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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行为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13 21:49

正文

  一、概述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的统一战斗集体,必须坚持政治上的团结,反对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任何形式派性和派别活动。党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2016年颁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这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违纪主体。违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普通党员,也包括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干部。

  2.违纪主观方面。违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通常表现为: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目的,与其他党员结成利益同盟或“小团伙”“小圈子”“小山头”。

  3.违纪客体。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的团结统一。

  4.违纪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以私下定期或不定期聚会、拉拉扯扯、培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下属等形式,形成较为固定的“小团伙”“小圈子”“小山头”或较为稳定的共同利益关系。

  二、证明该行为主体方面的证据:

  1.被审查人系党员干部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相应组织(人事)部门查阅其干部人事档案,根据纪律审查工作需要,复制提取其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工资变动登记表;聘用合同;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等书证。

  被审查人系不是干部的党员的,可按照组织关系通过其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查阅其党员档案,复制提取其《中国共产党入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书证。

  2.被审查人系党代会或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政协全体会议或者政协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免、批准等程序产生职务的,可收集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公报、决议或公告等。

  3.被审查人系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可收集人大代表证书或政协委员证书、人大或政协相关决议、公告等书证。

  4.被审查人的职责,可通过其所在单位提取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等规定,以及工作分工文件、会议纪要等书证。

  5.被审查人不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可收集其所在单位性质方面的书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单位的“三定”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6.被审查人“前科劣迹”材料,主要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免予处分决定书;组织处理决定;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书证。

  7.被审查人陈述。

  8、相关证人证言。

  9、其他证据。

  三、证明该行为主观方面的证据

  1.被审查人陈述或自书材料。

  2.其他党员或者其他知情人的证言。

  四、证明该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被审查人实施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被审查人陈述或自书材料;其他参与相关活动的党员或其他知情人的证言;相关动产或不动产产权证明、任职文件、银行账证资料等书证。

  五、收集和运用该违纪行为证据需注意的问题

关于如何收集“团团伙伙”行为的证据。对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行为,主要是通过调取被审查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重点查明:被审查人与其他领导干部相互利用权力为对方提供帮助,并形成了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或是通过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其中,关于是否具有搞团团伙伙的主观故意,往往需要认真分析研究被审查人本人的陈述。

 

  相关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

  第一章 党员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15年10月18日印发)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原文载《纪律审查证据收集与运用》,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编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17年3月第一版。P104-P108。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不念,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