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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浦东法院:《彩虹物语》擅用盛趣游戏《冒险岛》元素买量推广,被法院判赔120多万元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2-07 07:40

正文




——上诉人广州大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游戏、官网以及抖音广告中使用的部分游戏形象、场景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二、被诉抖音广告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三、一审法院将被诉抖音广告和广告中使用的形象分别通过视听作品及美术作品保护,是否属于重复保护;四、上诉人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五、如构成侵权,一审法院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应当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数龙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权利游戏《冒险岛》经过数龙公司的运营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大蓝公司作为游戏的运营者,应当知晓权利游戏。经比对,《彩虹物语》官网使用的“花蘑菇”“火焰龙”,《彩虹物语》游戏使用的“巨大白雪人椅子”“扎昆”与权利游戏相应的形象虽在部分细节上略有差异,但该些细微的差异并不影响两者在整体造型、色彩的搭配、相关元素的选择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判断,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彩虹物语》抖音广告中使用的“蘑菇房”“NPC-拉克里斯”“明珠港地图”“花蘑菇”“飘飘猪”与权利游戏相应的形象、场景基本相同。故前述形象、场景与权利游戏相应形象、场景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大蓝公司行为构成对数龙公司就前述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关于争议焦点二,数龙公司主张被诉抖音广告除了配音外,其余内容均来源于权利游戏动态画面,部分画面虽略有区别,也仅仅是对原版游戏画面扩大所致。大蓝公司则认为被诉的“梦境小道”“射手村”“黑色天堂”“废弃都市”与权利游戏并不完全一致。本院认为,将大蓝公司有异议的游戏画面与权利游戏相应画面进行比对,两者仅在取景的远近方面存在差异,其余要素均无变化,本院据此采纳数龙公司主张,被诉抖音广告的动态画面全部来源于权利游戏动态画面。根据权利游戏的游戏规则、相关画面,可以认定权利游戏玩家根据游戏设定的规则进行游戏时,可以呈现具体的故事情节,并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连续的动态画面,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大蓝公司在抖音广告中使用权利游戏部分动态画面的行为构成对数龙公司就权利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关于争议焦点三,如前所述,游戏画面在具备视听作品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其具备故事情节的动态画面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但不影响权利人将游戏画面中静态的人物形象、场景分别作为美术作品主张,但即便侵权人同一侵权行为分别构成对权利人美术作品及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侵害,鉴于侵权行为系同一行为,故在确定损害后果时仅需考量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即可。一审法院根据数龙公司主张对被诉抖音广告中使用的元素分别以美术作品和视听作品保护并无不当,但上述分别认定的结果并不影响被诉行为给数龙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四,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应当认定为虚假的商业宣传。大蓝公司就其游戏进行宣传时,使用“冒险回归”“岛民集结,冒险再出发”“韩国原班团队研发冒险手游”“扎昆开荒招募,岛民必入”等表述,将被诉游戏与权利游戏建立关联,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诉游戏与权利游戏具有关联性,被诉游戏系由权利游戏原班人马打造,被诉游戏系权利游戏的手游版再现等,欺骗、误导了喜爱权利游戏的玩家及相关公众,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争议焦点五,大蓝公司就其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大蓝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虽然被诉游戏仅使用权利游戏两个形象,但大蓝公司在其官网、公众号及抖音广告中实施的行为借助于权利游戏的知名度、权利游戏积累的玩家关注量及用户粘性,将熟悉权利游戏或权利游戏的玩家吸引到被诉游戏,从而获得不当利益,不当攀附了权利游戏的知名度。数龙公司为经营权利游戏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大蓝公司行为却轻易攫取了数龙公司的成果,造成数龙公司利益受损。因此,即便被诉游戏使用权利游戏的元素有限,但被诉行为对吸引玩家尝试被诉游戏,从而参与创造被诉游戏的价值,为大蓝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被诉游戏的下载量、收益情况应当作为酌情考量的因素,一审法院根据权利游戏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诉行为的侵权时间、侵权情节、被诉游戏的下载量及数龙公司为本案支出的费用所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沪 0115 民初 90428

二审法院/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3)沪 73 民终 840 号

案由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审判组织审判长 胡琛罡
书记员 曹   菊

二审审判组织

审判长 陆凤玉

审判员 胡   宓

审判员 杜灵燕

法官助理   秦天宁

书记员 沈仕赟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大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倩,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大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数龙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大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彩虹物语》游戏官方网站(chwy.aidalan.com)上连续十五日发布公开声明(声明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以消除因其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数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如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大蓝公司承担;

三、大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数龙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 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21,890 元,合计 1,221,890 元;

四、驳回数龙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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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沪 73 民终 8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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