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超博士《
性别
视角下
的
商周婚姻、家族与政治》
一书,是在
她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
,进一步修改
、增补
的
专著。与
以往
研究商周婚姻、家族的著述
相比
,这是一部不同凡响
的著作。该书所强调的
“
性别
视角
”
,所借鉴的
“社会性别理论”,是
把社会学的理论
与
方法引入历史研究
的
学术创新。
这是
对历史
的
重新审视
,它
改变
了
以往
习惯于以男性为社会活动中心来看问题的
倾向
。我们知道,无论以往的
这种倾向是从社会阶层
来
看社会地位
,
还是
以此
解释社会现象,
它
都忽视
了
两性关系在历史进程作用
的
问题。
而
耿超博士
的
《
性别
视角下
的
商周婚姻、家族与政治》,
则对
商周婚姻、家族与政治的研究赋予了新的范畴、新的视角,使得以往被人们忽视
的
资料得以挖掘
;使得两性
在婚姻、家族、宗教、文化、
政治
、战争等
场景
中所
结成
的
社会
关系及其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发挥的
不同
作用得以重塑。
在
历史研究中引入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
它
需要
与
具体的实证
相结合
。
因为历史研究本身就有实证的一面,特别是
先秦史研究
,
其
实证性尤为
突出
:它一是
要
对有关考古发现、甲骨文、金文及文献资料尝试做出新的解析;另一是
要
将
已有的研究
,
特别是
要
对那些众说纷纭
的
问题
,在系统
梳理的基础上
,引向
深入
。耿超
博士在她的这部专著中正是这样做的。
例如
,书中
在
探讨两性关系对商代继承制度的影响时,涉及嫡子继承制和殷之
“
宗法
”问题
。耿超
博士
首先
将
学术界对于
殷商
时期的继承制度总结为
九种
观点:(
1
)
兄
终弟及为主,辅以
父
死子继
(王国维)
;(
2
)
子
继与弟及并用
,并无主
辅之分(
陈梦家
)
;
(
3
)
兄弟
共权制度(
李玄伯
)
;
(
4
)
贵族
选举制(
徐
中舒)
;
(
5
)
子
继为常,弟及为变(
李学勤
)
;
(
6
)
幼子
继承制(
赵
锡元)
;
(
7
)
长子
继承制(
范文澜
)
;
(
8
)
嫡长子
继承制(
吴泽
)
;
(
9
)
“既非
立嫡立长,又非选贤
任
能
,
而是先子后弟,择
壮
而立
”的
立壮制(
郑宏卫
)
。然后
将这九种观点归纳为三类:即
“
弟
及为主
”
、
“
子继
与弟及并用
”
、
“
子继
为主
”
。接着
分析了这三类观点的主要依据
和
各自的得失
,
而其中
如何
正确解释殷商时期频繁出现的
“
兄终弟及
”
是
厘清殷商继承制的关键之所在。耿超
也
正是以此为切入点,结合殷商时期的两性关系与婚姻制度,对殷商时期的继承制度提出了她自己的见解。
她
不赞成
以往有些
学者用母系氏族制的残余或母权时代的遗存来解释商代
“
兄终弟及
”现象
,而认为这
“应
是嫡长子继承制并
没有
完全确立的结果,即
继承
王位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嫡长子一人
”
。通过她
的研究,可以明确的看到:殷商时期的婚姻关系中,已有嫡妾之别
,
由此兄弟间亦有了嫡庶之分
,
使
得
王位的继承权已限于
正
妻所生诸子,也就是说当时嫡子继承制
已
确立,而嫡妻所生的诸子
即
兄弟之间
是平等
的,
凡
王之嫡子均有
资格
继承王位,
这就是商王
武乙之前频繁出现
“
兄终弟及
”
的根源
所在。
与这一结论相呼应,耿超从嫡子继承制看殷商之
“宗法”,其结论也是恰当的。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曾指出:“是故有嫡庶之制而宗法与服术二者生焉,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籍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王国维把嫡庶之制作为宗法产生的必要条件,认为殷商没有嫡庶之制,因此也没有宗法。王国维的这一观点曾长期影响着学术界,但近年来已有突破。例如,耿超的导师朱凤瀚先生在《商周家族形态研究》一书中就曾指出:“宗法实际上应指宗族成员间的等级差别之原则,其核心即在维护宗子在本宗族内的至尊地位。因此,凡是具有实体性宗族组织形态的贵族家族皆可有宗法。”裘锡圭先生在
《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一文中
也指出:
“商代区分直、旁系的
‘帝介’之制,跟后来讲礼制的人所强调的‘立嫡立长’、‘为人后者为之子’那一套制度,当然还是有一定距离。但是它跟宗法制度强调宗子世袭制以及大、小宗统属关系的精神,则是完全符合的。所以,在甲骨文时代,宗法制度实际上无疑已经存在了。”吴浩坤先生也认为,嫡长子继承制并非为宗法制的核心内容,“宗法制的实质,就在于男性族长对宗族的政治、经济、宗教祭祀等各方面有绝对的支配权,亦即对整个家族成员实行家长制的统治”(吴浩坤《西周和春秋时代宗法制度的几个问题》,《复旦学报》1984年第1期)。耿超在先贤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殷商时期虽不存在严格意义上嫡长子继承制,但已有嫡庶之别,其家族已具备实体性家族组织形态,族长在家族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因而殷商贵族内应是存在宗法的。同时,她又针对商代的卜辞和周代的《诗经》、金文中都有“诸父”“诸母”“诸兄”等的称谓,指出这并非是母系社会的遗迹,商人虽对祖先神的祭祀中已表现出了“重直系轻旁系”,但对“多父”“多母”“多兄”这些旁系祖先神仍然是祭祀的,甚至直系、旁系一起合祭,而周人祭祀祖先神已限于直系的祖、妣、考、母。她的结论是:“这表明殷商时期虽已有了直系与旁系的区分,‘重直系轻旁系’,但由于直系的确定不是预设的,因而直系与旁系间的等级关系可能远远不如周代由嫡庶制所产生的大、小宗那样鲜明,这表明殷商与西周在家族形态与家族制度上的差异”。
在
这里,我们看到新
视角带来
了新的理论思考
;新
视角使得她对以往研究的梳理
和
评判,对包括她的导师朱凤瀚先生在内的
前辈
学者研究成果的
汲取,
有了自己的标尺。
两性
关系对殷商、西周、春秋时期的家族形态与家族制度的影响,对战国时期小家庭独立
所起
的作用
,
是耿超博士《
性别
视角下得商周婚姻、家族与政治》
一书
中一
条
重要主线。
两性
关系
与
家族、家庭
历经
商周春秋战国的变化,是与社会
政治
形态的
演变
联系在一起的。
书中
提到
战国是
“
贵族
政治
向
官僚政治转变
”
时期
,虽然
书中
对
此
并没有
展开论述
,
但
我认为
这一概念是
很重要的。在
我
看来,
殷商
、西周、春秋时期
社会
的政治形态属于
“宗主
贵族社会
”,
战国、秦汉以后
社会
的政治形态则属于
“
地主
官僚社会
”
,
从商周
社会
向战国
社会
的
演变发展,
就是从宗主贵族社会向地主官僚社会的
历史
演进
。所谓
“宗主”,即周代文献所说的“宗子”,是宗族之长。商周时期,“君统”与“宗统”是结合在一起的,即行政权与族权是一致的;贵族地位和他的职掌是世袭的,属于世袭贵族;社会中的单元呈现出的每每是各类(即各个层次)的族共同体。在
这
样
的社会背景
下,
我赞成
书中所指出的
,
殷商
、西周、春秋时期
的
家庭并没有脱离家族而独立存在
,而
到了春秋战国之际,
在
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推动下,贵族家族与平民家族逐渐解体,小家庭逐渐脱离于家族之外
,
由此
也
使得
“
男耕女织
”
成为
小家庭内的性别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