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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语境论解释方法对专利保护边界的影响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8-08 11:31

正文

权利要求语境论解释方法对专利保护边界的影响


作者: 刘俊清  兰台知产团队律师


导读

专利权保护边界的划分,最关键是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目前有两种观点即语境论和时机论。然而,不同的解释规则,导致裁判结果大相径庭。但是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必须要依据相关规则“精细作业”。否则,必然会导致权利人或相对人的利益受损,也会使得整个专利制度因缺乏可预期性,而对技术的发展产生阻碍。那么何种解释方法才能做到最佳的平衡,下文将为您解读。


专利权保护边界的划分,最关键是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然而,不同的解释规则,导致裁判结果大相径庭。

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目前有两种观点即语境论和时机论。语境论与时机论的区别在于,解释权利要求时说明书的顺位不同。语境论将理解、使用说明书中的定义置于权利要求解释的第一顺位,只有说明书中未做解释且无法推导出唯一结论时,才会引入本领域通常的解释。


而时机解释则将说明书的参考置于权利要求解释的末端,首先以本领域通常的理解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只有权利要求不清楚、没有明确含义时,才能将说明书的记载作为权利要求解释的参考。


适用语境论还是时机论,往往会导致划定的权利要求边界大不相同,会从根本上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


2009年,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条可以看作是对语境论的明确确认。


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该条规定以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且不需要具备前提。


问题在于,司法实践确立语境的原因,以及运用语境论所要关注的问题,仍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确立语境论解释的制度根源

就专利制度而言,权利要求的文本是专利权向社会提供技术贡献的文本。


专利制度的一个根本目的在于,给予做出技术贡献的申请人以保护,从而激励人们做出更多的技术贡献,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技术的贡献度与专利权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对等性:有技术贡献,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有多大的技术贡献才有可能获得多大的专利权。因此,技术贡献视角下的专利权划界更能体现专利的实质,更加注重技术的内容、范围和创造性高度。


语境论的解释方法更贴近于体现发明人主观上所要求获得的保护范围,而非仅从字面上客观表示出的范围,是通过技术贡献的视角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从而避免确有技术贡献的发明创造因明显文字错误,而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缩减或无效。如果权利要求的记载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能够认识到该错误的存在,并且能够确定唯一的正确理解,那么应当根据修正后的理解来确定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


应当说,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当中,失误总是难以被完全避免的。尤其对于我国,专利的申请量增长飞速,申请人或是专利代理人的水平也有待提升。如果对权利要求的撰写过于严苛,必然会导致过多的有价值的专利,因为种种客观上的笔误,或者撰写上的小瑕疵,被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


基于这种现状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2012〕15号文件中表示:充分考虑专利文件撰写的客观局限,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内,尽可能保证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实现专利申请人所获得的权利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最大限度地提升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除此之外,时机论也容易割裂了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关联。权利要求的作用在于对说明书进行概括和总结,权利要求脱胎于说明书,与说明书具有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仅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往往难以正确理解权利要求及其用语的含义。因此,将权利要求置于说明书的语境下,才能最为准确的理解发明人的构思,更为准确的确定权利要求真正表达的技术方案。


语境论解释方法中的审查档案理解

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语境论解释方法,强调了审查档案优先于字典、词典、百科全书、技术手册、技术专著等外部证据的解释效力。然而,在侵权程序与无效程序中,审查档案所展现出的作用却并不一致。


整个专利答复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就专利权的范围“讨价还价”的过程。申请人提交一份涵盖较大范围的申请文件,而后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在专利权的边界上进行适度的退让。这种退让既体现在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也体现在对于权利要求的限缩解释。这种对于权利要求的限缩性解释,虽让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书当中,但是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侵权程序中,审查档案与权利要求具有同等的划界地位。


而在确权案件中,对于审查档案的理解却大不相同。在精工爱普生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墨盒案)中,对半导体存储装置与存储装置两者是否是一回事的认定大相径庭。权利人曾在审查过程中将半导体存储装置与存储装置解释为相同的概念。而最高院却排除了权利人曾经作出两者是一回事的自认的事实,认为存储装置不等于半导体存储装置,存储装置是半导体存储装置的上位概念。最高院的判决实际上扩大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侵权与确权程序中对于审查档案认可尺度的不一,导致语境论的解释规则缺乏一致性。实际上,审查档案所记载的内容,是权利要求十分重要的语境,不仅记载了申请人对相关术语的定义,还记载了申请人对专利权的近一步细致划界。因此,无论是在侵权还是在确权程序中,审查档案都应当具有优先于外部证据、仅次于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效力。


语境论解释方法中技术问题的理解

语境论的解释方法,另外一个关键点在于,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说明书对发明目的的描述。这里的发明目的即可以是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发明目的,也可以根据对比文件,从说明书的记载当中重新推导出的发明目的。


在侵权案件当中,应当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发明目的,解释权利要求为实现这一发明目的,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应有之含义。然后根据该含义与被控侵权产品之间进行对比,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如果脱离发明目的,仅对权利要求进行字面的解释,则有可能会扩大权利要求应有的保护范围,使权利人获得与其贡献不对称的利益。


在确权案件当中,同样需要通过发明目的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来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如果相对对比文件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解决技术问题,也即对与发明目的没有影响。那么该技术特征的存在并不会使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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