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例是收购上市公司子公司少数股权的案例,除了没有做业绩对赌外,没有特殊的安排,正常来讲,收购少数股权确实也无法做业绩对赌。本案例还是存在几点值得关注的地方:
1
、交易对方之一为日本公司,涉及到是否需要商务部门备案的问题,由于《战投管理办法》正在作出修订,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发布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因此是否需要履行商务部的相关程序目前仍应当参考现行有效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如有便利条件的,尽可能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为提高审核效率,商务部审核与证监会审核采取并联审核的安排,但是最终能否执行还需要看商务部审核与证监会审核的结果。
2
、本案例被揪着问的问题是为什么短时间内同一标的采用了不同的评估方法,而且评估价格还有一定的差异。这个案例先用资产法置入关联资产部分,然后用收益法置入非关联股东持有部分,从交易合理性上来讲,确实是合理的。倒是谈不上规避业绩对赌,但是是否进行业绩对赌肯定是方案考虑的重要因素。当标的盈利能力在疫情环境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标的资产法价格与收益法价格差距并不大的情况下,采用资产法不对赌,对大股东来讲肯定是最优选择,但是对上市公司来讲,就存在未来盈利能力的问题。好在疫情得到及时控制,盈利能力逐步恢复,才给予了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定价的依据。虽然价格差异并不是很大,但是会被关注。一般情况下也不建议做这样的操作,有一定的审核风险。
3
、前募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会影响本次交易的配套募集资金的审核。根据非公开发行的要求,募集资金如果投向不是全资的子公司,其他少数股东要么同步增资,要么接受被稀释,因此在控股子公司层面做募投其实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的,比如少数股东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是否愿意被稀释等。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募集资金只能投向标的资产的在建项目,那么标的资产的在建项目其实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在建项目,因此实质上还是给上市公司做募投项目。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包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本次配套融资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为前提条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日本金属持有的保定隆达
25%
股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北京迈创持有的保定隆达
10.96%
股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保定安盛持有的保定隆达
3.83%
股权。
保定隆达全部股权评估值为
79,800.00
万元,经协商,交易双方确定保定隆达
39.79%
股权作价
31,050.45
万元。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为
14.52
元
/
股,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
80%
(即
12.90
元
/
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董事会召开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需向交易对方合计发行股份
21,384,605
股。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31,000.00
万元,且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亦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本次配套融资所募集资金将用于如下方面:
二、方案看点
1
、本次交易不涉及盈利承诺及补偿
前次交易完成后,四通新材间接获得保定隆达控制权。新河北合金直接持有保定隆达
60.21%
股权,拥有保定隆达的控股权,通过董事会控制重大决策,通过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以及中层管理人员任命、采购和销售业务、基础性技术研发、对外融资、日常管理等方面控制保定隆达日常经营。本次交易对方对保定隆达仅具有重大影响,不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而且与四通新材及其实际控制人臧氏家族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四通新材控制权变更。基于权责对等和市场化的原则,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自主协商未设置业绩承诺和补偿。
2
、两次交易均未设置业绩承诺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中
“1-2
业绩补偿及奖励
”
的规定:
“1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关联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2
、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考虑到新冠疫情对标的公司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前次交易双方采用了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交易对价的参考。为更好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前次交易对方天津合金和河北合金考虑到当时以下不确定性因素,
在资产基础法评估值的基础上,给予四通新材
85.29%
的折价
,最终交易对价确定为
105,000
万元,较资产基础法评估值减少
18,100
万元:由于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基准日在新冠疫情之前,疫情爆发之后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到一定影响,新冠疫情尚未结束,对标的公司短期甚至长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难以准确估测;标的公司存在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况,经营资产存在一定权属瑕疵;评估机构对专利采取了利润分成法进行评估;本次交易对方并未做业绩承诺,选择低于评估价值的交易对价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标的公司未来业绩波动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3
、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向日本金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假设配套融资定价基准日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相同),日本金属将持有上市公司
2.16%
股份。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15
修正)(以下简称
“
《战投管理办法》
”
)的规定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本次交易的外国投资者日本金属对上市公司投资需要获得商务部同意。
根据
2014
年
10
月
24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规定,
“
发展改革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和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
”“
涉及并联审批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在取得相关部委核准前,不得实施。
”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商务部的外国投资者投资审核程序不构成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予以注册的障碍,仅影响本次交易的实施。
本次交易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领域。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中间合金新材料、铝合金结构材料及铝合金车轮相关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投资或限制投资的领域。本次交易中日本金属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不会导致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投资或限制投资的领域。
经对比《战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条件,日本金属符合外资准入规定的条件:
本次交易方案在未获得商务部同意和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前不会实施。本次交易能否获得商务部同意和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以及具体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
、新冠疫情对前次交易评估方法选择的影响
2020
年
3-5
月为前次交易各中介服务机构远程尽调和现场尽调期间,当时标的公司下游市场情况和生产经营恢复时间尚短,对于预测未来销售不确定性较大。此外,
6
月
11
日北京新发地市场出现局部疫情,评估报告日为
2020
年
6
月
15
日,在尽调工作期间及报告出具日,全国疫情尚未完全得到控制,考虑到疫情对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的不确定性影响,标的公司恢复时间较短,多地局部仍不时有散发病例,根据谨慎性原则,故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前次交易评估,在用收益法对未来
5
年业绩进行预测时已对疫情的影响酌情进行了考虑,疫情影响未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前次交易仍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假设前提。截至评估报告日
2020
年
6
月
15
日,全国疫情尚未完全得到控制,考虑到疫情对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的不确定性影响,同时恢复时间较短,前次交易未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新天津合金和新河北合金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合计为
123,100.78
万元;考虑到疫情对前次标的公司的影响、交易对方未做业绩承诺、标的公司部分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经交易各方协商,前次交易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05,000.00
万元;前次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为臧氏家族)针对前次交易价格给予上市公司
18,100.78
万元的折让,即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交易对方以经审计净资产值
103,178.39
万元溢价
1.77%
的交易价格将所持新天津合金
100%
股权和新河北合金
100%
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前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
、不存在刻意选择评估方法规避业绩承诺
前次交易评估结果采用资产基础法,而本次交易评估结果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采用方法的变更受以下因素综合影响所致:
1
)前次交易和本次交易的时间不同,疫情影响的判断基础不同
2020
年一季度新冠疫情突然爆发给前次交易收益法评估带来不确定性影响,
2020
年
3-5
月为前次交易各中介服务机构远程尽调和现场尽调期间,截至前次交易评估报告日
2020
年
6
月
15
日,标的公司下游市场情况和生产经营恢复时间尚短,根据谨慎性原则,故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2020
年二季度以来新冠疫情得到逐步控制,企业复工复产,社会经济秩序得到恢复,物流运输、人员流动恢复正常。从
2020
年
4
月开始至本次交易评估报告出具日
2020
年
9
月
14
日,标的公司
2020
年
4-9
月产销量已全面恢复且优于
2019
年同期水平,到
2020
年
9
月,保定隆达已正常运行将近半年,新冠疫情对保定隆达负面影响基本消除。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再生铸造铝合金生产,技术实力雄厚,生产基地分布在河北保定、广东清远、吉林长春、山东烟台等地,与长城汽车、广州本田、东风日产、一汽及等国内知名汽车制造商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粘合度较高,在行业内竞争能力较强,盈利能力稳定,未来年度收益能可靠预测,收益法更能反映该企业的企业价值,故本次交易评估采取收益法的评估结论。
2
)前次交易和本次交易的性质及交易对方不同
前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收益法评估结果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差异率为
0.65%
,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小。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臧氏家族考虑到新冠疫情对标的资产的不利影响以及未出具业绩承诺等因素的影响,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123,100.78
万元的基础上,给予上市公司交易价格
18,100.78
万元的折让,最终前次交易价格确定为
105,000.00
万元,较前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净资产账面价值溢价
1.77%
。前次交易系臧氏家族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帮助上市公司完善产业链布局的重要举措。臧氏家族同时持有四通新材
76.76%
股权,四通新材以接近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交易价格购入标的股权,更有利于保护四通新材的利益,也契合臧氏家族的利益诉求,具有商业合理性。
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收益法评估结果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差异率为
12.40%
,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具有一定差异,主要是由于保定隆达及其下属子公司顺平隆达和长春隆达租赁厂房进行生产,其经营性资产中无厂房、土地,造成资产基础法增值率较低;保定隆达主要以废铝生产铸造铝合金,由于废铝采购价格较低,保定隆达铸造铝合金毛利率较高,相应收益法增值率相对较高;因此,保定隆达收益法评估值比资产基础法增加较多。
本次交易对方日本金属、北京迈创和保定安盛为上市公司非关联方,其要求按照市场价格作为交易价格出售其所持保定隆达少数股权具有商业合理性,因此,日本金属、北京迈创和保定安盛要求本次交易按照收益法评估值确定交易价格。
此外,通过查阅近年来类似重组案例,在未来收益能够可靠预测且标的公司不具备重资产等适用资产基础法特征的前提下,类似案例多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前次交易和本次交易均不存在通过选择资产评估方法规避业绩承诺的情形。
三、审核关注问题
1
、一轮反馈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
1
)标的资产收益法评估中是否包含本次募投项目收益,如是,结合募投项目预测收益在标的资产预测收益中的占比情况,量化分析募投项目对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影响,及本次收益法评估中包含募投项目收益的合理性;如否,请结合募投项目单独核算的可行性,补充披露预测期内募投项目收益与标的资产预测收益的具体区分方法,并结合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情况、未来年度销量预测情况、现有产能设备的成新率及最大负荷情况等,披露预测期内标的资产预测销售数量与其现有产能水平的匹配性。
2020
年
7
月,上市公司完成以现金方式收购实际控制人臧氏家族持有的天津新立中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新立中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交易(以下简称
“
前次交易
”
),实现对标的公司的间接控股。前次交易中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标的资产
100%
股权评估值为
65,627.01
万元;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标的资产
100%
股权评估值为
79,800
万元。本次及前次交易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均未设置业绩承诺条款与补偿安排。上市公司称,前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主要原因为:前次交易评估报告出具日(
2020
年
6
月
15
日)前后北京新发地市场出现局部疫情,考虑到疫情对标的资产经营情况的不确定性影响较大,故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本次交易中,因评估报告出具日(
2020
年
9
月
14
日)前疫情已持续好转,疫情因素已基本消除,故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定价依据。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
1
)结合标的资产业务运营所在地受疫情影响情况等,披露前次交易中,疫情影响是否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导致前次交易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假设前提;(
2
)结合疫情的最新进展、标的资产的业务运营改善情况等,披露影响收益法评估假设的风险因素是否已真正消除,本次交易是否确实具备使用收益法评估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刻意选择评估方法规避业绩承诺的情形;(
3
)结合本次交易的评估定价、本次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等,披露两次交易均未设置业绩补偿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请上市公司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次重组及上市公司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2
、二轮反馈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非公开发行
4,872.52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5.16
亿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到账。
2020
年
1
月,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将原项目
“
年产
400
万只轻量化铸旋铝合金车轮和
100
万套汽车高强铝悬挂零部件项目
”
变更为
“
年产
140
万只轻量化铸旋铝合金车轮和
100
万套汽车高强铝悬挂零部件项目
”
和
“
年产
260
万只轻量化铸旋铝合金车轮项目
”
。其中,
“
年产
260
万只轻量化铸旋铝合金车轮项目
”
由新增加的实施主体
New Thai Wheel Manufacturing Co.,Ltd.
(以下简称
“
新泰车轮
”
)实施。
2020
年
7
月
7
日,新泰车轮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5,246.53
万元。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1
)上述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条的规定,是否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如是,是否有明确的纠正或整改措施;(
2
)前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效益实现是否符合预期。
请上市公司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次重组及上市公司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3
、审核中心落实函
2020
年
7
月,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实际控制人臧氏家族持有的天津新立中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新立中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00%
股权(以下简称
“
前次交易
”
),实现对标的资产的间接控股。前次交易选取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结果,评估增值率为
19.31%
,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评估值差异率为
0.65%
;本次交易选取收益法作为评估结果,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评估值差异率为
12.40%
,评估增值率为
31.89%
。本次及前次交易均未设置业绩承诺条款与补偿安排。
请上市公司进一步补充说明:(
1
)说明短时间内上市公司收购的同一标的资产评估作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
)说明两次交易对相同标的选取不同评估方法、均未设置业绩承诺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是否存在通过选择不同评估方法来规避业绩补偿的情形。
4
、注册环节落实函
1.
关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核准手续。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之一日本金属株式会社为外国投资者,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其发行
13,435,917
股,交易完成后其将持有上市公司
2.16%
股份。
补充披露本次重组是否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外资准入相关规定,如是,请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外资准入规定的条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对本次重组的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