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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天然气价格冬季上调政策汇总

全球能源观察  · 公众号  ·  · 2017-11-28 06: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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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

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天然气公司供气的非居民用气价格

(一)上游门站价格。今冬明春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供省天然气公司、西安秦华天然气公司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结算价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冬季补充协议执行。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31日,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供省天然气公司的非居民用气门站结算价格每立方米按1.3元执行。

(二)省内门站价格和各城市销售价格。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31日,省天然气公司供省内各城市燃气企业及直供用户的非居民用气门站结算价格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上浮0.06元。各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同步安排调整,价格涨幅原则上不高于0.05元,相差的0.01元由城市燃气企业承担。

二、省天然气公司供气以外的非居民用气价格

中石油、中石化所属企业供我省其他非居民用气门站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在不违反国家和我省相关价格政策前提下协商确定,价格调整所涉及到的城市燃气企业因上游门站价格上涨增加的成本,可由设区市物价部门在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从严疏导。

三、执行期限

本次价格调整属于临时价格浮动政策,2018年3月31日浮动期结束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仍按《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01号)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2017年11月24日


咸阳市:关于调整我市今冬明春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一、省物价局调整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

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31日,省天然气公司供省内各城市燃气企业及直供用户的非居民用气门站结算价格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上浮0.06元。各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同步安排调整,价格涨幅原则上不高于0.05元,相差的0.01元由城市燃气企业承担。

二、调整我市非居民用气价格

(一)经长输管道供气的咸阳市区及兴平、武功、三原、泾阳、礼泉、乾县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3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35元。

车用天然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1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20元。

(二)通过槽车运送的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含车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同步提高0.05元。

三、执行期限

本次价格调整属于临时价格浮动政策,执行时间为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8年3月31日浮动期结束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仍按《关于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咸发改〔2016〕541号)执行。

咸阳市物价工作办公室

2017年11月25日




固原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冬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启动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浮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范围

2017年冬季,上浮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项目为:工商业用气及其他用气、集中供暖用气、车用天然气。

二、上浮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1、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由现行1.95元/立方米调整为2.15元/立方米。

2、集中供暖用气价格由现行1.8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

3、车用管道供应的天然气批发价格由1.86元/立方米调整为2.06元/立方米;零售价格由2.77元/立方米调整为2.97元/立方米,上下浮动不超过5%。

三、执行时间

上浮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执行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浮动期结束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仍执行《固原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固市价发[2017]28号)文件规定。

固原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9日


关于调整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等燃气管输企业冬季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晋发改商品发[2017]871号

一、省内燃气管输企业冬季天然气门站价格

(一)对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强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朔州京朔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运城有限公司、朔州京平天然气有限公司供各城市冬季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按照与上游气源企业购气合同中签订的价格调整情况等额上调,即:不超过2017年4月至9月日均非居民实际供气量部分,价格上调0.181元/立方米;超出2017年4-9月份日均非居民实际供气量,但不超过2016年11月-2017年3月日均非居民实际供气量部分,价格上调0.2715元/立方米。超过2016年11月-2017年3月气量的新增需求部分,通过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竞拍,交易价格由市场确定,并按不高于现行规定的省内管输企业供各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购销差价支付管输费用。

(二)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三)对省内管输企业单独输送销售的煤层气,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不高于省内规定的省内管输企业各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购销差价支付管输费用。

二、直供燃气热电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

直供燃气热电企业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按照上述管输企业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情况等额上调,具体由供需双方,结合供气品质等实际协商确定。新增需求部分的气量,通过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竞拍,交易价格由市场确定,并按不高于现行规定的省内管输企业供当地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购销差价支付管输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发改委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省内燃气管输企业和各城市燃气企业要密切配合,积极与上游气源企业沟通,确保气源充足供应。省内各供气企业应为气源供应企业核定居民气量提供便利,根据居民用气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居民用气比例,确保居民用气稳定供应。

四、执行时间

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来源:商品价格处


北京发改委:关于2017-2018供暖季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浮动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7]1796号

一、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浮0.16元/立方米(具体价格见附件)。其他时间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7〕1374号)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气类别

价格标准

发电用气

2.57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

2.52

供暖、制冷用气

城六区

2.66

其他区域

2.42

工商业用气

城六区

3.22

其他区域

2.98

注:上表执行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8日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冬季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限价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燃气经营公司:

鉴于目前冬季天然气供应紧张,上游门站价格提高的实际,根据省物价局部署,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1月16日起,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商业用天然气最高限价为3.03元/立方米;

二、车用压缩天然气仍执行最高限价3.88元/立方米;

三、燃气企业之间转供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淄博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15日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冬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长发改价管发[2017]425号

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山西国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管输企业冬季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7]8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你公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2.97元/立方米调整为3.30元/立方米;当冬季非居民天然气上游价格调整时,我委将对销售价格作相应同向调整。供工业用气价格可在不突破上述价格基础上,与工业用气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你公司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做好价格宣传、公示。对在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三、本文件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


宝鸡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

宝市价价发〔2017〕119号

各县区物价局,宝鸡中燃公司及有关企业: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05元,即由现行每立方米2.30元调整为2.35元。

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05元,即由现行每立方米3.12元调整为3.17元。

三、本次价格调整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31日,属于临时价格浮动政策, 2018年3月31日浮动期结束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和车用天然气价格仍按《宝鸡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宝市价价发〔2016〕19号)执行。

宝鸡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25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实行冬季上浮的通知

齐政办规〔201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通过调查、测算,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冬季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医疗机构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公共采暖等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2.98元/立方米(含税价)。

二、港华燃气公司CNG(压缩天然气)、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CNG(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最高供应价格为2.56元/立方米(含税价)。

三、市内有资质的CNG(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最高销售价格为3.96元/立方米(含税价)。

四、上述浮动价格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从2018年4月1日起恢复原价,仍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9号)文件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11月1日起石嘴山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每立方米上调0.2元

受中石油天然气西部销售分公司对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浮和今冬天然气调峰需求的影响,我市启动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对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各类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2元,实施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调峰期结束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恢复现行价格。冬季调峰期间工商业用气及其它用气价格由1.95元/立方米调整为2.15元/立方米。集中供暖用气价格由1.8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车用管道天然气批发价格由1.86元/立方米调整为2.06元/立方米;零售价格由2.77元/立方米调整为2.97元/立方米。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上浮银川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银价发【2017】58号

一、上浮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项目

此次上浮的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项目为工商业用气及其它用气、集中供暖用气、车用天然气。

二、上浮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我市各城市燃气企业可在门站价格上浮的基础上增加的金额顺加到销售(批发)价格当中。具体价格如下:

㈠工商业用气及其它用气价格为:2.15元/立方米。

㈡集中供暖用气价格为:2.01元/立方米。

㈢车用管道供应的天然气批发价格为:2.06元/立方米;零售价格为2.97元/立方米,上下浮动不超过5%。

三、上浮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执行的时间

此次上浮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执行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2018年3月31日。浮动期结束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仍按《银川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银价发[2017]51号)文件执行。

银川市物价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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