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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随团旅游遭遇伤亡,旅行社承担责任的裁判规则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28 12:50

正文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导读:又到“五一”小长假,踏青旅游迎来旺季,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跟团出游。与普通旅游团相比,“老年团”发生人身损害的可能性更大,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也更高。本期法信小编搜集整理了近年来老年人在随团旅游中遭遇伤亡的典型案例,据此提炼法院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1.会游泳老人随团旅游意外溺亡,旅行社未及时发现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严金蕙、陈琛权与宏达(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钓鱼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港吉国际旅行社分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行社对于老年旅游者在旅游活动的安排、照料、应急处置上应当较青年旅游者更周全些,在安全事项的落实上更人性化些,以减低风险发生的几率。会游泳且对自身水性了解的老人随团旅游意外溺亡,旅行社未及时发现事故发生,仓促查询,表明履约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号:(2016)沪0105民初20380号

来源:上海法院网  2017-1-23


2.旅游公司在天气条件恶劣时未尽告知警示义务,致年过八十老人登山死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管伯英等与杭州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事宜,向其作出明确的告知和警示,并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危害的发生;如其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亡的,应当赔偿游客相关损失。旅游公司明知游客是年逾八十的老年人,在适逢台风影响的恶劣气候条件下,组织其步行登山,导致老人摔伤死亡的,旅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号:(2007)杭民三初字第348号;(2008)浙民一终字第200号

来源:《浙江省案例指导》2009年第1期(总第9期)


3.老年游客隐瞒真实年龄漂流受伤漂流公司不能免责——张某诉武夷山某漂流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旅游企业在从事旅游服务经营活动时,首先考虑的应是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次才是如何让游客尽兴。游客则应当服从旅游企业管理人员的指挥、安排,不隐瞒自身在生理、身体上的缺陷。老年游客隐瞒真实年龄漂流,游客和旅游企业双方均有过错的,应由旅游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游客承担次要责任。

来源:福建法院网 2009-04-30


4.旅行社未履行路线变更、安全防范等告知义务,未依约安排随团医生,致使加大老年人死亡风险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娄底市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谢江玲、余勇、余斌、谢园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由于老年人的特殊性,旅行社应将确保老年游客的安全作为第一要务,应安排科学安全的线路及活动项目计划,根据情况配备具有一定医护常识和知晓基本急救技能的专业人士随团,并携带常用药品。旅游服务经营者需要在事前制定完备的预防和应急机制,在旅游过程中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和救助义务。旅行社未提前告知变更旅行线路,在旅行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安全警示告知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合格的医生提供全程保健医疗服务,在老年人身体不适时未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加大了死亡风险的,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号:(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104号;(2015)娄中民三终字第34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5-8-31


5.因第三人侵害行为致老年游客随身财物受损的,旅行社未尽充分安全提示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孟宪岐、宋丽明诉中国铁道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老年游客随身财物丢失,旅行社明知当地治安状况欠佳但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义务,使游客对于防范外来侵害的警惕性降低,使得财务被第三人窃取的,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12)京铁中民终字第6号

来源:《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6.游客旅途受伤选择合同责任的,旅游公司不能以老年人的普通体症减轻其自身的违约责任——冯荣茵与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旅游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行为,当事人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老年游客旅途乘车因司机没有采取必要减速措施,致使车辆发生剧烈颠簸,从座位上弹起跌落而受伤,其选择合同责任的,不以过错为要件,旅游公司不能以老年人患有“骨质疏松症”要求减轻其自身的违约责任。 

案号:(2013)杭下民初字第463号;(2013)浙杭民终字第3236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4-6-19


7.旅游经营者以75岁以上老人保险公司不予办理人身意外险种主张免责,应承担已释明的举证责任——张志平等诉中山国际旅行社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经营者负有保障游客旅行游览安全之合同法上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其不得用游客自付保费、代为投保的方式转嫁自身之法定义务,其以下位法规未有尽述而提出的不符合合同法及相关下位法规精神的抗辩亦属无效,旅游者人身意外保险属于其法定义务的商业化解方式,不论其是否考虑及怎样安排,游客在旅游中因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害其均应依法赔偿。旅游经营者以75岁以上老人保险公司不予办理人身意外险种主张免责的,应承担已经释明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09)鼓民一初字第959号;(2010)宁民终字第1888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辑(总第13辑)



法信第464期

内容编辑:纳纳

版式编辑:哆啦A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