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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一律入刑”要松口子?听专家怎么说

财新网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5-16 17:45

正文

最高法院出台量刑指导意见,对于醉驾等,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这意味之前相对严格的“醉驾入刑”标准或将出现松动,是否入刑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大

实习记者 田格凡

“醉驾入刑”标准或将松动。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意见(二)》,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提出指导意见,并将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量刑规范试点。其中,危险驾驶罪的表述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与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这意味着之前相对严格的“醉驾入刑”标准或将出现松动,是否入刑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大。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颁布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追究刑责,“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标准或将松动。


2013年12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醉驾的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有关醉酒驾车行为是否适用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的争议一直在持续,即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甚至公检法等不同部门的认定也不完全一致。


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李翔介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立法上设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的”,定稿时设置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情节恶劣的”提前。这一变化究竟意味着什么,刑法学界也是各有不同理解。


在李翔看来,近日最高法院量刑指南的做法,司法者无视立法上的变化,任意增设构成要件要素,不适当地缩小处罚范围,司法有僭越立法之嫌。当然,“我也不赞成目前司法实践上把醉酒驾驶案件办成严格责任的做法。”


李翔不赞同运用《刑法》13条“但书”作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出罪路径的做法。“《刑法》第13条‘但书’在司法中本身就只具有间接指导意义,而不具有直接适用价值,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分则条文时,已经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外。”并且,“但书”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判断,是由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评价得出刑事违法性有无的主观过程,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则认为,追逐竞驶使用了“情节恶劣”,并不能说明醉酒驾驶就要不分情节一律入刑,因为情节恶劣下面还有情节一般,再下面才是“情节显著轻微”。也就是说,前者之所以不必用第13条但书,是因为它已经规定要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连情节一般都不构成犯罪,更不用说“情节显著轻微”了;后者就不一样,不需要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情节一般就可以构成犯罪了,至于“情节显著轻微”,仍然受第13条约束,不以犯罪论处。


刘仁文还介绍,在醉驾入刑立法征求意见时,曾提出过相关建议,比如,要考虑情节,比如,要将处罚后果中“拘役并处罚金”改为“罚金或者拘役”,“一上来就并处,刑罚偏重,没有退路,最后只好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找出口。”


据公安部2015年发布数据显示,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


刘仁文进一步解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如此表述,是因为出于树立法律权威,特别是为了防止执法中的人情、腐败等风气影响法律真正执行,当时很多人主张醉酒一律入刑,一刀切,立法最后通过的文本把草案中本来有的“情节严重”前挪,不少人理解这就意味着包括飙车而不包括醉驾,更是引发了争议。“一刀切对于防止腐败、说情等固然有好处,但毕竟不是长远之计。所以现在的量刑指导意见也算是迟来。”


此次最高法院通过量刑指导意见增加了酒驾入刑的判定标准,除了单一以血液中酒精含量来判定外,新增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而这些标准如何科学量化,后续是否有必要出台细则规范?实践中如何认定情节是否“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有人担心,入刑标准松动无形中会加大寻租空间,主观裁量空间过大,更可能伴随选择性司法。刘仁文并不认同这一说法,因为根据情节判断入刑与否,并不是无限制的“开口子”。


实践中,“轻微醉驾”行为时有发生,如喝酒后在广场、小区等公共停车场挪动车位,倒车入库等行为,2017年初,江苏、上海等地相继出台规定,对部分轻微醉驾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