扶贫补贴项目的相关职责并会同财政等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被骗取的扶贫项目资金。庭审中,县扶贫办辩称:依据《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及扶贫项目的变更,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县扶贫办只有申请、建议权,没有项目变更的决策权及追回资金的职权。针对县扶贫办的答辩意见,枣强县院依据《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第四十六条“虚构、伪造扶贫项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扶贫项目资金”的规定,参照“三定”方案、县政府会议纪要中对县扶贫办主要职责的规定,认为县扶贫办具有向县政府申报取消广峰合作社扶贫项目的职责,以及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扶贫项目资金的职责,县扶贫办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2019年5月30日,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县扶贫办主张的需要申报、建议和由上级决策的正当行政程序不能成为无法履行职责的理由。判决:县扶贫办履行取消广锋合作社申报的补贴项目相关程序职责,并采取相关措施追回已拨付给广锋合作社的扶贫补贴资金。判决生效后,县扶贫办积极履职,将广锋合作社伪造材料骗取扶贫项目补贴的相关情况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广锋合作社申报的扶贫补贴项目,针对拨付广锋合作社的136.68万元国家扶贫项目补贴,责成县扶贫办联合县财政局,启动追回程序。目前,县扶贫办已追回被骗取的扶贫项目补贴90余万元。
枣强县院以本案为引领,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对具有类似违法情形的16个入股分红类的扶贫项目督促启动法律程序,追回被骗取的扶贫项目补贴5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