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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示
2025年春节将至,现将我市
烟花爆竹管理有关规定提示如下
:
2025年,我市仍
继续执行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本市下列区域
全年禁止
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
1.本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2.大东区四环路以内行政区域;
3.浑南区沈丹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4.沈北新区京哈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同时,
和平区、皇姑区、铁西区、于洪区、浑南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5号)有关规定,在
2025年1月22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
期间
新增部分禁止燃放区域
,具体禁放范围详见相关地区政府通告。
在此,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专班
提示广大市民朋友
,自觉遵守我市及有关地区政府相关要求,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内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
简单来说,沈阳四环以内,春节期间(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
)都不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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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平区新增烟花爆竹禁放范围:
东面:和平区上河湾村与浑南区上鲜村、王士村边界接壤;
东南面:和平区上河湾村、新立村与苏家屯区有色金属加工厂边界接壤;
西南面:和平区下河湾村、满融村与苏家屯区浑河农场边界接壤;
西面:和平区曹仲村与于洪区隔河相望,以浑河为界;
北面:以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为界。
以上新增禁放区域共涉及浑河站西街道3个社区5个村(九州社区、保利茉莉社区、雪莲社区、满融村、下河村、下鲜村、上河村、新立屯村)。
2.皇姑区新增烟花爆竹禁放范围:
皇姑区四台子街道办事处辖区:正良一路以南,三环绕城高速公路(虎西铁路沿线)以北,田义村(与鸭绿江街道办事处交界处)以西,甘河街以东;
皇姑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辖区:七星大街明德路(田义村北端)以南,三环绕城高速公路(虎西铁路沿线)以北,虎西铁路沿线(与沈北新区交界处)以西,田义村(与四台子街道办事处辖区交界处)以东。
3.铁西区新增烟花爆竹禁放范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东、京哈高速公路以南、浑河以北的行政区域。
4.于洪区新增烟花爆竹禁放范围:
于洪区三环绕城高速至四环路以内(含四环路)区域。
5.浑南区新增烟花爆竹禁放范围:
沈丹高速公路以东,浑南区与沈抚新区交界处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浑河以北,浑南区与沈北新区交界处以南,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6.沈北新区新增烟花爆竹禁放范围:
沈北新区沈吉高速以北、四环路以南、四环路以西、京哈高速以东的行政区域。
7.苏家屯区新增烟花爆竹禁放范围:
东至苏桃路、与浑南区交界,苏家屯区以内行政区域;南至四环路,苏家屯区以内行政区域;西至四环路,苏家屯区以内行政区域;北至苏家屯与和平区、经开区交界,苏家屯区以内行政区域。
简单来说,沈阳四环以内,春节期间都不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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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19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门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房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本市对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止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节日、重大庆典等活动除外:
(一)本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三)浑南区沈丹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四)沈北新区京哈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站、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三)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
第九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举办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
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国家标准规定的规格和品种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到本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销售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严格控制禁止区域以外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全市禁止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
第十五条
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以及与办公楼、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春节期间零售店实行专人看护、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店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店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每个零售店的最大储量(总药量)不得超过300千克,并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从外埠购货时,凭订货合同到公安机关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