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读库
法治新媒体阅读管家,传递常识,启迪法治。Less is More,少即是多。每日向用户推送优质法律类文章1至4篇。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Kevin在纽约  ·  Hypocrisy is shameful ... ·  昨天  
最高人民法院  ·  行人闯红灯,可能带来牢狱之灾 ·  3 天前  
山东高法  ·  行人闯红灯致他人被轧身亡,法院判了 ·  4 天前  
山东高法  ·  行人闯红灯致他人被轧身亡,法院判了 ·  4 天前  
小纽美国法律咨询  ·  美媒深扒Day 1 ... ·  5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律读库

从薛蟠杀人案看高鄂续本质量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19 10:23

正文

考证派学者常常发表一些关于《红楼梦》高鄂续本质量的评价,多是差评,如狗尾续貂之语。


读者群中响应者众多,一些人可能确有感受,而大多数读者是普通人,若不听他言,不拾人牙慧,则根本不能判断出前后情节为两人执笔的事实。


我认为,高鄂续本虽对前著的思路有了较大改动,但这只是抽象的问题,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而回到具体层面,从细节来看,后四十回中不乏精彩的段落与奇崛的描写。


我今天将对比两次“薛蟠杀人案”的情节描述,为高鄂的事实还原和情节刻画能力叫好,也为他和程伟元保全红楼的功劳点赞。


(对故事我只做简要讲解,必要时引用原文)曹雪芹笔下的薛蟠案,发生于第四回,这也是前八十回本中故事的开篇,回目作:

薄命女偏逢薄命郎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讲的是甄士隐的女儿英莲(后取名香菱)幼时被人贩子拐走,养成少女后转卖他人做妻妾。她本被书生冯渊买走,银两都已交清,只差过几天提货,可这人贩子不守行规,又将英莲悄悄卖给薛蟠。冯渊带着家仆上薛家讨人,不料薛家人多势众,几个家奴把冯渊打死了。

因为薛家是地方豪强,这个杀人案迟迟不能审理结案,故事中的应天府长官贾雨村第一次听到这个案例,怒气冲冲,本想秉公办理,却被手下的门子拦住,听到四大家族不能招惹之语,顿时打消了念头。

曹雪芹对此案细节的描述全都集中在门子劝说贾雨村之前,具体的案情则通过冯家仆人,即原告的嘴讲述出来,门子又在衙后向老爷进行补充,虽然这些描述的篇幅都相当有限,但是具体案情表达清楚了。
  
而问题在于,贾雨村知道薛家不能得罪以后,文中写到:

雨村详加审问,果见冯家人口稀疏,不过赖此欲多得些烧埋之费;薛家仗势倚情,偏不相让,故而颠倒未决。雨村便徇情枉法,胡乱断了此案。事后贾雨村还给薛蟠的亲戚自己的长官王子腾写了一封信,报了平安。

这层层递进的故事情节看起来很完整,实际上,这个案件并没有解决,胡乱判了此案,是怎么判的,读者都是一头雾水;有人可能会解释说司法裁量权在官员手里,这种小节并不是该探讨的问题。

我却认为,这段描写是前八十回的一大败笔
  
如大家所知,中国古代关于国法的基本概念就是杀人者死,这种类似同态复仇的偿命的做法,在古代社会长期通行。我上面说的问题是,曹雪芹没有将贾雨村枉法的事实写清楚。

我们可继续思考,

  • 如果贾雨村是个清官,或假设薛蟠案的司法者是个依法办事的公务员,这个案子将怎么判?

从唐律到清律,薛蟠按律都可能被处以死刑,因为他是这些行凶人的直接授意者,在古代会被视为首犯,为薛蟠抵命。其他人可能降等定罪。具体关于六杀及古代定罪标准的问题,下文会详细讨论。
  
后四十回,也就是高鄂续本中,薛蟠案事发于第八十五回:
贾存周报升郎中任,薛文起复惹放流刑。详细呈现于八十六回:受私贿老官翻案牍,寄闲情淑女解琴书。

这次呢,是薛蟠和蒋玉菡等人在酒楼吃饭,当槽儿的(换酒人)用眼瞟蒋玉菡,这个瞟字,是斜着眼睛看,可能是当槽儿的对戏子有轻蔑之意,或者是薛蟠想多了。

薛蟠就记了下来,改日过来秋后算账,喊当槽儿的来换酒,那人来迟了,薛蟠就借故撒起泼来。其实那个换酒人本身也是个泼皮,薛蟠叫骂挑衅,他竟然将头伸过去让人打。薛蟠怒不可遏,把手中酒碗砸了过去,那人倒在地上,流血身亡,事后其母将薛蟠告上法庭,要求罪犯以命抵命。  

高鄂对这个案件审理的前后过程描写的极为详尽,红楼八十六回也完全可以作为一个清朝人用法律程序包庇罪犯的具体案例。

在泼皮换酒人死后,薛家辩护团是出钱的出钱出力的出力,用尽心思营救这个呆霸王。薛蝌等人向府衙写信为薛蟠辩护,摘录一句:

偶因换酒口角,生兄将酒泼地,恰值张三低头拾物,一时失手,酒碗误碰卤门身死。

而府衙第一次回书是这样:

尸场检验,证据确凿。且并未用刑,尔兄自认斗杀,招供在案。今尔远来,并非目睹,何得捏词枉控。理应治罪,顾念为兄情切,且恕,不准。  

简要概括上面两份材料,就是府衙以斗杀的罪名为薛蟠定罪,而薛家人认为薛蟠是误杀或过失杀

为什么要变更这个罪名呢?很简单,斗杀和故杀是死罪,没有回旋的余地。而误杀可由死罪降等,判为流放,过失杀则更轻,可以以铜赎罪,花钱就能走人。

要是用现代我国刑法考虑,故意杀人罪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而过失杀人,则只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古代误杀的通行解释为错置杀人对象,致第三人死亡,而过失杀则是意外事件,是被告人不能预见的无冲突事件。

薛蟠与张三是产生纠纷的,铁定不能解释为没有丝毫犯罪故意。所以薛家人动用大量政治经济资源,试图曲解事实,将此案以误杀定罪。一方面,他们花钱找来了张三的亲戚,让他为薛蟠说情,还指使张二劝说张三母亲适可而止。另一方面,花钱买通县官,指示他重新验尸,修改验尸报告。
  
原本“薛蟠用酒碗砸死张三,张三倒地”的事实,就被改动成了“酒碗误碰到张三脑袋,张三倒地,不小心卤门骨被磕碎,因而毙命”。磕死成了结案的关键,也成了按程序枉法的由头。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定实际上非常严谨,所出问题在于操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立法者无论怎样全面的思考,怎样巧妙的设计,腐败分子都可能见招拆招,将法律当成自己股掌中操纵的器具。高鄂生动详细的描写,真让我们长了见识,看到先祖辈曾经有过的腐败传统。
  
我想通过红楼梦中这个公案,告诉大家,要理性地看待每一部文学名著,你可能会有意外的发现与惊喜。上述的故事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也有很大的参考意义,只有强化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每个执法者的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让法制精神深入人心,我们这个社会才能变得更好!


作者:史斌杰。图片来自网络,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法律读库 欢迎原创文章来稿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