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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主将车辆出借给他人驾驶,车主存在过错须承担法律责任(获选案例)

江西民事审判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1-31 11:01

正文

车主将车辆出借给他人驾驶,车主存在过错须承担法律责任——邹某香与朱某、付某文、某财保公司宜春分公司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6日凌晨,朱某与付某文等人在萍乡市安源区某酒吧喝酒。3时53分左右,朱某驾驶付某文所有的小车从酒吧前往安源区文化路步行街,途经跃进路某路段人行横道时,与从右往左通过人行横道的邹某香发生碰撞,导致邹某香重伤二级。邹某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朱某、付某文、某财保公司宜春分公司等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88,648.19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付某文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虽并非其驾驶车辆肇事,但其事前将车辆借给朱某驾驶,并与朱某一起饮酒,在明知朱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不制止不劝阻朱某驾驶其车辆,与其同乘并放任朱某驾驶,最终酿成一人重伤的事故,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责任比例,根据案情以及朱某与付某文的过错程度,确定按六四比例划分,即由朱某承担受害人损失60%的民事赔偿责任,付某文承担本案受害人损失4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某财保公司宜春分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邹某香 198,000 元;朱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香各项经济损失169,568.91元;付某文赔偿215,579.28 元。付某文对此不服,提起上诉,提出其出借车辆没有过错,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过重。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付某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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