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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福建高院  · 公众号  ·  · 2024-06-26 17:34

正文


案例一: 张斌红制造毒品案——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特别巨大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斌红,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经商。

2016年1月底,被告人张斌红和同案犯杨文豪(另案处理)等人出境到柬埔寨与杨文豪的老板“钱哥”共谋制造毒品。同年2月至5月,张斌红通过杨文豪获得大量资金,随即在宁化县租赁场地,购买制毒原料,雇请制毒人员生产甲基苯丙胺(冰毒)。张斌红先后组织人员在宁化县石壁镇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102千克,并交给杨文豪贩卖。2016年9月,杨文豪等人在广东省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甲基苯丙胺(冰毒)1039.4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被告人张斌红已于2023年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斌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1102千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张斌红购买原料及设备、组织人员制造毒品,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斌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严格贯彻从严惩处的政策要求,并将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作为打击重点,对于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绝不手软。本案被告人张斌红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达1102千克,数量特别巨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具体情节,对作用突出的主犯判处死刑,充分彰显了刑罚的威慑作用,体现了坚决从严惩处毒品源头犯罪的决心。


案例二: 兰金发贩卖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贩卖毒品又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兰金发,男,汉族,1990年6月26日出生,无业。

2019年12月,郑彬才、赖晖朗、许顺炎等人(另案被告人)等人预谋用假币从陈建棠(另案被告人)处骗取毒品。陈建棠、许顺炎等人与被告人兰金发取得联系商议购买毒品。2020年1月8日21时许,兰金发驾车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将约21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陈建棠。随后陈建棠与许顺炎等人进行毒品交易,并将装有毒资的旅行箱送给兰金发。22时许,兰金发发现毒资为假币,驾车返回与陈建棠见面商谈解决事宜。1月10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建省武平县抓获郑彬才、许顺炎等人,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20.92千克。

2020年3月,兰金发租用了龙岩市新罗区民房,组织人员在该处生产制毒物品。8月22日,公安机关在龙岩市新罗区抓获兰金发,在兰金发前女友租住处查获兰金发存放的甲基苯丙胺(冰毒)3.2857千克,在兰金发租用的民房内查获溴代苯丙酮301.7千克,盐酸363.6千克及其他制毒材料、工具。兰金发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林渊。




裁判结果



本案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被告人兰金发已于2024年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金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4余千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兰金发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制毒物品,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虽然兰金发有立功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兰金发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贩卖、运输毒品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毒品犯罪中发案数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犯罪形式之一。制毒物品犯罪属于制造毒品的上游犯罪,为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我国不断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但在立法层面加大惩治力度,且始终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施治”方针,持续严格管控制毒物品。本案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还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不断加大。


案例三: 张跃华贩卖毒品案——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通过网络和快递贩卖阿普唑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跃华,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跃华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明知阿普唑仑片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于2022年12月27日通过网络以人民币63元的价格向罗某出售一盒阿普唑仑片,并于当日将该盒阿普唑仑片通过快递邮寄至罗某提供的地址。2023年1月14日,张跃华在明知购买人购买阿普唑仑片系用于替代毒品的情况下,再次以60元的价格向罗某出售一盒阿普唑仑片,通过快递邮寄至福州市。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跃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阿普唑仑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跃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跃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阿普唑仑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直接作用于神经系统,长期服用易成瘾,突然减药或停用易出现戒断反应,严重时可危及生命。被告人张跃华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本应积极抵制毒品,却利用贴吧、微信、QQ等信息网络手段、打着治疗抑郁、焦虑症的幌子联系买家,明知他人购买系作为毒品滥用,仍向吸毒人员出售,并将阿普唑仑伪装成正常感冒药包装盒寄出,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危险性大。张跃华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麻精药品的管理规定,还干扰、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根据张跃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对其定罪处罚,体现了“涉毒必惩”的态度立场。


案例四: 杨帆走私毒品案——从境外走私咪达唑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帆,男,汉族,1999年6月1日出生,公司职工。

2022年10月,被告人杨帆通过通讯软件跟上家“秦牧”(身份不明)聊天中得知咪达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然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通过“秦牧”从德国购买咪达唑仑。为了逃避检查,两人商议将药品的外包装伪装成维生素和美容液,分别于2022年11月、2023年1月通过国际快递邮寄到境内,后被海关查扣。经称重,杨帆两次邮购入境的的咪达唑仑药水约18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帆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明知咪达唑仑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非法邮寄进入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帆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咪达唑仑均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长期服用易产生身体和心理依赖。因国内严管,犯罪分子难以购得,遂通过互联网联系境外卖家购买,经电子支付手段或者利用虚拟货币付款,伪装后利用国际快递走私入境。法院对被告人杨帆以走私毒品罪定罪处罚,体现了惩治此类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五: 吴淦初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快递”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复方曲马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淦初,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经商。

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间,被告人吴淦初以营利为目的,以每板4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当面交易或微信交易后,以顺丰快递寄送的方式,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复方曲马多药片共计340余次,非法获利96940元。

2023年5月15日,公安机关从吴淦初经营的药房扣押复方曲马多药片33盒。经鉴定,检出含量为127.07mg/g至155.09mg/g不等的盐酸曲马多。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杭县人民法院一审、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淦初明知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淦初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曲马多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是一种非吗啡类强效镇痛药,主要作用于人体中枢神经,具有耐药性和依赖性,滥用该药物容易导致上瘾,危害性大。被告人吴淦初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复方曲马多药片,主观恶性大,手段隐蔽性强。法院对被告人吴淦初依法严惩,彰显了坚决打击涉麻精药品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广大公众要切实提高对麻精药品的认识,避免滥用麻精药品。


案例六: 唐舟华走私毒品案——“零口供”情况下,如何根据在案证据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舟华,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

被告人唐舟华伙同杨某(另案处理)、李某、钟某(均已判刑)受雇于龚某(已判刑)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和2015年2月2日晚,驾驶船舶将施某(已判刑)等人藏于停车场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760千克,从福建省石狮市走私至菲律宾。

2015年3月17日晚,唐舟华伙同杨某、李某,受雇于龚某,欲驾驶船舶将施某等人藏于晋江市某物流厂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从石狮市走私至菲律宾。当晚,施某等人到停车场内欲运输毒品前往交接地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366.15千克。经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上述缴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含量为70.2%-99.6%。2022年7月12日,唐舟华在浙江省舟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舟华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伙同他人予以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唐舟华走私毒品数量大,但鉴于其系受雇佣走私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唐舟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难点在于被告人归案后“零口供”,辩称其没有参与走私毒品犯罪。该案走私的行程经过周密计划,交接运输货物的方式高度隐蔽,被告人系在实施第三起走私毒品行为前被抓获,审讯中拒不供认犯罪,认定难度大。法院根据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全面审查,准确认定被告人受雇佣多次参与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无罪意见予以驳斥,并根据具体情节作出适当的判罚。本案对于办理此类毒品犯罪的证据采信与法律适用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案例七: 朱俊香贩卖、运输毒品案——注册网店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咖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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