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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海公积金新政来啦,以后租房将享受这些便捷优惠!

上海头条  · 公众号  · 上海  · 2018-04-09 19:47

正文


在租房的小伙伴们速速看过来,

上海刚刚上线试运行的

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

你们都用过了吗?



啥?你竟然还不知道什么是

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

这个…… 所谓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就是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房屋管理局

共同推进的一种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

www.shzfzl.gov.cn)

平台首先从房源发布、实名认证、

合同网签等 基本功能入手,

同时引入金融、法律、租金查询等部分公益服务项目。

功能全部建成后,

将逐步实现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一体化。



说白了就是这是上海市政府部门

推出的一种官方租赁平台,

以后大家无论是挂牌出租房源,

还是要承租房源进行网签等,

都可以在这里更方便、安全的进行操作,

有平台的严格把关,

再也不用担心黑中介这样的虚假信息啦~



那么这个平台究竟有哪些功能呢?

目前这个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

还刚刚处于试运行阶段,

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前提供以下三大功能,

需要租房的小伙伴们可以用起来啦~

↓↓↓

1、主体管理。 租赁平台将通过对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平台用户入网认证,把好准入关;同时综合运用人脸识别和手机绑定等身份验证手段,对出租人、承租人和经纪人等各类人员身份进行实名验证。

2、房源发布。 租赁平台依托住房租赁机构自我规范和管理部门房屋数据核验,确保平台“发布房源真实、发布人身份真实、发布行为真实”,把好房源关。

3、合同网签。 租赁平台将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网签服务,把好网签关。



知道了这个公共服务平台,

肯定有小伙伴迫不及待想知道如何利用了,

这里头条菌也把大家最关心的几点整理出来~


哪些房源可以在平台上发布?


简单点说就是要合法合规!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通过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

应当与出租人签订委托出租协议,

验证出租人身份信息及相关住房权属证明,

应当对在平台上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

真实性、合规性、时效性 负责;

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如何发布房源信息?


1、对于规模大、信誉好、具备信息化等条件的经营主体,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批量对接房源信息,符合租赁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规则的,即时对外发布;

2、经备案认证的其他经营主体通过房源核验后,可在租赁平台上申请发布房源信息。

3、 个人自行挂牌的, 经平台注册及实名认证,并核验房源信息后申请发布;此外,个人还可携带身份明及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房屋所在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开设的服务窗口,申请核验后,代为挂牌发布房源信息。



如何在平台上进行网签?


租赁双方达成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

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

在租赁平台上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签订租赁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


出租人未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住房的,

可前往房屋所在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

由专业窗口提供租赁合同网签服务。



如何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网签租赁合同后,

目前仍按照本市现有规定,

持相关材料前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待平台系统功能开发完善后,

将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备案。

届时,租赁当事人需要纸质证明的,

可以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

对于经平台认证的住房租赁企业,

可直接前往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

申请集中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好啦, 关于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

头条菌就延伸到这了,

接下来就要告诉大家一个重磅消息:

为了配合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

7月1日的正式运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委会也发布了新的通知:


自10月1日(含)起,职工 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 ,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 限额提高为3000元。



在解释这个新政之前,

头条菌先要再带你回顾了解一下

4月份刚刚实施的公积金新政策。

新政策共有六大亮点,

每一个都与你切身相关~


4月公积金新政六大亮点!


1

支持无房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在公积金原有的可提取条件以外,

按租购并举的要求,

支持本市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允许职工委托提供宿舍住房的所在单位

或者市场上提供租赁住房的

专业租赁企业 集中递交申请

未来还将视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增加新的提取品种,

以满足广大职工多层次的自住住房消费需求。



2

外省市缴存可在本市贷款购房


在贷款政策方面,

加入对住房套数和贷款次数的限制规定,

以更好地支持自住住房、普通住房

和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消费需求。

进一步丰富贷款品种,

涵盖购 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住房外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

将外省市缴存职工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纳入贷款范围。



3

简化办理要件和流程



简化要件方面:

1、取消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应出具单位提取证明的规定。

2、简化死亡提取证明要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办理死亡提取业务时不再需要继承权公证。

3、简化偿还其他尚未与公积金中心开展合作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手续,续提还款只需提供相应还款证明。


优化流程方面:

1、申请办理无房租赁提取的职工可以通过授权方式核查房屋信息,不需要提供无房证明材料。

2、对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或者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办理约定提取手续。

3、职工办理账户异地转移的,统一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实现“账随人走”,避免职工来回奔波。


4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公积金缴存责任



1、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条款。

2、扩大自愿缴存制度覆盖范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3、完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相结合的缴存机制,明确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比照住房公积金执行。

4、对单位不依法依规缴纳住房公积金行为 加大惩处力度和失信惩戒, 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5

应对新形势在政策上予以完善


明确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从参加工作的 第2个月 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为该职工本人 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 从调入单位

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 首月全月应发工资

职工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但单位发放工资的,

则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针对在本市缴存职工要到异地贷款购房的需要,

可以通过出具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方便新市民职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获得贷款。



6

信用情况纳入贷款资格审核之中


新政明确了与房屋管理、民政、

税务等部门信息联网核查,

保障资金安全和服务效率,

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相应配合。

同时 将信用情况纳入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核 条件之中,

将“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纳入不予贷款的情形~



公积金新政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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