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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唧唧堂管理学写作小组:
Eric.J, 明月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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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针对论文《海外子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对母公司声誉风险溢出的缓冲效应(Foreign subsidiary CSR as a buffer against parent firm reputation risk)》的一篇解析,该文发表于《国际商务研究杂志(JIBS)》Vol 51, Issue 8, 2020,两位作者分别为来自南开大学的Nan Zhou和SMU的Heli Wang。
研究背景与问题:
随着全球化加深和信息技术发展,一个国家的危机会迅速地蔓延到其他国家,尽管已有研究检验了声誉溢出和危机溢出,但他们也只是在公司间(如行业/网络成员或连锁董事网)进行讨论,鲜有文献对跨国公司内部(母子公司间)溢出效应背后机制,以及子公司如何应对以减少溢出带来的负面影响等问题做出讨论。因此,本文对“母公司声誉风险如何影响海外子公司社会责任活动及其边界条件”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
理论与假设:
主流文献提出的用来减少公司间负面溢出效应的“剥离策略”并不适用于跨国企业中的母子公司(因为子公司很难从母公司中剥离出来),但子公司在东道国主动参与CSR活动却可帮助其减缓声誉风险的溢出。一方面,CSR作为一种事前预防保险机制,即子公司在声誉危机之前做CSR,可以获得道德资本和商誉,降低母公司的负面溢出;另一方面,危机事后参与CSR,也会向当地利益相关者释放信号,即公司不仅仅是利润驱动,也愿意帮助改善社会福利,增进利益相关者对子公司的了解,降低了对其偏见,使企业获得社会合法性,可以有效帮助子公司从母公司危机外溢带来的损害中恢复过来。基于此,提出假设1:
H1:母公司声誉风险与海外子公司CSR正相关。
尽管上述溢出效应背后的机制在于跨国公司的高可见度、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强控制以及子公司在东道国面临高度的外来者劣势,但并不是所有子公司都面临相同程度的母公司控制和外来者劣势。基于此,本文继续提出了四个调节变量加以讨论。
跨国公司在面对全球一体和地方响应的平衡中,会采取不同战略,这就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要有所差异。母公司可通过两种方式改变控制程度,首先是正式的组织结构。当外国子公司需要通过层级经由部门/地区领导,然后向总部报告时,表明母公司对子公司具有很强的控制;而当子公司可直接向总部报告时,则说明子公司在经营更为自主。因此,当跨国公司采取后一种组织结构时,子公司便在东道国的决策中享有较大自主权,也就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总部与子公司间的联系,降低了母公司声誉风险溢出的机会,导致子公司对CSR的需求降低,基于此,提出假设2:
H2:子公司直接向母公司报告的组织结构削弱了母公司声誉风险与海外子公司CSR间的正向关系。
跨国公司对子公司施加控制的另一种方式是子公司负责人的确定。外派人员和东道国国民是填充子公司管理岗位的两种来源,总部外派人员到子公司担任负责人表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强控制,而允许子公司雇佣当地人民担任负责人增加了子公司的自主权,降低母公司对其控制。同时,雇佣东道国人民担任负责人,其更熟悉当地文化和经营环境,提高公司本地化程度,进一步降低了子公司外来者劣势。因此无论是从母公司控制程度还是外来者劣势来看,雇佣当地人民担任负责人都降低了母公司声誉风险溢出。基于此,提出假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