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报道了北京市一起关于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引发的民事纠纷。居民大李在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邻居小王认为这侵犯了其隐私权并要求拆除。法院审理后认为大李的摄像头确实存在侵犯小王隐私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大李拆除摄像头。法官提示,安装摄像头时应先与邻居协商,征求同意,不侵害对方权益。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大李的摄像头存在侵犯小王隐私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大李拆除摄像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大李的摄像头因可能采集到小王的个人信息,被判拆除。
法官提示,安装摄像头时应先与邻居协商,征求同意,不侵害对方权益,实现互相尊重和保护隐私的目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安装监控摄像头、智能门锁等设备,成为了很多人首选的安保措施。如果在家门前安装摄像头,邻居们是否可以提出异议?近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居民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邻居认为侵犯其隐私要求拆除获得法院支持。
大李在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但大李的邻居小王发现每次自己进出家门的时候,大李的摄像头都会亮,认为这是大李对他隐私权的侵犯。小王找大李协商,要求拆除摄像头,却遭大李拒绝。小王就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大李拆除摄像头。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大李的摄像头确实存在收集小王个人信息的情况,遂判决大李拆除摄像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该案中,大李与小王双方门前的走廊空间相对狭小,该走廊虽系公共空间,但日常仅由双方通行,大李于此空间安装摄像头,同时大李亦自认该摄像头的角度可旋转,该摄像头确实会对小王的出行状况、个人样貌、住宅情况等个人信息予以采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大李将安装的摄像头拆除较为适宜。
法官提示,如果住户有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需求,应当首先与利益相关的邻居进行协商,征求对方的同意,在不侵害对方权益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目的。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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