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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制作虚假验收材料、伪造项目回款,虚增收入和利润,财务总监被罚350万!

会计雅苑  · 公众号  · 财务  · 2024-12-29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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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27 日,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16 号), 主要内容如下:

2019 年 11 月,恒久科技完成对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信息)71.26%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为完成业绩承诺, 2019 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超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超互)在与贵州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南昌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银达)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验收材料和伪造项目回款等方式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2020 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在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福州思贤铭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正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威正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银达、湖南超互等 5 家供应商的配合,制作虚假验收材料、采购合同和伪造项目回款等,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以及虚增 2021 年度的成本;2021 年上半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闽保信息通过虚构其与鸿达兴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验收材料,虚增上半年的收入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恒久科技披露的《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各 1, 400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4.43%、47.48%;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18, 566.3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 860.43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38.14%、 103.96%;2021 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各 1, 754.72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11.86%、 123.56%;2021 年,虚增营业成本 1, 348.74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1, 348.74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07%和 7.49%。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恒久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余荣清,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理应全面掌握闽保信息的经营情况,持续跟踪关注闽保信息规范整合及业绩实现情况,但其未能有效管控、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 2019 年的财务造假行为,且无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知悉闽保信息 2020 年和 2021 年的财务造假行为,并连续 3 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4 期定期报告。

时任闽保信息总经理林章威,全面负责闽保信息的经营管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闽保信息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且造假期间长、涉及金额大,虽未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恒久科技财务总监冯芬兰,具体负责恒久科技财务管理工作,对闽保信息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关注和审核是其基本职责,但其未能在履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 2019 年的财务造假行为,且无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明知恒久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和2021 年半年度报告涉及的鸿达兴业项目存在重大异常时,未能履行财务总监职责及时识别、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并连续 3 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4 期定期报告。

以上三人是恒久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恒久科技上市以来,余荣清一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知悉闽保信息 2020年和 2021 年的财务造假行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余荣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总经理身份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六百万元罚款;

三、对林章威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四、对冯芬兰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