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实施方式是专利申请文件中重要的一部分,作为专利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会花费大量的时间来撰写具体实施方式。一些新入行的代理人往往不太清楚该如何撰写具体实施方式,也搞不清楚具体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之间的关系,下面就针对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几种撰写方式做简单的探讨。
首先,应时刻牢记说明书
的最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对技术方案做“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的这项功能主要是通过具体实施方式来实现的,可见具体实施方式的重要性。
其次,应该搞清楚什么是具体实施方式和实施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具体实施方式应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再没有对具体实施方式做其他的规定。
审查指南中记载: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至少应给出一个实现该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并且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该规定当然也适应于发明。
在审查指南另一处又有记载: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可以看出,具体实施方式是一个比较大的、规范的概念,而实施例是一个比较小的、不那么规范的概念。具体实施方式是组成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的一部分,是不可或缺的;而实施例只是一个概念而已,可以没有。也就是说,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是可以没有“实施例”这个词的,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直接对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陈述即可。
搞清楚了具体实施方式与实施例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于如何撰写具体实施方式就有了一定的把握。
既然具体实施方式是用来清楚完整地对技术方案进行说明,那就可以根据技术方案的不同,来选择具体实施方式的不同撰写方式。
当技术方案比较简单时,例如,方案是对现有技术进行组合,或者方案的改进主要在于数值范围。针对这种技术方案,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只对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做详细描述即可。可以通过布局较多的实施例的方式,对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做充分的说明。
审查指南记载: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 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
尤其是当技术方案涉及数值范围时,审查指南记载: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可见,针对这些情况,采用较多的实施例,不仅能够清楚完整地对技术方案进行说明,还能够有效地对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方案进行支持,以确保权利要求能够要求到较大的保护范围。
当技术方案是对部件的结构做出的不是那么简单改进时,需要对方案中各个细节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一旦有细节没讲清楚,就有可能导致读者不能够彻底明白技术方案,有可能导致说明书不清楚,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风险。此外,对于这种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不容易概括出较为上位的范围。因此,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可以不用给出太多的实施例,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要对技术方案中每一个部件、部件的每一部分结构都要做出详细的说明,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当技术方案较为复杂时,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要投入更大的笔墨来对技术方案进行说明。首先需要对技术方案中各部分做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其次最好再布局若干实施例,将可能存在的变形记载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使权利要求能够概括出较大的保护范围,从而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掌握以上几种常见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撰写方式,基本上能够从容地应对工作中常见的案例,希望新入行的代理人能够尽快掌握具体实施方式的撰写方式,尽快形成自己的撰写体系,写出更好的专利申请文件,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以上观点和建议难免有不当之处,希望能与业界相关人士进一步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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