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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威:谁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知识考古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26 10:05

正文


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考


作者:周威,河南太康人,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博士生。学术兴趣为晚清民国宪法史和法国宪法史。

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年3期

责编:杨晨

赐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内容摘 不少宪法学教科书提到“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而《法的中国性》一书指出这个判断缺失论证过程。对于如何弥补这项重大缺失,中国宪法学界一直未予以专门的回应。笔者在阅读《郑观应集》(上下册)和《郑观应评传》的基础上,核对了民国以来大约300本宪法学教科书的相关表述,澄清了若干模糊之处,纠正了若干不妥之处,弥补了这个判断的论证过程。郑观应确实在“19世纪80年代”首次使用了宪法语词,具体时间为1882年,但不是在《盛世危言》一书中,而是在郑观应给盛宣怀的私人信函中。郑观应1882年使用宪法语词,不仅在自己所有作品中属于“首次”,且在整个近代中国时期很可能也属于“首次”。郑观应视宪法为“三代之遗规”,将之纳入“器”的范畴,服从“道”的理念,堪称早期中国宪法学者坚持开放性和主体性的典范。


目    次

序言

一 “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之来历

二 《盛世危言》的写作时间和出版时间

三 《盛世危言》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

四 郑观应其他著作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

五 1882年“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

六 “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遇到的重大挑战

总结


序言

“为学之道,要在正本清源”。研究中国宪法学,就必须研究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必须把中国宪法学自己的故事讲清楚说明白。宪法语词在中国的出现及其被接受的过程,显然属于中国宪法学的本源问题,其背后势必隐藏着东西洋各国宪法影响中国的线索,以及早期中国宪法学者本土化的思索。这个故事若能讲清楚说明白,很大程度上能够揭示中国宪法学的重要基因。同时,研究和梳理宪法语词的来源,自然有利于增强中国宪法学的历史性和主体性。


对于中国宪法学的开创之功,不少宪法学教科书提到晚清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但对于得出这个判断的论证过程,均语焉不详。《法的中国性》一书指出,“中国通用的现行宪法教科书一般都把在现代意义上首次使用宪法一词的人归于郑观应。遗憾的是,这些教科书都没有告诉我们他们是如何确证的”。那么,“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本身是怎么出现和发展的?郑观应都在何时何处使用过宪法语词?郑观应首先使用宪法语词又是在何时何处?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是在19世纪80年代吗?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是在其名著《盛世危言》一书中吗?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在整个近代中国时期是属于首次吗?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是否遇到过挑战,能否克服?作为最早使用宪法语词的中国学者之一,郑观应又是如何理解宪法语词的?

 

一 “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之来历

《法的中国性》一书在表达上述“遗憾”时在其注释中提到一本宪法学教科书,即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宪法学导论》。《宪法学导论》一书在编写内容和体例上均有诸多创新,是中国学术界影响最大的宪法学教科书之一。该书在“宪法一词的来历”部分提到,“在19世纪80年代,中国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作者在该书中确实没有展示得出这个判断的论证过程,没有设置相应的注释以说明相关信息的来源,也没有在其他作品中展示其论证过程。且该书2008年的第二版和2014年的第三版使用了完全相同的表述,同样缺少相应的论证过程。


与《宪法学导论》一书持完全相同表述的,还有一本宪法学教科书,即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第二版)》。需要说明的是,该书第一版的相应表述有明显的差异,原文是“19世纪80年代,改良主义思想家提出了定立宪与开议院的主张。一般认为,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的第一版和第二版均在相应表述处设置一个注释,表示相应信息来自群众出版社1983年出版的吴家麟主编的《宪法学》一书,且指明是在该书的第21页。1983年吴家麟《宪法学》在第二章的相应表述是,“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提出立宪与实行议院政治的主张,他在《盛世危言》一书,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该书第1页的“说明”显示,这部分的初稿执笔人正是该教科书的主编吴家麟。


可见,《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的第一版,关于“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的表述,和1983年吴家麟《宪法学》基本一致,而《宪法学导论》的第一、二、三版,以及《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第二版)》,与1983年吴家麟《宪法学》相比则有明显的差异。它们的相同之处在于,都认为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且在19世纪80年代。而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将“19世纪80年代”和“《盛世危言》”合并在一起,认为郑观应的《盛世危言》出版于19世纪80年代,后者将“19世纪80年代”和“《盛世危言》”分开表述,对于《盛世危言》的出版时间未作明确说明。


经核对民国以来的大约300本宪法学教科书,未发现有比1983年吴家麟《宪法学》更早的宪法学教科书提出“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也未发现该部分撰稿人吴家麟在其本人更早的著作中提出这个判断。因此,“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的源头就在群众出版社1983年出版的吴家麟主编的《宪法学》,具体的提出者正是吴家麟。1983年吴家麟《宪法学》是当时最优秀最专业的宪法学者依据刚刚颁布的1982年宪法集体编写而成的,其编写规模和编写体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史上均具有开创性,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影响最大的宪法学著作之一。正是由于1983年吴家麟《宪法学》的巨大影响力,之后的不少宪法学教科书延续了该书关于“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的表述方式。


除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宪法》提到,“19世纪80年代,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提出立宪与议院政治的主张,他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宪法》提到,“在中国,宪法一词用来表示根本法始于19世纪后期,当时的近代主义改良思想家基于国内形势,明确提出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其中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要求清政府立宪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宪法学》提到,“19世纪80年代,郑观应提出立宪法与实行议院政治的主张,他在《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宪法学新论》提到,“19世纪80年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次使用近代意义的宪法一词,他在《盛世危言》中要求清廷开议院立宪法”。


在2004年以后,仍有不少宪法学教科书沿用1983年吴家麟《宪法学》的表述方式,同时增加了一项依据,即《盛世危言》“自强论”篇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宪法学》提到,“19世纪80年代,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提出立宪与议院政治的主张,他在《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在《自强论》中指出,查日本宪法系本其国之成法,而参以西法,中国亟宜仿行,以期安攘。要求清政府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中国宪法学专题研究》提到,“19世纪80年代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提出立宪与议院政治的主张,他在《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在《自强论》中,他指出,查日本宪法,系本其国之成法,而参以西法,中国亟宜仿行,以期安攘”。


在此过程中,《宪法学导论》的第一、二、三版,以及《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第二版)》,在原有表述方式基础上进行了简化,将“19世纪80年代”和“《盛世危言》”这两个要素合并在一起,成为“在19世纪80年代,中国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事实上,无论是1983年吴家麟《宪法学》关于“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的表述方式,还是经过简化的表述方式,均未阐述之所以得出这个判断的论证过程。2006年《宪法概念的起源及其流变》一文明确指出了这项逻辑缺失的情况。该文在2009年和2014年相继被收录于《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一书和《法的中国性》一书。可是,《宪法概念的起源及其流变》一文虽然指出了这项逻辑缺失的情况,并指出宪法语词源于日本的情况,原文是“宪法二字是近代日本用来翻译西方概念的一个词汇,而这个词汇翻译后又传入中国为中国人所沿用”,但并没有弥补这项逻辑缺失。那么,日本宪法语词到底是如何传入中国的,“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到底能否成立,仍有待深入考证。

 

二 《盛世危言》的写作时间和出版时间

如前所述,宪法学教科书通常认为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是在其代表作《盛世危言》中,那么该书的写作时间和出版时间就成为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的关键因素,需要详加考证。郑观应的《盛世危言》在近代中国产生深远影响,其标志之一是直接影响了毛泽东。毛泽东在1936年告诉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他早年曾阅读《盛世危言》,明确表示“这本书我非常喜欢”,“激起了我想要恢复学业的愿望”。毛泽东还在1947年和警卫员再次提起《盛世危言》一书。郑观应之子郑景康1940年起在延安八路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工作,并为毛泽东拍摄很多珍贵照片。


《盛世危言》因影响巨大而有多个版本,夏东元发现了其中的24个版本,并认为最为可信的版本有三个,分别是“一八九四年的五卷本、一八九五年的十四卷本和一九〇〇年的八卷本”,因为这三个版本是郑观应亲自校订的。关于《盛世危言》五卷本的写作时间,夏东元在《附录一《盛世危言》版本简表》备注栏中认为,“写作时间主要为1885-1891年间”。易惠莉师从夏东元攻读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是在夏东元编辑《郑观应集》并提供大量未刊资料的基础上撰写《郑观应评传》的。易惠莉在《郑观应评传》中专门研究了《盛世危言》五卷本的写作时间问题,其中一节的标题即为“写作《盛世危言》(五)”,此处的“《盛世危言》(五)”指的就是《盛世危言》五卷本,其中提到写作《盛世危言》五卷本的“具体时间是在1890年郑观应移居广州之后”,“初稿本完成于1892年暮春”。


依据易惠莉的判断,郑观应《盛世危言》五卷本的主要写作时间是在1890-1892年间。笔者认为易惠莉在其导师夏东元的基础上进行了更为深入细致更为可信的研究。那么“在19世纪80年代”,郑观应的《盛世危言》的主要写作工作尚未进行,《盛世危言》一书更不可能问世。因此,《宪法学导论》第一、二、三版,以及《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第二版中的“在19世纪80年代,中国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的这个判断,虽然没有指明“19世纪80年代”是《盛世危言》的出版时间还是写作时间,若指的是出版时间,这个判断显然是错误的,因为《盛世危言》所有版本的出版时间均在1894年以后;若指的是写作时间,而易惠莉认为,《盛世危言》五卷本的主要写作时间是在1890-1892年间,属于19世纪90年代初,而不属于“19世纪80年代”。就是说,《盛世危言》的写作时间和出版时间均不在“19世纪80年代”。那么这个将“19世纪80年代”和“《盛世危言》”合并描述的判断就是不能成立的。


1983年吴家麟《宪法学》有关“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的判断,是将“19世纪80年代”和“《盛世危言》”两个要素分开描述的,并未指明《盛世危言》的写作时间或出版时间,和易惠莉在《郑观应评传》中有关《盛世危言》五卷本写作时间的结论似乎不矛盾,但这种不矛盾是通过模糊表达的方式避免的,而且这种模糊表达方式很容易让人误以为《盛世危言》的写作时间或者出版时间是在“19世纪80年代”。事实上,“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所缺少的论证过程,仍然未能得到弥补,这个判断能否成立,仍然未能解决。鉴于1983年吴家麟《宪法学》及以后的不少宪法学教科书将“19世纪80年代”和“《盛世危言》”两个要素分开表述,可将“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分解成两个判断,一个是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语词;另一个是郑观应在“19世纪80年代”首次使用宪法语词,分别予以证明。

 

三 《盛世危言》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

要论证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就必须阅读郑观应的《盛世危言》,找出所有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然后进行比较。要阅读郑观应的《盛世危言》,最权威的材料应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郑观应集》(上册),编辑者为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教授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收录了《盛世危言》的三个版本,即前述的五卷本、十四卷本和八卷本。夏东元不是将这三个版本简单地堆砌在一起,而是经过非常细致的比较和核对,对变动的部分尽可能作出详尽客观的说明,使得各个部分的变化过程一目了然,为阅读者研究郑观应《盛世危言》提供非常便利的条件。由此可见,认真编辑史料,同样可以做出巨大贡献。


笔者反复阅读《郑观应集》(上册),仅发现《盛世危言》的“原君”篇、“自强论”篇、“律法”篇和两则附录中有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而在其他部分中未发现有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开始阅读前,设想着《盛世危言》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应该很多,而实际并非如此。


《盛世危言》“原君”篇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不是在正文中,而是在附言中。郑观应在其附言中言简意赅地介绍了日本学者深山虎太郎撰写的一篇探讨民权、共治和君权问题的文章(即《草茅危言》,不过郑观应在文中未提到该题目),同时认为各国宪法之间可以有差别,但宪法为各种类型的国家所不可或缺,“无论民权、共治、君权,宪法皆不可无,惟各有参酌耳”。深山虎太郎《草茅危言》一文首次发表于《亚东时报》1898年第3号,具体时间应为1898年8月下旬。夏东元在“原君”篇标题下设一注释,特别说明,“此篇系八卷本所增”“甲午后续”。而“原君”篇的附言不应早于“原君”篇。这意味着,“原君”篇附言中有关使用宪法语词的内容仅存在于《盛世危言》八卷本中,而不会出现在《盛世危言》的五卷本和十四卷本中。


《盛世危言》“自强论”篇正文五次使用宪法语词,分别为:1,“俄早议有宪法,但未行耳”;2,“惟君主与民主之国,宪法微有不同”;3,“查日本宪法,系本其国之成法,而参以西法,中国亟宜仿行,以期安攘”;4,“故皆设宪法而开议院”;5,“篇中拟立宪法,冀当轴者合群图治,以顺人心,虽参用西法,实亦三代之遗规也”。这五次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较为全面地展示了郑观应对于宪法概念的理解,尤其是将宪法理解为“三代之遗规”,若要制定宪法,虽应“参以西法”,但仍应“本其国之成法”,其宪法本土化的努力跃然纸上。夏东元在“自强论”篇标题下也设一注释,特别说明,“此篇系八卷本所增”“甲午后续”。这意味着,“自强论”篇中有关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仅存在于《盛世危言》八卷本中,而不会出现在《盛世危言》的五卷本和十四卷本中。


《盛世危言》“律法”篇中有一次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原文是“日本东瀛一小国耳,参用西律宪法,西人亦归审理,非其明验耶”。郑观应在此处讲的是,日本通过“参用西律宪法”,达到修改不平等条约的效果,如果出现诉讼,居住在日本的西方人也必须接受日本司法机关的管辖。“律法”篇在《盛世危言》十四卷本中的标题为“刑法”篇,在《盛世危言》八卷本中改称“律法”篇。有关宪法语词的内容,在十四卷本中为“改用西法”,在八卷本中改为“参用西律宪法”。这意味着“律法”篇中有关使用宪法语词的内容仅存在于《盛世危言》八卷本中,而不会出现在《盛世危言》的五卷本和十四卷本中。


《盛世危言》中使用宪法语词的两则附录,分别是深山虎太郎的《草茅危言》和纯常子的《吏治论》,分别附在《盛世危言》的“原君”篇后和“吏治下”篇后。深山虎太郎的《草茅危言》有两处六次使用宪法语词,分别是:1,“民与权俱起,其源在乎政府以前。彼宪法云律令云,特所以维持之,使无失坠,非有宪法律令而后有民权也”;2,“国人皆曰宪法律令可行,而后宪法律令行,国人皆曰宪法律令可革,而后宪法律令革”。晚清维新派思想家文廷式别号纯常子,所著《吏治论》中有一次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原文为“窃取名誉侥幸科目者,故不具论,则论其果以德行举者,虽孝如曾、闵,未必真知国之宪法也”。两者附录的内容虽然不是郑观应直接撰写的,但其观点显然为郑观应所认可,并因此编入《盛世危言》中。夏东元在相应注释中均说明,上述两则附录均为《盛世危言》八卷本所增加。


至此,可得出结论,《盛世危言》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全部在其八卷本中,均不在其五卷本或十四卷本中。那么,《盛世危言》八卷本的出版时间,即为《盛世危言》一书首次使用宪法语词的时间。夏东元在《郑观应集》(上册)中曾提到“一九〇〇年的八卷本”,但未指明“一九〇〇年”和《盛世危言》八卷本的关系。不过,他在《郑观应年谱长编》(下卷)的附录一《盛世危言版本简表》中提到《盛世危言》八卷本的“刊行时间”为“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庚子”。但易惠莉进一步考证认为,郑观应主要在1898-1901年间修订《盛世危言》十四卷本,从而形成《盛世危言》八卷本,并于“1901年郑观应刊印了《盛世危言》八卷本,并热热闹闹地庆贺了自己的六十岁寿辰”。就是说,夏东元认为《盛世危言》八卷本的刊行时间为1900年,而易惠莉认为,其刊行时间为1901年。


倘若“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成立,就意味着,郑观应是在1900年或者1901年首次使用宪法。然而在1900年和1901年时的晚清中国,宪法语词已经成为流行词汇,成为普遍认可的概念,当时的报刊上已经“满纸国民、宪法、列强”。如前所述,深山虎太郎已经在1898年多次使用了宪法语词。因此,郑观应若直到1900年或1901年才使用宪法语词,显然不能算作近代中国的“首次”。


此外,前面提到一些宪法学教科书在试图证明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时提到了“自强论”篇,并引用了“自强论”篇中的语句,“查日本宪法,系本其国之成法,而参以西法,中国亟宜仿行”。然而,如前所述,“自强论”是在《盛世危言》八卷本中才出现,并未出现于《盛世危言》的五卷本或十四卷本。而八卷本的刊行时间为1900年或1901年。那么,依据1900年或1901年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来证明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显然是不妥的。

 

四 郑观应其他著作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

郑观应在写作《盛世危言》之前,还著有1880年《易言》三十六篇本和1881年《易言》二十篇本,1873年《救时揭要》和1884年《南游日记》。《救时揭要》“论中国轮船进止大略”篇中谈到“议者皆知泰西之长技,而不知操泰西立法之大旨本源”;《易言》三十六篇本和二十篇本均专门论述“君主”“民主”“君民共主”问题、“上下议政院”问题、“法学”问题,主张清政府“上效三代之遗风,下仿泰西之良法”“西学尤不可不讲”“将律例专设一科”;《南游日记》提到“余平日历查西人立国之本,体用兼备。育才于书院,论政于议院,君民一体,上下同心,此其体;练兵、制机械、铁路、电线等事,此其用。中国遗其体效其用,所以事多扞格,难臻富强”。这些作品均展示了郑观应对西方宪法制度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但均未使用宪法语词。


在刊行《盛世危言》之后,郑观应还有两部重要作品,分别是1898年刊行1909年增订的《罗浮待鹤山人诗草》和郑观应生前编订身后刊行的《盛世危言后编》。这两部作品均被夏东元编入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的《郑观应集》(下册)。这两部作品收录的诗文中,宪法、立宪和宪政等语词的出现次数约有160次。这些使用宪法语词的诗文中,一部分明确署有写作时间,但相当一部分没有署写作时间。没有署写作时间的诗文中,一部分可通过内容推测出写作时间。在明确署有写作时间和经推测得出写作时间的诗文中,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基本都在甲午中日战争之后,尤其是在戊戌变法之后,宪法语词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


宪法语词和立宪语词不仅出现在这些诗文的正文中,还出现在一些诗文的标题中,如“与潘兰史典籍论泰西专制共和立宪三政治演而为诗”“驻俄法日各公使奏立宪法不成有感”“与文君道希郑君苏龛论立宪开国会书”“上摄政王速行立宪书”“致香山自治会节录阳湖伍君达拟筹宪政改良教育小学章程”“与潘兰史征君论立宪书”“与许君如山杨君昭白论宪法”。不仅如此,郑观应在编辑《盛世危言后编》过程中将“立宪”作为类别名称,并将之置于显著位置。《盛世危言后编》共分十五卷,其中第三卷的标题即为“立宪”,在卷一“道术”和卷二“学务”之后,在卷四“政治”和卷五“军务”之前。卷三“立宪”共收录信函28件,并有附录7则。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收录于《罗浮待鹤山人诗草》的《治乱歌》,其中有一句“上下隔阂不相通,官吏权重民太贱”。夏东元在相应的注释中特别说明,“己酉本”将这一句改为“宪法不行专制严,官吏权重民太贱”。己酉年即1909年,这里的“己酉本”即是1909年增订的《罗浮待鹤山人诗草》。《罗浮待鹤山人诗草》1898年版本原为一卷,1909年增订为两卷,部分内容也做了调整。这意味着《治乱歌》使用宪法语词的时间是在1909年。然而,有宪法学著作将之误认为郑观应“1895-1897年”间的作品,并将之作为郑观应较早使用宪法语词的证据,显然是不妥的。


此外,人民出版社2011年出版2016年修订的《中国宪法史》将《盛世危言后编·自序》自序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作为“中国近代宪法史上重要的开篇”,也有不妥之处。因为郑观应撰写《盛世危言后编·自序》的时间为“宣统元年中秋”,即1909年9月28日,而这个时候钦定宪法大纲都已经颁布一年零一个月了,不少专门的宪法学著作已经问世。

 

五 1882年“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

《盛世危言后编》还收录一封未署写作时间的信函,即《致总办津沪电线盛观察论招商办电报书》。这封信函使用了宪法语词,原文为“中国尚无商律,亦无宪法,专制之下,各股东无如之何”。


对于这封信函的写作时间,可通过能够相互印证的三个材料来确定:第一个是《致总办津沪电线盛观察论招商办电报书》,这份材料提到,“悉津沪电线所收电费入不敷出,现奉北洋大臣李札执事招商接办”,“《万国电报通例》《测量浅说》均已译就,并《四码电报新编》经付排印”;第二个是360百科“中国电报总局”词条,该词条显示,1880年李鸿章在天津成立津沪电报总局,委派盛宣怀为总办,1881年11月津沪线完工,经营四个月亏损甚大,1882年3月改为官督商办,招股集资;第三个是《禀北洋通商大臣李傅相为电报、织布两局现在办理情形》,这个材料不仅提到“现在津沪之线工作告竣”,还提到“购得泰西《万国电报通例》《测量浅说》西文书数种,与盛道商定,由卑局译出”,还提到“《招商章程》及《电报四码新编》,当与盛道广访众论,复加参订,俟拟定后,当即禀侯宪裁”。


依据这三个材料提供的事件及其进程、人物称谓和所翻译文件等信息,可推知第三个材料《禀北洋通商大臣李傅相为电报、织布两局现在办理情形》的写作时间为1881年底或1882年初,而第一个材料《致总办津沪电线盛观察论招商办电报书》的写作时间应稍晚于1882年3月。就是说,郑观应这封使用宪法语词的信函的写作时间是1882年。


此外,还有两封信函为《致总办津沪电线盛观察论招商办电报书》的写作时间提供佐证:一封是《致招商局总办叶顾之观察书》,这封信函虽未使用宪法语词,但使用了商律语词,“我国向无商律,当道不知商情,不恤商艰”,而且这封信函的写作时间是1880年;另一封是《覆朝鲜李祖渊侍郎书》,这封信函虽未使用宪法语词,但使用了宪政语词,“日本因逼于外侮,发愤为雄,革故鼎新,讲求宪政”。李祖渊1882年以外交官身份到中国,曾向郑观应购买《易言》一书,1884年死于朝鲜政变。因此这封信函的写作时间应是1882-1884年间。


夏东元1982年编辑的《郑观应集》(上册)和1988年编辑的《郑观应集》(下册)合计2700页,收录了郑观应几乎所有的作品。宪法、立宪和宪政语词共出现187次,分布在85个材料中。在这些材料中,笔者未发现有早于1882年的。由此可推知,写作时间为1882年的《致总办津沪电线盛观察论招商办电报书》,就是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的作品,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的时间就是1882年。因此,郑观应在自己的所有作品中,首次使用宪法语词的时间确实是在“19世纪80年代”,且是在19世纪80年代初期。不过,这个情况是发生在郑观应致盛宣怀的私人信函中,不是在《盛世危言》一书中,其写作时间远早于《盛世危言》八卷本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


在证明郑观应在其所有作品中于1882年首次使用宪法语词之后,还需要证明郑观应使用宪法语词在整个晚清时期是否属于首次。要想证明这个判断,就需要阅读晚清时期的所有材料,然而晚清文献浩如烟海,且相当部分已经遗失,难以找到,因此要阅读所有晚清材料事实上不大可能。笔者只能有重点地阅读一部分材料,如1833-1838年间发行的《东西洋考每月统纪传》,徐继畲、魏源、冯桂芬、王韬和郭嵩焘等近代思想家的著作,1882年之前出版的《万国公报》、《申报》、《六合丛谈》、《格致汇编》、《中西闻见录》和《西国近事汇编》,以及1833-1882年间各类报纸上刊载的标题中含有“日本”“东瀛”“东报”“东洋”“扶桑”字样的所有文章。笔者在这些材料中均未发现有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


至此,可大致得出结论:郑观应1882年在《致总办津沪电线盛观察论招商办电报书》中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不仅在自己所有作品中属于“首次”,而且在整个近代中国时期很有可能属于“首次”。

 

六 “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遇到的重大挑战

郑观应1882年在近代中国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虽然大致能够证成,但还有一个重大挑战需要克服。这个挑战是华东师范大学教授易惠莉提出的。易惠莉在《郑观应评传》的一个注释中推测《盛世危言后编》1898年前的有关宪法语词的部分是郑观应后来加写或改写的。如果易惠莉的这个推测成立的话,《致总办津沪电线盛观察论招商办电报书》收录于《盛世危言后编》,且其写作时间是1882年,属于“1898年前”的范围,那么《致总办津沪电线盛观察论招商办电报书》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也是郑观应后来加写或改写的,那么前面证实的郑观应1882年首次使用宪法语词的判断就很难成立了。而且易惠莉是研究郑观应最权威的专家之一。因此,这个挑战属于致命性的,若不能克服,前面好不容易证成的结论将不能成立。


为便于下面的论述,全文录入《郑观应评传》设置的这个注释,内容如下:

 

立宪、宪法、国会等名词、概念在国内的出现,大约在1900年左右,郑观应诗、文中出现这些名词、概念也是在1900年间,如《盛世危言》(八)《原君》有“国会中人,即下院之人”;《议院下》篇附录《答某当道设议院论》有“西人公举之法,已详于议院国会论中。”(《郑观应集》(上),第331、323页)这里有必要指出《盛世危言后编》中属戊戌年前的文字中,相当多的出现“开国会”、“立宪法”之说,这均应是后来郑观应在编辑《盛世危言后编》时加写或改写所致。

 

要知道《致总办津沪电线盛观察论招商办电报书》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是否是后来加写或改写,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找到原文,与《盛世危言后编》收录的《致总办津沪电线盛观察论招商办电报书》进行核对,结果就一目了然。困难的也正是找不到原文。相信夏东元在编辑《郑观应集》(下册)时没有找到原文,如果当初找到原文的话,他一定会相应的地方注明前后变化的情况,因为他在好多地方都是这么做的,他也会将这份信函的原文移交给他的学生易惠莉的。相信易惠莉也没有找到原文,如果她看到原文的话,她就不会用推测的语气表达这个看法,而会直接得出判断。如果这两位研究郑观应最权威的专家都找不到这封信函原文的话,恐怕这封信函原文真的不容易找到了。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只能寻找更多的间接证据以便形成有效证据链。


郑观应终其一生都在阅读和写作,在改写过去作品的基础上形成新的作品,从《救时揭要》到《易言》再到《盛世危言》,《盛世危言》从五卷本到十四卷本再到八卷本,《罗浮待鹤山人诗草》从1898年的一卷本到1909年的两卷本,均是如此。如前所述,夏东元在编辑《盛世危言后编》部分时,确实发现郑观应有加写和改写宪法语词相关内容的情况,并以注释形式作出详尽客观的说明。而且前面已经证实《盛世危言》使用宪法语词的情况全部出现在1900年或1901年的八卷本中。因此,郑观应在编辑《盛世危言后编》过程中加写或改写之前内容的情况是存在的,但能否由此推导出,1898年前有关宪法语词部分的文字都是郑观应后来加写或改写的?能否进而推导出,1882年《致总办津沪电线盛观察论招商办电报书》使用了宪法语词的部分也是郑观应后来加写或改写的?


易惠莉在该项注释中推测的依据是“立宪、宪法、国会等名词、概念在国内的出现,大约在1900年左右”。但是这个依据是不能成立的。众所周知,梁启超1897年任湖南时务学堂中文总教习,在为时务学堂设计的课程中将公法分为内公法和外公法,而宪法课程即属于内公法,宪法作为一门课程进入学堂,意味着宪法在当时已经为相当多的人所熟悉。退一步说,如果说1897年属于“1900年左右”的范围,那么再往前推十年,1887年肯定不能算作“1900年左右”的范围了。笔者发现1887年《西国近事汇编》曾专门介绍日本起草宪法的情况,两次使用宪法语词,一次使用国宪语词,特别强调“宪法至尊至严”。笔者还发现1887年5月2日《申报》在介绍日本起草宪法的情况时也使用了宪法语词。这意味着至少在1887年宪法语词就在中国出现了,并且是使用于多家期刊发表的文章中,而不是直到“1900年左右”才出现。


宪法语词既然在1887年出现于中国,有没有可能在更早的时间出现于中国?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旁证。经韩大元考证,在韩国,“1884年汉城旬报第一次使用宪法一词”。既然韩国1884年时使用宪法语词,和韩国一样,中国也受到日本宪法的影响,在1884年前后甚至更早时间使用宪法语词,是很有可能的。事实上,中日之间,距离近,语言相通,文化和商贸的交流从来就是非常密切的。在中国文化和商贸交流的过程中,日本书籍较早地贩运到上海,是自然的事情。长崎-上海航线是晚清中日交流最重要的渠道之一。郑观应的主要活动区域就是上海,郑观应在1859-1867年间任职于宝顺洋行,宝顺洋行1860年“在上海洋行中率先打开了东洋口岸”,此处的东洋口岸正是长崎。换句话说,上海很可能是书籍最早到达中国的地方,郑观应很可能是最早接触日本书籍的上海学者之一。


郑观应使用的宪法语词,应该不是他直接从英语中翻译过来的,而是从别处继受过来的。如前所述,笔者未在1882年之前的各类报刊中发现宪法语词,也没有从王韬和郭嵩焘早期的作品中发现宪法语词,也没有发现有著作介绍郑观应访问日本的情况,那么,郑观应使用的宪法语词很有可能来自贩运到上海的日本明治维新书籍,这些书籍可能用日文写成,也可能用汉语写成,这些书籍可能是专门的宪法学著作,也可能是史志类著作。笔者推测,郑观应从用汉语写成的史志类著作中获取宪法语词的可能性更大。郑观应基于自己的观察和思考,不仅阅读到了宪法语词,且能够理解宪法语词的含义,更重要的是能够敏锐地意识到宪法语词对于中国的有用性,并于1882年将宪法语词使用于他的最亲密朋友盛宣怀的信函,即《致总办津沪电线盛观察论招商办电报书》。在不能找到《致总办津沪电线盛观察论招商办电报书》原文的情况下,上述论证过程大致是能够成立的,这样的话,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易惠莉在《郑观应评传》中提出的那个重大挑战。

总结

关于不少宪法学教科书中“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缺少论证过程这个问题,从2006年《宪法概念的起源及其流变》一文,到2008年《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一书,再到2014年《法的中国性》一书,至今整整十年,不停地指出来,但一直未得到专门的回应。笔者在认真阅读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夏东元编辑的《郑观应集》(上下册)和易惠莉撰写的《郑观应评传》的基础上,核对了民国以来大约300本宪法学教科书的相关表述,澄清了一些宪法学教科书的模糊之处,纠正了若干不妥之处,弥补了“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语词”这个判断的论证过程。笔者认为,郑观应确实在“19世纪80年代”首次使用了宪法语词,且具体到1882年,但不是在很多宪法学教科书中所说的《盛世危言》中,而是在郑观应的私人信函中,是在郑观应致盛宣怀的私人信函中。郑观应1882年使用宪法语词,不仅在自己所有作品中属于“首次”,且在整个近代中国时期很可能也属于“首次”。


郑观应终生信仰道教,认为道为宇宙之本源,道器论是郑观应的哲学基础。因此,《盛世危言》的第一篇和《盛世危言后编》的第一卷,均为“道器”,均援引《易经》中的经典表述,即“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既要区分道器,又要兼备体用,如何协调?郑观应的答案是以西方之“体”为中国之“用”,将西方的“体”和“用”都纳入“器”的范畴,“道”虽不可变,但“器”可变,“法”可变;同时认同《法的中国性》序言提到的“西学中源”学说,认为议院和宪法实为“上古遗意”“三代之遗规”;还认为,制定宪法时,既要“参酌西法”,更要“本其国之成法”。《盛世危言》八卷本使用的宪法语词,《盛世危言后编》位于第三卷的“立宪”,均被郑观应纳入“器”的范畴,服从“道”的理念。在郑观应的表述中,立宪法和重道德总是相伴而行,林福成为郑观应八十岁生日题词就有“尊崇道德,研究立宪”。郑观应的道器论和体用观,一方面坚守中国的主体性,另一方面保持了很大程度上的开放性。郑观应堪称早期中国宪法学者融汇开放性和主体性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