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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术论文|浅析专利无效程序中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主张的举证问题

赋青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2-11 10:41

正文

作者简介
张丽红

2007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局骨干人才,小语种人才,星级审查员、快维和保护中心培训专家。多次参与专利法、审查指南和细则修改工作,作为统稿人和主要执笔人承担多项学术课题研究。现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外观设计申诉一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二级审查员。

摘要


随着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创新主体在创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提前公开的问题。针对此情形,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救济作用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为了更好地理解该制度,本文从典型案例出发,对专利无效程序中新颖性宽限期的举证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剖析,以期为日后的审查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字


新颖性宽限期 无效程序 举证

引言


世界上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均采用先申请制,因此申请日对一项专利而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成为区分申请人权利和公众权利的关键界限。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是与先申请制度相辅相成的一项救济保障,对专利申请乃至专利确权都具有重要的价值。2016年,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和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由于捷豹路虎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在专利申请日前在广州国际车展上公开展出,而其申请专利时未及时主张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最终以涉案专利被予以无效告终 [1] 。可见,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不仅对创新主体而言十分重要,其对我局的审查工作而言也是十分关键。

一、新颖性宽限期概述



在绝大多数国家,外观设计的授予条件之一是具有新颖性,但各国一般都规定在申请日前一定期限内在某些情形下的公开不导致新颖性的丧失,这就是所谓的宽限期 [2]


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来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 [3] ,即:

(1)本联盟国家应当按照其本国法律对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或者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2)该临时保护不应延展第4条规定的期限。如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限应当自该商品的展览会展出之日起算。

(3)每一国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在展览会展出的日期。


虽然巴黎公约要求其所有成员国对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所包含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提供临时保护,但由于公约只提供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其措辞较为含糊,因而各国的实际做法并不一致。从宽限期的范围而言,新颖性宽限期可以分为狭义宽限期和广义宽限期两种。


狭义宽限期,主要包括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在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以及第三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或者违背其意愿而予以公开这两种情形。广义宽限期,除了包括狭义宽限期所包含的情形外,还包括申请人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其发明、公开使用其发明,以及他人从申请人那里获知其发明的内容,进而予以公开的情形 [4]


我国的新颖性宽限期属于狭义宽限期的类型,根据我国实际国情的需要,对涉及的情形进一步进行了补充。具体如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本条规定自《专利法》制定以来,除了增加了公共利益的公开情形外,其他公开情形未进行过变化调整。

二、新颖性宽限期的举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除第(一)项情形外,申请人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均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情形中申请人应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对第(四)项情形无明确规定,仅泛泛规定了一个“指定期限”。对此,《专利审查指南(2023)》(下称“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3.4节将“指定期限”进一步细化为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应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二是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


新颖性宽限期抗辩属于现有设计的例外规定,专利权人若主张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抗辩,应当加以举证。其中展会公开和会议发表公开情形,都是专利权人自身的行为,属于申请日时即应当知晓的情况,所以应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而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公开情形由于公开时间不确定,可能出现在从专利申请到后期存续的各个阶段,但该公开情形无论是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是指南规定都较为上位,指定期限如何认定,证明材料如何证明,均无明确规定。


因此,有必要从审查实践出发,对新颖性宽限期抗辩涉及的他人公开情形的举证问题加以深入分析。

三、无效程序中新颖性宽限期抗辩的举证认定



在第58068号无效决定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为饮料瓶(300mL双柚汁) [5] 请求人以抖音在申请日之前公开的饮料瓶外观设计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而专利权人针对该证据提出了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抗辩,主张专利权人与设计公司签订了饮料产品包装开发设计合同,并在开发完成后将自己的抖音账号等公众号交由该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运营。该法定代表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申请日前擅自将饮料瓶设计初稿小样上传抖音,用于产品的测试用途。专利权人对此公开行为并不知情,应当属于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表1列出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主张。


表1 双方当事人主张对比


合议组通过全面调查以及详细分析,首先确认请求人提交的抖音证据于其发布时间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具有高度盖然性;其次,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虽然主张抖音号发布的内容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情形,但在举证证据的形式和证据链的构建上存在不足,导致其证明对象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故专利权人有关新颖性宽限期的主张不成立。


该案例对于理解新颖性宽限期抗辩的证据认定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下面将结合此案例,从证据的真实性、证据链的关联性以及证明标准三个维度,综合专利权人的主观性和主动性两个因素,对新颖性宽限期涉及他人公开情形的举证认定加以探析,以期为日后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主张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抗辩提供借鉴。


1. 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参考上述规定,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一般认为包括形式真实性和实质真实性。其中形式真实性指的是证据不存在,存在伪造或变造;实质真实性指的是证据内容反映的内容是否属实。两项真实性的判断为递进关系,一般情况下,先要确认了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才能进一步确认证据的实质真实性。无效程序中,为了进行新颖性宽限期抗辩,专利权人往往需要提供较多种类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需要格外注意不同类型证据提交的规范性,为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提供条件。


(1)书证、物证

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属于书证,例如合同、付款记录、交易发票等。以物品作为证据属于物证。


根据最佳证据原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印件,但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应当提交物品自身,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足以反映该物证客观情况的照片和文字说明,具体说明依据该物证所要证明的事实。


在实质真实性的判断上,对于公权力机关、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对于私文书证,有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签章或者按印的,推定为形式真实。私文书证内容的真实性,由主张私文书证证明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若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交,若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证人证言

对于证人证言,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也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

在无效程序的口头审理中,证人应当出庭予以说明,才符合证据形式真实性的认定标准。若证人不出庭,且提供证人证言的当事人未提供合理解释,则不得作为认定依据。


(3)互联网证据

互联网证据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网络平台的修改变更频繁,其不确定性较强,当事人需要注意及时对证据加以固定,确保证据形式真实性的完善。后续将根据固定证据的内容,进一步确认证据的实质真实性以及公开性。


就上述饮料瓶案而言,专利权人与设计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以及付款记录都是书证,专利权人必须提交证据原件,而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请求人提交证据涉及的抖音号的运营说明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中专利权人无法提供证据原件,且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这种情况下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无法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专利权人需承担对主张的事实举证不利的责任。


综上,只有规范的证据形式,严谨的证据链条,才能认定证据的真实性,进而才能走到依靠证据判断新颖性宽限期主张成立与否的判断阶段。


2. 证据关联性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8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无效程序中,为了说明涉案专利公开的情形属于新颖性宽限期公开情形,专利权人往往需要将多项证据组合到一起说明问题,这些按照内在逻辑系统地组织到一起的系列证据称为证据链。证据链一般情形复杂,合议组在判断时需要衡量证据链的系统完整性和内在逻辑性。


对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公开情形,这个过程证据认定没有固定的规则可以遵循。笔者建议,在具体判断中可以撇开证据自身,以更深层次地探析专利权人在设计公开期间的主观性和主动性两个因素的本质出发,进而判断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


以饮料瓶案为例,首先,在主观上,请求人提供的抖音公开证据具有明显的宣传推广意图,与专利权人交给设计方负责人的运营工作契合,明显不属于具有保密要求的信息。同时考虑到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未出庭作证,且与专利权人存在利害关系,故其所陈述的专利权人对设计公开不知情的证人证言无法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设计内容在抖音公开后到无效请求日前存在较长时间,专利权人均未采取任何措施,说明专利权人对视频的公开并不介意,主观上应当是一种默许的态度,明显不符合“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


其次,就专利权人的主动性而言,专利权人应当在得知设计公开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案例中,发布短视频的抖音账号为专利权人所有,虽然专利权人主张设计公开前已交由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运营管理,但从商业惯例来说,专利权人作为抖音账号所有人,应当对其账号负有相关的责任,必然会对账号下发布的内容较为关注,至少在视频上传的时间点及其以后较短时间内知道或应当知道上传的视频。而事实上,在抖音上公开饮料瓶外观设计之后的较长时间,专利权人均未提出宽限期声明,违背了新颖性宽限期声明提出的主动性原则,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的不知情主张无法得到合议组支持。


可以看出,对于无效程序中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之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公开情形证据关联性的判断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是专利权人是否主观上不愿意被公开,即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二是专利权人是否主动有所作为,即知道公开事实后2个月内及时采取措施,提出了宽限期声明。若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证据链条完整,可以证明专利权人的主观性和主动性,一般而言,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主张会得到支持,反之,则不成立。


在此前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中也提到,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宽限期中“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规定,核心在于判断他人违背申请人意愿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即申请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公开或者是否放任公开行为的发生,客观上是否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使其发明创造不易被公众所知晓。司法实践中往往还要求权利人举证证明自身对该技术泄露不具有漠视和放任,如权利人与泄露方明示或者默示了保密约定等。如果无证据证明他人违反保密合约、采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的手段,那么权利人主张的新颖性宽限期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1870号]汕头市创高玩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一案中,权利人虽然主张经销商未经其同意泄露了该技术,但是二者签订的合同中却并不包含有保密条款或者保密义务,因此对权利人的新颖性宽限期声明法院未予以认可 [6] 此司法程序判断标准与无效程序的审理异曲同工,深入把握专利无效程序中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判断标准,对加强从授权到确权到保护的知识产权全流程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3. 证明标准的确定

法律意义上的证明标准通常有两种:一是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二是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行政法中并未明确证明标准问题,自然对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举证的证明标准也无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主张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时,倾向于以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作为证明标准。首先,专利权人在主张宽限期时需要通过举证来说服合议组支持自己的观点,合议组对于证据调查的过程,通常并非依职权调查取证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角色,而是更偏向于居中裁量的角色,通过核验证据,分析证据,进而对举证证据进行判断。其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主张涉及的证据多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如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情形,往往是由于泄露方违反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协议等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因此较适宜采用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进行审查 [7]


“高度盖然性”标准不能代表达到百分百可能的事实,但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分别举证、答辩,能够使得合议组相信该事实是高度可能发生的。因此在无效程序中,判定是否满足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时,合议组可行使“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如果当事人的证明材料能够使得合议组相信该事实高度可能发生,则可以接受当事人的证明主张,这也符合自由心证的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是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主张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事实,证明标准会提高,主张事实的当事人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特殊证明标准,才能被合议组采信。

四、结语



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创新的价值日益凸显,如何保护创新成果,加快创新转化,是每个创新主体面对的首要问题。在我国专利先申请制度下,创新主体创新完成后应及时申请专利,才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一旦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技术或设计提前公开,也应该尽可能采用不丧失新颖宽限期制度的救济功能弥补新颖性的丧失。


希望通过本文对专利无效程序中新颖性宽限期主张举证问题的深入解析,能进一步明晰审查实践的判断标准,助力审查体质增效。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91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马燕,冯书杰.浅议外观设计法律和实践中的新颖性宽限期.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5):78-80.

[3]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3):317.

[4]尹新天.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问题.知识产权,2002(1):14-19.

[5]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80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6]孙大勇,周芮,任婉霞.新颖性宽限期情形在现有技术/设计抗辩中的适用.中国律师,2021(10):40-42.

[7]吴晗,王仁娟.“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于新颖性宽限期审查的适用.中国科技信息,2022(17):28-30.

来源:《 审查业务通讯》

辑:郜珺珩

审读: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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