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 Margolis, Stephen Laurence
译者:赵易,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来源: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concepts/
﹡于2005年11月7日首次发表;于2019年6月17日实质性修订。
概念是思想的构建模块,因此,它们对分类、推理、记忆、学习以及决策等心理过程而言至关重要。对此,大部分人都没有异议,但关于概念的本质——概念究竟是哪类事物——以及制约概念理论的因素,一直都有激烈的争论。这至少部分是因为,关于概念的争议总是反映了在心灵、语言研究中甚至哲学自身之中深刻对立的研究进路。在本条目中,我们概述了各种概念理论,并勾勒出塑造了概念本质争议的论辩。本条目围绕五个重点问题展开,这些问题是诸多概念理论的焦点。并非每个概念理论都对这五个问题有明确立场,但整体而言,这些问题揭示了为何近来,概念理论成为如此丰富和活跃的话题。这五个问题分别是:(1)概念的本体论;(2)概念的结构;(3)概念的经验主义与先天主义(nativism);(4)概念与自然语言;(5)概念与概念分析。
一、概念的本体论
(一) 概念作为心理表征
(二) 概念作为能力
(三) 概念作为抽象对象
(四) 仅仅是术语之争吗?
二、 概念的结构
(一) 经典理论
(二) 原型理论
(三) 理论理论
(四) 概念原子论
(五) 多元主义与消去主义
三、 概念经验主义与先天主义
(一) 经验主义/先天主义之争再引关注
(二) 概念的经验主义
(三) 概念的先天主义
四、 概念与自然语言
(一) 概念能否独立于语言存在
(二) 语言与概念的优先性
(三) 语言决定论与语言相对论
五、概念与概念分析
(一) 概念分析的吸引力
(二) 对概念分析的反驳
我们首先讨论概念的本体论地位问题,三种主流观点将概念分别界定为心理表征(mental representations),能力(abilities),以及像弗雷格式意义(Fregean senses)那样的抽象对象(abstract objects)。
第一种观点基于心理表征理论(RTM,Representational Theory of Mind),主张概念是心理实体。根据RTM理论,思维发生在一个内部表征系统中,信念、欲望及其他命题态度作为内部符号参与心理过程。例如,苏(Sue)可能相信戴夫(Dave)比凯西(Cathy)高,也相信凯西比本(Ben)高,因此,她也会相信戴夫比本高。关于戴夫、凯西、本及其身高的心理表征构成了苏的信念。而信念标识特有的因果-功能角色(causal-functional role),使之区别于欲望及其他心理状态(RTM通常认为,信念及其他命题态度是主体与心理表征之间的关系。但考虑到这种关系实际上取决于某种特定功能角色的表征,简单来说,当前的信念,就恰是具有这种功能角色的心理表征)。
RTM的许多支持者认为,信念及其他命题态度内含的心理表征,拥有其内在结构。因此,苏的信念中的表征,应由更基本的表征组成。对于采纳心理表征观的理论家来说,概念就被视作这些更为基本的表征。
洛克(Locke)、休谟(Hume)等早期的RTM支持者把这些更为基本的表征称作观念(ideas),并常常将它们视作心理意象(mental images)。而现代版的RTM认为,许多思维并非基于心理意象;相反,经典的当代理论坚持,内在表征系统有类似语言的句法和组合语义。根据该观点,许多思维是基于类似字词一样的心理表征,这也通常被称作“心语假说”(language of thought hypothesis)。不过,和语言类比的观点并不完美,因为内部符号系统明显缺乏自然语言的诸多特性。尽管如此,内部系统的规则如自然语言一般,拥有主谓结构及逻辑工具,如量词和变量。此外,复杂符号的内容应是其句法结构及组成内容的函数。让我们再次回到苏的信念,假设信念由“戴夫”、“凯西”、“高”等符号组成,而苏的信念之所以表达出特定的含义,是因为这些符号的内容及其排列方式。
概念的心理表征观点不仅在认知科学中被视为默认立场,心灵哲学领域也支持者甚众,尤其是那些认为自己的工作与认知科学一致的哲学家们。支持者从解释的角度为该观点辩护,他们认为,概念和结构化的心理表征在以下方面起到关键作用:解释思维的生成性(即人能产生无限多的思想),说明心理过程如何在大脑中进行并保持理性,兼顾结构敏感的心理过程的需要。
该观点的批评者认为,即使没有明确引入相关心理表征,仍有可能拥有命题态度。丹尼尔·丹尼特(Daniel Dennett)指出,尽管人们从未停下来仔细思考,他们仍相信斑马在野外不穿大衣,以及诸如此类的一众事实。他还指出,计算系统可能缺乏我们用于描述和预测行为时所引用的解释所对应的表征。比如,尽管我们知道就计算机的编程来说,它并不具有对具体内容的表征,说一台下棋计算机“认为”提前出皇后是好的,却可能完全合理。
其他批评者则认为,RTM太过依赖常识心理学(commonsense psychology),而常识心理学却是一个停滞不前甚至倒退的研究项目,应予以抛弃。此外,一些人也提出,计算建模的发展为RTM,尤其是心语理论版本,提供了替代方案。
根据能力观点,将概念视作具体的心理实体是错误的,它既非心理表象,也非心语理论中类似字词的实体。相反,概念是认知主体所特有的能力。比如,“猫”的概念或许意味着区分猫与非猫,并作出关于猫的某些推论的能力。
虽然许多哲学家都支持能力观,但采纳该观点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对心理表征的存在及效用的深刻怀疑,这可以追溯到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沿此思路,最具影响力的观点之一认为,心理表征在解释上是多余的,因为它们重新引入它们本应解释的问题。如迈克尔·达米特(Michael Dummett)就告诫,不要试图用第二语言的知识模型去解释第一语言的知识。就第二语言来说,将词句翻译为第一语言的词句来理解是合理的。但达米特认为,人们无法将第一语言中的词句进一步翻译为为某种在先的心理语言。“实际上,谈论某个概念进入某人的心中是无意义的,我们所能想到的全部仅是一些表象进入心中,并以一定方式表征了概念,而这并不能让我们有所推进,毕竟我们仍需追问,是什么将概念与表象进行联结”。换句话说,心理表征本身就是另一个需要解释其意义的对象。我们要么陷入恶性循环,被迫不断引入新一层次的表征,要么最好止步于外部语言,并直接解释其意义。
可以想见,能力观点的批评者会从反方向进行论辩。他们指出,能力观点因拒绝心理表征的说法而承袭了一些难题,其中之一就是无法解释思维的生成性;另一问题则在于无力说明心理过程。而如果能力观点的支持者对心理表征持中立态度,则会被批评,不如将这些能力的解释归于更为底层的心理表征和过程。
一种替代性理解将概念视作某种类型的抽象对象。这些观点背后的理念是,概念是词语或短语的意义(或“内容”),而非心理对象或心理状态。此种观点明显与概念是弗雷格式意义的看法紧密相关,因而我们将重点讨论这一版本的抽象对象观点。对于这一观点的支持者来说,作为意义的概念,一方面在思维和语言中起到中介作用,另一方面在指称中也发挥中介作用。一个没有指称的表达(如“飞马”)并不必然缺乏意义,因为它仍具有一种意义。同样,传达不同意义的不同的表达,也可以对应相同的指称【如“埃里克·布莱尔”(Eric Blair)和“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译者注:埃里克·布莱尔是英国著名作家乔治·奥威尔的原名,乔治·奥威尔是他作为作家和评论家使用的笔名)。意义比指称更具辨别力,因为作为表征的每一意义,都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以特定方式代表其指称。认知内容的差异可以追溯到表征模式的差异,因此,尽管乔治·奥威尔和埃里克·布莱尔是同一个人,乔治·奥威尔是埃里克·布莱尔的想法却并不像乔治·奥威尔是乔治·奥威尔的想法这样琐碎无聊。将概念视作是意义的哲学家尤其强调意义的此种特性,如克里斯多夫·皮考克(Christopher Peacocke)便将概念理论的研究对象定位如下:“当且仅当存在两个完整的命题内容,其中一个命题在一处或多处用C代替了D,而其中一个命题可能提供信息,但另一命题则不会,则概念C不同于D。”换言之,C和D体现了不同的表征模式。(有关意义/指称区分的讨论以及与意义相关的解释功能,参见“弗雷格”(Freg)词条。为避免术语混淆,我们应注意,弗雷格本人并未使用“概念”一词来指代意义,而是指代谓词的指称。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弗雷格用“思想”一词指代命题,因此对其而言,思想并非心理状态,而是心理状态的意义。)
与能力观点类似,支持弗雷格式意义概念说的哲学家通常反对用心理表征界定概念。不过,皮考克本人并不主张心理表征在解释上是无意义的,但他的确认为心理表征对于哲学目标而言太过精细。“同个概念在不同个体中完全有可能会有不同的心理表征”。他还担心,将概念等同于心理表征的做法,会排除某些人类从未考虑过或永远不可能考虑的概念存在的可能性。
如果我们接受一个思想家对概念的掌握,必须通过某种涉及心理表征的亚人状态予以实现,马戈利斯(Margolis)和劳伦斯(Laurence)提议,为什么不干脆说这个概念就是心理表征呢?甚至,作为概念的心理表征可以通过我所赞成的那种相应的掌握条件来归类。在我看来,这是一种完全合理的心理表征的看法,但它并不完全符合我们对概念的(合理)看法。例如,无论是因为智识的局限,还是因为在人类掌握前,太阳的膨胀会吞噬人类生命,总之,存在一些概念人们可能永远也不会掌握。“存在永远不会被(人们)掌握的概念”并不意味或暗含“存在不处于任何人心中的心理表征”。另一方面,如果概念是通过它们的掌握条件来区分的,那么永远不会被掌握的概念的存在就不是问题,毕竟它们只是掌握条件永远不会被任何所思者所成就的一些概念。
心理表征说的支持者或许会引入类例与个例的区分(type/token distinction)以作回应,即如同两个说话者可以用同样类型的词汇【如“椅子”(chair)】表达不同的例子(即个例)一样,不同所思者的大脑也可以通过同种类型的心理表征【如心理表征“椅子”(CHAIR)】产生不同类型的例子(即个例)。(译者注:椅子的小写“chair”,应指一般意义上的物理对象,表示实际存在的椅子;椅子的大写“CHAIR”,应指心理表征,并非必然与具体物理对象对应。)那么,这是如何帮助回应当下的反对意见呢?根据心理表征的观点,所谓存在某些概念仍未被任何人掌握,仅仅是说某些心理表征它们尚未进入任何人的大脑成为个例;而所谓存在某些概念永远也不会被任何人掌握,也仅是指某些心理表征永远也不会进入任何人的大脑成为个例。
意义说的反对者质疑使用这种抽象对象的有用性。问题之一源于,意义作为抽象实体,外在于因果关系领域。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如何能够接近这些对象。弗雷格式意义说的支持者用“触及”(grasping)这一隐喻来描述我们向意义的接近,据说我们能触及一个表达的意义。但这的“触及”其实是一种需要解释的认知关系的隐喻。此外,即便意义被假定为指称提供不同的表征模式,仍未说明为什么意义自身并不产生表征模式问题。既然意义如指称一般,外在于我们的思想,那为什么我们不能像对指称一样,对意义也建立不同的认识关系呢?同样,像我们可以对同一个数字有不同的表征模式(如唯一的偶质数,一加一的和,提姆最喜爱的数字等),我们也应对某个特定的意义有不同的呈现模式。
抛开三种观点的细节不谈,原则上,没有理由不能以各种方式将不同的概念观结合起来。例如,有人可能主张,概念是据其表达的弗雷格式意义来归类的心理表征。
或许还会有人质疑,关于本体论的争论是否真的是实质性的争论。也许这只是一个术语之争,即关于哪些东西应该被贴上“概念”的标签。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不直接把心理表征称作“概念”,相关能力称作“概念”,意义称作“概念”并就此打住呢?
然而,争论的各方参与者通常不会将讨论仅视作术语之争,因为他们将自己的概念理论,与哲学家在研究心灵和语言时所持的总体理论立场相联系。毫无疑问,从达米特的角度看,接纳了心理表征说的哲学家也会支持RTM;而RTM,如他所见,是根本错误的。同样,对福多来说,RTM对心灵的研究至关重要,所以,达米特式对RTM的拒绝,将会对心灵的研究施加不当的先验约束。考虑到有关概念的分歧如此紧密关联于这些实质性解释分歧,关于概念是什么的争论,本身就是实质性的,它是关于哪类实体最适合扮演与概念相关的核心解释角色。
诚然,针对我们已经讨论过的不同理论方法(能力说、心理表征说以及抽象对象说)所提出的不同理论假设,我们的确可以引入新的理论术语(“概念1”、“概念2”和概念3),然后将各种方法之争重构为使用哪个术语的纯术语之争。不过需要注意,即使是针对明确的实质性争论,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方法。比如,我们可以为义务论者的道德善引入一个新术语(“善1”),为结果论者的道德善也引入一个新术语(“善2”) ,随后将道德善的实质之争重构为我们应该用哪个“善”的术语之争。又比如,我们可以为进化论(进化论认为人类有非人类祖先)所理解的人类引入“人类1”这一术语,为创造论(认为人类没有非人类祖先)引入“人类2”,并将方法之争重构为用哪个“人类”的术语之争。然而,这不仅会消解“纯术语之争”观念的效用,还会模糊不同类型争论(如形式性争议与实质性争议)间的真正差异,而这些差异最终都会被归于“纯粹的术语之争”。
在本文的剩余部分,我们将从心理表征说出发建构问题,不过,倾向不同观点的读者也完全可以依据他们的倾向重构这些问题。比如,在心理表征说中,“是否可能存在无需语言的概念”通常就被理解为探讨一个前语言阶段或无语言能力的个体能否拥有特定类型的心理表征。如果一个人采纳了抽象对象说,相应的问题则是,一个前语言或无语言能力的个体能否与作为抽象对象的概念建立掌握关系。而如果一个人采纳了能力说,则需要回答,一个前语言或无语言能力的个体是否具备对掌握概念有构成性意义的能力。
正如思维由概念组成,许多概念本身也是由其他概念,或更为基本的表征构成的复杂实体。在本节,我们将探讨有关我们通常所谓词汇概念(lexical concepts)结构的不同观点。大体上讲,这些概念大致与自然语言中的个别词汇相联系——例如,“鸟”(BIRD)和“走”(WALK)这样的概念,而不是像“生活在树上的夜行动物”(NOCTURNAL ANIMALS THAT LIVE IN TREES)或“在新铺的路上漫无目的地走”(TO WALK AIMLESSLY ON A NEWLY PAVED ROAD)这样明显复杂的概念。对于“鸟”、“走”等类似概念,它们(是否)具有怎样的内部结构并不明确,这也导致了大量的争议。有关词汇概念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对象、行动及事件范畴的概念上,而非个体的概念,因而,我们的讨论也将围绕此焦点展开。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所有关于概念结构的理论都是对经典概念理论的发展或回应。根据经典理论,一个词汇概念C拥有定义性结构(definitional structure),即它由更简单的概念组成,而这些简单概念表达了归属于C范畴的必要和充分条件。常用的例子是“单身汉”(BACHELOR),传统上认为它由“未婚”(UNMARRIED)和“男性”(MAN)构成。若接受了这个例子的字面含义,那么也就是说,当且仅当某物是一个未婚的男性,它才得归属于“单身汉”的概念。根据经典理论,词汇概念通常会呈现出此种定义性结构,包括如“真理”(TRUTH)、“善”(GOODNESS)、“自由”(FREEDOM)和“正义”(JUSTICE)等一些哲学上有趣的概念。
在转向其他概念结构理论之前,我们不妨停下来看看,为什么经典或定义性结构(理论)如此有吸引力。它的吸引力很大程度上源自其提供了关于概念的习得、范畴化以及指称决定的统一的处理方式。在每种情况下,核心的工作都由相同的组成成分所完成。概念的习得可以被理解为一个过程,通过组合定义性成分来创造新的复杂概念;范畴化则被理解为一个心理过程,通过判断每一定义性成分是否适用于目标项,将复杂的概念同目标项相匹配;而指称决定,如我们所见,是有关定义性成分是否适用于目标的问题。
这些思考本身足以说明为什么经典理论备受推崇。不过,通过一种历久弥新并影响当代思想的哲学方法,经典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推进。这种方法便是概念分析法:典范性的概念分析提供概念的定义,继而通过思想实验所识别的潜在反例来检验这些定义。概念分析被视作典型的先验活动,很多人认为这是哲学的精髓所在。在典范性的概念分析有效且成功的情形下,经典理论将会得到支持。相反,如果这些定义无法被发现,便可能会威胁一种关于哲学本质以及哲学研究如何开展的悠久观点(参见下文第5节)。
过去的约四十年间,经典理论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这不仅仅在哲学领域,在心理学和其他学科中也是如此。对于心理学家来说,主要的问题是经典理论难以解释一系列强有力的实证发现。这类研究的核心发现是,某些范畴被认为更具代表性或者说典型性,并且典型性评分与多种心理数据有相关性。例如,在水果的类别中,人们会认为苹果比李子更典型,相应地,苹果也被认为与水果有更多的共同特征。还有此类的许多其他发现,如发现更典型的项目能被更高效地分类:例如,受试者判断苹果是一种水果比判断李子是一种水果更快。问题不在于经典理论与这些结果不一致,只是经典理论没能对这些结果作出任何解释。
而在哲学领域,经典理论受到了诸多批评,最为根本的批评是,试图明确概念定义的尝试往往收效甚微。简单来说,成功的定义分析实例微乎其微,且几乎没有能形成共识的。此种状况从知识分析(the analysis of knowledge)卷帙浩繁的文献中便可见一斑。自从埃德蒙德·盖蒂尔(Edmund Gettier)首次挑战了知识的传统定义【即“被证成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哲学家便普遍认为传统定义具有错误性或不足性。(参见“知识分析”条目。)但就什么是正确的定义,却没人能达成共识。尽管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投入了大量精力,也出现了很多的论文,我们仍缺乏一个令人满意且完整的定义。这可能是因为定义本身就很难找寻,但也存在另一种可能性——一种许多哲学家都认真考虑的可能性——我们的概念本身便缺乏定义性结构。
概念还有什么其他类型的结构呢?二十世纪下半叶,出现了一种非经典的替代理论,即原型理论。根据这种理论,词汇概念C所具有的,不是定义性结构,而是概率性结构(probabilistic structure),即某物之所以归属于C的范畴,是因为其满足为C组成成分所编码的充分数量的属性。原型理论的哲学根基可追溯到维特根斯坦的著名论述,即范畴内的事物共享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在心理学上则植根于埃莉诺·罗施(Eleanor Rosch)对类似想法的开创性实验研究。原型理论尤其擅长解释经典理论无法解释的典型性效应(typicality effects)。常见的策略是,在原型理论中,将范畴化理解为一种相似性比较过程,通过两种概念共有的组成成分的数量来估算此种相似性。根据该模型,苹果之所以被认为比李子更具典型性,是因为“苹果”概念与“水果”概念共享更多的组成成分。同样,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受试者能更快判断苹果是一种水果,而非李子。
原型理论能有效解释各种心理现象,同时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下定义如此之难。不过,原型理论也有其自身的问题和局限。首先,它对范畴化工作的处理仅适用于快速且未经反思的判断,但当涉及更具反思性的判断时,人们往往会偏离相似性比较的结果。比如,在问一只经手术改造后看起来像浣熊的狗,到底是狗还是浣熊,对大多数人而言,包括儿童,回答都是它仍是一条狗。另一种针对概念原型理论的批评涉及组合性(compositionality)问题,当一个明显复杂的概念具有原型结构时,往往会出现一些新特性,而这些特性并非源于原型组成成分【如“宠物鱼”( PET FISH)编译了诸如“色彩鲜亮”的属性,但这一特性并不在“宠物”(PET)或“鱼”(FISH)这样的原型结构中】。此外,许多明显复杂的概念甚至都不具有原型结构【如“在星期三购买的椅子”(CHAIRS THAT WERE PURCHASED ON A WEDNESDAY)】
一种解决上述所有问题的通用方法是,将原型视作概念结构的组成成分。此外,概念还具有概念核心(conceptual cores),它明确了更经深思熟虑判断的相关信息,并支撑了组合过程。当然,这也引出了一个新问题,即概念核心具有怎样的结构。一种观点认为,概念核心具有经典结构。然而,这种方案并不可行,毕竟它又再度引发与经典理论相关的绝大多数问题。
另一种时下更受欢迎的主张是,通过概念的理论理论(The theory theory)来理解核心。该观点认为,概念之间的关系与科学理论中的术语关系相似,范畴化则类似于科学推理的过程。此外,通常也假定,科学理论的术语是相互定义的,一个理论术语的内容由它在该理论中的独特作用所决定。
理论理论尤其适合解释那些原型理论难以处理的反思性范畴化判断。例如,理论理论家认为,在评估狗的外观被改造得像浣熊的情况时,儿童会超越感知层面的相似性。他们认为,即便是儿童也拥有初步的生物学理论,这种理论告诉儿童,不只是长得像一只狗就是一只狗,更为重要的是拥有狗的合适的隐性属性,即狗的本质。理论理论的另一大优点就是,它能够解释概念发展的重要部分,据说童年时期的概念变化与科学中的理论变化遵循了相同的逻辑。
而理论理论的问题是,它难以解释不同的人如何拥有相同的概念(甚至难以解释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保持相同的概念),其原因在于,理论理论是整体性的:一个概念的内容由其在理论中的作用所决定,而非仅仅由少数组成成分构成。由于人类心理理论中的信念很有可能因人而异(并且随时间变化),可能就会缺少一个原则化的基础用于概念的比较。该理论的另一问题则关涉它与科学中理论变化的类比,该类比暗含,儿童在认知发展中经历了根本性的概念重组,但许多核心案例研究在实证依据上都被证明是有争议的。有证据显示,相关概念与核心知识系统有关,该系统在发展过程中会被丰富,却并不会被颠覆。不过,还是有特定实例表明,颠覆性的概念重组是可能的。比如,当儿童最终发展出一种物质理论,使得他们能够区别重量和密度,空气和虚无,这种重组看起来就很可能是真实的。
概念原子论是一种对上述所有理论的激进替代方案,其主张词汇概念没有语义结构。根据概念原子论,概念的内容由其与世界的关系决定,而非与其他概念的关系。
概念原子论延续了反描述主义(anti-descriptivist)传统,这一传统源于索尔·克里普克(Saul Kripke)、希拉里·普特南(Hilary Putnam)及其他从事语言哲学研究者的工作。如克里普克主张,专有名词的功能仅仅就像标签,因为它们并没有描述性内容。根据描述理论,有人或许会认为“哥德尔”(Gödel)意味着“算术不完备定理的发现者”;(译者注:库尔特·哥德尔(Kurt Gödel),是一位著名的奥地利-美国数学家和逻辑学家,其开创性地提出不完备定理。)但克里普克指出,我们可能会发现事实上是施密特(Schmitt)发现了算数的不完备,而哥德尔可能杀害了施密特并将这一发现据为己有。关键在于,如果描述理论是正确的,那么,当我们说“哥德尔”的时候,我们指的其实是施密特。但就直觉来说,并非如此。在这一设想的情境中,“哥德尔发现了算术不完备定理”这句话是在说一些关于哥德尔错误的信息,而不是陈述关于究竟是谁发现不完备定理的琐碎真相,无论发现者是谁。克里普克对专有名词的替代解释是,它们通过与所指对象的因果关系实现了指称。概念原子论也采用了类似的策略,同时不仅仅局限于专有名词,而是将这一模型扩展至所有类型的概念上。
目前,概念结构的本质仍未有定论,或许一部分的问题在于,应更关注概念结构需要完成怎样的解释功能,以及是否存在与不同解释功能联系的不同类型结构的可能性。我们已经看到,概念结构被用于解释典型性效应、反思性范畴化、认知发展、指称决定以及组合性等问题,但没有理由假设单一类型的结构可以解释所有的事情,也因此,哲学家们完全可以主张概念拥有不同类型的结构。例如,我们会注意到原子论很大程度上是为反描述主义所推动的。事实上,原子论者主张,相当大的心理变异性与概念进入同样的心理世界的因果关系是可以共存的,而正是这种因果关系决定了概念的指称。但若仅因指称决定的机制允许相当大的心理变异性,并不意味着心理学家无法发现重要模式。相反,典型性效应的证据无论如何都令人信服。因此,尽管这种结构与概念指称的决定无关,声称概念具有原型结构并非不合理。类似的考虑表明,概念或许还具有理论结构,甚至也拥有其他类型的结构。
假设概念具有多种类型的结构是应对概念结构多样性的一种方式,这是概念多元论背后的核心思想。根据劳伦斯和马戈利斯提出的概念多元论的版本,一个特定的概念会包含多种不同类型的结构作为其组成部分。例如,概念可能具有与原型、内化理论等相关的原子核心。在该方法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在给定概念中起到不同的解释作用:指称决定以及组合性,它们与原子核心以及外在心灵事物的因果关系相关;快速范畴化和某些推理则依赖于原型结构;而更为深思熟虑的推理以及论证则依赖于理论结构。基于这一整体提议的诸多变体都是可能的,但基本的思想是,虽然概念拥有解释作用各异的多种不同的结构类型,但这些不同的结构,通过与提供概念指称的原子表征的联系,而保持了统一。此类型解释面对的一大挑战是,如何明确界定与概念相关的哪些认知资源应当被视作结构的一部分,哪些又不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框架,此理论在这个问题上是中立的,不过,随着框架被具体化,有必要澄清潜在结构类型的地位问题。
关于概念结构多元论的另一种形式并未采用原子核心概念,而是直接认为原型、理论等自身就是概念。不同于第一种形式的多元论,认为单一概念(如“猫”)有多种类型的结构作为其组成成分,此种形式认为每一种结构本身便是独立的概念,因而导致概念的多元化(“猫1”“猫2”“猫3”等等)。根据该观点,就不应假定存在“猫”这样的概念。相反,存在许多猫的概念,每一个都有不同类型的结构,而每个结构都只是涉及关于猫的高级心理过程的一个子集。比如,“猫1”,或许能解释某些范畴化的实例及一些推理,而“猫2”、“猫3”等解释了其他。此外,根据此种形式的多元论,所拥有的猫的概念仍是因人而异的,且即使两个人拥有相同的总体结构类型的猫的概念(如原型结构),这些概念依然有可能存在很大区别(如将典型的猫视作具有相当不同类型的特性)。为回应第二种形式的多元论,一些哲学家认为,最好还是把“猫1”、“猫2”等理解为单一“猫”的概念的不同意义,就像多义词在语言表达中的不同意义一样(如“书”作为物理对象的意义与其作为内容的意义)。无论是否接受多义性的观点,多元论第二种形式(“多概念”)的挑战在于,解释为什么所有不同的猫的的概念都被认为是猫的概念,也就是说,是什么统一了多样化的猫的概念。一个自然而然的回答是,它们都指向了相同的范畴,即猫的范畴。不过,考虑到不同猫的概念之间的差异及其在认知里发挥的作用,并不明确是否能说所有这些都可以指向相同的范畴。例如,一个标准的原型结构会纳入典型的猫,但排除极不寻常、不典型的猫,而这些不典型的猫可能会被理论结构所涵盖,也因此,这两种概念会指称不同(尽管相关)的范畴。
在所有形式的概念结构的多元论中,都承认概念有不同的功能,因而需要对应的多种类型的表征来实现这些功能。基于相同的考量,一些理论家提倡概念消去论(concept eliminativism),即认为根本不存在概念。该理论的论证基础是,如果概念存在,则它们应被视为自然种类,而自然种类又应当具有可为实证方法发现的显著共性,包括远超最初用于描绘它们的标准的共性。但是按概念消去论者的说法,在多元论者所接纳的各种表征类型中,并不存在这样的共性。也许我们确实需要原型、理论及其他类型表征来满足不同的高级认知进程,但它们太过多样,以至于无法保证它们构成单一种类。基于该观点,我们应当简单地放弃掉概念的理论结构,而仅关注更为精确的表征类型,如原型和理论。反对者针对概念消去论的挑战,提出了多种回应。一些学者认为,马切里(Machery)提出的消去标准过于严格,将概念理解为高级别或功能性种类,在认知过程的心理模型中有其重要的实用性。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马切里对自然类别的标准太过狭隘,根据他的标准,将会排除掉科学中普遍存在的明确合理的高级类别。还有学者主张,即便我们承认马切里关于自然类别的严格标准,也不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循消去论,毕竟根据他的标准,概念仍可以被视作自然类别。
关于概念最古老的问题之一是:是否存在任何先天概念,以及如果存在,概念系统中有多少是先天的。经验主义者主张,先天概念极少(如果有的话),大多数的认知能力是基于少数几种相对简单的通用认知机制习得的。相对的,先天主义者坚持,可能存在许多先天概念,且心灵有大量先天分化,形成复杂的领域特定子系统。
近年来,认知科学的进步为哲学重新审视和优化传统争论提供了新工具,关于先天概念的论辩也再度复兴。哲学家们从诸如发展心理学、进化心理学、认知人类学、神经科学、语言学以及动物行为学等多样领域的实证研究中获益匪浅。这些研究之所以引起哲学兴趣,部分原因在于,尽管科学家们自身在经验与先天之争中各有立场,他们的理论和数据却往往是可以开放解读的。
例如,早期支持传统先天主义心灵观的一条研究线索便是语言研究。诺姆·乔姆斯基(Noam Chomsky)及其追随者主张,尽管儿童接触到的语言结构实例极其有限,语言的习得却依然能够顺利实现。鉴于儿童最终掌握的语言能力(如英语知识)远远超出了他们所能接收到的信息,我们只能假定,在语言习得中,人类心灵具有一套复杂的特定语言倾向性。对于乔姆斯基而言,这些倾向性基于一系列先天法则,这些法则限制所有可能的人类自然语言,它就是普遍语法(universal grammar)。
意料之内的是,许多哲学家质疑了乔姆斯基的立场,而随之而来的争论有助于阐明关键的论点,并指明哪种先天主义模型能在语言学理论中继续占据它们的中心地位。例如,菲奥娜·科伊(Fiona Cowie)对乔姆斯基的刺激贫乏论(poverty of the stimulus)的批评之一就是,任何的归纳推理都能得到超出接收信息的结论,因此,在语言的习得中超越既有信息并不意味着特定的先天语言倾向性的存在;否则,我们做出的每一次归纳推理都需要有特定的先天倾向性。对此,劳伦斯和马戈利斯,以及克雷恩(Crain)和皮特罗斯基(Pietroski),通过详细分析语言习得超出一般归纳问题的各种方式来回应这些批评。
传统上,经验主义者主张所有的概念都源于感知经验,而概念则被理解为对感知表征的复刻,并依据一套通用学习规则进行组合,如休谟的联想原则(principles of association)。根据该观点,任何概念的内容都必须能根据其感知基础进行分析,任何未能通过该测试的所谓概念都体现了某种混淆。因此,大卫·休谟在他的《人类理解研究》结尾处作了如下著名评论:
如果我们怀揣着这些原则,那么我们在巡行图书馆时,我们会造成多大的破坏呀!如果我们拿起任何一本书,如神学或经院哲学的著作,我们不妨问:其中包含任何关于数和量的抽象论证吗?没有;其中包含任何关于事实和存在的实证论证吗?也没有。那么,就把它们扔进火堆,因为它只可能包含诡辩和幻想。
二十世纪早期,逻辑实证主义者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只是他们用的是语言学的术语来表达该观点。他们的证实原则(principle of verification)要求,一个句子或陈述是有意义的,则它需具有可验证的经验结果;并且,在该原则的一些具体表述中,句子的意义就是证实这个句子的经验程序。那些没有经验结果的句子被视作无意义的。由于许多哲学宣称能表达超越一切可能经验的命题,实证主义者乐于断言,这些哲学教条完全没有内容,它们所组成的句子不仅仅是错的,而且是字面上的胡言乱语。
尽管证实主义并不太受欢迎,仍有越来越多的哲学家为改良版的经验主义所吸引,这些改良版本主要强调概念系统与感知和运动状态之间的心理关系,而非语义关系。如劳伦斯·夏皮罗(Lawrence Shapiro)为一种主张所作出的辩护,即生物体的身体类型会深刻影响其认知活动及其概念化世界的方式。夏皮罗的主张针对的是那些有意忽略关于人体偶然事实的哲学理论,这些理论似乎认为人类心灵可以存在于截然不同的身体类型中。通过借鉴多项实证研究成果,夏皮罗引用一系列支持他称作“具身心灵认知”(embodied mind thesis)的例子,即“心灵充分反映其所依存的身体”。
杰西·普林兹(Jesse Prinz)也支持一种改良版的经验主义,其主张“所有(人类)概念都是对感知表征的复刻或复刻的组合”。尽管对复刻的提及无疑是对休谟的致敬,普林茨却显然没有完全接纳休谟的证实主义。事实上,普林茨采取的是内容的因果理论,该理论通常与概念的原子理论相关联。因此,普林茨的意图内容理论并不要求概念继承其组成部分特定的感知内容。尽管如此,普利茨认为每一个概念都源自感知表征。或许理解这一主张的最佳方式是,当某人思考某物的时候,无论思维内容如何,被激活的心理表征都是那些具有感知或运动功能神经回路的表征,并且这一心理过程受表征起源的影响。例如,假设一个人正在思考一把锤子,那她要么是在激活视觉回路中的表征,要么是在激活控制手的姿势回路中的表征等等,而她的思考在一定程度上受这些回路基本功能的影响。借鉴劳伦斯·巴萨卢(Lawrence Barsalou)的观点,普林茨将概念的掌握描述为一种模仿,“相当于进入一种感知状态,就如同一个人亲身经历了概念所表征的事物时所处的状态”。
该认知观点面临的一大挑战就是它在处理抽象概念时可能产生的后果。说“锤子”这个概念涉及与手部姿势相关回路的激活是一回事,要确定与特定感知模式相关联的表征,用于解释如“真理”(TRUTH)、“民主”(DEMOCRACY)、“熵”(ENTROPY)和“十九”(NINETEEN)等概念,又完全是另一回事。此外,逻辑概念也是一大挑战。普利茨主张,将“或命题”(disjunction,或称析取)的感知基础建立在犹豫的感觉上,然而,更深思熟虑后他似乎认为,逻辑概念最好被理解为运算,而非表征。由此产生的理论是,思维缺乏逻辑形式;而这又导致区分逻辑等价思维的困难。一个相关的问题是,既然在普林茨的理论中,组合不会产生结构复杂的表征,则似乎无法区分与判断(即命题内容)相关的内容类型和那些与一系列条目甚至单个概念相关的内容类型。最后,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即关于如何解释那些用于支持普林茨和巴萨卢反对非模态表征的行为和神经证据。例如,马切里指出,非模态表征的支持者通常赞同,想象力在解决某些问题时是有用的。因而,要反对非模态表征,仅证明在实验任务中,受试者未被明确要求去具象化解决方案时感官表征也会出现,这还不够,因为在实验任务中,基于感官的想象力的发挥与非模态表征的存在是可以完美兼容的。
或许,在先天主义与经验主义的争论之中,关于概念最具影响力的讨论还当属杰里·福多所提出的几乎所有词汇概念都是先天的这一主张。福多认为,所有概念学习模型在理论上都存在问题,因为这些模型都无一例外将概念学习视作是假设检验。问题在于,正确的假设总是使用了作为学习对象的那个概念,因此,此概念必须先于学习而为学习者所掌握。在福多1981年的著作中,他进一步发展了该论点,允许复杂概念(也仅仅是复杂概念)可以被学习,因为它们在学习过程中可由其组成成分的组合而形成。他接着指出,词汇概念缺乏语义结构,因此,几乎所有词汇概念都必须是先天的——这一立场被称作激进概念先天主义。在先天主义以及概念学习的争论中,尤其是在认知科学家当中,福多的主张产生了巨大影响。尽管几乎没人完全支持福多的激进论断,仍有许多学者至少是通过部分回应福多的主张而形成了他们关于认知发展的观点。此外,福多也让很多人相信,原始概念原则上是无法通过学习获得的。不过,福多为此结论所作主张也还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挑战的,最直接的是,构建一种关于如何学习原始概念的解释,并证明此能免于福多的挑战。
福多本人在其2008年的著作当中重新审视了这些问题,并改变了他的观点。如今他主张,尽管关于假设检验的必要性表明没有任何的概念是可以通过学习获得的,甚至复杂概念也不能,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概念必须是先天的。相反,福多认为这些概念大多是通过纯粹的生物学过程所习得的,因为这些过程不允许通过心理层面来描述。尽管这种“生物学”概念习得的解释确实提供了一种先天/习得二元论的替代方案,仍有理由认为许多的概念还是通过学习获得的。当中包含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们的概念系统对周围文化高度敏感。比如,“炼狱”(PURGATORY)的概念来源于如书籍、故事以及布道等文化产品,但很显然,这些文化产品只有通过恰当的心理过程为中介,才能成功传递这一概念。掌握此类概念,不仅仅是生物学层面的,更是认知层面的成就。
尽管哲学上许多关于概念先天主义的讨论都集中在福多的激进先天主义上,需要注意的是,仍存在其他不那么激进的概念起源理论,这些理论接纳了相当程度的学习,只是这些学习大部分还是由先天特定目标习得系统所结构化的。
关于先天概念进一步的争议问题是,先天概念的设想本身是否有意义。对这一概念持怀疑态度的人常常提到的一点是,所有的特质都依赖于基因和环境的相互作用,没有办法将二者彻底分开。尽管如此,倾向经验学习的心灵模型与倾向先天主义的心灵模型之间确实存在着明显区别,而先天性这一概念由于能标识出这些差异而具有其有用性。
一些哲学家主张,掌握自然语言对拥有概念来说是必要的,并且此二者的紧密联系可以通过先验的理由所确立。在一段著名论述中,唐纳德·戴维森(Donald Davidson)总结了他的如下立场:
我们只用通过信念在语言解释中的作用,才拥有信念的观念,因为作为一种私人的态度,信念只有在调整为语言所设定的公共规范时,才是可理解的。因此,一个生物必须是语言共同体的成员,才能具备信念的概念。且鉴于其他态度对信念的依赖性,我们可以更一般的说,只有能理解语言的生物才能拥有思想的概念。
若一个生物没有信念的概念,他还能有信念吗?在我看来这是不可能的,理由如下:一个人除非理解犯错的可能性,否则不可能有信念,而这又需要他能够把握真理与谬误之间的对立,即正确的信念和错误的信念之间的对立;但正如我所述,这种对立只有在解释的语境中才能显现,因为只有在该语境下,才迫使我们形成一个客观公共的真理的观念。
该主张将拥有信念和概念与拥有信念的概念联系起来,由于戴维森认为非语言生物无法拥有信念的概念,他们也无法拥有其他的概念。不过,为什么拥有信念的概念才能拥有其他概念,这一点在戴维森的著作中是有些模糊的。此外,语言是否是掌握这一特定概念的必要条件,也并非那么显而易见。事实上,认知科学正在开展的研究项目就是针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者通过给动物和婴儿安排一些非语言任务,试图确定在多大程度他们能将自身的心理状态归因于他人。这些以及相关研究为心智理论的某些方面是非语言的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戴维森提出了一组补充论证,或许有助于说明为什么他对于把这个问题交给认知科学家持保留态度。他举了一个例子,一个人在参加一项非语言任务时,通过做出选择来表达他的答案,比如选了苹果而不是梨。戴维森对此评论说,在这个人真正说出了他的想法之前,指引他选择的概念化方式仍然是存疑的。“重复测试或许能对他的行动作出比其他解释更有说服力的解读,但问题仍是如何确定他在何时判断两个选择对象是相同的”。然而,目前并不清楚戴维森本人对这些主张的重视程度,仍有许多的哲学家对此并不信服。需注意,这两个论点都涉及一种不完全决定性(underdetermination)的主张,如,对这个人行动的解释就受限于非语言证据的不完全决定性。但即便我们为此加入这个人说的内容(更确切说,加入他所表达的语言),情况依然如此,语言证据并不比非语言证据更能确保解释的正确性。
戴维森似乎对将概念归于动物设定了很高的标准。事实上,他是在要求证明我们的归因是正确的。相较之下,那些乐于将概念归于动物的哲学家之所以持这种观点,是因为拥有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通过援引一种内部表征系统能得到最好的解释。例如,许多类型的鸟类都会贮存食物以供日后取用,而它们的生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将食物成功找回的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在一个季节内它们需要找回一万多个不同的贮存地点。研究者们在研究其中一种贮存食物的鸟类时发现,这些鸟不仅能够记住食物的位置,它们还能将位置信息与食物质量、易腐性以及它们的贮存是否会被其他鸟类所观察等信息整合起来。在实验控制条件下,选择性取回以及再贮存行为的出现,提供了相关结论的证据:鸟会优先取回更易腐的;不过,当高价值的食物更易腐时,它们则会调整策略,取回更多比例的较不易腐的食物。此外,那些先前从别的鸟那偷取过食物的鸟类,当被其他鸟观察到自己所贮存的食物时,会选择性地再贮存。此类研究数据为鸟类拥有特定概念(关于食物类型、位置等)提供了证据,同时展现它们使用这些概念所进行的惊人的复杂认知操作。
针对此类研究的含义,哲学家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RTM的支持者当然完全乐于按字面意义接纳关于鸟类行为的科学理论。不过,另一些哲学家则主张,如果科学理论声称鸟类正在进行一个算法,以确定贮存策略,那么这只能被视作是一种说法。(译者注:说法(façon de parler),即一种比喻的表达。)此外,有的哲学家会承认动物也有表征,但他们会进一步主张,这些表征地位较低,不应与概念的地位混为一谈。
这引发了一个有趣的问题,那便是在人类的概念与动物的单纯表征之间,是否存在一个有理由且原则性的区别。那些主张存在这样区别的哲学家们,通常引用概念在论证中的作用。例如,罗伯特·布兰顿(Robert Brandom)声称,动物的表征充其量只是充当一种可靠的鉴别机制,这些表征类似于温度计,对特定的环境特征作出响应,但不会参与适当的推理过程。不过,什么叫适当的推理过程并不清楚,在这一点上,显然存在不同观点的空间。此外,无论推理意味着什么,比较心理学中拥有足够多的例子,能说明动物的能力远不止可靠鉴别。动物或许确实不像人一样聪明,但也不意味着它们就像温度计那么愚蠢。
即便同意在语言缺失的情况下也可能拥有概念,仍存在着关于二者如何关联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概念优先于并独立于自然语言,而自然语言只是一种传达思想的工具。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至少存在某些类型的思想(因此某些概念)发生在构成我们自然语言能力的内部表征系统中,又或者自然语言显著强化了我们的概念。
关于这两种立场的论辩涉及理论与实证两方面的共同考量。第一种观点的支持者主张,语言有时是模糊的,而思维却可能并非如此。例如,自然语言中的句子“每个人都爱着某人”(everyone loves someone)既可以被解释为对每一个人来说,都各自爱着特定的某个人;却也可以被理解为,每个人都爱着同一个人。第一种观点的支持者还认为,由于语言本身需要通过学习来掌握,因而思维先于语言。第三个类似的考量是,人们似乎能够在新概念获得语言标签之前表达这些概念;也就是说,概念优先,语言标签次之。
持另一种观点(某些思维通过语言进行)的学者则提及了思维的现象学。当我们在心里“听到”我们与自己默默对话,我们似乎的确是在用语言思考。支持者的另一种思路是,研究发现在某些任务(如依赖于将地标信息与几何信息整合的看空间再定位任务)中,当语言系统被占用,任务的成功率会选择性地降低;但当注意力被分配到非语言干扰项时,成功率则不受影响。这意味着解决这些任务,需要借助自然语言的思考,且一些关键的概念必须通过语言予以表达。
最后,需要提及的进一步的问题,是关于语言决定论及语言相对论各种主张的地位问题。语言决定论奉行,一个人所说的语言不仅导向了她概念化世界的方式,也通过设定概念系统边界,限制她的思维;因此,说完全不同语言的人很可能也相应用不同方式概念化世界。相比之下,语言相对论则持较弱的主张,认为一个人所说的语言不会影响她的思维。
语言决定论历来与本杰明·李·沃夫(Benjamin Lee Whorf)的著作相关。沃夫特别关注美国原住民的语言。他著名的论点是,霍皮人对时间的说法和想法与欧洲语言及思维并不一致。霍皮人不是将时间视作一种在宇宙中均匀流动且能被分割成过去、现在、未来的可数事件的连续体,而是关注作为过程的变化。他们的概念系统也被认为与我们不同,因为在他们的概念系统中,他们区分了可以或曾经可以被感知的事情与不可感知的事情,后者包括未来之事以及神话和心灵构造。
霍皮人缺乏我们这样时间的概念的论断是站不住脚的。沃夫使用了蹩脚的霍皮语翻译,这掩盖了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对时间的讨论(如对昨天、明天、周几、月相等的提及)。更有意思的是,沃夫并未提供霍皮人如何思考的直接证据,相反,它使用了循环论证,说明霍皮人不像我们那样思考时间,因为他们不像我们那样讨论时间。事实上,霍皮人用了许多我们熟悉的时间计量工具,如结绳和日晷,并且,在各种文化事件中他们对时间的敏感都很显见。
语言决定论并不是一个很有前景的学说,如今,几乎已经没有人支持了;但语言相对论却是激烈论辩的主题。近来一些特别有趣的例子包括:语言是否影响我们如何概念化空间参照系(在非语言的空间论证中),空间关系(在非语言论证中),性别(语法性别的影响),以及数字。
当代哲学中最深刻的分歧是关于实证研究的局限、概念分析的地位以及哲学的本质,而概念正处于这些分歧的中心。对于许多人而言,哲学本质上还是概念的先验分析,该分析可以或应当在所谓的“扶手椅”上完成。我们已经看到,最典型的(概念)分析包含了一个定义;它指定了一组条件,这些条件对于概念的运用各自是必要的,合起来是充分的。对于传统概念分析的支持者而言,一个概念分析是否成功,在于所提出的定义能匹配人们对特定案例的直觉,包括在重要思想实验中所涉及的假想案例。
概念分析能吸引哲学家们是有诸多原因的。其一,它使得大量哲学实践说得通了,如乔治·比勒(George Bealer)所称之“标准辩护程序”(standard justificatory procedure)。哲学实践的典型特征是思想实验及直觉激发,而如果这些实践是可辩护的,那么就必须有一种对于哲学本质的理解,来解释其辩护理由。而概念分析正好可以提供需要的解释。直觉之所以对哲学有价值,正因为它们有助于澄清我们的概念,尤其是那些内在哲学意义的概念(如正义、知识等)。
另一相关的吸引力在于,概念分析解释了哲学如何能成为一门先验学科,正如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如果哲学主要是关于概念的,那么概念可以通过这把“扶手椅”来研究,从而确立哲学的先验特征。
概念分析的第三处吸引力在于,概念分析被认为是回答本体论还原问题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当我们论证基因是DNA的片段,感觉是大脑的状态的时候,此种还原就发生了。根据该观点的一种解释,必须首先对高级概念进行先验分析,尤其是明确其因果关系的分析。然后,可以诉诸关于实际影响这些因果关系的事物的实证研究。例如,神经科学可以揭示出某种特定的脑部状态具有某种因果关系,这些因果关系正是为概念分析所显示为构成我们痛苦概念的因果关系。在这个过程中,神经科学应告诉我们痛苦是什么,但神经科学必须在致力于阐释概念的哲学工作的背景下,才能实现这一点,而这项工作引发了大量争议。
第四处吸引是,概念分析或能提供规范性指导。例如,认识论学家面临着的一大问题,即我们的推理实践是否正当,如果是,那么是什么使其正当化。一个标准回答是,如果我们的推理实践符合我们关于什么算是正当推理的直觉,那么它们就是正当的。所以,如果发现不同群体采用了有质的区别的一组推理原则,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展示哪一套更符合我们的正当性概念,来确立哪一套在认识论上更好。
许多反对概念分析的哲学家将他们的方法归类为自然主义。这类工作的共同主题是,哲学应与科学相衔接,哲学理论应主要基于解释性理由得到捍卫,而非基于诉诸直觉的先验论证。据此,关于概念分析的质疑为自然主义提供了论据。
论据之一围绕着概念经典理论的失败展开。早在第2节中我们就指出,范式概念分析要求概念具有经典结构,而这一假设难以为继。因此,许多哲学家已经表达了对概念分析作为一种哲学方法可行性的质疑,而另一些哲学家则质疑概念分析与定义之间的关联。
概念分析的另一反对理由是,哲学家们通常依赖的直觉可能不那么普遍。任何教授哲学的人肯定知道,一半的时间学生都持有“错误的直觉”。但我们又凭什么说他们错了呢?鉴于人们对他们的直觉存在分歧,直觉很难被视作客观数据。
如果我们扩展到其他文化,情况会变得更有趣。在一项关于东亚与西方直觉比较的初步研究中,乔纳森·温伯格(Jonathan Weinberg)、肖恩·尼古拉斯(Shaun Nichols)和斯蒂芬·斯蒂奇(Stephen Stich)等人发现,东亚人在一些哲学经典思想实验中,经常持有“错误的直觉”,其中包括盖提尔型的思想实验。至少,这项研究表明,哲学家从其自身直觉中推导出恰当的概念分析主张时,还是应保持谨慎。
更重要的是,文化多样性的可能向那些希望通过概念分析(如正当性概念的分析)建立规范性主张的哲学家们提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比如,假设东亚文化存在一个与嵌在西方惯常思维中所不同的正当性概念(为便于讨论,我们假设每一种文化中都有单一的正当性概念);并假设东亚人采用与我们不同的推理实践,而他们的实践很符合他们的正当性概念,而我们的也符合我们的正当性概念;那么,我们应该依据什么去比较和评价这些不同的实践呢?说我们的实践更好,因为它更符合我们的正当性概念,这说得通么?这难道不就是一种认识论的偏见吗?毕竟,问题在于,既然存在着两种正当性概念,我们的难道就理应是被用于进行规范性认知评价的那一个吗。对传统哲学分析的批评也引发了对各类规范性、修正性项目的提议。与其问哪一案例被没被一个概念所涵盖,不如问在概念使用的实践背景下(如以促进社会平等为目标),概念如何修正或应采取怎样的新概念予以替代。
这在概念分析家同自然主义学者的论辩中所涉重大,而且很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成为概念理论的核心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