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昌彬没有轻易站队迟到的正义是正义,或不是正义,而是给出了多个判断的路径。
他在论证中非常聪明地用到了「语义定义」的方法:
「是」一词,在中文中的定义比较多。
「是」在中文中有一个意项为「存在」。而文中涉及的前后两个「正义」不管其确切的定义是什么,我们都可以把他们认定为是一个名词实体S, 此时,「迟到的正义」就是「S」多了一个属性「迟到」,而其本质不变。
因此,题目变为了:当「S」迟到的时候,「S」是否存在?显然,「S」存在,即名词「正义」,虽然迟到了,依然还是名词「正义」。
可是如果只对辩题做语义学上的辨析,那么
语言修辞便成为了讨论的目的,而不是工具
。
这里不从语义上讨论这个议题。因为我们都是从具体事件出发,然后问出这样的问题。
我们强调的是,这个「事件」的过程以及处理的结果,而不是抛开事件,从语义上来告诉大家: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
换句话说,这个角度不是大家(至少我)希望的那个角度。
我觉得「迟到的正义还是不是正义」这个话题,更进一步的讨论是「迟到的正义」到底有没有意义。
尤其是对于类似的抽象议题的讨论,如果没有相通的现实经验为抓手,那么讨论便成了空对空的空谈。
我们在讨论中以今年 6 月被报道的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为案例。
在这个例子中,一具尸体今年被挖出来,带出来一件命案,这件命案发生在 15 年前,凶手在 15 年后,才得到应有的惩罚。
这一案件将大家的讨论焦点放到了法律执行上,并进一步厘清了「正义」的内涵和外延。
对辩题的讨论,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来回辨析中,得到了提升:
首先,我们来为「正义」下定义,正义是大众所理解的公平公正,罪有应得,结果应然,大家同意吗?
我不同意。结果是一方面,但过程也要做到公平公正。可以理解为所走的流程也是遵纪守法的,没有违规操作吧。
A 杀了 B,结果法院判 C 为杀人犯,过了几年后,才翻案,证明 A 才是凶手。在这个例子中,如果按照法律流程走了,但因为技术手段没能获得足够的线索,从而错判,这个程序上仍然是正义的。存在这种程序正义,但结果不正义的情况。
当无法按照程序的要求拿出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的时候,是否真的能保证「知道」一个人有罪呢?这其实是非常主观的,有不少出错的风险,这才是为什么我们非常强调程序正义。
至此,讨论已经朝着我们所期待的
正义的社会影响
方面前进了。对于「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同学们各持己见。
我觉得迟到的正义是否还是正义,要分情况讨论:
迟到的正义对于因为「迟到」而晚得到正义的对象来说不是正义,对于未经历/快要遭受非正义事件的对象来说是正义。「迟到的」意味着时间段上的不一致和含义的不一致,最后的正义是经过时间重新赋予的。迟到是有代价的,这个代价造成个体与家庭的强烈打击是弥补不了的。对于未经历/快要遭受非正义事件的对象来说是正义。比如一些家长本想送孩子去「豫章书院」,得知内幕后大大改变想法。
当我们指责「正义」姗姗来迟时,我们忽视了一个事实:司法人员是要依据证据办案的普通人。任何案件,都可能出现足以推翻原有判决的新证据。倘若,某案件每十年出现一个新证据,那终极「正义」将存在于永恒的未来——我们要的是当下的正义,而当下的正义依据需要当下的证据和正确的程序实现保障。以「程序正义」作为保证的判决,即使没有实现「终极正义」,依然通过对时效性的保障,确保了司法判决在任何时候都给社会提供一个道德伦理的确定性。这个确定性就是社会层面的伸张「正义」。
迟到的正义是真相或者补偿但不是正义。
不正义的行为导致「迟到」的发生,这意味着在这之后的修正和补偿已经无法挽救它本身的非正义性。对于蒙冤入狱的人而言他失去了和家人共处的时候,对于那些案件本身受害者而言,迟到的正义是对他们的二次伤害,因为在被犯罪者伤害之后,他们需要忍受威胁去伸张迟到的正义。如果这些补救行为也是正义的话,那么我们不用努力修改落后的法律,因为正义总会来的。
如果每一个人都这样想的话,法律不会进步,正义不是迟到而是缺席。
在讨论某个抽象的话题时,举例能够让人更好地理解的自己的观点,同时也因能够让他人针对该例子做出回应,使得讨论更加集中。
吴玉娥与谢辉给我们做了一个很好地示范。
正义不是永恒不变的。迟到的正义,当然是正义。
迟到,意味着没有在适当的时机出现,迟到的正义意味着在适当的时间正义和公平得不到彰显。这很有可能是客观因素导致。
比如:技术或者历史的局限性导致的误判。比如:50 年前,A 被杀,由于 DNA 技术有限,在当时的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B 被认定凶手,判死刑。在 50 年后今天,机缘巧合真凶 C 落网。正义看似的确迟到,因为某些伤害已经造成。但是,客观因素下只要 50 年前当时的证据链完整,在特定的时间维护了绝大多数人心中的正义,这就是正义的。50 年后真凶落网,更是正义的, 这是对死者 A ,无辜者 B 以及社会的再一次正义的交代。
因此,在特定的时间段,合乎法律或者更加高尚一点合乎人性中的美德的,就是正义。如果放到案件中,不可否认它的局限性,我们只能期待局限性越来越小, 错误率越来越小, 这就是人们为什么还在追求迟到的正义依然是正义,因为迟到的正义是「更加正义」。
首先在这个案件中无论是对谁(包括 C),实体正义就是 C 因为杀了 A,C 要受到法律的制裁。50 年前,由于客观原因,「证据充分」法院给 B 判死刑,那也只是大多数人主观上认为结果符合实体正义(实际上是背离实体正义)。50 年后,翻案了,说明 50 年前是在证据不充分的条件下判决了 B 死刑,这是程序不正义。此时迟到的正义,出现了程序不正义,那这种正义算正义吗?(实体正义是正义的归宿, 正义不需要去考虑对象。)
同时满足程序正义和结果符合实体正义,即整个过程和结果都是公平公正的,这才是正义。
迟到的正义,在其程序过程中出现了不公正,它只是最后非及时的结果符合实体正义。因此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举例子:某人因「证据确凿」被关进牢里,十年后被平反。最后国家只能以金钱赔偿。
这是迟到的正义,但这是正义吗?被冤枉关押十年。真的正义是他不应该被关进牢里。金钱赔偿只是无奈的一种补救措施,与正义无关。
虽然李桂英并没有直接提到上述例子,但其对该话题的切入点与两名同学不谋而合。
1. 虽然有时间上的延迟,行为的结果仍是正向的。冤假错案得以沉冤昭雪让人们对社会制度的完善抱以积极期待的态度(呼格吉勒图冤案和章莹颖案等)。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是用事实证据说话,当时的技术条件不允许导致了结果的不正义,程序正义不见得就能带来结果正义,如果结果不正义是既定事实,那迟到的正义反而让人们看到了法律带给人类的福祉和利好。
因为以一个冤假错案为案例,所以大家的讨论聚焦于法律和法律执行的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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