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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各种堵死之后,渐渐地,有人打起了给平台公司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主意。银行能不能给平台(或城投)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这涉及三个问题:(一)什么是平台?(二)能不能给平台公司新增贷款?(三)平台的流贷需求能否被合理地测算出来?
今天我们先研究问题(三)
追本溯源,还是先从学习监管规定开始。
红字
划重点,蓝字为本博注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
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
本外币
贷款
。(本条清楚说明:流贷的用途是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博注)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
本条清楚说明:流贷的需求要合理,发放的金额要与实际需求匹配。而且这里出现了授信总额和具体贷款两个概念,这两个金额都要审慎合理--博主注)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前款说需求和金额要合理,此款说授信品种和期限也要合理。合理的目的不仅是与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匹配,也是为实现银行对贷款资金回笼的监控。事实上,很多流贷最后做坏了,就是期限不合理,企业循环使用、长期沉淀、挪作它用--博注)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这是统一授信和组合管理的概念,引用到类平台领域,是否也可以设立限额?---博主注)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虽是流贷,但要求有明确的用途--注)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
,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很清楚,后半句也不用解释。严格按照这一条,流贷短贷长用、实际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属于违规发放贷款--注)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
按照合同约定
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为贷后管理提供法制依据,在签订合同时注意进行约定,此款实际上也增加了银行的责任--注)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查你没商量)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此处隐含发放流贷需要审查借款人有无还款来源--博主注)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可以让借款人出具书证--注)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责任重大啊,按银监会的尽职调查指引,此处尽职调查是指全流程个环节的调查,包括前台和后台--注)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
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
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
借款人
营运资金总需求
和
现有融资性负债
情况;
(六)借款人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等情况;
(七)
贷款具体用途
及
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
等情况
;(此条说:贷款是干什么用的?销售对象是谁?销售对象的资金状况及付款能力怎样?有的平台贷流贷实际用于自用或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这一条严追就过不去---注)
(八)
还款来源
情况,包括
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
、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给平台贷流贷能不能产生现金流?--注)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
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
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
测算
其
营运资金需求
(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此条说明测算取值范围,并且给出了测算办法--注)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后面有贷款支付管理规定,此环节偶有人做手脚,但注意:造假的违规责任远大于疏忽--注)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签合同的时候别忘了--注)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此条的要求是监管规定,请借款人配合有依据--注)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监管婆婆妈妈,却是一片爱心呀--注)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
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
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
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