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逐条解读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民法典》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进行了更新,并陆续颁布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释。近日颁布并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做出的一项重要的一般性司法解释。该《解释》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法律条文具有强关联性,也涉及对《民法典》总则编和婚姻家庭编相关条文的解释。该《解释》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侵害监护关系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支付损害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用人单位(个人劳务接受者)和承揽人相关的责任认定与承担、产品责任案件的损害赔偿范围、机动车事故责任、危险动物饲养者的侵权责任、与高空抛物(坠物)相关的物业管理人责任等。张新宝教授作为侵权法领域的权威学者将为大家逐条详解。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信息法中心主任。著名民法学家和数字法学专家,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侵权责任编总召集人。曾获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等荣誉称号,并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科研成果先后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团中央第三届全国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等。在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出版学术专著二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百余篇。在“平安人大”微信公众号菜单栏的“人大通”自行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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