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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太抽象”,司法如何精准定价?

最高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3-17 11:14

正文

导 语



在科技创新日益成为经济发展核心驱动力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企业创新的生命线,更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判赔金额超600万元的专利侵权案。该案对国内显示检测行业意义深远,重塑了TOB(To Business,面向企业客户)专用设备行业的行业规则。面对涉诉专利“太抽象”给法庭技术事实查明、技术价值的精准厘定带来的挑战,苏州中院秉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灵活适用证据规则、探索新的计算方法,以创新的方法激励创新,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为同类型“看不见摸不着”的专利技术案件的裁判提供了鲜活的参考和示范样本。



图为本案合议庭讨论案件。刘汐 摄


市场“仿品”频现 上市企业提起诉讼


某电子集团公司创立于2006年,是一家致力于为半导体、显示以及新能源等领域提供产品测试和服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该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同年,以“一种V-BY-ONE信号处理方法及装置”为主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8年1月获得发明专利权。


“该专利是用于8K或10K超高分辨率的液晶屏生产过程中对面板进行发光显示检测的技术,是一种方法和设备相结合的专利。”据某电子集团公司介绍,公司自主开发电讯检测技术,打破国外垄断,专利荣获中国专利金奖、日内瓦国际发明展金奖。公司主要客户涵盖国内外主要面板、模组厂商。


2020年,该公司经调查发现,H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两种信号检测系统设备中,使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信号处理方法,同时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模块结构,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某电子集团公司认为,H科技公司以显著低于“原品”的价格,将系统检测方法搭配设备大量销售给某电子集团公司的重要客户,严重侵蚀了其市场份额,于是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


无产品实物可供检测 法庭依法认定实验结果


本案属于图像信号处理技术领域的案件,涉案专利技术不仅包括信号处理装置,还包括信号处理方法。


“其复杂疑难之处不仅在于行业,也在于技术。”法官解释说,就行业而言,本案被控侵权技术属于TOB专用设备领域,“产品一对一定制,客户有需求,供应商才会提供一套整体解决方案,所以原告无法在市场上购买到可供取证的实体产品。”


“就技术而言,首先需要说明一下原理,涉案专利技术是一种蕴含在软件程序中的抽象技术,不是可见可感的实物,并且是以软件加载硬件的形式投入实际应用。就拿我们经常会看的液晶屏举例,它的图像呈现由一个个极其精微的发光点组合而成,在出厂前就需要对每一个点都进行显示测试。固有的老旧技术布线复杂,测试效果不佳,而使用原告公司的专利技术则会大幅提升检测质效。”


承办法官指出,以往的专利纠纷案件中,双方会就涉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举证质证,并在法庭中一一呈现,这个过程是非常直观的,而本案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为解决这个障碍,原告公司想到在客户公司当场进行实验的举证方案。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需要提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证据,这是权利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基本举证义务。”一审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由于被诉侵权产品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最直观的载体,权利人会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以进行技术对比,但是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并非是固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唯一方式。对权利人而言,其举证只要达到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所需的程度即可。


多种证据可相互印证 二审支持一审高额判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通过多种途径固定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体包括:以公证取证方式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检测并拍摄图片和视频,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操作手册、质量体系文件规格书,以及被告就本案所涉相同型号产品申请的专利文件。


“我们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准确查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确被告专利所涉的产品型号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法官说,被告亦确认相同型号产品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实现过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一致性。


经逐一比对,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于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97706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即原告没有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技术检测,技术比对意见都是单方面猜测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制造和销售,并由案外人等实际使用,原告公司的取证存在实际困难,其在本案中已经尽力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起来能够相互印证确定完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能够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同时包括信号处理装置和信号处理方法的技术特点,结合全部在案证据对双方争议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了评述,并无不当。尤其在被告公司始终没有提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驱动软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实验结果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关于检测过程和结果的一般理解,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相应理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 判 解 析




合理量化专利技术贡献率 精准厘定侵权赔偿金额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因此,要确定实际损失,首先需查明侵权产品销售总数。诉讼过程中,经向税务部门调取被告公司的开票明细并进行多次质证后,双方均认可以260套的数量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


接下来要计算合理利润。“这是本案裁判思路创新所在,即以整套检测系统专利产品的销售单价作为计算基础,并使用专利产品单价乘以专利产品利润率乘以专利技术对专利产品增量价值的贡献率来精准确定‘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承办法官解释说,本案涉诉专利技术并非进行相关检测时所必须使用的唯一方案,因此该技术对专利产品增量价值的贡献率就成为重要的计算考量因素。


由于原告为上市企业,因此在结合企业披露数据的基础上,确定专利产品单价为124000元/套,专利产品利润率为36.08%。此时,关于涉案专利技术对整机产品增量价值贡献率的认定,就直接关系到侵权赔偿的精确厘定。


本案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仅仅是整套检测系统中集成的多种功能之一。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量涉案专利及其价值对信号检测系统整套产品利润的贡献率,具体可适用两步法确定。


首先,根据产品支持的信号数量来推定每种信号在实现整体产品利润中的基准贡献率。本案专利产品及被诉侵权产品都可支持包括V-BY-ONE在内的三种信号检测,在未对每种信号检测方法进行价值评估的情况下,推定按照每种信号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确定单种信号检测方法在实现整体产品利润中的基准贡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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