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名举报信息提供的线索,检查人员对 B 工程机械公司实施税收检查。在企业人员拒不提供生产、仓储单据等资料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找准疑点,两度突击,最终从车间一处隐秘房间中找到了企业账外经营的证据。
近期,山东省泰安市市区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B工程机械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查实该企业通过账外销售方式偷逃税款。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110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440余万元,罚款55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2016年4月,泰安市市区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收到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人是外省A公司。举报信中称,泰安市B工程机械公司与A公司于2012年签订了搅拌机、混凝土搅拌站的销售合同,金额共计377万元。但B工程机械公司始终未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件内还附有A公司与B工程机械公司的销售合同、银行付款记录等资料。
检查人员了解到,B工程机械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200万元,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用机械、混凝土机械等生产、安装和销售业务。检查人员分析B工程机械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增值税申报收入和税款缴纳情况时发现,2012年企业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1.8亿多元,缴纳增值税200万元;2013年度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2.4亿元,缴纳增值税170万元。在举报信息提及的年度,企业的增值税销售收入虽然增加了6000多万元,但缴纳的税款却未增反减。
检查人员分析认为,B工程机械公司客户大多为筑路、建安等工程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前,筑路、建安等施工企业由于未纳入营改增范围 ,购进工程机械后进项无法抵扣,因此这类企业对增值税发票没有硬性需求。综合举报信息、企业涉税数据情况和经营特点分析,检查人员认为,B工程机械公司涉嫌通过不开票销售方式隐匿收入。
泰安市市区国税局稽查局决定对该企业立案检查,经过研究,检查小组决定兵分两路,对B工程机械公司进行突击检查,一组人员前往企业财务、销售部门调取账簿资料和销售资料,另一组人员前往厂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查询采集生产经营信息和生产报表等数据。
检查组按计划对企业实施实地突击检查。检查企业财务和销售部门时,企业人员非常配合,检查人员很快完成了电子账簿与纸质账簿凭证的调取工作。企业财务总监神情自若,坚称企业依法纳税,不存在涉税问题。
前往企业仓库、车间检查的检查人员注意到,B工程机械公司的仓库内堆积着大量生产资料,大部分为废品和生产产生的下脚料。但当检查人员向管理人员调取车间物料使用明细、库存商品出入库单据和发货单等单据时,车间管理人员以没有集中保管,大部分材料已经遗失为由拒不提供。
随后,检查组对企业的账簿资料进行了分析,发现该企业账簿资料信息十分规整,与税务机关综合征管系统中的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情况完全一致。在账簿资料上,检查人员没有发现A公司与B工程机械公司的销售业务,在库存商品明细账、银行和企业现金日记账上也没有发现A公司的相关信息。
检查人员经过分析,排除了A公司举报信息虚假的可能性。从企业实地检查情况和企业人员的反应来看,检查人员认为B工程机械公司存在两个较大疑点:
其一企业生产车间的管理人员以遗失为由,拒不提供物料使用明细、库存商品出入库单据、发货单等单据,这一举动与其提供账簿资料时的态度截然相反,十分可疑。
其二,检查人员从车间工人处了解到,B工程机械公司由于生产技术较为先进,单台产品产生的下脚料并不多。而该公司的仓库内堆有大量钢铁生产物资与下脚料,这与其会计账簿记录的数量规模并不相符。
针对疑点,检查人员决定再次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企业车间和仓库。
检查组再次前往B工程机械公司突击检查。一路检查人员前往企业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办公室,详作询问B工程机械公司经营方式和核算等问题,稳住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另一路检查人员则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前往车间和仓库实施检查。
车间管理人员未料到检查人员会突然出现,显得有些措手不及。检查人员进入仓库后,马上进行了分工:安排3人稳住车间管理人员,并对仓库和厂房中的电话进行了控制,其余人员则重点对厂房和仓库内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在该企业厂房内一个不引人注意的角落,发现了一间上锁的小隔间,当检查人员询问管理人员其用途时,车间管理人员含糊其词,先说隔间中存放的是小零件,后又称里面放的全是杂物,没必要检查。
检查人员坚持让企业人员打开隔间检查。车间管理人员先是拒绝,经过检查人员进行税法宣讲并晓以利害,在僵持近1小时后,车间管理人员最终打开了小隔间。检查人员发现小隔间里并没有零件,里面存放的全是该企业的车间生产数据、运输单据和部分销售合同。检查人员在其中还发现了一份记载有销售数据的流水账。
在这些合同资料和账簿中,检查人员找到了B工程机械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其信息与A公司举报材料所附完全一致,合同价格分别是336万和41万元,双方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完毕。
面对证据,该企业总经理与财务总监不得不承认企业存在部分产品销售收入未记入账簿,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等行为。
随后,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B工程机械公司流水账、销售合同和生产、运输等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并与企业报送的账外销售书面说明数据进行比对。同时,对B工程机械公司财务总监等人进行了询问,重点对每份账外销售合同的付款方式、销售时间等细节予以核实。
经查,B工程机械公司2011年~2015年期间,利用购买设备的建筑安装施工单位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机会”,通过账外销售加气混凝土站、加气站、切块分离机等设备设施,共实现销售收入7600余万元,这些收入该企业均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泰安市市区国税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210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通过“账外账”方式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利用营改增实施前,采购工程设备的用户核算时不开票抵扣的特点,售货不开发票,通过设立真假两套账的方式隐匿真实收入,以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检查预案制订周密,检查灵活机动是本案最终得以成功查处的主要因素。根据举报线索,检查组制订了针对性检查预案,兵分两路对涉案企业实施突击检查。调账时,涉案企业十分配合,主动提供账簿等资料,但从企业账目看,所有收支都“规范”合法,滴水不漏。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及时调整思路,聚焦另一组检查人员发现的生产材料异常和企业无法提供生产材料单据等疑点,再次对其仓库、车间突击检查,最终取得了案件突破的关键性证据。
本案查办对稽查人员提供的经验和借鉴是,在对生产类企业实施税收检查时,检查人员在关注分析企业账目的同时,应在分析掌握企业生产特点的基础上,对企业车间物料使用明细、库存商品出入库情况,以及生产用料和损耗等情况加强核查,并能够从企业生产材料使用、物品损耗和产品出入库细节中发现疑点和异常之处,跟踪追击,为案件的查办打开突破口。
作者:贠相忠 张同鹏 赵向东 张立 仇成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王燕 010-6193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