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高端私人医生服务
基层医师公社
导读:
一份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放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意见的函》在低调传播,文件39项条例,从4个方面对互联网诊所和互联网医疗服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从移动医疗与轻问诊兴起,再到互联网医院的爆发,互联网+医疗行业长期处于摸索状态,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并未有“明文规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所以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不断在试探底线
但这份卫计委的征求意见稿出炉,预示着国家相关部门要给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制定游戏规则了。
请注意最下面一段文字(信息公开形式;不予公开)
其中对目前互联网医疗企业影响较大的几条:
第四条
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
。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七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未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相应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互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活动。
第十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
。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由医生开具电子处方并经药师审核。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第二十条
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诊疗活动
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在本机构职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