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网、住建部官网,整理:建筑内参
6月7日,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从7月1日起,再推出一批新的降费措施。其中,
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
由5%降至3%
。
从2017年7月1日起,
“今天定的这些降费措施都是实实在在要‘割肉’的,有关部门你们都‘核’过了吗?能真正落实到位吗?”李克强会上一一“点名”有关部门负责人询问。
总理强调,降费不仅要出台文件,更要打通落实的各个环节。“有些费可能不是中央部门收的,而是下面的厅、局当了‘过路财神’。”总理比喻道,“所以
各有关部门要真正下去查,决不能让各种取消的收费变个花样重新回来!
”
“我让有关部门督查后发现,有些
中央出台的降费举措,在落实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弯弯绕’:这项费用看起来减少了,那边新的收费项目却同步增加了
,企业是敢怒不敢言!”
总理说到这里加重了语气,“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简政放权、减税降费等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都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举措。各部门一定要让各项措施不打折扣地落实到位!”
2016年12月,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1、两种情况,不得
预留
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视作与现金保证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
逾期未返还,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
在合同条款中,还要明确约定: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5、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
[2016]295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
[2016]49
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下载: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