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Gracie Zhou是诺亚财富法务部的副总监,主要负责美国上市合规,跨境投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项目。在加入诺亚之前,Gracie曾在美国纽约的一家证券律所工作。
作为基金投资法务,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几大方面:参与尽职调查,设计交易架构,进行交易谈判,投资文件起草,交割以及一些投后管理的工作外,还会有很多机会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立项和投决会,需要在立项和投决会上发表法律意见以及提示法律风险。因此,基金法务此时对商业决策的价值就体现出来。然而,如果仅仅是纠结于项目本身的合规性,而不从商业的角度出发和为基金利益最大化考虑,这就无法体现法务区别于律师的优势。因此,要当一个好的基金投资法务,既需要从法律和合规方面对商务团队进行提示,也要从商业的角度考虑是否有灵活变通的方式投资以及运行业务,而不是一味”say no”。以下是从尽职调查中需要关注的重点以及商业中思考的角度进行阐述,以及如何将两者结合的一些思考。
由于许多被投的公司都是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因此会存在很多先把业务开展起来而不重视合规的情况。
譬如,我们在考察一些金融科技公司的时候,都会有客服中心或呼叫中心,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呼叫中心的业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信息服务业务类的资质。而且这个资质分地区和全国性。然而,很多初创企业都在没有取得该证的情况下而大量发展呼叫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提示投资团队后续监管关注该业务存在没有取得资质的情况。
又譬如在一些不良资产处置的这个行业,不少公司会对不良资产进行承接和催收,在催回后再向原债权人偿付。有些公司在开展这个业务是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的,如果上游的资金端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就会违反《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仅仅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批量受让金融企业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包,即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以上,取得银监会合法的金融许可证(即AMC牌照)公司。由于AMC牌照非常少,所以大量的不良资产处置或催收公司在没有取得该证的情况下展业,存在一定的无证经营的风险。
在开展尽调的过程当中,发现实际操作往往存在各种的权利瑕疵。我们考察了一些汽车金融公司,关注到汽车金融公司在做售后回租业务,在向承租人买回汽车后,并不会将车辆登记证的所有权人更改为该公司的名字,而仍然保留承租人的名字。公司作为出租人只会登记为抵押权人。这个存在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公司作为汽车的所有权人没有在车辆登记证上登记名字。第二是作为汽车的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实际为同一人。虽然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仅仅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但是从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在受让汽车的时候,只会获悉抵押权人的存在,而不知道真正的所有权人已经发生改变。因此这样的所有权存在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瑕疵。
由于在A股上市比较困难,大部分金融公司现在都是搭建红筹架构,希望将来在香港或者美国上市,而在搭建该架构当中,创始人是否有做37号文登记是一个重点关注问题。另外,这些公司往往会进行对外投资,是否有齐全的ODI登记和备案,也是另外一个关注的重点。我们在考察一家的公司的时候,就发现其并购一家海外子公司的时候,并没有做ODI登记,而是在通过境内资金交付,境外董事会批准的方式进行并购。而在现实中,补做ODI登记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我们重点提示业务部门相关的合规风险。
在参与投决的过程中,除了应该提示的合规风险外,也应当关注企业的商业价值,例如企业成长性,商业模式的盈利,估值是否合理等问题。因为从投资委员的角度出发,往往是综合考虑各方面而得出投资的决定。
跟十几年前互联网刚刚兴起的情形不一样,现在同类型的互联网公司大量存在。譬如在线消费贷款,在线手机租赁,汽车金融等等公司都呈现多家鼎立的现象。在判断是否投资的时候,首先需要考虑是否有行业壁垒。譬如从上市公司孵化的公司,就有依赖母公司的优势;和各大银行合作关系良好而能取得银行客户信息的公司,就存在银行合作优势,等等。当然,有一些公司天然存在竞争优势,譬如我们见过一个有者庞大的风控能力和运营能力的团队的公司,做客户的风控模型非常的完善,这样就是该公司的行业壁垒。总之,作为初创公司,存在行业壁垒是领先其他同类型公司的关键。对于这种类型的公司,在遇到业务合规性问题,或者一些资质缺失的时候,可能需要问的问题就是,这类的风险是否可以在后期进行规避,或者有其他方式解决。
我们在投资了一部分公司后,在这些公司开放后续融资时,我们会关注之前的商业计划的执行程度,以及财务状况是否如之前投资的预期。有一家我们在天使轮投资的公司,在B轮的时候业务的运转并没有达到我们的期望,运营的能力,风控的能力也没有相应的建立,而是停留在前一轮的孵化模式中。对于财务状况,当初我们投资的时候预计公司全年会盈亏平衡,到B轮的时候公司也仅仅是刚刚达到预期,并没有做的更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决会对跟投往往会非常谨慎。
初创型的互联网公司一般用PE估值,然而,在衡量估值的时候,往往考虑多方面,包括:同类公司的估值,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表现,公司的后期业务模式爆发力等等的因素。但是,由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运行模式即使相似其实发展也千差万别,所以同行业的公司估值也是仅仅供参考。例如,我们同时在看两家业务相似的融资租赁公司,一个已经做了10年,经历了3轮行业的洗牌,市场份额稳定,运营团队成熟,风控也有很多的数据积累。反观另外一家只做了5年,无论是运营团队,风控能力都不如前一家成熟,但是核心的管理团队更具国际化视野,有更强的投资者关系和融资能力,结果第二家的估值比第一家要高。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估值除了和公司自身的业务能力挂钩外,核心团队也是非常关键的因素。
总言之,在基金投资过程当中,法务既要从合规性法律风险方面去提供专业建议,同时也要结合商业的侧重点去考察公司,从多方面去评判公司的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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