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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连载之七|知识产权视角下我国产业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专利分析运用智库  · 公众号  · 专利  · 2017-10-21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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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角色与功能》系列文章连载之七

从知识产权视角来看,我国产业创新发展所面临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集中表现为决策支撑不足、意识能力不高、创新链对接不畅、保护运用不足等方面。

一、产业创新发展决策缺乏知识产权支撑

近年来类似DVD、微硬盘等我国产业因忽视知识产权问题而危及产业安全的情况在我国产业发展决策中并不少见。究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在我国传统的产业发展决策过程中严重缺位,以致后期产业发展缺乏知识产权支撑。这种知识产权的缺位,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产业政策规划决策过程中知识产权缺位

长期以来,在我国产业政策规划决策过程中,知识产权并未成为重要决策因子。换句话说,相关产业政策规划既未把专利竞争情报作为支持规划制定、辅助决策研判的重要竞争情报来源,又未把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尤其是专利竞争优势的培育发展作为政策规划的组成内容。虽然近年来,少数产业政策规划中开始引入专利导航和专利预警,并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提出初步要求,但与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在当代高技术产业国际市场竞争中所扮演的战略性竞争要素的角色和地位相比,显然仍远远不够。

因此,从相关政策的系统化统筹安排来看,产业政策规划决策过程中知识产权的缺位,将可能导致产业创新政策与产业竞争实践中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不相符、不协调,既不利于产业技术创新,也不利于产业安全发展。长远看,有必要将相关领域技术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纳入到产业技术创新发展的整体政策部署和任务安排当中去。

2.重大经济技术项目决策中知识产权缺位

在我国重大经济技术项目决策中,长期以来主要从经济的可行性和技术的可行性视角来考虑项目是否立项,以及项目立项的方向和重点,知识产权很少成为项目决策关注的重点。由于在项目立项决策中缺少对项目对象的知识产权竞争情报分析,一是导致不能从客观、中立的视角全面了解掌握项目对象在相关产业技术发展体系中所处的技术位置及其地位,二是导致不能全面了解掌握项目对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及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三是导致不能全面权衡比较可能的替代性选择,并前瞻做出可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选择,四是导致项目所形成的创新成果难以取得优秀的知识产权保护载体,并进而获得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前述微硬盘案例也充分说明,知识产权在重大经济技术项目决策的缺位,并不是仅仅影响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本身,更重要的是,还对该重大经济技术项目未来运行实施的成败构成重大影响。

以重大科技专项为例,近年来我国陆续开展了十余个国家重大专项,以期在核高基等重大技术领域取得技术突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个专项由若干项目承担单位分头负责各自的技术研发,每个专项设定了知识产权数量考核指标,但对专利质量和专利布局结构的考核关注不够,尚未形成促使创新成果专利布局保护系统化、科学化的统一协调机制,以致对于创新成果的专利申请缺乏系统部署和布局设计。这导致相关专项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布局的统筹谋划不足,所形成的专利往往以零散的点状申请为主,同时,由于缺乏系统化的专利挖掘,相关专利申请往往缺乏相关外围专利的支撑和加固,因而对产业技术发展的控制力和影响力相对较弱。

3.前沿技术领域创新部署中知识产权缺位

由于专利信息中蕴含世界上最全、最规范、更新及时的技术研发创新信息,依托这些技术研发创新信息,人们将有可能及早了解和把握全球范围内前沿技术领域的创新发展动态以及具体的技术演进路径和技术解决方案的详细细节,因此,在进行前沿技术领域的创新部署中,有必要充分收集、分析、研判和借鉴这些宝贵前沿技术进展的情报信息。

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前沿科技领域研发创新部署中,对于专利竞争情报的关注、分析和利用存在缺位,不了解不掌握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布局状况及由于存在知识产权认识盲区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以致对相关领域前沿技术的判断较多依赖于业内优秀产业技术专家的判断,导致对科技前沿技术领域的系统性、前瞻性、基础性研究统筹部署不够。其直接影响是重大项目重大决策的针对性不够强,对前沿领域的战略性创新的投入和支持不够精准,以致在相关重大项目的产业化发展中难以准确聚焦产业技术发展的关键节点,难以进行精准化的创新资源配置。

二、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

我国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的欠缺,主要体现为创新主体管理层、决策层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尚未上升到战略思考的层次,而一线工作层对知识产权的实际操作运用能力还较低,尚未能够将其与创新主体的技术研发、市场运营有机嵌合。

1.创新主体决策层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够

一是绝大多数企业管理者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并未真正从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的认识、看待和运用知识产权,因而也就制约了知识产权功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极少有知识产权管理者真正进入创新主体的核心决策层,自然也就导致对相关重大决策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影响;三是其内设的知识产权部门往往从属于法务部门、研发部门等,在该创新主体的内设机构序列中相对边缘,即便独立设置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也相对有限,难以和常规一线部门比肩。

例如,钕铁硼在军事领域和日常生活中有广泛应用。从汽车、智能手机到电脑的存储,钕铁硼一直是不可替代的要素。作为稀土生产和应用大国,中国目前有200余家钕铁硼企业,贡献了约占全球80%的钕铁硼产量。但在这个行业,中国从来没有话语权。造成中国企业被动局面的根本原因,是日本企业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即开始进行全球专利布局,拥有其核心专利并进行专利权封锁。在1982年,日本住友特殊金属株式会社(下称住友特殊金属)率先发现钕铁硼,第二年就分别在美国和日本申请了专利,几乎在同期,中国的科研机构也在进行类似研究,并且技术和产品都不比日本落后。但由于当时国内根本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意识,加上到国外申请专利动辄就要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美元,所以当时中国没有人重视专利申请,也没有在国际国内申请专利。

1998年,住友特殊金属联合美国麦格昆磁公司用6项专利向两家中国企业发起“337调查”,中国企业并未应诉,被各个击破,5家中国企业先后向日本企业购买了专利许可授权。除了昂贵的专利许可授权费用外,中国企业还需要向对方按出口额缴纳一定比例的抽成,导致中国稀土企业发展得越大,日本企业获得的利益就越高。这一局面持续了近10年, 直到2016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对我国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诉日立金属的诉讼,做出日立金属两项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的终审书面裁定,被“专利封锁”的窘境才得以打破。可以说,中国钕铁硼企业与日本企业专利恩怨三十载,一把辛酸泪。

2.创新主体一线人员知识产权能力亟待提高

总体而言,国内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技术研发、专利管理等一线工作层的知识产权分析、挖掘、布局、管理、运用等能力还不够强,尚不能适应技术密集型产业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实践的需要。

一是对研发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分析应用重视不够,低水平重复研究严重,研发起点不够高,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快节奏发展变化。二是专利布局组合意识和能力不强,专利撰写能力不高,以致发明专利比重小、有效发明专利质量低、重要专利积累不足,核心技术、核心零部件严重受制于人,在产业技术链的关键节点上存在技术盲区和专利布局盲区,产业发展面临较大知识产权风险。三是缺乏专利挖掘意识和能力,对研发形成技术创新成果缺乏全面深入的专利挖掘,难以精准聚焦其中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点所在。 不仅导致专利申请及申请文件撰写相对盲目,专利保护范围往往与实质性发明创造贡献所应得的保护范围存在一定差异;而且导致难以全面发现和识别整体创新成果中的发明创造,以致一些重大科研项目最终形成的专利成果仅仅是以整体性技术解决方案为主的寥寥十数件,难以囊括不能充分体现这些重大科研项目中实际可能获得重要专利的发明创造贡献。

此外,国内创新主体在取得一项技术创新成果后,相关专利申请往往停留在创新成果本身,往往不会更多考虑可能的外围改进、替代技术等,将技术创新成果辐射效应最大化的能力不足。例如,在青蒿素药物的研发上,我国某科研院所虽然在青蒿素药物的化合物研发上取得了突破,并获得重要的核心专利,但在外围技术和后续改进上重视不足,未能将宝贵的基础研发创新优势巩固并扩大。这就导致在外围技术研发和延伸技术改进上给获得专利许可的外国企业留出了技术赶超和专利布局的战略性空间,进而导致青蒿素药物国际市场被外国企业所控制。

三、产学研创新资源对接不畅

1.产业界与科研院所之间尚未形成产业技术创新合力

从国内产业技术创新实践来看,产业界与科研院所之间创新关注重点存在较大差异,尚未形成产业技术创新合力。国家知识产权局面向重点领域重大技术开展的上百项专利分析和预警项目研究成果表明,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多数集中在应用研究方面,其提交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应用领域;而科研院所提交的专利申请往往限于基本的技术解决方案,在相关的产业化配套技术上专利申请较少。二者之间缺乏过渡,呈二元分立状态,因而相互间客观的存在割裂,技术研发创新的产学研协同对接并不通畅。

2.技术创新链缺乏统筹布局,创新链条资源配置亟待优化

产业链与创新链相脱节的问题早已成为国内产学研各界诟病已久的一大问题,是当前我国产业技术发展方面的一大痛点。在创新链和产业链的配合上,国外跨国公司往往会依据产业特点,在整个产业链的重点技术分支展开创新活动,并周密布局其知识产权,以此对产业后进入者设置知识产权壁垒。而我国产业创新主体的活动常常围绕产业链的局部技术分支开展,缺少对整个产业的重要技术分支的创新储备,导致产业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不畅,产业控制力和影响力不强。

例如,在光伏电池技术领域 ,日、美、欧的光伏技术专利布局以产业链中上游的材料、芯片等技术为重点,并延及下游的关键应用技术;中国的光伏专利则主要集中在产业链下游的发电系统及其应用等方面,在产业链中上游缺乏专利竞争力和影响力(参见图1)。 这种创新链重要环节缺失的局面,使得我国光伏产业在产业生态上存在受制于在产业链中上游占据竞争优势的国外创新主体的潜在风险。

图1  光伏电池领域美欧中专利分布示意图


3.政产学研金介用协同促进产业技术创新的机制尚待健全

实现产学研创新资源的有效对接,需要加强政产学研金介用各方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通过加强政府引导,为相关产业的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有利于增进相关各方的参与度和配合度;通过引入金融机构,有利于加速相关技术创新进程、催化技术创新成果并顺利产业化;通过引入服务机构,有利于为产学研协同创新提供优质高效的高端生产性咨询服务;通过引入用户参与,有利于促使产业技术创新更加贴近市场痛点,为创新成果引爆市场奠定坚实基础。

但是,目前我国很多产业尚未建成高效运行的政产学研金介用深度融合、协调运行机制,各方主体仍然处于单打独斗的零散局面,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战略战术协同和资源的统筹共享及优化配置,尤其在对于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加强创新资源对接、促进技术优势互补的功能作用的支持和引导上存在严重缺失,不利于产业整体创新竞争力的提升。

四、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不足

影响我国产业创新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产业发展过程中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不足。这主要表现为围绕相关技术点的专利申请分散、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海外专利储备少、知识产权实际运用和转化能力弱等。

1.专利申请缺乏布局组合设计

国内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常采用专利保护形式为主,但整体上较为零散,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往往没有进行统筹布局规划,缺少有效专利组合保护创新成果,而且缺乏与生产规模、技术实力和市场份额相匹配的专利数量储备。而国外申请人不仅专利申请量大、集中度高,而且其专利申请着重覆盖重点技术,同时国外主要申请人相互之间往往通过交叉许可等方式实现专利共享,构建更大的专利壁垒,进一步放大其专利竞争优势。

前述韩国S公司针对我国A大学关于数字电视地面标准核心专利的专利布局包围案例,不仅是我国企业和科研院所缺乏专利布局规划意识和专利组合构建能力的集中反映,而且也是国外跨国公司善于挖掘专利、周密构建外围专利布局组合的出色意识和能力的集体体现。同时也表明,有效利用专利组合布局,将可能帮助技术后发者寻隙而进、抓住技术先行者的专利布局漏洞,实现专利的交叉遏制甚至是专利反制,并进而实现产业和技术发展的反制和超越的战略目的。

2.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

近年来,虽然我国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实践操作能力和水平尚不能适应参与国际国内产业技术竞争的实际需要,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对发明专利的技术创新要求不清,不注重创新成果中可能获得专利的发明点的梳理和挖掘,导致一些关键技术的改进型成果存在专利保护的疏漏和缺失;二是片面追求快速获得专利授权,不重视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精心设计,影响其技术创新成果应用价值;三是许多科研人员单纯重视发表论文,同时又缺乏对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意识,导致一些宝贵的技术创新成果被白白公开,失去获得专利并进而谋取产业技术上更大成功的战略性机会;四是对专利权的有效维护重视不够,缺乏对专利技术价值的基本评估和判断,在专利权的维护上难以区分优劣,无法进行切中产业技术竞争要害的精准化专利管理,造成一些具有较大价值的优秀专利因维护不当过早失效。

3.海外专利布局和储备严重不足

尽管国内部分产业在一些产品技术的研发上已经较为成熟,在国内已经形成一定的技术竞争优势,产品在国内市场风生水起,但海外专利布局缺失、专利储备不足,在技术创新成果推向国际市场时尚未做好护航海外市场的专利武器布局储备。往往很多时候创新成果和产品已经进入国际市场并备受好评,但相关专利布局却裹足不前,以致可能成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丛林中赤手空拳“裸奔”的猎物。

最近几年,我国企业在进入欧美发达国家时,知识产权意识已经相比过去有了较大的提升。但是,一方面,我国企业的海外专利布局还缺乏前瞻规划,往往就要决定进入某一海外市场时才考虑海外专利申请布局,难以通过专利申请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专利护航;另一方面,我国企业普遍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专利申请不多,而美、日、欧发达国家早已在这些国家部署了大量专利,分析表明,和其他国家相比,美日欧在该地区拥有十分明显的专利竞争优势,我国企业在进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时仍然需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风险和海外专利布局储备[1] 。

4.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不强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虽然我国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程度近年来快速提升,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毕竟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实践相对较少、经验相对不足,总体上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不强。主要体现为:我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提升市场竞争力的能力相对不足;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和转化水平不高;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运营、投融资等业务发育有限,运用效益不高;知识产权贸易逆差巨大,且呈逐年扩大之势,其在创新驱动发展中应有的支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注[1]:该判断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2015年完成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环境及发展状况研究》的相关成果。该课题项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委托开展,课题负责人是张志成、陈燕,项目管理组组长崔海瑛,项目管理组成员姬翔,项目研究组总体组组长孙全亮,成员杨艳兰、刘庆琳和王雷;项目研究国内组组长杨艳兰,成员李海霞、董晶、曾梦雪;项目研究国际组组长王雷,成员李银锁、隋欣、刘慧敏、郝博、李珍珍,王金晶。


本文作者/单位:陈燕、孙全亮、马克、孙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注:本文节选自《迈向强国之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实施问题研究(第2辑)》,申长雨主编,2017年6月印刷,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图片:由本文作者提供

本文编辑:李瑞丰、寿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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