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3.9 对于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4.1.7 日期标示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7.2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1.7.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GB 7718-2011附录C 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C.3 日期的标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年3月20日;
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
20日3月2010年;3月20 日2010年;
(月/日/年):03 20 2010;03/20/2010;03202010。
C.4 保质期的标示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
十八、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十七、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标示生产日期?
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五十八、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本标准4.1.7.1条“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
五十九、标示日期时使用“见包装”字样,是否需要指明包装的具体位置?
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二是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以上要求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第九条第三款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编著(主编:王竹天、樊永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常见问题解答》答复,生产日期需要使用引导语,引导语与生产日期一起组成日期标识。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 食品标识标注的文字和标志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
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第十五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均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代号可以使用4位或者后2位数字;年、月、日之间可以用空格、斜线、连字符等符号分隔;年、月、日之间不用分隔符号且月、日不足2位数字的,应当在数字前加0;
(二)食品保质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
(三)保质日期可以使用“在××××年××月××日前食(饮)用最佳”或者“保质日期至××××年××月××日”等方式标注;
(四)对有多层包装的单件食品,应当在其外包装上标注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的生产日期;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
4.7 日期标示
4.7.1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明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应与包装物分离,不得加贴、补印、篡改。
4.7.2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根据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附录A 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文字的使用要求及部分标签项目的标示形式
A.4 日期的标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年03月20日;2010年03月20日23时;
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等方式进行标示。
为方便消费者易于识别低温短保质期乳制品的食用期限,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0月8日发布了《关于鼓励企业标注乳制品食用期限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企业标注乳制品食用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3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为方便消费者识别乳制品的食用期限,避免食物浪费,市场监管总局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需冷藏保存的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在标明生产日期的基础上,明确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如“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食(饮)用”等。文字说明内容可以印制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具体日期可以在生产过程中清晰喷码或打印在包装的醒目位置。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