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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第二章 2-33至2-36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及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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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 “或” 或者其他与 “或” 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例如,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写成下列方式: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 “根据权利要求 2、 4、 6 或 8 所述的……”;或者 “根据权利要求 4 至 9 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例如,权利要求 3 为“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如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4 写成 “根据权利要求 1、 2 或 3 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则是不允许的,因为被引用的权利要求 3是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 当 写 在 该 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第三章 新 颖 性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2.新颖性的概念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 (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1现有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
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2.1.1时间界限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2.1.2公开方式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
2.1.2.1出版物公开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 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也可以是用 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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