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商评字[2024]第0000144519号
商标:第55802890号“哥弟俩”
申请人:施复元
被申请人:侯广岭
裁决日期:2024年6月4日
申请人施复元于2023年4月17日对第44类第55802890号“哥弟俩”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认为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44类第41459252号“哥弟 GIRDEAR”商标(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主张其第25类第3074655号“哥弟 GIRDEAR”商标(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削弱其显著特征。同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1.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性:
争议商标“哥弟俩”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在第44类服务(包括美容服务、理发等)上提出注册申请,并在2023年3月21日的《商标公告》中予以注册。引证商标一、第41459252号“哥弟 GIRDEAR”商标注册于第44类服务(护理、健康咨询等)。由于美容服务与护理、健康咨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2. 驰名商标的保护
引证商标二第3074655号“哥弟 GIRDEAR”商标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哥弟俩”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与引证商标二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分,构成对“哥弟 GIRDEAR”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哥弟俩”商标,意图难谓善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减弱“哥弟 GIRDEAR”商标与申请人之间的紧密联系,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
1. 利用驰名商标的广泛认知度:
引证商标二“哥弟 GIRDEAR”商标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一地位为申请人在维护商标权利时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驰名商标的广泛认知度和市场影响力使得申请人在证明争议商标对其商标权利的侵害时占据优势。
2. 全面的证据收集和提交: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早期使用证明、驰名商标公告、行业排名和荣誉证书等多方面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哥弟 GIRDEAR”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这种全面的证据收集和提交策略在商标争议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3. 基于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法律主张:
申请人成功利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明争议商标“哥弟俩”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与驰名商标“哥弟 GIRDEAR”近似,构成复制、摹仿。该策略有效地保护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声誉,避免了因相似商标的注册使用而导致的市场混淆和利益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