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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相邻通行纠纷的裁判规则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20 21:22

正文



法信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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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通行是维持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的条件,如果通行权都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就会受到严重的干扰,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本期法信通过相关法条、案例和观点对相邻通行纠纷的内容作出解析,仅供读者参考。



法信 ·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 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00.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法信 · 相关案例

1. 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 ——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1.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
2. 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3期(总第197期)


2. 侵占公共道路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苏会生与喜顺军相邻通行纠纷

本案要旨: 公民都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占公共道路以致侵犯他人的通行权。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案号:(2015)西民初字第2185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1-05


3. 相邻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应限制在必要、合理范围之内 ——钱伟华诉钱荣根相邻通行纠纷

本案要旨: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即相邻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应限制在必要、合理范围之内。

案号:(2015)浙衢民终字第28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1-05



法信 · 专家观点

1. 因邻地通行等引起的相邻关系

(1)因通行引起的相邻关系的含义

《物权法》第87条调整的 相邻关系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便利。 譬如,一方的土地或者房屋被他方的土地或者房屋所包围,必须从相邻一方的土地上或者院内道路上经过。类似的情况还包括,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的走廊、涵洞、隧道通行。利用邻地的原因虽有所不同,但其性质与相邻通行权是一样的。本条所称“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本条所称“土地”,是指开发、使用的土地和未开发、使用的土地,包括城镇用地、农田、农村宅基地、林地、草地、山岭以及其他土地。本条所称“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权利人从自己的土地通行创造条件,使其相邻权能够得以实现。譬如,留出能够使其正常出入的通道,不得在通道上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封堵,造成相邻权利人通行困难,甚至无路可走。

(2)邻地通行权的特点

与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临时使用邻地关系相比,邻地通行权有三个特点: 第一,邻地通行权一般是长期的,对途经之处不发生固定、全面的占有,仅是路过性质。 临时使用邻地关系往往是因建筑施工、修缮房屋、铺设管道等工程的需要,临时使用一定时间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 第二,邻地通行权一般不用订立合同, 而临时使用邻地关系往往事先由相邻双方订立合同,约定使用邻地的范围、期限和违约条件等,用完后及时撤出; 第三,行使邻地通行权一般是无偿的,除非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相邻权利人不用付费, 而在临时使用邻地关系中,违约的相邻权利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因此剥夺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

(3)对邻地通行权的限制

作为权利的延伸,相邻权利人应将其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一是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 有老路的走老路,相邻权利人不得任意拓宽;没有老路可走的,新设通道应以能够通行为限。如果是季节性通过邻地,可不留固定的道路。 二是注意保护邻地上的财产。 从邻地上通行时,应当小心谨慎,不得践踏青苗或毁损地上附着物。 三是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线路通行。四是因通行等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譬如,相邻权利人驾驶拖拉机在邻地上通行时轧坏了地里的庄稼,从不动产权利人院内通行时弄坏了院内的东西,应当依据本章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摘自《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3月出版)


2. 相邻必要通行权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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