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案号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湘01知民初367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民终1148号 |
案由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曹慧敏 |
法官助理 | 王 品 |
书记员 | 吴迪楠 艾小妍 |
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柳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飞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飞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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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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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知民初367号民事判决; 二、长沙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三、驳回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三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