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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的“以刑化债”竟这么厉害!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 2024-08-12 07:03

正文

2024年8月6日下午,是江西民营企业家万一与吴钢、李强民间借贷案件二审在江西省高院开庭的日子。作为胜诉方的万一,却在几天前突然被抓了,而且不知道身在何处。家属刚刚知道的,是万一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消息。

一、欠债还钱,不再天经地义?

万一,男,54岁,系九江市万鼎实业、九江市东浔汽车销售服务、九江市万富商砼等十余家公司的股东,当地知名的从事实业的民营企业家,底下员工共计600余人,经营多年来从未主动辞退过一名员工,疫情期间都没有拖欠过员工工资,在如今经济形势下还能从2023年至今纳税超过4000万元。

万一与吴钢、李强系朋友关系,而吴钢、李强是一个随夫父姓一个随母姓的兄弟。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万一分八笔向吴钢、李强出借人民币本金共计8150万元。后因吴钢、李强兄弟二人未能还款,其经营的一系列公司陆续倒闭,万一无奈于2023年1月4日向九江中院提起诉讼。经查询公开信息发现,吴钢、李强兄弟二人及名下公司被起诉的借贷案件达600余件,合计金额高达20余亿元。

诉讼中,诡异的事情相继发生了。在万一已经提供本案借款相应凭证的情况下,法官竟然为吴钢的代理律师开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万一名下全部11个银行账户自开户之日起(最早开户日2008年10月)到2022年12月31日止长达15年的所有银行流水。我曾代理过不少民间借贷案件,即便法院要对原告的款项来源做审查,也仅能对报告人出借借款之前的银行流水进行审查,哪有不顾个人隐私,查人家无关流水的?据法官私下说,是中院某领导指示的。
经万一信访,九江中院因承办人违规开具律师调查令而更换了法官,但九江中院还是将违规调取的万一全部银行流水在公开庭审中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吴钢的代理律师籍此污蔑万一涉嫌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人等等,九江中院将以上污蔑内容移送九江市公安局审查。九江市公安局于2023年11月24日以《关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线索移送函的回复》确认了万一不涉嫌任何违法犯罪。九江中院审判委员会慎重讨论后做出了万一胜诉的判决。

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算金额很大,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法院只要查清借款事实、还款金额即可依法裁判。欠债还钱,也是天经地义,哪有债务人比债权人还嚣张的?另万一不安的是,李强的二审代理律师邱俊华(原九江中院法官)在江西高院大门口当着万一的面,言之凿凿说该案“100%要发回重审”,并说要万一坐牢,不知他何来的底气?

万一的家人告诉我,因吴钢、李强在九江市经商多年,认识一些领导干部,其对万一的诬告始终没有停止,修水县公安局一直在偷偷调查,时间超过半年以上。但家属认为,万一经商守法诚信,有口皆碑,肯定没有问题,如果万一有问题,那修水县公安局早就可以抓人了,但长达半年多的侦查根本没有结果,说明鸡蛋里都挑不出骨头了!

二、又一起六盘水翻版的“以刑化债”?

2024年8月1日凌晨3时许,修水县公安局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形下强行将万一带走,也没有将万一涉及的罪刑和关押地点书面通知及时告知家属。当日上午,修水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还前往万一家中“抄家”,将万一家中保险柜里的几十万人民币拿走,却没有给家属出具扣押物品清单。万一的妻子因此还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

      几天后,在万一家属的反复要求下,收到的通知书上,赫然写着万一涉嫌“寻衅滋事”,已经对他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同时,万一名下所有公司银行账户、万一个人和妻儿的银行账户全部被冻结,导致家庭无法生存,企业目前无法及时依法纳税、发放员工工资,已经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甚至连聘请律师的钱都根本拿不出来。而这个节骨眼上,有中间人捎话,要想万一没事,就把利息免除,本金打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是多年来被广泛诟病的一种实践中被滥用的强制措施。家属根本不知道人关在什么地方,律师也不知道能上哪里去会见。据说,万一现在被关在修水县的一个宾馆,身体状态极差。

公安部早就出台过《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三项通知, 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家属认为,既然九江市公安局已经就本案也作出过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民事纠纷进行了判决,在二审前抓债权人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与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相关政策背道而驰,是地方上“以刑化债 ”的恶劣典型。

三、不知人在何处的“指居”!

万一多年来患有窦性心率过缓、高血压、高血脂、肝炎、颈动脉虹吸部瘤、肺气肿、二尖瓣及三尖瓣返流及脑血管瘤等多种 严重疾病,需要定期复查。2024 年 8 月 4 日,应办案机关要求, 万一的家属已经为万一提供了部分药品,但远远不够。万一被关在哪里,是死是活,现在根本不知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5 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被告人人居住地的公安  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即便构成寻衅滋事罪,万一的住所地和涉嫌犯罪地均为九江市浔阳区,均不在修水县,修水县公安局无权管辖,更无权异地采取强制措施。即使采取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 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万一涉嫌的并不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本身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案件的监视居住,其本人也有固定住所,不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居措施是严重违法的。果可以随意对不构成特殊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异地指居,意味着没有人是安全的,滥用指居,刑诉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也被完全架空了。

因为缺乏监督,刑讯逼供多发生在指居期间。“天下说法”就刊载过《以“指居”为名的非法羁押》和《刑讯为何与“指居”相伴而生?》,可窥一斑。寻衅滋罪,显然不是能进行指居的罪名。

退一万步说,万一是本地知名民营企业家,是正在审理的民事纠纷的胜诉债权人,涉嫌的罪名是非暴力犯罪,没有人身危险性,既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也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更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没有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即使构成犯罪,万一在九江市有稳定的住处,有固定的产业,取保候审不是更好的选择吗?

四、没有答案的尾声:经济寒冬下,不要杀鸡取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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