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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灵通服务客户「科艺隆」「华夏未来」入选—— 天津高法典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

东灵通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10-27 17:28

正文


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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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央广网天津10月26日消息 10月2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三年来天津市法院审理的30个典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其中多个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东灵通服务客户「华夏未来基金会」成功维权


关键词设置打“擦边球” 百度吃了“哑巴亏


东灵通服务客户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华夏未来基金会)为“华夏未来及图”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将百度推广服务业务授权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经营,百度在线公司授权天津市企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商公司)为百度推广服务的天津总代理。企商公司与天津市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菲公司)建立了推广服务关系。蓝菲公司在使用百度竞价推广其网站“www.lanfei888.com”时,将“华夏未来”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使用“华夏未来-蓝菲-天津专业舞蹈培训学校www.lanfei888.com”为搜索条目,相关描述性文字内容为蓝菲华夏未来、天津舞蹈权威培训机构等。华夏未来基金会称百度网讯公司等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请求:确认蓝菲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等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蓝菲公司使用“华夏未来”作为链接到蓝菲公司网站的关键词,并使用含有“华夏未来”的标题及描述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在进入蓝菲公司的网站前,对蓝菲公司的链接产生误认,误认为该链接指向的网站、及网站提供的舞蹈培训服务与华夏未来基金会有关,侵害了华夏未来基金会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企商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在本案中已经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对蓝菲公司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不知情,未直接侵害华夏未来基金会的涉案商标权,也不应对蓝菲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判决蓝菲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华夏未来基金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企商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百度竞价这一商业模式日益蓬勃发展的趋势下,涉及推广用户及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责任认定的新类型案件。此类案件的焦点是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其中的关键是对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等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其并非对所有链接的网络信息负有审查义务,但其应当采取一些过滤技术防止侵权信息的传播,或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信息及时进行删除。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则因违反对他人合法权益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如果权利人已就其商标权对百度网讯公司等作出声明,这种情况下,百度网讯公司等的注意义务还应包含主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侵权的发生。该案生效判决按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详细分析了推广用户的商标侵权责任,并详细阐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时“过错”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在竞价排名模式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合理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本案的审理,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同时对于网络推广这种商业模式的合法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指引。


东灵通服务客户「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功维权

①科艺隆商标

②Keyilong商标


“李鬼”公司多重仿冒 判赔10万元

  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9日,从事家居装饰装修行业。其于2005年10月20日注册域名“keyilong.com”,并先后委托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不同类别上取得多个“科艺隆”、“keyilong”注册商标,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科艺隆”品牌亦于2013年获得“天津市著名商标”称号。天津科艺隆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4日,主要从事地板销售业务,其经案外人双星板厂授权使用(第9683901号)注册商标。科艺隆科技公司销售的地板背面印有“科艺隆”字样,地板外包装标有“科艺隆”及“www.keyilon.com”字样。涉案“科艺隆”牌地板为双星板厂生产。另,科艺隆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明珠于2014年2月19日注册成立天津市科麦隆地板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实木地板、复合地板零售批发。“keyilon.com”域名的注册所有人为天津市科麦隆地板商行,注册日期为2014年3月25日。科艺隆装饰公司认为科艺隆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科艺隆科技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销售和宣传中使用“科艺隆”的行为侵害了科艺隆装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科艺隆科技公司将“科艺隆”字样作为企业字号及使用www.keyilon.com域名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科艺隆装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科艺隆科技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科艺隆”字号,消除影响,停止使用“keyilon.com”域名并赔偿科艺隆装饰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多项权利、多重仿冒行为的典型案件。案件所涉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注册使用的行为定性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的认识及法律适用有时并不统一。首先,科艺隆科技公司虽抗辩主张其所销售“科艺隆”牌地板中使用的是经核准注册并通过合法授权取得的商标,但根据被控侵权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可以看出,科艺隆科技公司在地板销售和宣传过程中并未规范使用其经授权取得的商标,而是将其中的“科艺隆”文字部分拆分并突出使用,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符合商标侵权案件的受理条件,并依法认定科艺隆科技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其次,对于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中的特定部分注册为域名并加以利用这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交叉的情形,生效判决充分考虑了两法各自的理念、原则和具体规定,并结合科艺隆科技公司虽通过被控侵权域名所链接网站进行宣传并将域名使用在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但并不存在通过该域名进行商品交易行为的事实,认定科艺隆科技公司的行为并不属于商标侵权但构成对科艺隆装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审理,对类似案件在全面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澄清模糊认识方面存在较强的实践意义。

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