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真的不用记账、报税了吗?
其实有很多个体户应该都忽略了这个问题,下面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我们应该怎么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你是不是还执迷不悟?觉得这不关你的事?因为你是个体户就不用记账报税了?是谁告诉你个体户不用记账报税的呢?!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上面清清楚楚的说明了领取了营业执照在
15天内
,就要设置账簿,从头到尾都没有提过个体户不用记账报税呀…
也就是说不管你是个体户还是公司,都必须要记账,要报税
。说到这里不得不把一个真实案例拿出来说说了,这样大家可以更清楚个体户要不要记账报税的重要性了。
内容是一个工商个体户,从12年注册到现在,现在在申请注销,但是此个体户处于一个非正常户的状态。原因就是几年来从来没有报过税更不用说记账了,大家都知道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公司,处于非正常状态想要注销根本就不可能。
再来看看,从12年注册到18年总计66个月,补交的税款51810,五万的的罚款对于一个个体户来说可不小了。
这个老板跟很多人有一样的误解,都以为个体工商户不用记账报税,但现实总是很残酷的!
还有的老板认为,我还没开始经营啊,更没有开票,这总不用记账报税了吧?
NO! NO! NO! 没经营,没开票,并不是不用记账报税的借口。
你的个体户或公司成立以后,不管经不经营,开不开票,那都得开始记账报税,建立账本,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否则,如果不记账也不报税,并且还超过6个月都未经营的,将被列入非正常用户,6个月后营业执照也
已经被吊销
了……
无论你是农贸市场摆摊卖蔬菜瓜果的、淘宝开店的、做承包养殖业的……只要是「个体工商户」均需要建账交税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日
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个体户也得建立账本,而且和公司建立的账本一样。
如果实在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也得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如果没有建账能力,参照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就是说不管你有没有开始挣钱,在拿到营业执照的那一刻你就需要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了,而申报的基础是记账。
作为一个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纳税,就会面临一定的经济处罚!
“个体户月收入10万以下可以免增值税”具体啥意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按月申报的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或者按季申报的不超过9万元(含9万),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地税的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为增值税的附加税随着也会免。
这里要注意上面提到的优惠政策,
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不论你是个体户还是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那这些免税政策,和你一点儿关系也没有……
况且,除了增值税之外,公司要交企业所得税,而个体户要交个人所得税,称之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性质都是一样的。敢问,个体户哪儿免税了?
而且,如果你不记账、不报税,咋证明你月收入10万内呢?咋享受优惠呢?报税不等于就要交税
,所以要记账,要报税!
最近朋友圈超多转发个体户建账的消息,其实这不是新政了,早在2006年就有了明确规定,不过此次做了修正补充!
趁这个机会,大家可以了解下个体户建账相关规定,做到心中有数:
(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