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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违反刑诉法规定强行下达撤案决定书如何定性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2-03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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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刑终246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干晋左,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住晋中市榆次区,原系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该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晋中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8月10日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卫东,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闫四庆,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干晋左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8)晋0726刑初1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干晋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期间,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9月15日和同年12月13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和8月10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陈传琴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干晋左及其辩护人刘卫东、闫四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受贿罪

被告人干晋左在任介休市和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安排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以交易形式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35.74610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索要浙江个体包工头陈某227.8867万元。

2005年春节前,浙江个体包工头陈某为了得到时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对其承揽介休市装修工程的关照,在干晋左的家中送给干晋左12万元。2005年3月,在干晋左的帮助下,陈某借用太原华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上述工程。

2007年下半年,陈某为了感谢及继续得到干晋左在支付工程款方面给予的关照,为干晋左在北京的住宅支付某装修和购买家具费用共计14.1773万元。

2009年初,干晋左向陈某提出,借钱给陈某使用,年利率为20%。陈某本人当时现金宽裕,并无借款需要,但为了感谢及继续得到干晋左在工程承揽方面给予的关照,遂同意干晋左的要求。截至2016年,干晋左陆续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借给陈某共计200万元。借款期间,陈某支付利息共计200万元。2016年8月,陈某归还了干晋左200万元借款本金。

2014年7月,干晋左利用担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关照陈某借用山西金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榆次区检察院办案用房装修工程。2017年1月,为了感谢干晋左的关照,陈某为干晋左在海南澄迈县的房产支付某购买家具费用共计1.7094万元。

对上述事实,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认定的主要证据有:

1、被告人干晋左的供述与辩解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陈某是浙江省天台县人,现在40多岁,常年在山西经营建材销售和装修业务,2005年曾通过我承揽过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2014年至2015年,陈某还承揽过榆次区的装修工程。我和陈某是通过我的朋友左权县扶贫办的赵某1认识的。2004年下半年,我当时担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当年我院新建的大楼土建工程完工,准备进行大楼的装修。当年冬季的一天,准确日期记不清了,我的左权老乡赵某1约我到太原吃饭,当时一起吃饭的还有陈某,赵某1就介绍我和陈某认识了。当时陈某向我提出,他是搞装修的,想承揽我们单位办公楼的装修工程。我表示条件合适的话可以考虑。过了一段时间后,陈某又主动联系我重提此事,我说那就让他先做个预算和效果图给我看看,我考虑一下条件是否合适。又过了一段时间,陈某确实给我提供了预算和效果图,我看了后表示我们研究研究再说吧。此后一直到了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准确日期记不清了),陈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到了榆次了,想到我家看看我,我就把我家当时的住址告诉了陈某。过了一会儿,陈某拿着一个手提纸袋到了我家,进门后和我说过年了来看看我,办公楼装修工程的事还是请我关照一下。我说:“等我们研究了以后再说吧,你的情况我会考虑的。”随后我们又寒暄了几句,陈某就告辞要走,临走的时候把来时拿的那个手提纸袋给我放下,说过年了给我拿了点东西,表示一点心意。我推辞了一下,最终也就收下了。陈某走后,我打开陈某留下的那个手提纸袋看,里面装着两盒茶叶和两瓶酒(具体什么酒记不清了),茶叶和酒下面还放着个黑色的塑料袋,里面装着12万元人民币现金,我随手就把钱收好放起来了。陈某给我12万元现金时当时我家的住址是榆次区户。陈某给我的12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额的现金,1万元1捆,共12捆,用一个黑塑料袋包着,上面还放着两盒茶叶和两瓶酒,装在一个手提纸袋里,纸袋颜色记不清了。陈某给我钱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当时就我俩在场,我收陈某12万元的事情没有其他人知道,这件事我没告诉过任何人,这些钱我收下后,都陆续用于我家庭和个人的日常零星开销了,具体情况现在记不清了。这一点我很清楚,陈某给我送这12万元钱就是为了让我关照他承揽介休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在2005年初介休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最终我确实交给陈某承揽了,也没有进行招投标,截止目前,我及我的家人没有以钱或者其他方式向陈某退还过陈某送给我的12万元。2007年之后发生的这些事情与2005春节前陈某送给我的12万元的事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审查了陈某公司的资质,考察了他的工程业绩,符合要求,最后研究决定由他公司做介休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总造价240余万元。当时资金紧张,他可以垫资做工程,工程款于2008年6月底全部结清。

2007年下半年,我和陈某同时在北京园小区各自购买了一套住房,我的房号是55幢甲202,面积270平方米,陈某的户型和面积和我的几乎一模一样。房子买下后,考虑到陈某就是搞装修的,我就和他商量,由他出面一并把我们两家的房子设计装修,装修费用装好后再说。陈某表示同意。之后陈某就着手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期间我也去过几次。到2008年初房子就装修完了,装修好后陈某还给购买了一些家具。事后,我向陈某提出让他算一下我那套房子的装修费用。陈某和我说,我的房子装修和购买家具大约花了十四五万元,这么点钱就不用我管了,我也就同意了。所以此后我也就没有再向陈某支付北京这套房屋的任何装修和购买家具的费用。我觉得陈某之所以给我支付上述装修费用,一方面是为了感谢我让他承揽介休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另一方面是为了让我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他关照,因为当时介休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款还没有给陈某结算清。事后,在办公楼装修工程款结算方面我关照了陈某,到2008年6月份左右,我们就尽快把陈某的装修工程款全部支付清了,结算金额大约250万元,准确数字记不清了,以书面记载为准。

我在北京房屋的准确地址为北京市开发区院(小区名称为瀛海名居)55幢2层甲202室,这是陈某为我装修及购买家具的房屋,这个小区所在的开发区在亦庄范围内,小区名称也叫瀛海庄园。我这套房屋装修出资情况是:装修基础材料水泥、砂子、石膏板、木工板、胶合板、木龙骨、密度板、白乳胶、万能胶、乳胶漆、石膏粉、五金配件、电线等都是陈某出资购买的;客厅、餐厅、卧室、过道墙纸,电视背景墙、卧室床背景墙所有材料是陈某出资购买的;房屋内所有木门、门套(包括卫生间门)、窗套都是陈某出资购买的;房屋内所有木地板是陈某出资购买的;房屋内所有灯具及开关、插座都是陈某出资购买的;卫生间、厨房吊顶材料是陈某出资购买的;窗帘是陈某出资购买的;所有装修人工费是陈某支付的。所有地砖、墙砖是我出资购买的;卫浴洁具(包括洗漱台、水龙头、热水器、马桶、淋浴、淋浴房、浴缸)、厨房用品都是我出资购买的。家具出资情况是:沙发带茶几,餐桌带椅子,主卧、次卧、客卧大床3张,儿童房小床1张是陈某出资购买的。其他家具是我出资购买的。电器出资情况是:所有电器都是我出资购买的。我在出示的照片中写“陈”字的表示都是陈某出资的,写“干”字的表示是我出资的。我在所写的“陈”字和“干”字上捺印。

陈某购买的材料、家具从哪购买以他提供的为准,大约2007年10月份左右购买的,我们两家的房屋在2007年年底完工的。陈某这套房屋装修所有的地砖、墙砖是我出资购买的;卫浴洁具中的JOMOO牌的马桶、淋浴花洒、水龙头是我出资购买的;厨房中JOMOO牌的洗菜池、水龙头是我出资购买的。其他所有装修材料、装修人工费都不是我出资的。家具和电器都不是我出资购买的。我为陈某这套房屋装修的材料所有墙砖、地砖、卫浴洁具都是从我这套房屋附近的一个建材市场购买的,这些材料是2007年10月份左右购买的。我和陈某核对过,我这套房屋装修、家具花了14万余元,我为我们两家房屋装修出资大约6万元,抵顶下来,陈某为我的房屋装修、家具出资大约8~9万元。经价格认定机构认定,陈某为我这套房屋(瀛海名居55号楼2层甲202)提供的装修及家具的评估价值为174633元。陈某瀛海名居的住房(瀛海名居72号楼2层甲202)由我购买的瓷砖和卫浴洁具材料费评估价值32860元,我对此无异议。

我和我的家人与陈某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2009年至2016年期间,我和我儿子干某曾以年息20%向陈某放过款,在我担任介休市检察长期间,曾于2005年帮陈某承揽了介休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之后我和陈某私人关系处的不错,来往比较多,在2007年7、8月份的时候,因为要在北京给干某买住房,我向介休茂盛煤化集团的老板庞某2借款90万元现金,这90万元到位后,实际上我支付买房首付款用了10万元,其余的80万元通过灵石的朋友赵某2放给了安某大约用了1年多以后,安某就把本息全还了,安某把钱还回来后,我就想再找合适的机会把手头这些闲置资金放出去,继续赚取利息。正好在有一次和陈某聊天时,陈某和我讲,他有个浙江老乡在太原经营家具城,以高于银行的利息向社会上贷款,这个人和他关系不错,比较靠的住,因为我当时正有放款的想法,就和陈某表示我手上有些闲置的资金,能不能以他的名义借给他这个老乡用,每年给20%的利息就行,陈某表示同意。和陈某说好之后不久,我就以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几笔付给陈某共100万元,这100万元给了陈某后不久,陈某给我回话说他那个在太原开家具城的老乡因为赌博出事了,我给他的100万元资金放给这个人怕是不行了,风险太大,我说我的资金已经交给他(陈某)了,他就看着安排吧,每年他给我年息20%就行,我要的也不高,陈某表示同意,我这100万元就这样借给了陈某。之后到2012年,陈某每年都向我支付20万元的借款利息,3年共计60万元,具体他以什么方式支付给我利息,我记不清了,反正每年20万元的利息陈某肯定都付给我了。开始的时候,确实是想委托他帮我把款放出去,我考虑到他们浙江人民间借贷很活跃,依靠陈某打理这100万,稳妥的赚点利息,不会出什么问题,到2013年年初的时候,陈某向我提出他在山东日照开了一个建材家具城,资金紧张,当年的20万元利息暂缓几天给我行不行,我表示,既然这样那我就让我儿子干某再借给他80万元,加上到期的这20万元利息,就算是给他追加100万元的借款,总借款金额凑成200万元,利息还按年息20%计算吧,陈某表示这样也行,说好以后不久,我就安排干某联系陈某具体对接此事,之后干某通过银行转账给陈某转了80万元,直到2016年1月,陈某每年(2014、2015、2016年)按时向干某支付利息40万元,3年合计120万元,2016年1月庞某2因为资金紧张,提出向我借款200万元,因为庞某2当时要的太急,我先通过太原的朋友温某给庞某2转了200万元,之后我安排陈某向温某转款200万元,用于归还温某,这样陈某借我们家的200万元钱全部还回来了,通过向陈某放款,我们总共赚了200万元利息,陈某没有向我提出继续借款的请求,当时陈某是说要暂缓支付到期的利息,是我根据这个情况觉得他有资金需求,主动提出追加借款的意思,陈某也表示同意的,除了向陈某放款之外,我和干某与陈某还有其他经济往来,2013年陈某在山东的家具城开业的时候,经我向陈某介绍,干某向陈某销售40万元的白酒,就是我去参加陈某家具城开业典礼时捎带给拉过去的;2016年,干某又向陈某销售100万元白酒,这些事情都是干某和陈某对接办理的,我没有经手过。

在我向陈某放款期间,我还帮陈某办过事情。2014或者2015年的时候我帮陈某承揽到榆次区检察院新办公楼的装修工程,由于榆次区的土建和装修工程当时是以乔某山西五建公司名义总包承揽的,当时我出面安排乔某把大楼的装修工程交给陈某做,之后,乔某就按照我的意思把这个装修工程交给陈某干了,他们双方应该也签订过书面合同。

我和陈某有其他经济往来,2017年我曾安排陈某给我和我的朋友在海南买的房子购买过一些家具。2016年下半年我叫我介休的朋友许某2一起在海南买房,许某2没有买而是他弟弟许某3和我一同在海南省澄迈县各自买了一套住房(房号为8幢1601和1701),户型完全一样,都是80多平米,但许某3买的这套房子由许某2出面打理装修等事宜。房子买好后,因为我们准备过春节时带家人一起到海南过年,我们就很快把这个房子简单装修好了,房子装修好以后,我和许某2商量好,由我找人一起购买些家具把房子弄好,过年就可以过来住了。商量好以后,我就联系陈某说,我和我的朋友许某2(因为陈某和许某2认识,所以告他房子是许某2的,没提及许某3)在海南澄迈县买了两套住房,安排他给我买上两套房子的家具发到海南,并把房子的户型图发给陈某。过了一段时间后,陈某就通过它经营家具的朋友庞某1从广东采购了一批家具,并按照我给的地址直接发货到海南。家具到了以后,我随即就安排人把我那套房的家具组装好,许某3的房子的家具当时只给他放到家里没有组装。因为我和庞某1也认识,家具组装好以后,我直接联系庞某1问他买的家具花了多少钱,我把钱给他就行。庞某1告我说,买家具的事情陈某已经安顿过他了,不让他收这个钱,陈某会负责这个事。听他这么一说,我也就没再坚持,默认了这个事情。事后,许某2联系我问我家具款如何处理,我说陈某不用咱们出钱,就那样吧。我没有和陈某沟通过家具款的事情,至于许某2有没有沟通过,我不清楚,我感觉两套房子的家具加起来也就三、四万块钱的样子,准确金额也调查核实为准。我确认“深圳天成家具有限公司”发货单上记载的家具明细与上述两套住房的实际家具完全相符,根据发货单的明细和价格经我认真计算陈某给我这套住房购买的家具价格总额为17094元。我觉得陈某之所以给我支付买家具的费用,是出于这些年以来我先后帮他承揽介休检察院、榆次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对我的感谢。介休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是我直接安排陈某承揽的;榆次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因为该项目的土建和装修工程当时是乔某以山西省五建公司总包承揽的,当时是我出面安排乔某把大楼的装修工程交给陈某做,之后乔某就按照我的意思把这个装修工程交给陈某干了,他们双方应该也签订过书面合同。

2017年1月份陈某为我海南澄迈县老城镇海湾育龄8幢1601号购买的家具:床笠1.2米(2个)共计180元;床笠1.5米(1个)120元;保洁垫1.2米(2个)计180元;保洁垫1.5米(1个)计100元;床垫1.5米(1个)2400元;床垫1.2米(2个)计1600元;沙发1个3200元;地柜1个800元,茶几1个600元;餐桌1个380元;餐椅4个计1024元;床头柜(1.5米床)2个计700元;床头柜(1.2米)200元;床1.2米(2个)计2600元;床1.5米(1个)计1100元;大衣柜1个计1900元,共计17094元。

2、证人陈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实:我为了承揽介休市检察院新建办公楼的装修工程曾送给干晋左人民币12万元。在2004年左右,介休市检察院新建大楼的土建工程结束后,经人介绍我认识了时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我跟干晋左说,我想承揽介休市检察院新建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当时干晋左说可以考虑。过了几个月后我又与干晋左联系,他让我先做预算和效果图,之后我把预算和效果图做好后交给干晋左,他说工程的事还需要和其他领导研究一下。后来好几个月一直没有消息,我为了承揽到这个工程,在2004年农历年底到榆次区干晋左家中送给干晋左12万元现金。我送给干晋左12万元现金是在2004年农历年底左右(2005年春节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地点是在榆次区干晋左的家里,具体哪个小区几号楼和几单元记不清了。我给干晋左12万元全部都是现金,都是百元面额,1万元一沓,共12沓。当时我去找他的时候还带了两瓶酒(什么酒记不清了)和两盒茶叶,这12万元现金用塑料袋包着,放在装酒的手提袋下面,上面装的两瓶酒。当时装修工程的预算价是120余万元,我是按照预算价的10%给的干晋左。

我和干晋左电话联系后,他告诉我他家的具体地址,我到了他家见到干晋左后,就说快过年了,我来看看你,有时间到我老家浙江去玩,工程的事还希望尽量关照。干晋左让我回去等研究结果,我和干晋左闲聊了一会儿,把事先准备的茶叶和酒以及12万元现金放下就走了。我给干晋左的12万元都是我自己的钱,有一部分是我从家里开的门市部拿的,有一部分是从我或我老婆蒋某1的银行卡取的,具体从哪个银行卡取的、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当时我给干晋左12万元现金,就是我和干晋左,没有其他人,我送给干晋左12万元现金没有其他人知道,我没有告诉过其他人。干晋左收了我送的12万元后没有出具任何手续。我送给干晋左12万元现金,是因为干晋左是介休市检察院的时任检察长,要承揽工程就需要取得干晋左的同意,为了能尽快承揽到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干晋左收了我送的12万元以后,我承揽了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2005年春节后,我以太原华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介休市检察院签订了新建办公楼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于2005年上半年开始施工,下半年结束,工程做了半年多,外墙及室内装潢一共240余万元,工程款是介休市检察院支付给太原华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华贵装饰公司扣除管理费和税费后再支付给我,工程款至2008年5、6月份已全部付清。

合同中的合同价款125万元是当时的工程预算价格。在承揽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中,干晋左同意我承揽装修工程,他如果不同意,我就承揽不到这个工程。我承揽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我没有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资质,也没有自己的施工公司,所以在承揽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时才借用太原华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装修工程由我垫资购买材料、雇佣工人施工,实际上这个工程就是我个人承揽的。至今为止干晋左及其家人没有给我及我家人以钱或物的方式将我送给他的12万元退还。

在2007年7、8月份,干晋左问我想不想在北京买房,买房可能落户到北京。我考虑了一段时间,觉得在北京买房要是能够有了北京户口,对孩子的教育有好处,后来跟干晋左说也想在北京买套房子。干晋左说他已经在北京园购买了一套房子,让我购买与他同一小区的房子,后来经干晋左介绍,我在瀛海庄园也购买了一套房子,户型、面积与干晋左购买的房子差不多。我买了瀛海庄园的房子后不久,干晋左跟我说我自己有装修队,把我们两家的房子设计一下一起装修了,过年了可以一起在北京住,将来也可以出租,房子装修好后再与我结算装修费用。之后我安排工人对我与干晋左的房子进行装修,在2007年农历腊月(2008年年初)左右房子装修完工、家具也配套齐全,2008年春节我们两家都是在北京子过的。我给干晋左装修北京园的房子,其中装修花费12万元左右,购买家具花费2万余元。

我与干晋左分别在瀛海名居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干晋左的房屋在55幢2层甲202室,我的在72幢2层甲202室,两套房屋户型、面积一样,房屋面积270余平米。房屋格局是:一进房门是厨房,厨房依次连接保姆房(带一个储藏室和一个卫生间),过门口过道是餐厅,餐厅与客厅中间没有隔开,客厅带一个大阳台,餐厅衔接卧室过道,过道两侧各两个卧室,左手边是儿童房和客卧,右手边是次卧和主卧,主卧、次卧各带一个卫生间,并连接阳台,过道尽头是一个卫生间。

干晋左让我装修他家的房屋。我出钱为干晋左房屋装修及够买家具情况为:1、装修顶、地、墙所需装修基础材料水泥、砂子、石膏板、木工板、胶合板、木龙骨、密度板、白乳胶、乳胶漆、石膏粉等;2、客厅、餐厅、卧室、过道墙纸、电视背景墙、卧室床背景墙皮革、配料海绵、扣子等;3、房屋内所有木门、门套(包括卫生间门)、窗套;4、所有木地板;5、房屋内所有灯具及开关、插座;6、房屋内吊顶(包括卫生间吊顶);7、窗帘;8、五金配件、其他小件及布线等;9、装修人工费是我支付的;10、沙发带茶几,餐桌带椅子,主卧、次卧、客卧大床3张,儿童房小床1张,儿童房写字桌及配套的柜子。干晋左家房屋装修、家具、电器除了上述这些,其他的都是他自己购买的。

我家和干晋左家房屋装修风格基本一样,2007年年底两套房屋装修完毕,家具、电器全部买好放进去了。装修材料中比较重的水泥、沙子及部分补充的板材是从北京购买的,其他是从太原购买拉过去的;家具是从太原购买的,具体在哪些商场、店铺购买现在记不清了。这些材料和家具是2007年10月份左右购买的。我为干晋左的该房屋装修、家具花费大约是14万元。我家在北京的房屋装修及家具、电器我自己投资了大部分,干晋左为我家购买了一小部分。干晋左为我在北京的房屋花钱购买了4个卫生间的马桶、淋浴花洒、洗漱台、水龙头,厨房洗菜池、水龙头,还有客厅、餐厅、过道地砖、4个卫生间、厨房的地砖、墙砖,除了这些都是我花钱的,包括所有的装修人工费(包括铺砖)。干晋左为我家装修花费了大约3万余元。干晋左没有给我支付过我花钱为他装修及购买家具的费用,我也没有给他支付过他给我家购买地砖、墙砖及卫生洁具的费用。我以上所讲的花销没有相关凭据。

我们没有结算过装修房屋及购买家具的花费,我给干晋左的房屋装修及购买家具是无偿的,因为我于2005年承揽介休市检察院新建办公楼室内外装修工程,当时干晋左是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出于感谢干晋左在我承揽的介休市装修工程上比较支持我的工作,另外2007年我给干晋左装修他在北京的房屋及购买家具也为了和他处好关系,因为当时我承揽的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款还没有结算完,希望他能顺利给我结算完工程款。我家人知道我花钱为干晋左家装修的事,但是我从未向他们详细说过花费多少钱及具体装修情况。干晋左及其家人没有就装修差价向我及我家人出具手续。截止现在,干晋左及其家人没有以钱或者物的形式向我及我家人支付装修差价。我无偿为干晋左的房屋装修及购买家具与我及我家人与干晋左及其家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没有关系。

我承揽的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预算是125万元,当时按照工程预算的10%给了干晋左12万元,后来因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预算进行了变更,最终工程结算总价为249万余元。后来干晋左让我装修房子花费14万余元,按照后来增加的工程造价的10%,给装修房子的花费差不多,装修费用和家具的钱就当送给干晋左好处费了,所以后来也没有向干晋左要过这笔钱。

干晋左放贷给我的180万元情况属实,2008年年底或2009年初我和干晋左在一起谈起我老乡张和法民间借贷的事,干晋左就和我说,想以我的名义借钱给张和法,挣点利息,跟他说借款年息是20%,但当时没有说借给张和法多少钱,过了一段时间,2009年年初,干晋左短期内分几次给了我100万元,2013年年初干晋左又给我放贷给我80万元,这100万元大部分是转账汇款给我和我爱人蒋某1银行卡,还有小部分是以现金交给我和我爱人,具体记不清了,只记得总数是100万元。我收到100万元后,张和法因为在澳门赌博输了很多钱,我怕钱借给他要不回来,风险太大,我就没敢把钱借给张和法,我和干晋左说张和法那边赌博出事了,这些钱借出去风险太大,我的意思就是想把这些钱退还给干晋左,干晋左跟我说“钱已经打给你了,你们生意人做生意多少钱都不够”,我理解干晋左的意思就是不愿意让我退钱给他,是想让我把这些钱再借给其他人或我自己使用,他每年想收20%利息,所以这些钱没有退还给干晋左,等于就是我向干晋左借了100万元。我和干晋左及其家人没有任何借款手续。干晋左借给我100万元的时候,在经营过程中我本人当时没有借款的必要。我表达过想给干晋左退还这些钱,但干晋左的意思就是不想让我把钱退还给他,我考虑到干晋左当时是介休市的检察长,曾经在承揽介休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上关照过我,当时我在介休承揽的汾西矿业集团的不少装修工程,我作为一个外地人,和干晋左处好关系,别人知道我和干晋左的关系就不会难为我,并且我也考虑如果遇到问题,干晋左可以帮忙,并且我也想通过这种方式作为一种感情投资,还想让干晋左再给我介绍一些工程,所以就没有把100万元退还给干晋左,等于是我向干晋左借了100万元,每年由我向干晋左支付20万元的借款利息。

2005年3月,在没有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的情况下,我借用太原华贵装饰工程公司资质承揽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该装修工程共计结算工程款240余万元,这些都是干晋左照顾我的,我拿到干晋左100万元后,知道干晋左不想让我将100万元退还给他后,我就将该款混到我太原军标胶合板经销部的经营资金中,具体怎么使用的,我现在记不清了,我经营规模不大的胶合板经销部,并在山西一些地方承揽装修工程和其他投资,每年经营总体利润很低,有时甚至赔钱,年利润根本达不到20%,当时我承揽装修工程和其他投资的利润就更没有保障了,装修工程经常因为安全风险、材料价格浮动、拖欠工程款年利润更没有达到20%的,2009年我借给我老乡庞家本20万元,因为庞家本生意失败,这20万元直到2016年才拿回来,基本没有收取回利息;2010年年初我和老乡一起投资了吕梁昌德大酒店,后来因为合伙人卷款跑了,投资酒店的钱到现在还没有拿回来。每年年初我都是按照年息20%给干晋左结息,每年20万元,连续给了3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具体的支付方式我记不清了,钱是给了干晋左还是干晋左的儿子干某,我也记不清了,但钱肯定给了他们两个人,干晋左将100万元放给我以后,我先是连续给干晋左支付某3年的利息,2012年下半年,我到山东日照开始投资日照观海苑家居广场。2013年初,我跟干晋左说该项目需要投资2000万元,投资前景不错,因为刚投资了,暂时不付他当年的利息,过一段时间再给他利息,干晋左便主动跟我说,那就把20万的利息也算成本金,再给我80万元,加上之前的100万元,凑成200万元借款吧。之后,干晋左便通过其儿子干某的银行卡又将80万元转到我的银行账户上,这样从2013年开始,干晋左给我的钱的金额就成为200万元,并按照年息20%每年结算这200万元的利息,我和干晋左说过一段时间再付20万元利息时没有表示过向他再借款,也没有这个打算,是干晋左主动提出在借给我80万元,关于借给我的200万元,2014年、2015年、2016年每年年初我都会支付给干晋左40万元利息,都是转账给干某的银行卡。2013年1月17日,干某转给我银行账户的这80万元的交易记录就是干晋左后来又借给我的钱,2014年1月25日我账户分两笔转给干某账户80万元,其中40万元是支付给干晋左2013年的借款利息,另外40万元是我付给干晋左2013年下半年我日照观海苑家居广场开业后给我拉了一车酒的酒钱;2015年1月26日我老婆蒋某1账户(62×××13)账户转入干某账户140万元,其中40万元是支付给干晋左的2014年的借款利息,另外100万是我支付给干某2014下半年卖给我100万元酒的酒钱;2016年1月20日,我账户转给干某账户40万元是我支付给干晋左的2015年借款利息。我归还了干晋左200万元本金,2016年年初,干晋左和我说介休的庞某2需要用钱,让我还了这200万元的本金,随后干某给我提供了一个叫国某的人的银行账户卡号,让我把这200万元打入国某银行账户,我向国某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

干晋左给我80万元的时候,我当时没有借款的必要,但是2009年干晋左借给我的100万元,干晋左一直没有要求我还过,所以我也不好意思还给他。2013年我向干晋左表达的只是想缓点时间给他付20万元的利息,虽然当时没有借款的必要,但是干晋左提出又要借给我80万元,他当时是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我还是想着和他处好关系,可以通过他承揽一些装修工程,就同意他再借给我80万元;2014年我已经通过干晋左帮助承揽了榆次区检察院的办公楼装修工程,当时干晋左是榆次区检察院的检察长,一方面是出于对干晋左的感谢,另一方面我担心这笔钱还给干晋左影响承揽工程和工程款结算,所以只要干晋左不向我提出还这200万元,我也就不会向他提出还款事情,我想着到2016年即使干晋左不让我还这200万元,我也要提出还钱了,否则每年40万的利息对我负担太重了,这样我承揽榆次区装修工程就赔钱了,2016年年初干晋左向我提出还这200万元,我也就正好可以赶快还给他了。到目前为止,榆次检察院还欠我200余万元的工程款。

干晋左当时是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我找干晋左提出想承揽该工程,干晋左说山西五建公司已将榆次区土建和装修工程全部承揽上了,经过我多次要求,干晋左向五建第八直属分公司负责人乔二小打招呼,我借用山西金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山西五建签订了装修合同,这样我才承揽上该工程,并且这个装修工程没有招投标,这都是干晋左给我的帮助,我向干晋左提出承揽该工程是因为干晋左借给我180万元后,我已经付给他120万元的利息,2013年10月份干晋左卖给我40万元的酒,本来借款和那么多酒,对我来说都是没必要的,干晋左因此从我这里得了不少的好处。2014年年初,我听说榆次区检察院新建办公楼,自然想着希望干晋左帮我承揽榆次区装修工程,我对他的投资也可以有点回报,开始他不太愿意,前前后后我付出这么多,他应该会答应,经我的再三要求下,他便答应我将装修工程承揽给我。

2012年下半年,我离开山西到山东日照投资观海苑家居广场,2013年8月31日我日照观海苑家居广场开业典礼,他当天是和李发恒一起去的,干晋左给我带着十几条各种品牌的香烟,算作给我开业上礼,当时我一看就知道是别人送给他的,2013年10月的一天,干晋左和左权县原副县长李华亚到了山东日照我的公司,还用一辆皮卡式的车拉着一些酒,其中有汾酒和6瓶装、12瓶装的飞天茅台,他去之前没有通知我,我问干晋左酒款多少钱,他说40万元,2014年1月份,我就给干晋左的儿子干某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付某这批酒款,这次我安排干晋左和李华亚住在日照蓝海国际酒店。

后来干晋左又卖给我100万的酒,当时是2014年7月份我刚承揽到榆次区装修工程后不久,干晋左打电话告诉我说让我买他儿子干某些汾酒,我便答应了,过了一段时间,干晋左的儿子干某给我打电话,说已经拉着酒到了日照市了,我接待了干某后才发现他是用厢式货车给我拉的酒,包括有几万元一瓶的高端汾酒,我没想到他给我送的都是些市场上不常见的高档酒,本来不想要这些酒,但碍于正承揽着榆次区装修工程,就只好接受下了,干某告诉我这些酒的价格为100万元,2015年1月份,我按照干某的要求,给他转账支付某100万元酒款,这就是干晋左趁我承揽榆次区装修工程卖给我的这些酒。

根据我查看相关资料,我于2013年1月从庞乾飚处接受日照观海苑家居建材广场项目,到2013年12月份时候公司陆续收到商户的质保金和货款好几百万元,根据银行交易流水显示,我当时还转出500万元购买理财,如果当时我付干晋左20万元利息完全可以做到。当时我找了个理由说资金紧张,干晋左直接说将20万元变为本金,让他儿子干某给我转了80万元本金,将之前借给我的100万元加上变为借给我200万元。实际上日照观海苑项目这几年一直是亏损状态,干晋左要求我付的利息还得照常支付,最后没办法只能从榆次区检察院的工程回款中给干晋左支付利息,当时由于好面子,我和干晋左说投资前景不错,现在想来自己是吃了哑巴亏,打掉牙往肚里咽。这种情况下我根本不想付这么高的利息借他钱,如果我周转不开卖掉北京、太原等地的房产也足够支付商业投资需求,根本不需要干晋左给我的所谓借款。是干晋左提出借款的,我不愿意接受。我妻子只是按照我的安排跑银行给相关人员转账付款。除干晋左外,我还曾向我老乡短期低息拆借过款项,此外没有以20%年利率长期借过款。

经我回忆及银行资料显示,2009年4月份赵某2给我妻子蒋某11844工商银行账户汇的70万元是干晋左在2009年给我放贷100万元的一部分,我和赵某2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认识他是干晋左吃饭场合介绍的。这应该是干晋左和我说好放款的事后,我安排我妻子开设账户,将卡号告诉干晋左或者赵某2,他们转款的。

赵某2打进70万元后,后来又打进两笔,分别是38万元、10万元,打钱的人我不认识。因为当初说好放款100万元,印象中我或者我妻子取出钱,还给干晋左18万元,实际他在我这里放款100万元。

我除了之前在讯问笔录中陈述的,曾送给干晋左12万元和出资为干晋左装修房子外,还和干晋左有其他经济往来。在2017年初我出资为干晋左在海南海口的房子购买过一些家具,花费3万多元,至今干晋左没有给我支付过这笔费用。在2017年初,干晋左跟我说他和他朋友许某2在海南海口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已装修好,他让我帮忙为这两套房子购置一些沙发、餐桌、床、茶几等家具,我说可以。随后,他将海南房子的平面图发给我,我联系了生意上认识的代县卖家具的庞某1,让其帮忙选购,庞某1按照平面图选购好家具后,我让庞某1将家具直接发到干晋左给我提供的其海南省的地址。过了几天后,干晋左告诉我购买的家具收到了,但没有提过给我家具款。过了几个月后,我将购买家具款支付给了庞某1,至今干晋左也没有给过我购买家具的钱。庞某1没有给过我购买家具的相关清单,我也没问他要,这笔款已经结算清了,我记得庞某1曾经告诉我总共花了3万多元,具体多少我忘了,大约2017年6月份左右我将家具款和向庞某1买茶叶的款项一并通过我的农行卡(6228462336002252062)转账支付给庞某1。2017年6月12日我网银转账支付给庞某1账号为62×××11银行账户45049元,这笔钱就是我支付给庞某1的家具款,45049元包含庞某1代买家具款3万多元和庞某1卖给我茶叶的费用。2017年6月其财务代付款项记载庞总收取或店里代付款项“海口红苹果货款3556”资料中提到的35568就是通过庞某1给干晋左购买家具的款项,我没有向他要购买家具的费用,一方面,干晋左是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榆次区的装修工程是干晋左帮我承揽的;另一方面,我做的榆次区装修工程的工程款还未付完,希望他能帮忙尽快给我把工程款结清,所以我没问干晋左要过这笔费用,也没打算要,就当我是送给他的,2014年上半年,我听说榆次检察院盖起了办公大楼,后我找到干晋左帮忙承揽办公大楼的装修工程,因为我没有施工资质,没有资质就不能承揽该工程,后在干晋左的帮助下我借用山西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榆次区工程施工方山西省五建公司直属第八分公司签订了《检察院办公楼装修施工合同》,工程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施工,2015年下半年全部竣工,现已收到工程款1200余万元,剩余200万元尚未结算。

3、证人赵某1的自书材料

证实:2004年7月左右,我在太原和朋友一起吃饭时经介绍认识了一个叫陈某的浙江人。在这次吃饭过程中,陈某提出想让我给他介绍一些装修工程,当时我想到了干晋左和我一起长大的,关系比较好,在介休市检察院当领导,而且听同学们说,介休市检察院正在新建办公大楼,我便将这一情况告诉了陈某,当时陈某就问我明天有没有时间,咱们去见一见干晋左,我便答应了。晚上我给干晋左打通电话约了明天见,第二天一起吃了饭。在吃饭过程中,我介绍了陈某和干晋左认识,具体当时在什么地方吃饭我记不清了,吃完饭后我们就离开了,后来他们之间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4、证人王某2的情况说明

证实:北京市开发区凉水河一街37号院(瀛海名居)55幢2层甲202室的房子是我和我老公干晋左的房子,该房子的装潢是干晋左一手经办的,我没有参与,我也没有给任何人支付过该房子的装潢费用。海南省澄迈县盈滨海湾雨林8幢楼16层1601室购买家具一事我不清楚,我也没有给任何人支付过该房子的家具费用。

5、证人蒋某1的情况说明

证实:陈某是我丈夫,2007年下半年他告诉我他给干晋左装修了北京子,具体多少钱没跟我说。干晋左和他的家人没有以钱或物的形式支付过装修费用。2009年4月4日,陈某安排我在太原的一个工商网点开设一个账户,我把账号告诉陈某后,陆续转入了70万元、10万元、38万元,我不知道是什么钱、谁转来的。陈某告诉我有100万元是干晋左给我们的钱,他每年收取20万元利息。我不愿意这么做,但是我丈夫答应了人家我也没办法,每年不管挣不挣钱都得付干晋左20万元的利息。我们作为商人做生意可能用钱,但是每年20%的利息我是不愿意的。干某是干晋左的儿子。2015年1月26日,我从我的农行卡向干某的建行卡转款140万元,是陈某安排我办理的,我不清楚为什么那么做。

6、证人干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实:我向陈某放贷事情属实。我总共转给陈某180万元,都是我父亲干晋左安排的。我印象中好像是2013年前借给他100万元,当时借钱是分几次给他的,好像有现金也有转账,总数100万元,利息的情况我记不清了,应该是每年20万元,到了2013年初我父亲安排我再给陈某打款80万元,说是加上当年陈某未付的利息20万元凑成200万借款,并按照年息20%结算这200万元的利息,随后我把80万元转到陈某账户,陈某2014年、2015年、2016年每年年初都向我支付利息,每年40万元,共计120万元,2014年1月25日陈某转给我的80万元中,40万是支付当年的借款利息,另外40万元是2013年下半年陈某观海苑家居广场开业后,我父亲干晋左给他拉了一车酒,他付的酒款,2015年1月26日,陈某老婆蒋某1给我支付的140万元中,有40万是支付2014年的利息,100万元是支付下半年我卖给陈某酒的酒款;2016年1月20日陈某给我转的40万元是支付2015年的利息,2016年初,我父亲干晋左安排陈某归还本金,陈某把本金打给了一个叫国某的银行账户中,这个事情是我父亲安排的我不清楚,我除了向陈某放贷和向他卖酒,就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了,至于我父亲是否还有其他经济往来,我不清楚。

2011年左右,经我父亲联系后,我一次性将100万通过转账的方式打给了我父亲的朋友刘某2,刘某2是灵石鑫源煤化公司的领导,借款利息利率为每月2分左右,借款利息每年以转账的方式打入我信用社卡,卡号记不清了,尾号是5474的银行卡,利息共付某100万左右,2015年左右本息全部还清,是通过转账的方式打给我信用卡,这笔钱没有办借款手续;2012年左右经我父亲联系后,我老婆李啸尘一次性将500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打给了我父亲的朋友马白明的儿子马海军在北京的公司,并与这个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期限为1年,月息为2分,半年左右马海军和我联系,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并把本息合计550万左右打入我老婆李啸尘兴业银行卡里;2013年和2014年经我父亲联系后,我给在榆次做混凝土生意的侯继红通过转账方式,2013年转账100万、2014年转账100万分几次转过去,借款利息和利率为1分5到2分左右,借款利息不定期的打入我银行卡里,已付利息100万左右,现在本金还剩不到200万,有借条;2013年左右,经我父亲联系后,我给再介休做煤化公司的李宝柱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他200万,借款利息和利率为每月2分左右,每月偿还利息4万,2014年左右李宝柱连本带息归还了我200万左右借款。2015年左右,李宝柱又向我借款150万,月息1.5分,现在本金还剩150万,已付利息80万左右,2016年10月左右至今未付利息,有借条;2014年经我父亲联系后,我给在榆次做小额信贷的乔全林通过转账方式转了300万月息利率为1.5分-2分借款利息通过转账方式转入我银行卡里,未付利息,本金未还,没办手续;2015年经我父亲联系后蒋永吉给在左权做农产品开发的张某6转账100万,这笔钱算是我借蒋永吉的借款,2017年左右张某6分几次通过转账的方式偿还本息合计160万元左右到我银行卡里,没有办借款手续;2015年经我父亲联系后,蒋永吉给在左权做钢材生意的郭荣庆的老婆赵彩芳转账100万,我分几次给赵彩芳转账200万,借款月息为1.5分至2分左右,2016年左右,郭荣庆通过转账的方式偿还本金100万到我的银行卡,借款利息不定期打入我信用社卡里,没有办借款手续;2017年,经我父亲联系后,我给在榆次做贸易的王殿胜用我尾号5474的中行卡分两次转账100万,每次50万,借款利息为1.5分至2分,未付利息,未还本金,我父亲还通过别人借给他50万,我不清楚具体情况,没办手续;2012年左右,经我父亲联系后,我给在山东日照开家具城的陈某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他100万,2013年左右,我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他80万,加上去年的利息20万,总共借给他200万,利息利率为20%,借款利息不定期打入我银行卡里,已付利息120万左右,2016年归还全部本金,没有办手续;2015年左右,经我父亲联系后,在太原做小贷公司的温某作为担保人,我通过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将300万转给温某告诉我的宋某的卡里,随后又将100万转到了宋某的卡里,月息利率为2分左右,借款利息不定期打入我的银行卡里,已付利息200万左右,2018年4月温某联系宋某通过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归还了本金400万到我尾号5474的中行卡里,有借条。

2017年左右,我父亲干晋左到海南澄迈县以我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我没有去,我父亲拿着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去的,房子面积80平左右,我父亲拿着我的银行卡付某一部分房款,我父亲付某一部分,房子里的家具不是我买的,房子是谁装修的我不清楚,应该是我父亲装修的。

7、证人温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6年1月的一天,干晋左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朋友叫庞某2急用200万元,让我先借给庞某2200万元,我说可以,干晋左给了我庞某2山西茂胜煤化集团公司的账户,我从我公司股东宋某农商行(卡号62×××54)的卡上给山西茂胜集团公司账户转了200万元,第二天干晋左给我打电话说把我借庞某2的200万元还给我并让我提供一个银行卡号,我将我公司股东国某的中行卡(卡号62×××72)提供给干晋左,当天一个叫陈某的人转入200万元代还了借款,干晋左借我200万元,之后第二天就还给我,是因为他当时有400万元放在我这里赚取利息,我认为他是不愿意将这400万元的利息间断开。

8、证人国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我于2014年入股晋中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某是该公司管理人员,我记得在2015年温某让我去农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2×××72)户主是我本人,用于公司资金流转所用,该银行卡由温某使用保管,该银行卡的资金往来由温某处理,我不知情。

9、证人赵某2的证言

证实:蒋某1是陈某的老婆,我和蒋某1没有业务、经济往来。2007年底,我为灵石县山金煤化有限公司的安某向干晋左借款80万元,2009年初安某连本带利还我100万元,我联系干晋左问怎么给他钱。过了几天干晋左给了我蒋某1的账号,让我把70万元汇到这个账户。我到灵石工商银行将70万元会给蒋某1,打电话告诉了干晋左,剩余30万元我记不清是现金还是转账给的干晋左。

10、证人王某3的证言

证实:2002-2003年期间,干晋左在灵石任检察长期间,我向他借了钱。当时我资金紧张向很多朋友借了钱,其中向干晋左借了1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一周,没有约定利息。期间因为我被人骗了570万元就一直没有钱还干晋左,中途他多次向我催要过。2009年4月份我才和别人借款还了干晋左。赶紧打电话告诉我让我把款存到他提供的账户上,我把对方姓名蒋某1及账号和10万元现金给了我的次子王某4让他代办的。

11、证人王某4的情况说明

证实:是我父亲王某3安排我汇的10万元,对方蒋某1这个人我不认识。

12、证人郭某1的证言

证实:我帮我哥哥郭照玉经营了一段时间他的宪锋贸易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2008年左右我陆续向干晋左借款三十余万元。2009年我一次性归还了干晋左,还到他给我提供的一个账户,我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孟某从公司拿上钱打到干晋左提供的账户。2009年6月1日汇款给蒋某1尾号1844银行账户38万元,就是我给干晋左还他的钱,我不认识蒋某1、陈某。

13、证人孟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2009年6月1日汇给蒋某138万元是我经办的,是公司经理郭某1交办的,账号也是郭某1提供的,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款项。

14、证人许某2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实:我认识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我们是晋中市党校法律班的同学,我与干晋左有经济往来,2016年12月份在我的介绍下我弟弟许某3在海南澄迈县海湾雨林购买了一套房子,干晋左通过我弟弟的房子购买了家具,至今没有给干晋左支付家具款,实际上是我欠干晋左的家具款,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干晋左给我打电话说海南的房子便宜而且环境好,有增值空间,他已经在海南买了一套房子,问我在海南买房不,我和家里人商量是否在海南买房,我妻子说她在海南旅游过,不喜欢海南的潮湿环境,不同意在海南买房,于是我就介绍我弟弟许某3和弟媳梁某1到海南买房,他俩同意在海南买房后,我告诉干晋左也想买套房子,随后我坐飞机去了海南,到澄迈县看了房子的样板间,并给我弟弟许某3办理了购房手续。许某3购买的这套房子房产证正在办理中,这套房子的具体房号是盈滨海湾雨林8#楼17层1701室,合同上许某3所有的签字都是我代签的,当时我弟弟没有去海南,他全权委托我办理海南购房一事,房地产开发商也允许代办,所以我就代他在买卖合同上签的字,房子总价38万元,当时是干晋左在海南时给垫付的5万元定金,在我与干晋左从海南坐飞机回到太原时,我外甥安健到飞机场接我前,我告诉弟媳梁某1让安健把5万元现金给捎过来,我当时在太原飞机场就把干晋左给垫付的5万元还给他。38万元的房款都是我弟弟和弟媳支付的,买好房子后我弟弟和弟媳按照样板间的标准雇佣物业装潢公司装潢的房子,过了一段时间,干晋左跟我说他认识一个卖家具的,问我是否愿意由他统一购买两家的家具,于是我联系我弟弟他们,征得我弟弟他们同意后,我让干晋左一起购买,在2017年1月干晋左告诉我家具已寄到海南澄迈了,让我过去组装,过了一段时后我和弟弟他们一块去了澄迈,雇佣工人把家具组装好,我不知道干晋左通过谁购买的家具,我弟弟和弟媳也不知道,干晋左没有告诉我这些家具多少钱,也没有结算家具款,我问过干晋左几次,家具款多少钱,干晋左总是以后再说吧,一直也没告诉过我这些家具多少钱,我认为干晋左想送我人情,不计划问我要了。

15、证人梁某1的情况说明

证实:大概2016年年底的一天,我老公许某3告我说他三哥许某2电话联系他说海南有套房子合适,将来有升值空间,问我们想不想买,我们合计后决定购买,随后我打电话联系我三哥许某2,让他帮忙代为房屋购买及装潢事宜,过了一段时间,许某2联系我问把家具也帮忙一起订了吧,我同意了之后我提出把家具款付某,许某2说完了再说,这事一直到现在未付,许某2也一直没有问我要过家具款,至于我三哥如何定制家具的,我不清楚。

16、证人许某3的情况说明

证实:大概在2016年底的一天,我三哥许某2电话联系我说海南有套房子合适,将来有升值空间,问我想不想买,我说回去和老婆商量商量,回去后我和我老婆说了这件事,合计后决定购买,随后买房、装潢等都是由我老婆梁某1和我三哥许某2办理的。

17、证人庞某1的情况说明

证实:2008年左右,因为我开家具厂,认识了做板材生意的陈某,之后一直有生意往来。2017年1月份左右,陈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选两套房子的家具,发到海口,我选好后发到海口陈某提供的地址,家具明细见发货清单,发货金额35568元,这批家具按成本价提供给陈某,2017年6月陈某将货款35568元转到我农行卡号为62×××21银行账户,当时转账金额为45049元,除家具款外剩余9481元为我于2017年3月份左右给陈某发茶叶的货款,陈某连同家具款一并转给我,共计45049元。

18、证人乔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大约在2013年初,山西省五建公司承揽了榆次区检察院新建办公楼工程,该工程具体由直属第八公司负责,大约在2014年上半年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和我说要把办公楼装饰工程让陈某干,我表示同意,后来我约的干晋左带着陈某到我办公室专门对接此事,2014年7月我安排工作人员和陈某的山西金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榆次区装修施工合同,到目前为止,通过五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付给山西金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陈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壹仟七百余万元,山西金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榆次区,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程序。

19、太原华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介休市检察院装修工程系陈某借用我公司资质于2005年3月与介休市检察院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由陈某负责,在整个过程中我公司未参与该工程的施工管理,工程款由陈某与介休市检察院结算,工程款进入我公司账户后,除收取3%的管理费外,其余款项通过转账全部支付给陈某。

20、太原华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1、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装饰工程资料

证实:(1)情况说明:我院检察技术大楼项目主体工程经招投标由介休市绵山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工程于2004年6月开工,2005年3月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开始进行室内装潢。2005年3月16日,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与太原华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1250000元(预算遗失)。该公司指派陈某为施工代表,装饰工程未走招标程序,施工期间原检察长干晋左提出增加七楼楼前造型和七楼活动室、六楼会议室、二楼会议室、检察长办公室、门厅等装潢标准和部分工程量,此事未上党组会议研究(档案室未找到2005年院党组会议记录本)。经财务人员在档案室查阅统计2005年我院预付太原华贵装饰公司1200000元(壹佰贰拾万元整),2006年我院预付太原华贵装饰公司200000元(贰拾万元整),2007年我院预付太原华贵装饰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军标胶合板经销部)800000元(捌拾万元整),三年预付款共计2200000元(贰百贰拾万元整)。2006年12月30日经灵石立达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定,最终结算金额为2490573.11元(贰佰肆拾玖万零伍佰柒拾叁元壹角壹分),我院根据审定结果于2018年6月4日支付华贵公司尾款290573.11元(贰拾玖万零伍佰柒拾叁元壹角壹分),至此工程款全部结清。(2)开工报告。(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太原华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大楼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军民路中段,承包范围室内外装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自2005年3月30日开工,于2005年6月30日竣工,合同价款壹佰贰拾伍万元整。(4)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灵石立达基【2006】50号报告,灵石立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接受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技术大楼室内外装修工程结算审核”委托后,由该所基建审计部负责对该项工程的结算审核。灵石立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太原市华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结算书进行了审查核实,对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纠正,其核定结果如下:工程送审金额:2728768.46元,工程审定金额:2490573.11元,工程核减金额:238195.35元。工程(审结)算书:技术大楼室内外装修工程,工程造价2490573.11元。工程预(结)算书: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装饰工程,预(结)算造价2318632.61元。工程预(结)算书: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安装工程,预(结)算造价171940.5元。(5)预付工程款项凭证。(6)预付工程款单位往来明细账。

22、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证实:干晋左向李伯殷购买北京国融置业有限公司房产买卖合同,该商品房房屋坐落于开发区(瀛海名居),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0678.81元,总价款人民币贰佰伍拾捌万零壹元整(2580001元)。

23、解押证明

证实:交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北京国融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瀛海名居房屋,房屋部位为55号楼甲单元202室该楼地下一层5号车位6号储藏间,建筑面积63.13平方米,房屋部位为55号楼甲单元202室,建筑面积275.56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意解除抵押权。

24、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清单

证实:借款人干晋左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贷款,保证人为北京国融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180万元),借款期限为壹佰贰拾个月(120个月),从2007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借款人首付款金额为人民币柒拾捌万零壹元整(780001元)。

25、关于地下车位的补充协议

证实:买受人干晋左同意购买“瀛海名居”第55栋甲单元202室房屋的地下一层5号车位,建筑面积为52.1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1.66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40.47平方米,买受人同意将该部分面积仅作为车位使用。

26、关于地下储藏间的补充协议

证实:买受人同意购买“瀛海名居”第55栋甲单元202室房屋的地下一层6号储藏间,面积为11平方米,买受人同意将该部分面积仅作为储藏间使用。

27、工作呈报单

证实:客户干晋左购买六组团55-甲-202号房,并于2007年8月7日签署正式合同,此房成交价为2580000元,底价为2454001元,并赠送车位、储藏室各一个,客户干晋左是老业主99号楼王焱介绍,所以免介绍人王焱一年物业费,共19980元。客户张翠莲认购55-甲-202,签约时更名为干晋左,并签署正式合同,原认购金转至干晋左的首付款中。

28、购房支付凭证、贷款支付凭证、认购金支付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税收缴款书、业主资料登记表、瀛海名居楼宇验收情况表、入住资料交接单、业主承诺书、承诺书补充声明、交付使用通知书、有限电视初装费支付凭证、初缴燃气费凭证、物业费、车位费支付凭证、身份证复印件

29、北京市开发区凉水河一街37号院(瀛海名居)72幢甲202室房内装潢及家具照片、北京市开发区凉水河一街37号院(瀛海名居)55幢甲202室房内装潢及家具照片

30、银行查询结果

证实:(1)建行流水查询结果,2014年1月25日,陈某转账存入2笔40万元,共计80万元;2015年1月26日,蒋某1转账存入140万元;2016年1月20日,陈某转账存入40万元。(2)中国银行流水查询结果,2013年1月17日,干某向陈某农行转出80万元。(3)中国农行流水查询结果,蒋某1于2015年1月26日向干某转出140万元。附转账凭证。(4)陈某建行查询结果,2016年1月20日转干某40万元;2016年1月27日转国某200万元;2017年1月16日转干某50万元。(5)陈某、蒋某1银行查询结果,陈某于2013年底购买理财产品情况。(6)查询蒋某1工商银行交易凭证,2009年4月4日赵某2汇入700000元;2009年4月14日王某4汇入100000元。(7)查询蒋某1工商银行交易凭证,孟某于2009年6月1日汇入38万元。(8)查询蒋某1工商银行流水,700000元、100000元、380000万元分别汇入情况。

31、日照观海苑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东投资情况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公司章程、企业变更情况等

证实:该公司基本情况、陈某投资及任职情况、该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均为亏损,

32、发货单、付款凭证、代付款项记录等

证实:庞某1提供深圳天成家具有限公司向陈某发货记录,标注海口红苹果付款35568元。

33、山西金威建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证实:陈某与山西金威建筑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口头达成合作协议,借我公司资质复印件承揽装修工程,由我公司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的复印件,陈某拿上合同来公司盖章,自己经营,自己管理,盈亏自负,我公司不参与,不留存陈某所干工程的任何资料,陈某以现金的方式,每年交我公司三万元管理费,但是从2014年以后,由于陈某说没有工程干的,或者他说没有钱等各种理由一直没有交公司管理费,我公司给陈某在农行太原市支行开设了个一般结算账户(刻了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法人名章,由陈某保管)公司不参与不做账等。关于榆次区装修施工的合同,是陈某借用我公司资质复印件和山西省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我公司没有参与施工建设,也没有结算的参与,没有任何合同与资料,没有做账,该合同的公章也是陈某拿合同来公司加盖的。

34、山西金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

35、榆次区装修施工合同

36、查询明细

证实:山西金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乔某、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及万柏林区军标胶合板经销部等资金往来。

37、晋中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3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39、榆次区人民检察院项目资料

证实:(1)关于成立第八直属分公司的通知,经2007年5月22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山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八直属公司;(2)关于乔某等同志的任职通知,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2007年5月22日研究决定聘任:乔某同志为第八直属分公司经理;(3)合作经营协议,由山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和山西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共同成立山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八直属分公司;(4)承包经营协议,由乔某对成立的第八直属分公司承包经营;(5)解除协议书,乔某于2015年12月1日期满解除承包经营;(6)印鉴移交表;(7)晋中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9)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0)榆次区人民检察院综合楼及室外配套土建安装工程结算审查报告;(11)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联系单,审计局委托中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榆次区检察院综合楼及室外配套土建安装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12)榆次区人民检察院综合楼及室外配套土建安装工程结算审查报告;(1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收款明细及凭证;(14)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付款明细及凭证,显示共付款8716507.8元;(15)山西五建集团第八直属分公司2008年-2018年资金明细。

40、澄迈县商品房买卖合同

证实:干某购买盈滨海湾雨林商品房一套8号1601。

41、海南凯瑞置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澄迈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据、收款收据等

证实:干某支付相关维修基金、物业费等费用。

42、澄迈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实:许某3购买盈滨海湾雨林商品房一套8号1701。

43、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市价认字【2018】第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实:价格认定标的为,北京市开发区凉水河一街37号(瀛海名居)72号2层甲202室磁砖、卫浴洁具。价格认定目的是,为提出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价格认定结论为,标的在基准日的价格为,叁万贰仟捌佰陆拾元整(32860元)。

44、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市价认字【2018】第9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实:价格认定标的为,北京市开发区凉水河一街37号(瀛海名居)55幢2层甲202室装修及家具。价格认定目的是,北京市开发区凉水河一街37号(瀛海名居)55幢2层甲202室装修及家具,为提出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价格认定结论为,标的在基准日的价格为,壹拾柒万肆仟陆佰叁拾叁元整(174633元)。

45、山西恒实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晋恒评字【2018】第033号价格评估结论书

证实:价格评估标的为北京市开发区凉水河一街37号(瀛海名居)55号2层甲202室装修及家具。价格评估目的为提供办理案件的价格依据。价格评估作业在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8日进行,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陆佰叁拾叁元整(174633元)。

46、山西恒实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晋恒评字【2018】第034号价格评估结论书

证实:价格评估标的为北京市开发区凉水河一街37号(瀛海名居)72号2层甲202室瓷砖、卫浴洁具。价格评估目的为提供办理案件的价格依据。价格评估作业在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8日进行,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陆拾元整(32860元)。

(二)被告人干晋左索要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庞某2129.6561万元

2007年8月,时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以借为名向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庞某2索要90万元。庞某2为了能够得到干晋左的关照,同意并以现金形式将90万元交给干晋左。干晋左收到此款后,将其中的10万元用于家庭开支,将剩余的80万元放贷并赚取利息。

2015年8月,时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以借为名向庞某2索要奥迪轿车一辆。庞某2考虑到干晋左在介休市担任过多年检察长,在当地很有影响力,同意并将公司车牌号为晋K×××**的一辆奥迪轿车交给干某。经鉴定,该车的市场价格为39.6561万元。2016年1月,干晋左将此车以40万元的价格售予他人,并将售车款据为己有。

对上述犯罪事实,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认定的主要证据有:

1、被告人干晋左的供述及情况说明

证实:2007年儿子干某从天津理工大学毕业,毕业前与中铁六局北京分公司签订了工作协议,因此我准备在北京给儿子购买住房一套。因为我和庞某2私人关系较好,在闲聊时也和他提过在北京买房这个打算,庞某2表示如果买房资金紧张的话他可以帮忙解决,后来我们在北京住房,总价240余万元,需要首付80万元,其余按揭贷款,庞某2通过我也知道这个情况。2007年8月上旬,我自己筹措了全部首付款,但此后不久的一天庞某2把我叫到介休茂盛集团他的办公室,见面后他指着旁边的放一个旅行包和我说,他给准备了90万元,让我先拿上给儿子在北京买房用,我说我自己努努力也能负担得起,他表示就不用和他客气了,让我拿上用吧,考虑到人家也是一片好意,我也就没再推辞,把这一包钱拿上就走了。90万元拿回家后,我考虑这些钱存在银行不划算,不如借给社会上做生意的朋友使用,还能赚些利息。所以我陆续将90万元以年息20%左右借给做生意的朋友。我向庞某2拿90万元时,没有出具借款手续,和约定利息、归还期限等。一直到2016年1月,我没有还庞某290万元,他也没有提出和我索要。在快过2016年春节时,我得知庞某2经济非常紧张,四处借贷过年都很困难,我就打电话联系庞某2说,把欠他的90万元给他,他表示不用。但过了几天,庞某2主动打电话联系我说,要方便的话就把我当时拿他的90万元还给他吧,我表示同意并和他说,我也帮不了大忙,连同欠他的90万元我一并给他凑上200万元,尽量能帮他解决点问题吧。庞某2说行并要求次日必须打到他账户上。因为庞某2当时要的太着急,我一时凑不齐,就联系我太原开小额贷款公司的朋友温某,让他给庞某2提供的账户上打200万元,温某答应帮忙,并于第二天按照约定将200万元打到庞某2提供的账户上。过了一段时间,我通过收回陈某欠我的200万元,归还了温某打给庞某2的200万元。大约到了2016年11月份,庞某2给我打电话说,把拿我的钱还了吧,我说那就把欠他的90万元扣下,剩下的110万还回来就行,他说不需要,90万元让我继续拿着用吧,我也就同意了。随后我就让庞某2把200万元打到温某账户上,就等于是庞某2把200万元还给我了。

我向庞某2拿的90万元,至今有11年的时间,他从来没有向我索要过,我印象中主动提过两次要归还他,但庞某2表示不用,期间我有能力归还,是他坚持不用我还。我觉得他这么做与我时任介休检察长应该有关系,毕竟作为检察长在当时肯定有一定的影响力。我和庞某2交往期间,他没有找过我帮忙协商事情。

我向庞某2借的90万元除了留下10万元以备家里有事使用外,其余80万元现金以年息20%左右通过朋友赵某2借给了在灵石开洗煤厂的安某。安某大约用了一年多把本息100万元全部归还,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再次将安某还回来的100万元,以年息20%借给了陈某。

2011年的时候,因属于上一年度的纳税大户,介休市政府奖励了茂盛集团一辆奥迪A6轿车(车牌号晋K×××**)。因为和庞某2来往比较多,我知道庞某2的公司里有很多比奥迪A6高档的轿车,政府奖励的这辆车也就是让公司工作人员作为普通业务用车,跑得很少。2012年6月,我儿子干某在介休市开设了晨辉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烟酒销售业务。到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因为公车改革我需要用辆车,而且也想给我儿子拉点烟酒销售业务,就想到了庞某2手上还有辆不常用的奥迪A6。所以我就主动和庞某2联系说,政府公车改革了,我需要用辆车,能不能把政府奖励他的那辆奥迪车转给我,我儿子在介休经营烟酒,他们公司用烟酒的话就从我儿子那里拿,逐步用烟酒把这辆车给顶了。庞某2当时没有答应,说他考虑考虑再说。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又联系庞某2重提此事,庞某2表示,如果我实在想要这辆车的话,那就按我说的意思办吧。说好以后,我就安排我儿子干某到庞某2的公司把这辆车开回我家了。这辆车开回我家后,我一直开着用了有半年左右,又想着自己还是买个新车吧,于是我就通过灵石的朋友刘某2把从庞某2手里拿回的这辆奥迪车以40万的价格顶了出去,并且安排干某找庞某2拿上购车手续,办理了过户手续。刘某2给了我40万元车款后,到2016年7月,我就又新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一直开到现在。

我和庞某2商谈时,没有商谈茂盛集团奥迪A6轿车的价格问题。当时我的想法是等庞某2在我儿子那儿拿上个三四十万元的烟酒后,我再和他具体商议了结这个事情。那事后庞某2没有从我儿子干某处拿烟酒,但是我去庞某2家的时候,分几次给庞某2拿去过大约价值10万元左右的白酒和红酒。我印象比较深的有三次,第一次我给庞某2拿了5箱飞天茅台酒(53度6瓶装)和2箱红酒(牌子记不清了),价值5万元左右;第二次是我和晋中建行行长常建斌一起去的,这次给庞某2拿了国藏汾酒6箱,价值4万元左右;第三次是2017年庞某2母亲过生日时,我给庞某2拿了2箱五粮液,价值1万元左右。其余的我记不清了。我拿给庞某2上述白酒时我没有和他说什么,就是说给他拿过些酒来让他喝一喝。截止目前,我没有和庞某2说过我给他拿的这些酒是用来顶奥迪车款的。我觉得庞某2是同意了我和他说的条件,至于他的真实想法我不清楚。在我和庞某2交往期间,庞某2没有因为公务和业务相关事情找过我帮忙。

2、证人庞某2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实:1996年至今任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3年干晋左到介休担任检察长,2005年左右经朋友介绍认识,后来往比较多,关系处得不错。2007年干晋左多次向我提及,他儿子大学毕业在北京参加工作需要在北京买套房子。当时我心理也就明白干晋左这是想和我借些钱呢,于是我和他表示,等他买房子时我可以提供帮助。又过了一段时间,干晋左向我提起他在北京选下了房子,首付款得八九十万元,我意识到他这是在提示我需要用钱了,我就和他说,我给他准备好了通知他吧。之后到了2007年7、8月份,我准备了90万元现金用一个手提旅行包装好后给干晋左打电话让他来一下我办公室。他到了后我把那包钱交给他,并和他说我给他准备了90万元,拿上给孩子买房用吧,干晋左客气了几句拿上钱就走了。当时说的肯定是借给他的90万元,没有出具借款手续,也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距今11年的时间,我没有向干晋左索要过这钱,他也没有提出要归还,因为在这11年期间我数次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难以为继的状况,如果他要主动还我的话,我肯定就收了。2016年1月,我因为资金紧张,曾向干晋左借用过200万元,到2016年11月我归还他200万元时,他也没有提及把欠我的90万元归还我,通过这件事情,我才意识到他应该是不准备还我90万元了。这90万元钱是我个人的钱,与公司无关,公司没有任何记载。当时干晋左向我借钱时是介休的检察长,在我们当时很有影响力,我不可能主动和人家要钱,惹人家不高兴,甚至给我本人和企业惹麻烦。2011年他调到榆次任检察长,这个事情过去很长时间了,也不好向人家开口要,免得人家说人走茶凉,况且90万元对我来说也不是承受不起的金额,他要还我就拿上,他要不还我也就算了,还与不还都取决于他。

在2007年,我曾找干晋左帮忙协调过公司厂房土地证办理事宜,在2012年介休市兼并重组焦化企业的时候,我也曾找干晋左帮忙协调过有关我公司兼并重组的事宜。在2006年的时候,我公司准备上马焦炉煤气与焦粉制醋酸项目,为此经逐级申报审批,在2006年年底的时候,山西省政府就批准了我公司的用地申请,但此后介休市国土局迟迟发不下来土地使用证,导致我公司的项目不能开工建设。大约到2007年五六月份的时候,我见国土局还没动静非常着急,于是在一次与时任介休市检察长的干晋左吃饭时,请他出面向时任介休市国土局局长武某打个招呼尽快给我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干晋左答应帮忙。过了几天,干晋左告诉我,他已经打过招呼了。随后到2007年7月份的时候,介休市国土局果然就给我公司办下集体土地使用证来。我公司申请的土地位于介休市,面积大约300亩,这块土地上现在是我公司的生产厂房。

2012年,介休市根据上级的政策对辖区内的焦化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也就是让一部分企业整合掉另一部分企业,但当时介休市以及相关部门一开始确定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单中,没有我们公司,这就意味着我们公司就要被其他焦化企业兼并,这对于我们公司来说是事关企业生存的大事。得知这个情况后,我非常着急,就考虑一定要想办法和介休市委的领导沟通,把我公司列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单中,把我们公司保留下来。由于我和时任介休市市委书记秦某关系一般,由我直接出面找秦某的话,我担心效果不好,于是我就电话联系曾在介休市担任多年检察长的干晋左(当时已调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把我们公司当时面临兼并重组的情况和他讲了一下,请他出面和秦某沟通协调一下,看能否把我们公司列入兼并重组主体名单。干晋左答应尽量帮忙。过了几天,干晋左给我回话说,他已经和秦某沟通过我们公司兼并重组的事情了,但还需要我再亲自去见一见秦某,当面再沟通一下。随后我就找秦某说将我公司列入整合主体名单。后来,经秦某协调,2013年公布的名单中,我公司确实就成为介休市焦化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单位,我公司也因此得以存续至今。焦化企业兼并重组主体是由省里根据各地政府的意见确定,所以实质上当地政府的意见就是决定性的意见。我们介休市焦化企业很多,竞争激烈,事关我市发展大局,所以实质上就是由介休市委研究决定的。从根源上讲,我不向干晋左索要那90万以及他从我这里开走那辆奥迪A6与干晋左帮忙协调这两件事有关。因为土地证办理和兼并重组这两件事情,对于我们茂胜集团来说都是涉及公司发展和生死存亡的大事,人家干晋左在这两件事情上能出面给我们帮忙协调,不论实际作用如何,都是给公司出了力,我都是非常感激他的,再加上我们私人关系也不错,所以我确实是开不了口向他索要他向我拿走的90万元,我的意思就是他主动还我就收下,他要不还我心里也能接受,就不和他要了,至于2015年我同意他开走奥迪车,肯定也是有感谢人家在公司遇到困难时出面帮忙的原因。

在2018年3月份干晋左给我打电话,说他儿子的烟酒生意不好做,让我给干某处理些酒,我说现在形势不好,也不好处理。过了几天,干某给我打电话,跟我说他把酒给我送哪里,我说你给我放我公司的库房。我当时问干某,这些酒的价格是多少,他说我把酒卖给谁了,他再给买酒的人开票。然后我就安排公司的库管李某2把酒收下。我让公司库管李某2制作了收到干某酒水明细。后来公司有过两次接待,我用了五、六瓶酒,其余的都在公司库房存放着。

3、证人秦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关于2012年茂胜集团焦化厂兼并重组一事,我印象中曾在介休担任过检察长的干晋左曾向我提过,庞某2的茂胜煤化集团想成为兼并重组的主体,请我关照公司,我当时未表态。之后,庞某2本人也找过我沟通,我也曾协调有关部门。2013茂盛集团就被列为兼并重组主体。

4、证人武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我于2002年4月至2011年3月任介休市国土局局长,我印象中在2007年五六月份时,时任介休市检察长干晋左给我打电话,让尽快给茂胜煤化集团已经省里审批的工业用地办理土地使用证。随后我安排分管办证的副局长郭某2尽快给予办理,后来的事情我再没过问。

5、证人郭某2的情况说明

证实:我于2002年5月至2015年4月,担任介休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地籍等工作。经我回忆,在2007年五六月份期间,时任介休市国土局张武某安排要求尽快把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所占连福镇义和堡村工业用地,共计16.5938公顷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给办理了。根据武某的指示,我就安排地籍股人员尽快办理此事。于是在2007年7月初,在地籍股人员审核签字盖章报上来后,我就在审批表上签了字,同意发证。

6、证人赵某2的证言

证实:灵石县山金煤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安某和我是朋友,他经营的公司因资金紧张,从2007年下半年起,陆续找我借了不少款,到2008年底安某连本带利还清了全部借款,借款利息都是按月息2分算的,前前后后我共借给安某200多万元,这200多万元其中有一部分是我的,还有一部分是我向干晋左借的,安某借我的款都是按月给结息,我害怕干晋左嫌麻烦,没有按月给他,是连本带利一次性还的他。

2007年下半年,我找到干晋左和他说我的朋友安某经营的公司需要些钱,利息按月息2分算,干晋左提出借款可以,但他只对我不对别人,后来我就为安某向干晋左借了80万元款,大概用了一年多的时间,我总共连本带利还了干晋左100万元。干晋左认识安某,安某知道我借给他的款中有干晋左的钱。

7、证人安某的证言

证实:2007年后半年,我经营的山金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紧张,向朋友们借了不少款,其中向赵某2借了200多万元,我借他的款利息都是按月息2分算的,每个月给他结息,2008年底前我就把借赵某2的款连本带息还清了。赵某2借给我的钱有一部分是他自己的,有一部分是他向别人借的,他告诉过我向介休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借过,至于有多少我没有问他。我听赵某2说他借干晋左的钱还了,具体情况不清楚。

8、证人郑某1的情况说明

证实:系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主管。2016年1月26日,宋某转入我公司200万元,我于2016年1月29日登记入账,2016年11月22日,庞某2总经理安排我归还宋某200万元并转至温某账户。我于2016年11月30日登记入账,此笔款项由我公司户头天津荣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归还,是由我公司操作员张良俊录入,郑某1授权通过网银付款完成的。天津荣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属于我公司专做贸易的公司,因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当时未开通大额银行转账权限,所以通过天津荣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户头归还。

9、证人温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系丰茂小额贷款公司经理。2016年1月的一天,干晋左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朋友叫庞某2急用200万元,让我先借给庞某2200万元,我说可以,干晋左给了我庞某2山西茂胜煤化集团公司的账户,我从我公司股东宋某农商行(卡号为62×××54)的卡上给山西茂盛集团公司账户转了200万元,第二天干晋左给我打电话说把我借庞某2的200万元还给我,并让我提供一个银行卡号,我将我公司股东国某的农行卡(卡号为62×××72)提供给干晋左,当天一个叫陈某的人转入200万元代还了借款,干晋左借我200万元之后的第二天就还给我是因为他当时有400万元放在我这里赚取利息,我认为他是不愿意将这400万元的利息间断开。

2016年8月24日干晋左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个老乡王殿胜想借200万元临时周转,具体让王殿胜和我联系,我说可以,之后王殿胜来到太原宏安大厦我公司办公室,协商好用款期限为三个月,拿王殿胜本人房产证作担保,利息为月息2分,到期还本付息,于2016年8月24日由丰茂小贷公司把200万元转到王殿胜兴业银行62×××12卡上。2016年11月22日王殿胜说他要给还借款200万元,并让我提供一个银行卡号,我将我本人民生银行62×××60的卡号提供给王殿胜,后王殿胜通知我说已还清让我查收,我查看银行记录发现从天津荣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王殿胜支付某他欠我的200万元借款,利息由王殿胜本人到宏安大厦办公室还清了利息12万元,用现金方式支付。

10、证人宋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我于2014年入股晋中市丰茂小额贷款公司,温某是该公司管理人员,我记得温某让我去榆次农商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2×××54,户主为我本人,用于公司资金流转,该银行卡由温某使用、保管,资金往来由温某处理,我不知情。

11、证人国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我于2014年入股晋中市丰茂小额贷款公司,温某是该公司管理人员,我记得在2015年温某让我去农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2×××72,户主为我本人,用于公司资金流转,该银行卡由温某使用、保管,资金往来由温某处理,我不知情。

12、证人陈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我从2009年至2016年上半年共借用干某200万元,期间共付给干某利息180万元。2016年年初干晋左和干某都跟我说他们要用钱,所以我安排财务人员将200万元本金打给他们给我提供的国某账户上。

13、证人李某2的情况说明附2018年3月25日酒水到货明细

证实:2018年3月25日,公司董事长庞某2安排我把一个我不认识的人送来的酒水放到公司库房,让我清点数量及种类。我当天清点了数量及种类后,制作了《2018年3月25日酒水到货明细表》,现在这些酒水还在库房里存放着。

14、证人干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6年1月份左右,经我父亲和灵石鑫源煤化公司领导刘某2沟通,我把从庞某2那儿开走的奥迪A6过户给了刘某4,我应该是在2015年3月份左右从庞某2出开走奥迪A6车的。2015年8月我父亲干晋左让我联系庞某2从他那里开走一辆奥迪A6,2015年底我父亲让我联系庞某2从他那里拿走了奥迪A6过户的相关材料,2016年初我把车过户给了刘某4,2015年8月至2016年初,我和我父亲还有我母亲王某2都开过这辆车,这辆车是作为家庭使用的,这辆车的车牌号为晋K×××**。2016年初,我把车过户给了刘某4,我不知道是刘某2本人还是安排别人把40万元车款一次性转账到我银行卡上。

15、证人刘某2的证言

证实:201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干晋左打电话联系我说他有辆奥迪A6轿车,想让我帮忙给抵出去,并说价格按照40万元,我答应了他。2015年腊月也就是2016年1月,在我公司做土建工程的刘某3与我公司结账,我公司欠刘某3几百万工程款,我跟刘某3说有辆奥迪A6轿车以40万元抵顶你的一部分工程款,刘某3同意后,我安排公司的财务主管温永刚(2017年已去世)或者我舅舅田双生(2016年已去世)从给刘某3的工程款中扣除出40万元,给干晋左转账40万元。之后,我告诉干晋左车辆以40万元抵顶出去了,让他联系刘某3把车辆交给刘某3,具体车辆怎么移交的我就不清楚了。

2016年元月28日的一张40万元有“刘某3”签字的收据,记载有“暂不付(车款)”,意思就是少给刘某340万元工程款,将这40万元付给干晋左作为抵顶的车辆款。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显示,我公司的马某于2016年1月29日给干某的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这40万元就是给干晋左抵顶奥迪A6轿车的钱。大约在2012年左右马某到我公司工作,一直从事财务工作。

在2016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干晋左又联系我说他儿子干某有辆奔驰R350商务车,开了一段时间感觉不实用,又让我给他抵账抵出去,并说以75万元抵出去。干晋左让我给他抵顶这两辆车的事情,我公司的财务主管温永刚、公司副总经理徐某2知道这件事,其他人我没告诉过。干晋左及家人没有以钱或物的形式将抵账的车款还给我及我家人、公司、或者公司员工。

16、证人徐某2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6年1月,我公司以40万元的高价给干晋左抵账抵出去一辆奥迪A6轿车,2017年1月我公司以75万元高价给干晋左抵账抵出去一辆奔驰R350商务车。这两辆车都抵给了在我公司做工程的刘某3,我没有见过这两辆车。

17、证人刘某3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6年1月份,我到灵石县鑫源煤化责任有限公司找总经理刘某2结算工程款,当时刘总说有一辆奥迪A6给我吧,说结算连车加钱一次给我付清,我就同意了,车款为40万元,四五天以后有个陌生电话打过来,说是刘某2总经理让我开奥迪车,我让我儿子联系此人办理了交接手续,这辆车过户后我和我儿子刘某4都没有使用就卖掉了,具体刘某4卖给谁了我不知道,只知道卖了25万元。

18、证人刘某4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6年1月份,我父亲刘某3安排我交接过户一辆奥迪车,当时我父亲说是抵顶鑫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过户前户主为干某,车牌为晋K×××**,过户至我名下车牌为晋K×××**,这辆车我卖给了阎丽娜,过户后车牌号为晋K×××**。

19、证人马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6年1月份的一天,公司财务主管会计温永刚提供给我一个银行账户,然后我到公司财务取了40万元现金,到银行存入我个人的银行账户中,最后我转账给温永刚给我的那个银行账号,现在我记不清这个银行账号。

20、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证实: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于1995年8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庞某2。

21、天津荣轩国际贸易有限的营业执照以及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说明

证实:天津荣轩国际贸易有限为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业务由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子斌。

22、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晋中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证实:2016年1月26日,户主为宋某,账号为62×××54转入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200万元,并于2016年1月29日登记入账;2016年11月22日,天津荣轩国际贸易有限将200万元转至温某账户62×××60,并于2016年11月30日登记入账。

23、证人陈某的银行账号交易明细

证实:陈某所有的43×××88银行账号于2016年1月27日将200万元转入国某的银行账号62×××72。

24、山西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文件晋政地字【2006】524号关于介休市企业分类及推进措施的通知

证实:(1)2012年介休市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中提到“路鑫集团作为省定煤化工聚甲醛生产基地,引导其与茂胜公司联合重组为一个焦化园区;若通过外购产能可以满足,路鑫集团、茂胜公司分别整合为两个200万吨焦化园区,但必须配套相应化产项目。”(2)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文件晋焦兼并字【2013】1号文件附件1中,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被确定为独立焦化主体企业。

25、山西灵石聚鑫源煤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收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委托书

证实:收据显示2016年元月28日的有“刘某3”签字的40万元收据,记载有“暂不付(车款)”;2016年1月29日记账凭证显示鑫源煤业支付刘某3工程款40万元;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显示,该公司的马某于2016年1月29日给干某的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

26、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共介休市委介休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经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介发(2011)6号文件、固定资产表、记账凭证、保险专业专用发票、税收通用缴款书、茂胜集团公司档案资料领取单

证实: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因属纳税5000万元以上企业奖励奥迪A6一辆。

27、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的车辆信息,即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证实:原属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晋K×××**奥迪车于2016年1月转到刘某4名下,车牌号为晋K×××**,刘某4于2017年1月又将该车专到阎丽卿名下,车牌号为晋K×××**。

28、委托鉴定书、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市价认字(2018)第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实:价格认定标的为奥迪牌/AUDIPV7241PCVTG轿车,车牌号晋K×××**,价格认定目的是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2015年8月和2016年1月的市场价格,为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价格认定结论为:(1)2015年8月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叁拾玖万陆仟伍佰陆拾壹元整(396561元)。(2)2016年1月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叁拾陆万捌仟叁佰贰拾玖元整(368329元)。

(三)被告人干晋左收受、索要山西华都集团公司董事长唐某30.4902万元

2013年9月,山西华都集团公司董事长唐某为了得到时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的关照,送给干晋左华都公园里小区地下室一套,面积29.972平方米,价格10.4902万元。2015年底,干晋左以借为名向唐某索要20万元。唐某考虑到干晋左是榆次区的检察长,为了将来得到关照,同意并以现金形式将20万元交给干晋左。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定案的依据有:

1、被告人干晋左的供述

证实:我和唐某认识比较早,但因为我之前在介休市任职,双方之间没有什么交往,2011年我调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后,因为唐某的企业就在榆次,双方之间的来往便多了起来。2018年4月,我在华都集团19层唐某办公室和唐某见过一面。

2017年3月,唐某打电话告我说,市纪委的工作人员到他们公司调查我交房款的情况,让我注意点。事实上,当时我已经知道,市纪委正在外围对我进行调查,因为我和唐某之间确实发生过一些经济往来,我觉得有必要和他当面沟通一下。因为我觉得当时直接和唐某联系不太方便,我便委托晋中兴业银行的副行长李国平约唐某和我见个面。约好后,在今年4月份我就和唐某在他的办公室见了一面。见面后,我和唐某说他给我20万元现金的事情,我给了他酒互相已经顶了,将来调查的话就不要再提了;至于他给我一个地下室的事情,事情既然就是这样,现在补办交款手续也不太合适,纪委调查的话就按我已经拿茅台酒抵顶给他的实际情况讲就行,唐某答应。

大约在2013年9月的时候,华都集团出售房屋地下室,因为当时我购房的13号楼地下室数量有限,我就找唐某说让他一定给我留个地下室。唐某说那没问题,并且和我说这个地下室你拿上用吧,钱就不用给了,当时我就同意了。之后,在唐某安排下,我就找物业拿上这间地下室的钥匙,把这间地下室拿到手了。后来在2013年底,快过春节的时候,我拿了一箱30年的茅台酒送给了唐某。从我内心来说,我给他这些酒就算和他给我地下室的事情扯平了。我送他酒时没有和他讲这箱酒是用来抵顶地下室款的,我当时只是和唐某说过年了,给他拿了箱酒。唐某给的这间地下室的位置是华都公园里小区13号楼B1层122号,面积是30平方米,当时公开的售价是每平米3500元,折合下来价格大约是105000元。这箱酒的价格是72000元,每瓶12000元。我记得当时这箱茅台酒是我亲自开车送到唐某车上的,当时接收酒的是唐某的司机张某2,这个情况可以找张某2核实。

大约在2015年年底,我想找唐某给我儿子干某推销些烟酒,但因为在2013年的时候,唐某已经买过我儿子100余万元的茅台酒,我不好意思直接和唐某再提让他买烟酒的事情,觉得应该采取一些婉转的方式向他处理一些烟酒就行。考虑了几天后,我就到华都大厦19层唐某的办公室找到唐某说,年底了我儿子经营烟酒压货比较多,资金比较紧张,能不能从他这儿拿上20万元用一下。唐某答应帮忙,并于当场就拿了2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手提袋里交给我。随后,我就拿上钱走了。

2016年春节过了一段时间后,我电话联系唐某说我家有1箱(50条)3字头的中华烟和1箱50年茅台酒,他拿上用吧。唐某表示同意,并于随后安排他的司机张某2到华都公园里小区地下车库找我老婆王某2拿上我们事先给唐某准备好的那箱中华烟和那箱50年茅台酒。又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准备了一些高端国藏汾酒找人拉到华都大厦门口,联系唐某说给他拿了些汾酒,他拿上用吧。唐某表示同意,并安排他的司机张某2到楼门口把这些汾酒接收走了。事后我和唐某说,我年前拿他的20万元就用给他的汾酒顶了吧。唐某表示按我的意思办就行。上述这些烟酒是我儿子干某经营烟、酒采购回来的。我给唐某的这箱3字头中华烟按市场价格值35000元;这箱茅台酒的价格是108000元,每瓶18000元,共6瓶。烟酒共计143000元。我之后又送给唐某的那批高端国藏汾酒市场价应该在20万元左右。我为了抵销拿唐某的20万元现金先后送给了唐某价值34万余元的烟和酒。事实上这一箱中华烟和一箱50年的茅台酒我是推销给唐某的,不是用来抵顶我拿他的20万元的;之后我送给唐某的那些高端国藏汾酒才是我用来抵顶那他的那20万元的。当时我没有明确和唐某讲过这一箱中华烟和一箱50年的茅台酒是卖给他的,只是和他说让他拿着用吧。

2、证人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实:2011年干晋左任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当时我和他都是榆次区人大代表,因为人大代表的工作关系,我和他就认识了。2011年,我的山西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榆次区龙湖大街南面(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对面)开发了华都公园里小区,2013年8、9月份的一天,干晋左到华都集团办公楼19层我的办公室找我,和我说他参与晋中市检察院团购活动,购买了华都公园里小区一套房屋,并选了一间地下室,还没有交地下室钱款,他问我能不能先拿上地下室钥匙赶紧装潢,我听他意思就是想白要一间地下室,考虑他是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能得罪他,以后求他办事也方便,就答应他了,之后他就离开了。随后,我告诉物业负责人王某5先把干晋左选好的地下室钥匙给了他,不要管他是否交过钱。事后,王某5告诉干晋左拿上地下室钥匙了,没给交钱。干晋左向我白要地下室在华都公园里负一层,具体位置我记不清了。我公司开发的华都公园里小区交房程序是业主付清房款,公司给业主出具通知单,业主拿通知单去物业领取钥匙,地下室也是同样的程序。截至现在干晋左及其家人没有向我或者我公司支付某这间地下室的钱款。

2015年年底左右的一天,干晋左到华都集团办公楼19层我的办公室找我,他说最近需要点钱,让我给他拿上20万元,我当时考虑他是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后不免有事需要求他办,为了和他处好关系,我就答应他了,当场我就从我办公室保险柜中拿出20万元现金给了他,我们闲聊几句后,他就拿着钱离开了。我给干晋左的20万元都是百元面额的人民币,1万元1沓,10万元1捆,共2捆,我用一个手提袋装着给了干晋左。我给干晋左这20万元的时候只有我和干晋左两人在场,我没有告诉过其他人,这些钱都是我个人的,我平时个人开销比较大,在我办公室保险柜中放着不少现金。干晋左收了我20万元后没有出具过收款手续,我认为干晋左问我要这20万元就不可能再还给我,我也从没问他要这笔钱。

2016年的一天,干晋左给我打电话说,去他家问他老婆拿上一件(50条)3字头的软中华香烟,我说行,随后我让我的司机张某2开车去拿了,张某2拿回后将香烟交给我。过了一段时间,干晋左打电话问我在不在公司,我说在,一会儿他去华都集团办公室找到我,和我说给我拿了一些30年汾酒,我让公司的一个工作人员(记不清楚是谁了)下去拿上放在我办公室了,之后干晋左就离开了。

干晋左给我的香烟共50条,市场价格一条大约700元,50条价格大约35000元,给我酒是二斤装的30年汾酒,一箱2瓶,我记得干晋左给了我5箱或10箱(具体记不清了,肯定不超过10箱),市场价格是一箱大约1500元左右。他当时没有和我说为什么给我。干晋左给了我汾酒几个月后的一天,我和干晋左在一起的时候,他和我说,给我的烟和酒就顶了拿我的20万元了,当时我心里很不高兴,想他拿我20万元就拿了,他不给我也不会问他要,现在却拿几万元的烟酒顶,这样做让我很不舒服,但是他是检察长,他说什么就什么吧。他只给我以上所讲的这些烟、酒,没有再给过我其他任何钱物了。他给我烟酒最多值5万元,和他向我要的20万元不等值。

2018年4月份的一天,晋中兴业银行的副行长李国平联系我说,干晋左想见我,但是直接电话联系我不方便,我说我在华都集团办公楼19层我的接待室等他,一会儿后,干晋左在我接待室找到我,他和我说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他,如有人问起华都公园里地下室的事,我就说之前他给我的烟酒顶交地下室房款了,他拿我20万元的事,让我不要和任何人说。干晋左说了这件事后,我当时不好意思拒绝他的要求,就答应他了。实际我考虑,只要纪检监察机关向我了解干晋左问我拿了20万的事,我就会实话实说,不会为他做任何隐瞒。干晋左和我说向我要了20万元的事,只有我和他知道,都不说就没事,但是地下室没有交钱的情况很容易被查清,所以他又说用之前给我的烟酒顶地下室钱款,是为了逃避调查。

我没有主动找干晋左帮忙办过任何事情,当时是晋中市检察院成立了几个领导参加的协调小组,帮助我公司协调土地事宜,干晋左是协调小组的成员之一。

在2013年春节前,我记不清在什么场合或是干晋左打电话,说他儿子干某做茅台酒生意是厂家直供并保真,我说我需要一批。并与干晋左确定:茅台30年酒、15年茅台酒和飞天茅台酒共3个种类。具体详细价格和数量记不清楚,当时我与干晋左未谈酒的价格。随后没几天便收到干某送来的酒,告诉这批酒的总价金额我便让财务通过汇款方式支付。我没有谈单价按干某提供的酒单价和数量,合计付款金额记不清了,大约百万元以上。

刘卫东、张海粟律师在2018年12月8日所做的调查笔录是我做的,我也签了字。当时,干晋左的妻子给我打电话,说有事见我,我当时在乔家大院走不开,就让她来找我。然后她带着两个人来乔家大院找我,刘卫东、张海粟出示了证件和手续,讲明了来意,然后我告诉律师让他们根据看卷的情况,实事求是写出来,我过来签字就好。具体他们写了说明内容我不清楚,写的时候我也不在场,我随后过来直接签的字。干晋左向我借钱20万元和我送给他地下室的事情,给过我一箱中华烟(3字头的50条)和10箱30年的汾酒(每箱2瓶,每瓶850毫升)。我没有收到过干晋左一箱50年茅台,我与干晋左的事情以在纪委机关讲的为准。

3、证人干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8年5月7日我父亲干晋左被晋中市纪委留置后,我通过银行查询了我经营的辉辰贸易有限公司银行流水,从银行流水中我看到2013年紫金煤业给我公司转账支付过136万多元,我回忆起这是我给华都集团唐某送过一批茅台酒的钱,回忆起当时未给华都开过任何票据,怕引发麻烦,我将此事向我母亲王某2谈起,我母亲也怕因此引发麻烦,于是我母亲与唐某进行了商议,因时长过久我和唐某都记不起当时我送给他酒的数量,经我母亲和唐某协商,2018年5月中旬左右,在家中我按总金额1362000元编制了一份时间为2013年送销货单作为当时我给华都集团唐某送茅台酒的送货单,编制好送货单后我将此单交给了我母亲王某2,我知道过后我母亲将此单交给了唐某。

辉辰公司是我于2012年8月注册成立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要经营烟酒茶的销售,公司所在地在介休市,公司日常由我本人负责经营。

唐某是我父亲干晋左的朋友,2013年初,经我父亲干晋左和唐某联系,唐某答应从我这里购买一批茅台酒。说好以后,我父亲就和我说,他已经和华都公司的唐总(唐某)说好了,从我这里采购一批茅台酒,让我尽快把货备给人家送过去。之后,我就给唐某备好一批茅台酒,种类有30年茅台、15年茅台和普通飞天茅台(数量记不清了),备好货以后,我就联系唐某按他指定的地点把酒给他送到榆次的一个地方(具体地址记不清了)。收到货后,唐某很快就把酒款打到我们辉晨公司的账户上了,金额是136.2万元。除去一切开支,这笔业务的纯利润大约有20余万元。我父亲没有安排我再给唐某以及他的公司送过烟、酒或者其它商品。我只给唐某及他的公司送过上面讲的这一次茅台酒,绝对没有送过其它酒。

4、证人郭某3的情况说明

证实:根据查看财务会计凭证和本人回忆,2013年1月28日,领导通知让我往山西辉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酒款,金额1362000元,并在次日即时办理报销财务手续,由于付款后没有相关财务附件,按财务记账要求,特别备注先支后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当时支付款时由我安排出纳侯爱芬以货款名义支付,由于账务调整原因该笔费用记入福利用品。但没有在填报报销汇总单时附发票和出入库手续,本着完善手续的原则,后补充完善了出入库手续。完善手续的时间人员我不太清楚,当时在岗的会计人员有魏步昆、裴瑞军、章茹、侯爱芬。

2018年5月下旬,唐某董事长问我在2013年初是否支付过130万左右的酒款,随后通过查阅凭证,确定于2013年1月28日支付过该款,并告知他。过了几天,任峰给了我一张销货单,随后我安排现在的财务人员闫广明补充完善出入库单,并同销货单一并附在凭证后面。

5、证人王某2的证言

证实:送东西是我亲自送的,干某经常不在家,关于给唐某送烟酒的事情我不确定和干某说过没有。这个事情过去好几年了,我记得我老公干晋左安排我给唐某拿一件烟,一坛酒,第二天我在地下室确定给唐总司机拿了一件中华烟,一坛50年的汾酒。关于昨天说的还送过一小件飞天茅台酒我记得是和中华烟,汾酒放在一起的,在等唐某司机的时候我就把这些东西堆在地下室门口了。具体他拿上这件飞天茅台酒了没有,我不确定了。的确是时间长了,飞天茅台唐某司机小张拿走了没,我现在不确定,因为小张来回跑了两趟,一件中华烟,一坛50年汾酒确定拿走了。关于我送给唐某的东西,的确是我亲自办的事情,送一件中华烟,一坛50年汾酒我确定,关于一件飞天茅台酒因时间太长记不得了。

6、证人张某2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5年底至今,我任华都集团董事长唐某司机。2016年上半年某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唐某告诉我去华都小区地下室找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老婆拿点东西。到地下室后,干晋左老婆已在等我,在她家地下室门口放着一箱中华香烟,她让我拿走,我拿到华都集团办公楼19层唐某办公室交给他。

2016年上半年的某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我在华都集团办公楼19层楼道内,董事长唐某出来让我去办公楼下搬酒,我到楼下后,看到有人在等着,确定等我拿酒,我叫了一个公司保安帮我一起把酒搬到唐某办公室,我记得总共搬了十箱,搬上来后我看到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在唐某办公室。

7、证人宁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我于2010年-2015年底给唐某当司机。当司机期间,我未帮唐总搬过干晋左送给唐总的物品。

8、证人王某5的情况说明

证实:凯馨物业隶属于山西华都房地产公司,人员由华都房地产管理。2013年9月份的一天,华都集团董事长唐某给我打电话说,干晋左地下室钥匙给了他,钱款及其它事情不要管,随后干晋左去物业找我拿他家地下室钥匙,按我公司规定,领取钥匙需提供地下室交款票据原件、地下物品储藏室使用承诺书、业主内承接验收约定及身份证。当时干晋左只带着身份证,因唐某董事长提前有交待,所以我给干晋左办理了交房会签单,并由他本人签字,我向张宜红(现已辞职)拿上钥匙,将钥匙给了干晋左,当时留存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经查阅我公司物业档案资料,经我回忆,干晋左当时领取的是华都公园里小区13号楼13-122地下室钥匙。

9、证人赵某3的情况说明

证实:该系晋中市检察院职工。我院于2011年团购晋中市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榆次区,购房人员为所有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遗属和在职的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其中干晋左购买13号楼一单元18层东户壹套。当时团购房均价为每平米3300元。地下室、车位不在团购范围之内。我是当时团购房小组成员之一。

10、晋中市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三份

证实:该公司于2010年开始在开发区定阳路开发华都公园里住宅小区,2012年4月份,13号楼交付业主,该栋楼属于晋中市。经查阅物业档案,姓名:干晋左,地下室号:13-122只有交房会签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但已领取钥匙,属于非正常流程办理领取钥匙手续。经查阅我公司关于华都公园里地下室销售财务凭证,截止2018年6月4日13号楼13-122地下室没有交款记录。2013年9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团购了我公司开发的华都公园里住宅小区12号、13号楼,我公司出售给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的地下室价格为:负一层每平米3500元;负二层每平米2000元。

11、晋中市检察院提供的13(原9)号楼各户型数量明细、12(原8)号楼各户型数量明细

证实:名单里有干晋左。

12、山西凯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干晋左交房会签单、身份证复印件

1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凭证、报销汇总单、业务委托书、业务专用凭证、送(销)货单、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综合办购招待用品明细表、紫金煤业基建井食堂招待用酒明细表

证实:干某供货的53度飞天茅台酒、15年茅台酒、30年茅台酒共计1362000元。

14、晋中市监察委员会委托鉴定书以及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市价认字(2018)第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实:经鉴定价格认定标的为涉案的30年大兰花汾酒,价格认定目的是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的市场价格,为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价格认定结论为该认定标的在2015年12月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元)。该认定标的在2016年1月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元)。

(四)索要灵石鑫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某225.713103万元

2007年8月,时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以借为名向灵石鑫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某2索要10万元。刘某2考虑到干晋左曾经担任过灵石县检察院检察长,碍于情面同时也为了今后在介休有事能够得到干晋左的关照,于8月6日安排公司会计王某6将10万元现金存入干晋左指定账户。

2017年1月,应时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的要求,刘某2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干晋左儿子干某名下的一辆奔驰R350商务车,并将购车款转入干某指定银行卡。经鉴定,该车的市场价格为59.286897万元,刘某2的购买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差额15.713103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定案的依据有:

1、被告人干晋左的供述及情况说明

证实:我于1998年5月至2003年8月任灵石县检察长,在灵石工作五年期间认识了鑫源煤化公司老板刘某2,我离开灵石后一直有联系。根据我的银行流水2007年8月6日有一笔10万元打入工资卡中,由于间隔十余年时间,记不清是什么情况,回忆了一下,2007年我让刘某2处理过两辆拉煤的大卡车,大约十四万元左右,再一种可能是在北京买房子急需用钱借用10万元,还有一种可能是在他煤矿放的钱给的利息。另外大约在2010年前后在他那放过100余万元,每年年底分别给3分、2分、1分的利息总计有100余万元,大约在2014年左右将本金我全部收回。

2014年3月,我儿子干某在北京购买了一辆奔驰R350商务车,开了两年多,我们家觉得不适用,就想处理掉。2017年1月份我联系刘某2说,家里有辆奔驰商务车不是很适用,请他帮忙给处理掉,价格他看着处理就行,刘某2答应帮忙。过了一段时间,刘某2的副手徐某2打电话问我,这辆车给我处理75万元行不行,我表示可以,过了一段时间,刘某2就安排人通过银行转账给我儿子干某账户转了75万元车款。这辆车的购买时间是2014年3月,购买价67.8万元,是当时搞活动的促销价,市场价应该是80多万,加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车价总计73万元,我顶给刘某2时里程大约9000多公里,车况很新,我觉得顶给刘某2值70万元吧。价格认定书的认定价格为592868.97元,我认为该鉴定书在认定车价时,没有考虑到我这辆车的行驶里程这个重要因素,这一点有点欠科学。刘某2处理这辆车的细节我没有问过刘某2,他也没有和我讲,我觉得他应该不会自己留下,肯定是顶给别人了。我认为刘某2和我私人关系处理不错,他经营的企业每年处理顶车的这些事情很多,我找他顶车这个要求,对于他来说不是什么太困难的事情。刘某2这样做与我的职务有关系。

2、证人刘某2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实:灵石县鑫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3月成立,我是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我认识干晋左,是在他任灵石县检察院检察长时认识的。2007年8月的一天,干晋左给我打电话说想在北京买房子,问我借10万元,我说行了,他说给他把钱转账到银行卡上,并给我提供了他的一个银行账号。我安排公司财务人员王某6给这个银行账号存入10万元,王某6办理汇款后告诉我把10万元存入我给他的那个银行账户,当时我安排王某6从公司拿的现金,由于当时公司财务不健全,记账不太规范,在账务上没有记载。干晋左借钱后,从来没有提过此事,到目前也没有归还,也没有以任何财物抵顶。我借给干晋左10万元是因为他在灵石县当过检察长,问我借钱时他在介休市当检察长,碍于情面,我当时就借给他钱了,以为他用一段时间就会还我,没想到他至今未还,我没有向他要过10万元。2011年左右他还将100万放贷给我赚取利息,但他一直不提这10万元的事情,我认为他就不计划给我这10万元,由于后来他当了榆次区检察长,手中有权利,我想以后我或者公司有什么麻烦事情可以找他帮忙协调解决,所以我也就没有问他要过,就当这10万元送给他了。干晋左在北京买房让我给他转账10万元,在这之前即以后从来没有让我帮他卖过旧拉煤的运输车辆。

在2007年上半年,煤炭形势不太好,我找到时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想让他从介休市帮我找安泰等大型焦化厂推销一些精煤。随后,干晋左与我找到介休市的山西茂盛煤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庞某2,干晋左向庞某2介绍了我的情况,说我是灵石县鑫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从事煤炭生意,能行的话让庞某2从我公司购买一些精煤。庞某2说可以,并与我谈好煤炭的质量、价格。后来庞某2安排工作人员对我公司的煤炭进行了化验。到2007年下半年,煤炭形势迅速好转,煤炭价格上涨,由于市场因素,也没有卖给庞某2煤炭。在2016年左右,我公司员工张某3的孩子从学校毕业,想让我帮忙从榆次区农商行给找个工作。于是,我找到时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跟他说想让他帮忙找找榆次区农商银行领导曹某给员工的孩子找工作,干晋左说可以,他会找机会说一下,但至今没安排。

2015年干晋左打电话联系我说他有辆奥迪A6轿车,想让我帮忙给他抵出去,并说价格按照40万元,我答应了他,2015年腊月也就是2016年1月,在我公司做土建工程的刘某3与我公司结账,我公司欠刘某3几百万元工程款,我跟刘某3说有辆奥迪A6轿车以40万元抵顶你的一部分工程款,他同意后,我安排公司的财务主管温永刚(2017年已去世)或者我舅舅田双生(2016年已去世)从给刘某3的工程款中扣除40万元,给干晋左转账40万元。

2016年干晋左又联系我说他儿子干某有辆奔驰R350商务车,开了一段时间感觉不实用,又让我给他抵顶出去,并说以75万元抵出去,2016年腊月也就是2017年1月,我将这辆车以75万元抵给了刘某3,我安排公司的财务主管温永刚从给刘某3的工程款中扣除75万元,给干晋左转账75万元,之后我告诉干晋左车辆以75万元抵顶出去,让他联系刘某3把车辆交给刘某3,具体车辆怎么移交的我不清楚。(经调查组出示记载凭证)确认2017年1月10日的一张75万元有“刘某3”签字的收据,以及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显示我公司的冯某1于2017年1有13日给干某银行账户转账75万元,这75万元就是抵顶奔驰轿车的钱。冯某1于2014年左右到我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我没有见过这两辆车,不知道当时值多少钱,我只是按照干晋左要求的价格给他抵顶出去,我同意他的要求是因为干晋左之前在灵石县、介休市当检察长,找我抵顶车辆是在榆次区当检察长,手中有权利,人际交往较多,我做企业规模也比较大,我或者公司有不好解决的事情可以找他帮忙协调,所以就答应以他提出的价格抵顶车辆。抵项车辆的事情我公司的温永刚以及公司副总经理徐某2知道,其他人我没有告诉过。

3、证人庞某2的证言

证实:在2007年上半年,时任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干晋左带着一个人来我公司,干晋左介绍是灵石县鑫源煤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2,并说刘某2在灵石县经营煤矿,看我公司能否帮忙给其销售些精煤。我说只要适量符合我公司的要求、价格合理就可以从刘某2公司购买。随后,我与刘某2谈好质量和价格,并安排人员到灵石对精煤做了化验,但后来也没做成这个买卖。其实我公司购买精煤有固定的客户,当时干晋左打招呼,由于他是介休市检察长,我才同意和刘某2做生意的。

4、证人曹某的证言

证实:2016年信用社招工,印象中干晋左和我说过一个灵石县的孩子向报考榆次农商行,让关照一下,后来也没考上,这事情就没办成,具体细节记不清了。

5、证人张某3的证言

证实:我于2015年至2017年底在灵石县的鑫源煤业工作,2016年底,我向刘某2提出想通过他找找榆次区农商行领导帮我儿子张泽红说情,想去榆次农商行上班。刘某2告诉我他可以找找干晋左疏通关系,后来刘某2告诉我说已经找干晋左跟银行打过招呼了,但至现在也没办成。

6、证人王某6的情况说明

证实:2007年8月的一天,总经理刘某2给了我一个银行账号,让我在账务取款10万元存入这个账号,随后我在财务室取现金10万元,到银行入刘某2给我的那个银行账号,随后我告诉刘某2总经理10万元款已办妥。

7、证人张某4的证言

证实:2001年至2005年上半年我给左权一个叫臭小(是灵石县原检察长干晋左的小舅子)的人开车,是通过我战友裴某介绍的,裴某是灵石县检察院的。开始是一辆解放牌东风车,开了一年左右因为人工卸车麻烦,就换了辆红色的东风自卸车,又过了大概不到一年,又加了一辆红色东风自卸车,新增的车是我哥张俊珍驾驶,是我介绍给臭小的。我不清楚车的户主是谁,应该是臭小他姐王某2或者是他们共同的,王某2是干晋左的妻子。我给臭小开车时工资是按社会行情,具体按运费给我工资,我给他们开车一般是从银源煤矿给各个洗煤厂送煤,遇到交警查住时,我给臭小打电话,让他协调处理。两辆自卸车大概经营到2005年底,我是2005年上半年因为股骨头坏死不能继续给臭小开车,大概在我离开后经营了半年就把车卖了,我不知道上述车辆卖给了谁。

8、证人裴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实:干晋左于1998年至2003年任灵石县检察院检察长,我当时在灵石县检察院开车,经常给他服务,和他是上下级关系。大概在2000年底2001年初,有一次干晋左的老婆王某2在灵石县检察院和我说,他弟弟没有工作,要买辆大车运煤挣钱,想找个本地的大车司机,后我找到我战友张某4,他有大车执照,也愿意干,我就把他介绍给王某2的弟弟臭小开车了。我只见过一辆红色的自卸车,其他的不清楚,我不知道车的户主是谁,臭小买车的资金来源不清楚。2005年张某4因为股骨头坏死去北京治疗就不干了,后来我问他康复情况时,张某4说他原来开的车已经不在了。我没有听说汽车卖给谁了。

9、证人赵某4的情况说明

证实:我和干晋左是表兄弟关系。我从未帮干晋左和他的亲属在灵石等地长期经营管理运输车辆的业务,也未帮他抵账或变卖运输车辆,他养车的情况我不清楚。

10、证人王某7的情况说明

证实:小名叫臭小,干晋左是我姐夫。2001年5月我和我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平板车,大约十几万元,我姐出了大半,我出了小半,过了一段时间,平板车卸车不方便就卖掉了,买了一辆自卸车,过了一年左右又买了一辆自卸车。在灵石养车期间一直雇佣张某4为司机,整个运输情况一直是我在管理。2005年初张某4因病不能开车,我临时雇人开了一段时间,直到8月份左右将车卖掉,不再搞运输,两辆车的处理是我本人经过,记得是灵石本地的两个人,两辆车共卖了5万元左右,两辆车的处理与我姐王某2、姐夫干晋左没有关系,在养车期间共收入六、七十万元,我给我姐30万元,包括开始的购车资金,我留下约30多万元。

11、证人徐某2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6年1月我公司以40万元高价给干晋左抵账出去一辆奥迪A6轿车,2017年1月我公司以75万元高价给干晋左抵账出去一辆奔驰R350商务车。这两辆车都抵给了在我公司做工程的刘某3,我没有见过这两辆汽车。这两辆车抵顶的价格都是干晋左提出来的,我当时也没办法,就答应了干晋左,因为他当时是榆次区检察长。

12、证人干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4年4月左右,我在北京一个奔驰4S店购买了一辆R350汽车,车价67万左右,总价75万左右,开了不到三年,觉得不好开,我父亲干晋左和灵石鑫源煤业公司老板刘某2沟通于2017年1月我把车过户给了刘某4,过了一段时间,我不知道是刘某2本人还是别人把75万元车款一次性转账到我尾号为5474的中行卡上,这辆车的车牌号为京M×××**。

13、证人刘某3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7年1月左右,我到灵石县鑫源煤业责任有限公司找总经理刘某2结算工程款,之前我曾给该公司做过土建维修工程,工程款约400万元,刘某2提出用一辆奔驰R350抵顶工程款75万元,我同意了。当时刘某2说过两天有人联系你。两天后我接到一个叫干某的电话,说刘某2让他找我办理抵顶车辆过户手续,我当时想过户到我儿子刘某4名下,就安排刘某4与干某联系并办理过户交接手续,至于他们怎么办理的我就不清楚了。过户之前我没有见过这辆车,过户后的车牌号是晋K×××**,我儿子刘某4至今仍在使用该车辆,拿到车以后我去太原4S店问了一下,他们给定价40万元。

14、证人刘某4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7年1月,我父亲刘某3安排我交接过户一辆奔驰R350,当时我父亲说抵顶鑫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车辆过户前的户主为干某,车牌号为京M×××**,过户到我名下,车牌号为晋K×××**,这辆车至今由我和我父亲刘某3使用。

15、证人冯某1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7年1月份的一天,公司财务主管会计温永刚提供给我一个银行账号,让我从公司财务取75万元现金打入这个银行账号,然后我到公司财务取了75元现金,到银行存入我个人账号,然后再转给温永刚给我的银行账号。

16、晋中市监察委员会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以及银行明细、存款凭条

证实:2007年8月6日王某6存入干晋左的建行账户43×××46壹拾万元整。

17、刘某3提供的其和儿子刘某4的户口信息

18、灵石聚鑫源煤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收据、结算业务委托书、支付清算类业务往账凭证

证实:2017年1月10日的收据显示有“刘某3”签字,交款单位为鑫源煤业,人民币75万元,收款事由为车款。

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显示鑫源煤业公司的冯某1于2017年1有13日给干某银行账户转账75万元,该款为鑫源煤业用奔驰车抵项刘某3的工程款。

19、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

证实:京M×××**奔驰车原登记车主为干某,该车于2014年3月31日以678000元购买;2017年1月转到刘某4名下,车牌号更换为晋K×××**。

20、张某4提供的山西省人民医院的诊断报告

证实:张某4于2005年5月30日诊断为左侧股骨头缺血坏死。

21、鉴定委托书以及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市价认字(2018)第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实:京M×××**奔驰车在基准日(2017年2月14日)的价格为592868.97元。

(五)收受灵石华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某210万元。2007年8月5日,灵石华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某2为了感谢时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在公司从汾西矿业集团采购原煤一事上给予的关照,以银行转账形式送给干晋左1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定案的依据有:

1、被告人干晋左的供述

证实:我与赵某2大约是在1998年左右认识的,当时我任灵石县检察院检察长,赵某2开的煤矿,向汾西矿业集团南关电厂供煤,我当时经常去该电厂玩,这样我们认识的,之后经常在电厂吃饭,慢慢就熟悉了。我从灵石县调任介休市检察院担任检察长厂,赵某2和他人合作搞的洗煤厂。

大概在2007年下半年的时候,因赵某2的公司与汾西矿业集团结算煤款过程中,我提供了帮助,赵某2为了感谢我,送给我10万元人民币。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我记得赵某2和我说,他的公司从汾西矿业集团批了一万吨原煤,汾西矿业集团运销处只收现汇,而且付煤款有时间限制,如果在期限内付不了款,购销合同就作废了,可是赵某2的公司没有那么多的现款,想让我帮忙与汾西集团的领导协调一下,能不能用承兑汇票支付煤款,我当时答应帮忙,之后我就和汾西矿业集团的领导打了个招呼,之后赵某2的公司顺利的用承兑汇票支付某购煤款。大概到了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赵某2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来到介休市,赵某2说感谢我帮忙与汾西矿业集团协调付款的事情,要送给我10万元,我说不要,赵某2把我叫到办公里的里间,说这是感谢我的钱,坚持要我收下,我还是拒绝收钱。赵某2提出问我要个银行账号,把10万元钱存在卡里,在他的坚持下,我同意了。我印象中后来赵某2把10万元钱存在我的建设银行卡里。2007年8月5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行存款凭条就是赵某2存的10万元钱。这10万元我收下后,用于购买北京的房子,交了房款了。我记不清当时我是和汾西集团的哪个领导打的招呼,当时打招呼我凭借的担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汾西矿业集团属于介休市检察院的管辖范围。

2008年至2011年期间,我在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时,曾陆续借给过赵某2钱,累积加起来有200万元左右,赵某2以不超过月息2分支付我利息,截止目前,赵某2都把我借给他的本金和利息都还清了。他送给我的10万元钱与我借给他的钱没有关系。我收赵某2的10万元没有告诉过任何人,到现在没有退还。

我记起来当时我是给汾西矿务局地销办的负责人王某8打电话说明情况请他关照,后来赵某2告诉我王某8招呼的给他办了事了,用承兑汇票交了煤款。

2、证人赵某2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实:2007年我担任华美煤化公司经理期间,公司从山西焦煤集团批下汾西矿业集团紫金煤公司原煤1万吨,需要及时支付煤款,由于当时汾西矿业集团运销处只收现汇,而我们华美煤化公司只有承兑汇票,没有那么多现汇,汾西矿业集团对付款有时间限制,否则购煤合同就作废了,我公司急需支付煤款,因为汾西矿业集团在介休,我就找时任介休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与汾西矿业集团沟通协调,经干晋左协调后,汾西矿业集团同意我公司用承兑汇票支付1万吨煤款,这样我公司还能省下10多万元的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为了感谢干晋左的帮忙,我和华美公司的老板蒋某2沟通后决定给干晋左10万元好处费。2007年8月的一天,我和蒋某2拿着10万元现金从灵石县来到介休市检察院干晋左办公室,我和蒋某2拿10万元给他,他不要,我考虑是因为我和蒋某2两人一起给他送钱,并且他不认识蒋某2,我就叫他进办公室里间,和他说因为他的帮忙,我公司及时买回煤,煤价涨了不少,另外也省了10余万元的承兑汇票贴息,确实要感谢他,要不把10万元存入他银行账户吧,干晋左同意,他给我写下他的银行账户和他本人身份证号码。我和蒋某2从干晋左办公室离开回到灵石的一个建设银行将10万元现金存入了他给我提供的银行账户,之后我给干晋左打电话告诉他存入银行账户10万元。我不清楚干晋左具体找的谁,他只是告诉我说好了,可以用承兑汇票付款,之后我安排华美煤业公司的财务人员去汾西矿业集团以承兑汇票付款了。2007年8月5日的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存款人签字为我本人,存款人姓名为干晋左,金额为100000元,账户是43×××46。这10万元是蒋某2的,是为了感谢干晋左帮华美公司协调汾西矿业集团的关系送给他的。至今干晋左及其家人没有退还。

我于2003年10月至2008年10月任灵石县华美煤化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11月至今任灵石县瑞灵汽车运输队董事长兼经理。我与干晋左有经济往来。2008年2月份前后,我儿子赵秀瑞、我大姐家女婿郝某1和我二哥家女婿王保宏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灵石县朝阳汽车运输队,郝某1是法人代表,公司刚开始运营时,因当时的业务量比较大,公司资金不够用,郝某1他们向亲戚朋友筹借了不少钱,因当时的信用社贷款利率不低还不好贷,因此郝某1他们朝阳运输队向亲戚朋友借款的利率都是以2分月息结算的,因灵石朝阳运输队有我儿子赵秀瑞的股份,我也借给他们不少钱,也都是按月息2分利率给我的。2008年3月左右,朝阳运输队因资金紧张,让我给筹20万元,我当时手头只有10万元,我就告诉干晋左,说我亲戚的公司需要些钱,按月息2分付利息,看他能不能借给10万元,他答应了,但是说只对我不对其他人,我说可以。随后干晋左就给我的建行卡打了10万元,然后我也往这个卡上存了10万元,将20万元从我的建行卡转到了灵石县朝阳汽车运输队的账户上。(出示银行凭证),该看后说2008年3月6日是干晋左转给我的10万元借款,2008年3月10日是我把干晋左的10万元连同我的10万元共20万转给灵石汽车运输队的借款。我借干晋左钱是因为当时干晋左是介休检察长,我儿子上高中他帮过忙,我就想让他投资挣些利息。韩阳运输队只知道是借我的钱,我没有和他们说过向干晋左借钱的事,现在朝阳运输队将借的钱连本还息还完了。借干晋左的10万元,朝阳运输队大约用了两年时间,到了2010年3月份左右,介休市的个休运输户高某1向我借钱,正好朝阳汽车运输队归还了我所借款项,我告诉干晋左说钱还回来了,总共是15万元,现在有个朋友要用20万元,还是月息2分,我还告他这个朋友可靠,我问他能不能再添上5万凑够20万元把钱借出去,他说可以,并让我找他拿钱,之后我到介休检察院干晋左办公室,他给了我5万元现金,连同朝阳运输队归还的15万元共20万借给了高某1。干晋左不知道我借给高某1,我只告诉他是我的一个朋友要用,随后高某1与我办理了20万元借款手续,他给我打了20万元借条,并把高某1名下的房产证和汽车登记证押到我处。至2013年我公司资金宽裕了,我想把我的资金直接借给高某1挣点利息,于是就用我自己的钱替高某1偿还了干晋左的钱,总共付给干晋左34万元。2013年1月份的一天,干晋左和我说他儿子干某的门市进货需要钱,我告他说我手头只有10万元,后我给干某卡上转了10万元,到2013年5月我告诉干晋左借他的20万元连本带息应该给他34万元,除已给干某的10万元外,其余的24万元他让我给干某转到银行卡上。

3、蒋某2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实:灵石县华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设立,我是法定代表人,口头聘用赵某2担任公司经理,2010年我将公司转让出去,现在没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账务资料等。我见过干晋左,但不认识他,他也不认识我。2007年上半年,我公司从山西焦煤集团批下汾西矿业集团紫金煤业公司原煤1万吨,煤款280万元,汾西矿业集团要求以现汇及时支付煤款,否则购煤合同就作废了,因为我公司只有承兑汇票,一时凑不下那么多现汇,当时煤价涨的厉害,我就让赵某2想办法尽快以承兑汇票给汾西矿业集团付,不久后赵某2告诉我,他通过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协调关系,汾西集团同意我公司以承兑汇票付款,随后我公司给汾西销售公司交了250万元承兑汇票,30万元现汇。

大约8月份,我公司拉完煤后,赵某2和我说,多亏干晋左帮忙,我公司及时从汾西集团购买了煤,煤价涨了不少,并且还省下不少的承兑汇票贴现利息,他说应该感谢一下干晋左,我问他送多少钱合适,他说给10万元吧,我同意。大约2007年8月份的一天,我拿了10万元现金,让赵某2和我一起去送给干晋左,赵某2用一个斜挎包装着这10万元,我俩从灵石县到介休市检察院干晋左办公室,赵某2和干晋左说拿10万元给他,当时我们没有把钱拿出来,他坚持不要,我考虑是我和赵某2两人一起给他送钱,并且干晋左也不认识我,我就先离开干晋左办公室,留下赵某2一个人给他钱,一会后赵某2下去找我,说干晋左不要,但是同意把10万元打到他的银行账户,干晋左把他的银行账户告诉赵某2了,我们商量回了灵石就去银行给干晋左打款,之后我和赵某2一起去建行给干晋左的银行账户存入10万元,赵某2打电话告诉了干晋左。当时存入建行钱时我没有签字,我记得是赵某2签的,当时我考虑不能由我签字,要不干晋左会知道。这10万元是我个人的,当时我经营洗煤厂开销不小,平时准备着二、三十万元现金。我和赵某2送给干晋左10万元,是因为干晋左协调汾西矿业集团,我华美公司得以用承兑汇票付购煤款,我公司购买的煤涨价不少,并且还省下10余万元承兑汇票贴息,为了感谢他才送给他10万元。

4、证人王某8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实:2005年5月,我任汾西销售公司经理后,我们汾西销售公司虽然是山西焦煤销售总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职务犯罪的查处、预防等方面受驻地介休检察院的管辖,干晋左时任介休检察院检察长,因为工作关系我就认识了干晋左,我们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往来。我任经理期间,干晋左找我帮过一次忙,他的一个朋友买煤,让我帮忙用承兑汇票结过煤款。

2007年5月份左右,干晋左给我打电话说灵石县华美炼化公司是他的一个朋友开办的,从汾西矿业的紫金矿买了些煤,已经和销售总公司签了合同,资金紧张没有那么多现汇,交不了煤款,能不能交些承兑汇票,我当时就答应了他的要求,并进行了安排。随后我便告诉他,我已安排好收款的工作人员,让华美煤化公司的人直接到地销办交款就可以了,到于华美煤化公司当时买了多少煤,交了多少承兑汇票,我记不清了。经调查人员出示煤炭买卖合同和记账凭证,确认当时华美煤化公司购买了一万吨煤,交了250万元承兑汇票,30万元现汇,共280万元货款,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是现汇。我不认识,也没有见过华美煤化公司的人,记不清我当时安排的谁办理的收承兑汇票事宜。没有干晋左打招呼,灵石华美煤化公司不可以用承兑汇票付款。

5、证人郝某1的证言

证实:灵石县朝阳汽车运输队于2008年2月成立,是我和赵秀瑞、王保宏共同出资成立,我任法人代表,2010年9月被吊销营业执照。灵石县朝阳汽车运输队的合伙人中有赵某2的儿子赵秀瑞,因此运输队资金不足时,免不了向赵某2筹借,向他借款时,有时是他把钱打到我们朝阳汽车运输队账户上,有时是现金,归还借款的方式也不一,有时把钱给他打到银行卡上,有时还他现金,向他借的钱,有的时间长,有的时间短,到底借了多少我也说不清,但都是按月息2分结的账,2010年后半年我们公司的业务就很少了,在此前我们运输队借赵某2的钱连本带利就全结清了。因为我们运输队的人和赵某2都是亲戚,因此借钱和还钱都没有办任何手续,账务也没有记载,至于他借给我们的钱是从哪里来我的,我没有问过他,他也没有告诉过我。我不认识干晋左和干某。

6、证人高某1的证言

证实:赵某2做煤炭生意,他发煤雇佣我的车,我挣他的运费。2010年3月份左右,我的汽车队资金周转困难,便提出向赵某2借款20万元,他说他手头没有钱,无法借给我,他答应我向其他人筹借,后来赵某2向别人筹借了20万元,他给我钱时告诉我这20万元是向干晋左借的,我不认识干晋左,只知道他是介休市检察长,从未与他打过交道。我给赵某2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算,当时还质押了我的房产证和汽车登记证,他借给我的20万元时间太久了,记不清是现金支付的还是银行转账的,这20万元我还了他一部分,到现在还欠10万元本金,5万元左右的利息。2015年3月25日我给赵某2打的15万元借条,是我还了他5万元本金后重新打的借条,之后我又还过他5万元本金。我向赵某2借钱没有账务记载,只有借条。

7、证人张某5的情况说明

证实:我于2012年1月至2017年12月任灵石县瑞灵汽车运输队会计,高某1于2015年3月25日归还赵某25万元现金后重新写了借款,原来的借条我见过,借条内容是高某1借赵某2现金贰拾万元,具体20万借条是什么时间借的我当时没有在意。

8、蒋某2提供的身份证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实:灵石县华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成立,营业期限从2003年11月6日至2012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蒋某2。

9、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单、任免文件、王某8的身份信息

证实: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0月12日成立。2005年5月9日该公司任命王某8为煤炭销售总公司汾西销售公司经理、党总支书记兼煤质管理处处长;2009年5月14日该公司任命王某8为山西焦煤集团煤炭销售总公司西山销售公司经理。

10、晋中市监察委员会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及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

证实:2007年8月5日签名为赵某2、存款人姓名干晋左,存款账号:43×××46,现金存入100000元。

2008年3月6日干晋左通过建行账号43×××46支取10万元转给给赵某2建行账号:43×××03,赵某2通过其建行账号于2018年3月10日将20万元借给灵石县朝阳汽车运输队。

11、山西焦煤集团煤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煤炭买卖合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收款凭证、现金存款凭证;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特种转账收、付传票、内部结算凭证、收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

证实:2007年4月20日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灵石县华美煤化有限公司(买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买方购买10000吨原煤,付款方式为现汇方式结算,合同执行期为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5月25日。

2007年5月18日山西焦煤集团煤炭销售总公司收到灵石华美公司承兑汇票250万元、30万元现金。

12、山西焦煤集团煤焦销售有限公司汾西服务中心提供的汾西矿业集团煤炭产品公路销售调拨单、地销煤交款通知单

证实:2007年4月27日该公司下发销售调拨单,由紫金厂供灵石华美公司10000吨原煤,并通知财务处办理收款事宜,即250万承兑和30万现汇。

13、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银行付款、委托结算中心收款凭单

证实:山西焦煤集团将地销煤款1万吨280万元转入汾西矿业集团财务部,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将280万元转入山西汾西紫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14、证人蒋某2提供的记账凭证、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货款结算单、现金账

证实:记账凭证显示灵石县华美公司于2007年5月31日付紫金煤款280万元,

15、证人赵某2提供的借条

证实:2015年3月25日借款人高某1给赵某2出具的借条,借条内容是“今借到赵某2现金15万元,计息2%,抵押汽车5车,用期1年。”

16、灵石县瑞灵汽车运输队提供的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委托书

证实:现金日记账显示赵某2开办的灵石县瑞灵汽车运输队于2013年1月25日电汇干某10万元,同年1月28日通过农村信用社给干某汇入10万元,同年1月30日记账凭证显示该笔款项;2013年5月8日通过农村信用社电汇给干某24万元,2013年5月30记账凭证显示该笔款项。

17、灵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工商档案材料复印件

证实:灵石县朝阳汽车运输队于2008年2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郝某1,2010年9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六)收受山西靖日中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610万元。2017年8月,山西靖日中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6为了感谢时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在其朋友儿子张某15被录用为左权县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一事上给予的关照,在干晋左的办公室送给干晋左1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定案的依据有:

1、被告人干晋左的供述及情况说明

证实:张某6是我的左权老乡,现年60岁左右,在太原经营一家铁路配件公司,家在榆次。张某6和我认识很多年了,互相之间来往较多,关系处得比较好。

大约在2017年6月下旬的一天(准确日期记不清了),张某6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的侄儿通过了晋中信用社(准确名称为山西省信用联社晋中办事处)组织的县级农商行招考笔试,下一步要进行面试,请我帮忙向晋中信用社的领导打招呼关照一下,确保能通过面试。我答应可以帮忙给说一声,打个招呼。过了几天后,张某6到榆次区检察院7层我的办公室找到我,说是他朋友的侄儿面试的事情抓紧出面给打个招呼,并且说他朋友为此准备了10万元钱用以打点关系。我说,我可以出面打个招呼,但能不能办成可就不一定了。张某6离开后,随即就把他朋友侄儿的基本情况编成短信息发给了我。

当天中午,我正好有个饭局晋中信用社的主任梁某2也参加,见面后我和梁某2说老家有个朋友的亲戚要参加他们单位组织的招聘面试,请他尽量帮忙关照一下。梁某2说,把考生的情况发给他看看吧。于是我就把张某6给我发的短信转发给梁某2。过了一段时间,我就通过张某6得知他朋友的这个侄儿面试通过被录用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大约到了2017年7、8月份的一天(准确日期记不清了),张某6又到榆次区检察院我的办公室找我,见面后,张某6递给我一个手提纸袋说,这是他朋友为了感谢侄儿考上农商行工作给的10万元费用,让我看着处理,他们就不管了。听他说完后,我就随手把这个纸袋放到我的柜子里,下班后拿回了家。回家后我打开纸袋看了一下,里面确实装着10万元人民币现金,我随手就放起来了。这10万元钱我收下后,都陆续用于我家庭和个人的日常零星开销了,具体情况现在记不清了。张某6的朋友通过张某6给我10万元钱,就是为了感谢我出面打招呼关照他侄儿面试的事情,截止目前,我和我家人没有向张某6及其他相关人员退还10万元。

2015年左右,我儿子干某曾借给过张某6100万元,到2017年2月张某6连本带利全部还清,给了60万利息,除此以外我和张某6以及与此事有关的其他人员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我给考生打招呼没有给过梁某2钱款,我和梁某2就是普通朋友关系,也就吃过几次饭,没什么实质性交往。我当时主要还是处于我和梁某2的私人交情来说这个事情的,当然另一方面也有利用自己担任榆次区检察长的职务影响力的成分。

2、证人张某6的证言

证实:系山西靖日中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份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到我投资的左权县太行明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基地看生产车间建设进展情况时,承揽基建的张某7和我说他的亲侄儿参加晋中市农村商业银行招聘考试,已经通过了笔试考试,但还需要通过面试才能被正式录用,问我是否认识晋中市农商行的领导,让我帮他找找关系,照顾他侄儿顺利通过面试环节。因为我不认识晋中市农商行领导,当时就没有答应他。过了几天,我从榆次回到左权时,张某7又和我说他侄儿的事,提出让我托人帮他找找关系,只要能让他侄儿顺利通过面试,他愿意给帮忙的人10万元感谢费,我不好意思拒绝他,就答应帮他找关系。

张某7是我们左权县人,是一个小包工头,连续六年承揽我投资的左权县太行明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工程,我们平常来往也比较多,可以算是一个朋友吧。因为他知道我做生意多年,并且常年在榆次居住生活,认识的领导也比较多,所以就提出让我帮他找关系。答应张某7后的第二天,我先给担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的干晋左打电话,说我一个朋友的亲戚参加晋中市农商行组织的招人考试要参加面试了,让他帮忙找晋中市农商行的领导照顾一下,干晋左表示可以帮忙。我告诉张某7已经托人帮他找关系后,他说不管谁给帮忙办成这个事,他都会给10万元感谢费。

过了几天,我到榆次区检察院新办公楼干晋左的办公室问他给市农商行领导打招呼了没有,他说还没顾上给办这个事。随后,我就和干晋左说我的这个朋友张某7明确表示已经准备了10万块钱,只要能让他的侄儿通过面试就行。当时,我还和干晋左说办这个事还需要用10万块钱了(我觉得用不了这么多钱)。干晋左说,差不多,花10万块钱也值,因为在农商行上班一年的收入也有10多万元。我和干晋左说朋友有点着急,因为面试时间很快就到,让他给抓紧时间找找人,他说可以,并告诉我把张某7侄儿的基本情况用短信发给他。当天,我就让张某7把他侄儿的个人情况以短信方式发到我的手机上,我直接给干晋左转发了过去。

2017年7月份的一天(应该是面试以后),干晋左给我打电话,问我朋友张某7的侄子上班了没有?我说张某7还没有告诉我他侄子已经开始上班,随后我给张某7打了电话,张某7说他侄子已经顺利通过面试去培训了。当天晚上,张某7就从左权把十万块钱送到我在榆次区安宁街顺驰小区的家中,让我把钱送给帮忙办事的朋友,感谢一下人家。第二天,我就给干晋左打电话,说是我朋友张某7把10万元钱拿过来了,给你送过去吧,他说先不要给他,过几天等张某7的侄子正式上了班再联系。又过了十几天,我和干晋左联系好后就带着10万元钱去了榆次区检察院新办公楼七楼干晋左的办公室,把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袋子放在他办公座椅旁边的地上,告诉干晋左这就是朋友给的那10万块钱。干晋左听完后就拿起袋子放到了他办公室一进门的柜子里了,之后我正好有事就离开了。

2018年清明前夕一个星期六的早晨八点半左右,突然接到干晋左的来电,他问我现在哪里,我告诉他在顺驰家中,他说一会儿要过来,让我在家等他,他在电话里告诉我说,孩子办事剩的十几箱酒给我送过来让我用了吧。我答应他可以,大约过了40分钟后,他坐着一辆白色面包车来了顺驰,我在院子里接上他,我的司机和他的司机把十箱酒搬到了我的地下室,当时我问干晋左酒总共多少钱,干晋左说不用给钱让我用了吧,我带他回家坐了大约五六分钟,他说还有事起身就走了。

2018年11月13日,干晋左的辩护律师刘卫东、张海粟找我调查情况的时候,我就根据实际情况,告诉了律师,干晋左送了我10箱汾酒。这10箱汾酒都是20年的,每箱6瓶。他送我10箱酒我觉得是个人情谊,我曾经在干某的小贷公司借了100万,连本带利一共还他161.2万元,他送我酒我觉得是正常人情交往。我觉得这10箱酒和之前送他的10万元无关,托他办事送的10万元是张某7的,如果有关系,他应该是让我将这10箱酒转交给张某7,而不是给我用。

3、证人冯某2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8年清明节的前一天早上,我正在我老板张某6家楼下擦车,我老板打电话让我从楼门口白色面包车上搬20年的汾酒放在他家地下室,我从车上搬了10箱20年汾酒到地下室,搬完后我也没告诉我老板一共多少箱。2018年纪委找他谈话后,他问我当时搬了多少箱酒,我说10箱20年汾酒,地下室原来就有5箱。他问当时为什么不告诉他,我说我以为他知道这回事,就没说搬了多少。

4、证人张某7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实:2012年,张某6在左权县石匣乡上白堠村投资建设庄园时,我开始在他的工地上承揽砌挡墙等小工程,直到现在我一直带人在他的公司揽土建方面的小工程。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张某6经常到工地现场查看工程进度,我就认识了张某6。后来,张某6原来投资的庄园改为左权太行明珠生产基地,我现在还在他的工地承揽工人宿舍,石桥等小工程。因为我常年在他他投资的庄园承揽小工程比较熟悉,但是我和张某6的来往不多。

2017年夏天,我弟弟张某8给我打电话,说他儿子张某15参加了左权农商行的招聘考试,笔试过了准备面试,想让我找找市农商行的关系,想在面试时帮帮忙,让孩子顺利通过面试。当时,我在电话里和我弟弟张某8说我不认识农商行的人,我找太行明珠的老板张某6试试看吧。我想要是办成的话,就给10万元感谢费。

记不清是张某8给我打电话当天,还是过了一两天,我就到太行明珠基地张某6的办公室,和张某6说了我侄子张某15参加农商行招聘的事,并问他能否帮我找市农商行的关系在面试的时候帮忙照顾我侄子。张某6告诉我说他也不认识市农商行的领导帮不上忙。又过了几天,我琢磨着能不能让张某6托人帮忙再找找关系,就又到了他办公室,和张某6说让他通过其他人来找找市农商行的关系,只要能办成的话,我们愿意出10万元感谢费。张某6答应帮我找找其他人,能行的话就告诉我。

过了几天,因为快面试了,我又因为侄子的事到了张某6办公室,张某6见到我就说找下关系了,答应帮忙的人也说办这个事也就得我上次说的那个数(10万元)了。我听了后,感谢了张某6几句,并告知他办成了我肯定给10万元钱。随后,张某6让我把我侄子的个人情况给他以短信形式发到他手机上,记不清是打电话问的还是当面问的,过了1、2天,我就给我侄子张某15打电话让他把个人情况通过短信发给了我,我又转发给了张某6。我侄儿张某15面试前,我弟弟提出让我帮侄儿在面试时找找关系,但是我确实不认识农商行的领导,因为我知道张某6在榆次做生意,觉得他认识的领导多,社会关系也广,并且张某6和我比较熟悉,我觉得他人厚道,就找他帮忙了。张某6告诉我找上关系并要了我侄子的个人情况后,我就准备好了10万元的感谢费,等着事成之后给张某6。

我侄子张某15通过面试后的一天,张某6给我打电话,问我侄子开始了上班了没,我说已经通过面试正参加农商行组织的培训了。我觉得张某6打这个电话的目的是向我要感谢费了,记得是当天晚上,我就回家拿上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搭了辆车到,把钱给了张某6。给张某6送这10万元时,当时就我一个人送的,没有其他人在场,这10万元是我弟弟张某8出的,当时他问兄弟姐妹们借钱,我们帮忙凑了一部分。从开始到现在一直都不知道这10万元最后给了谁,因为当时我就找了张某6,至于他找的谁,我不知道,张某6把钱给了谁,他也没告诉我。在我侄子张某15正式上了班以后,我还在太行明珠张某6的办公室给过他一条硬中华香烟,当时他推脱说不要,我硬给他放到办公室了。我给张某6送钱的事我弟弟张某8知道,我和他电话沟通过,除了他以外我没有和其他人说过。

2017年6、7月份我侄儿张某15农商行面试入围,我兄弟张某8打电话商量,让我找人帮助张某15通过面试,并答应人家等事成之后,给人家十万元感谢费,当时我弟弟张某8只给了叁万元,剩下的让我想办法,并告诉我这钱他还,我给我二姐夫(贾某)打电话让他准备了贰万元,又给我侄女女婿康某(张某8女婿)打电话准备贰万元,我有事要用,还不够,又给我侄女婿善珍礼(四哥张四旦女婿)打电话借贰万元,现在玖万元准备齐了,还差壹万元,我就从家里准备了壹万元,十万元凑齐后,在家放了一段时间,等张某15上班后,张某6打电话,说起这事后,我就把这钱送到榆次给了张某6。

5、证人梁某2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实:2017年4月左右,兴业银行晋中支行副行长李国平叫我去他们单位餐厅吃饭,当时参加吃饭的人大都是兴业银行的领导,一起吃饭的还有榆次区检察院的检察长干晋左,我与干晋左就是通过这次吃饭认识的。此后,大约2017年7、8月份,我和干晋左还一起吃过一次饭,我记得也是在兴业银行晋中支行餐厅,参加的人也是兴业银行的领导。

在2017年6、7月份我单位招聘的大学生面试前,干晋左给我打电话,让我在面试的时候关照一个叫张某15的考生,我当时在电话中告诉干晋左此次面试很严格,主要得考生本人发挥,但是我也没有明确拒绝干晋左,告诉他能招呼的情况下尽量招呼,并让干晋左把考生的个人情况用短信的方式发到我的手机上。在面试过程中,虽然我是此次面试工作领导组组长,但是这次面试省联社派监督巡视组人员对面试过程进行巡视监督,面试各个环节监督的非常到位,面试成绩出来后,我见录取名单中有张某15的名字,便将张某15被录取的消息告诉了干晋左。干晋左在找我关照张某15过程中,没有给过我钱或物。张某15在面试过程中,没有直接找过我。张某15及其亲属没有给过我钱或物。

经过这几天回忆,我记得当时干晋左和我说此事是在一起吃饭时说的,不是打电话告诉我的。2017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我与干晋左在一起吃饭过程中,干晋左跟我说,他老家有个朋友的亲戚参加我单位的招聘面试,让我帮忙关照一下,我说能招呼的情况下尽量帮忙招呼,并让干晋左把考生的个人情况发给我,干晋左当时就把张某15的情况用短信发到我的手机上。之我答应干晋左提出的帮忙张某15面试录取,是因为干晋左是榆次区检察院的检察长,我为了与他处好关系,主要是考虑以后我个人或者单位有事需要他帮忙时也好开口,所以就答应帮他这个忙。

6、证人的张某15的证言

证实:2017年6月初,我从无忧网上看到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集中招考公告,我按照公告内容在无忧网进行了网上报名,因为招考公告中规定大专学历只能报考户籍所在地的岗位,所以我就报考了左权农商行的综合柜员A岗。到了6月下旬的一天,我到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参加了笔试,笔试是电脑记分,当场就知道自己考了44分。过了一个多星期,左权农商行人事部以短信方式通知我参加面试。我在入围面试后,还在中公教育培训机构参加了一周左右的面试培训。我当时不知道我笔试成绩在入围面试的人员中排名情况。正式上班后,我才听同事们说我的笔试成绩44分是报考左权农商行的综合柜员A岗入围面试人员中是比较低的,排名应该在后面。

通过资格复审大约一星期多后,我到晋中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参加了面试。面试过程是先抽签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我抽到的是中间的序号,具体第几号我忘了。参加完面试后,我就回临汾隰县信用联社上班了。过了一个多星期,左权农商行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通知我被录取了。随后,我参加了体检和培训,培训了一个星期后我就正式签了合同到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芹泉支行上班。大概在面试的前几天,我父亲的哥哥张某7让我把个人情况以短信方式给他发到了手机上。我问他为什么要我的个人情况时,他说找人帮我在面试的时候照顾我。我不知道张某7找谁帮我通过面试。在面试过程中没有人联系过我,也没有人给我提供过帮助。我一个考官和工作人员也不认识。我面试完之后就离开了考场,没有等到公布面试成绩就回临汾隰县上班了,我也不知道自己的面试成绩是多少。在我参加面试前后,我本人没有给过帮忙的人感谢费,直到最近两天,我才听我五大爷张某7说我父母给了他10万元现金,让他给了帮忙的人。我不认识太行明珠农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张某6。

7、证人贾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7年6月10日左右,我的妻弟张某7打电话让我给他准备2万元现金,准备好了他到我家来取,当时我和爱人商量后,家里有5000元,然后又到银行分次取了15000元,点好钱后,我给妻弟张某7打电话到我家取,关于他借钱干什么用,当时我也没有多问,因为平时他经常找我借钱。后来我七妻弟儿子张某15上班后,我才知道当时向我借钱是面试送人好处费用的,现在借我的2万元钱没有还。

8、证人康某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7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3点半左右,我正在家(左权云山小区)休息时,接到五大爷(张某7打来的电话,他说要借用2万元人民币,因为他是我的长辈我觉得也挺放心,作为小辈也没有问他借钱干什么,我自己也经营饭店手头也有余钱,所以就答应了。过了几天后,张某7到家中拿走了2万元,当时也没有问什么时候还,出于他经常包工程,也急需用钱,后来张某15上班后才知道这钱用于给张某15打点工作用。张某15是我岳父家的儿子,直到今日钱还没有还上。

9、证人善珍礼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7年大约在6、7月份,我妻子的五叔(张某7)打电话说要借20000元钱让我三两天给准备好,当时他没和我说要干什么用,我也没有问,因为我自己在左权宏远广场五楼开着一个小饭店,手头也宽裕就答应了。过了三两天,我准备好20000元钱给我五叔(张某7)打电话让他来拿钱,当天他在我的饭店拿走了20000元,到现在未还。后来张某15上班后才知道这钱用来给张某15打点工作,张某15是我岳父家的儿子。

10、证人张某8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7年6、7月份,我儿子张某15在农商行招聘时面试入围了。当时我在外地打工,就打电话和我五哥张某7商量能不能找个人帮忙张某15通过面试。五哥说试试吧,过了几天五哥说找上人了,等事成之后得给人家十万元的感谢费,我同意了。随后我给我五哥送去叁万元。当时因为我在外地打工,余下的让我五哥想办法先帮我借一下,五哥当时说能行,后来五哥说借够了,告诉我具体借谁多少钱,让我以后还人家。借的钱到现在也没有还上。后来张某15通过面试,现在在左权县芹泉镇农商行上班。

11、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中办事处提供的晋农信党任字(2017)77号文件

证实:2017年6月14日任命梁某2同志任晋中办事处主任。

12、张某15的录用档案资料包括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中办事处提供的招聘简章、山西省农村信用社2017年县级行社招聘计划、面试方案、张某15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准考证、面试分组名单、录取名单、办理新聘员工聘用手续的通知、2017新聘员工名单、劳动合同书

证实:张某15在本次招聘考虑中笔试成绩44分,面试成绩93.67分,总分68.825分,被录取为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柜员。

13、山西靖日中铁实业有限公司和左权县太行明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支付张某7工程款明细表

证实:张某6出资的左权县太行明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建等工程从2014年8月至2018年6月由张某7承揽。

14、山西靖日中铁公司建行、工行回单,左权县太行明珠农业科技公司账目凭证,干某银行明细

证实:张某6与干某经济往来。

(七)收受山西中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22万元。2017年春节前,山西中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2为了在承揽业务、结算业务款等方面得到时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的关照,在干晋左的办公室送给干晋左2万元。

对于以上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定案的依据有:

1、被告人干晋左的供述及情况说明

证实:我收受了设备供应商高某22万元钱。高某2是山西中网公司的业务负责人,该公司是山西省检察系统涉密信息系统的供应商,在2010年我当时还担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的时候,高某2就找我洽谈过业务,我们就认识了,2011年我调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后,着手建设了榆次区检察院新办公楼,2015年中网公司中标承揽了我院新办公楼的涉密信息系统业务,合同金额大约230万元,结算金额大约290万元,大约在2017年春节的一天,高某2来我院做售后回访时,到了办公室和我了解了系统运行的情况,聊了一会,临走的时候,高某2拿出一个信封给我放到办公桌上,说是感谢我对他们公司业务的支持,希望我院以后有类似项目还能继续找他们公司合作,我推辞不要,高某2转身就出门走了,高某2走后,我打开信封看了一下里面装着2万元现金,我随手就把这些钱收起了,这些钱都是百元面额的人民币,1万元1捆,共2捆,用牛皮纸信封装着,高某2给我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只有我和高某2,也没有告诉过其他人,这2万元钱,都用于我个人日常零星开销了,高某2送我这2万元我感觉,一方面是感谢我对他们公司业务款结算等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就是想我院有类似项目时,能继续承揽我院业务,实事求是的说,我没有刻意关照高某2公司什么,但他们业务款我们都尽快给他们付清了,截至目前我和我家人都没有向高某2及其公司退还上述两万元,还有就是2016年的时候,我曾帮我儿子干某向高某2销售了2万元的汾酒,酒款当时就结了,这件事请和上述高某22017年送我2万元好处费的事情没有任何关系。

2、证人高某2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实:在干晋左担任介休市、榆次区检察长时,我公司做过介休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项目、榆次区检察院信息化改造项目、榆次区检察院涉密信息系统及分级保护建设项目,2010年5月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与山西中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项目、合同金额为283335元;2011年12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与山西中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信息化改造项目,合同金额为199968元、结算金额为179971元;2015年6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与山西中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涉密信息系统及分级保护建设项目,合同金额为2682489元、结算金额为2877309元,这三个项目是干晋左任检察长期间,我公司在介休市、榆次区检察院做的项目,介休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项目是否走招投标程序我记不清了,榆次区检察院信息化改造项目、以及涉密信息系统及分级保护建设项目都是通过招投标程序承揽的,2016年下半年送给干晋左2万元人民币他给了我10箱20年汾酒,除此之外,我还于2017年上半年送给干晋左2万元人民币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榆次办事时给干晋左打电话问他在单位没有,他说在了,随后我就去了榆次区检察院找到干晋左,在他办公室跟他聊了会我公司在榆次区检察院安装的涉密设备运行及售后服务情况,干晋左当时给我倒了杯茶,我和干晋左也没有什么话题可聊,在干晋左办公室待了大约十分钟左右,离开时,我便从手提包里拿出2万元现金放到干晋左的办公桌上,说今天过来看看你,以后你们检察院有信息技术方面的工程还需要多关照我们公司,干晋左说有这方面的项目了会考虑我们公司的,客气的说不要我们的东西,我说过来也没买什么东西,干晋左推辞了一下,便收下这2万元,我就离开了他办公室,送给干晋左这2万元就是想和他处好关系,以后检察院有软件及信息技术方面的项目能让我们公司继续做,这2万元按照公司规定,不能报销,我为了提高业绩给干晋左钱,这是我个人行为,我给干晋左2万元钱时,没有其他人在场,也没有告诉其他人,干晋左也没有给我出示过收据。

3、证人成某的证明

证实:该系榆次区检察院财务人员。证实该院从2012年8月17日至2017年5月4日分七次支付山西中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改造系统工程款共计3057280元。

4、山西中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高某2自2004年3月起入职山西中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职职务;2008年9月至2013年2月,任市场总监;2013年3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副总监理;2016年7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任期三年。

5、山西中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情况说明三份附项目工程合同、建设项目决算书

证实:2010年5月19日,山西中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介休市人民检察院签订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283335元。截止2010年12月31日,款项分三笔回清,分别为2010.8.10、2010.8.23、2010.12.31每次付94445元。

2011年12月28日,山西中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次区人民检察院签订关于信息化改造项目工程项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199968元,项目核减后最终决算金额为179971元,截止2012年8月23日,款项分一次性回清。

2015年6月8日,山西中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次区人民检察院签订关于涉密信息系统及分级保护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2682489元,项目最终决算金额为2877309元,截止2017年5月5日,款项分七笔回清。

6、榆次区检察院提供的中村标通知书、山西中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工程合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实:经2015年5月19日涉密信息系统及分级保护建设项目工程评标委员会评审,并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确定山西中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山西中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某2。

2012年8月17日凭证号转0003号,付179971元,附账证材料6张;2015年7月1日凭证号转0001号,付1000000元,附账证材料2张;2015年12月10日凭证号转0006号,付265676.5元,附账证材料4张;2015年12月24日凭证号转0018号,付1000000元,附账证材料6张;2016年7月22日凭证号转0002号,付282689元,附账证材料4张;2016年12月5日凭证号转0001号,付185078元,附账证材料4张;2017年5月4日凭证号转0001号,付143865.5元,附账证材料4张,以上共计7笔,合计3057280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11年至2018年,干晋左在担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在明知检察机关无权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撤案决定的情况下,仍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部分案件(附案件列表)下达了撤案决定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岳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2014年10月20日,岳强无视晋中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的制止,组织多人将依法查封的价值1100余万元轮胎强行拉走出售。榆次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两次退补侦查,最终违法下达撤案决定书。撤案后,晋中市中级法院多次向市委、市政法委反映,榆次区检察院违法撤案决定给中院司法执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案件受害人王某1亦不断上访。2016年6月,经市政法委协调,晋中市检察院在审查岳强案卷材料后,指示榆次区检察院建议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对岳强案件继续侦查。2016年12月7日,榆次分局将岳强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与此同时,山西华强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乔某受岳强朋友所托电话联系干晋左,请求关照岳强。此后,干晋左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多次安排案件承办人员不予受理岳强案件。直到2017年10月10日,干晋左才安排正式受理岳强案件。2018年3月,榆次区检察院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在案件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对岳强案件提起公诉。后因岳强涉嫌其他多项罪名,2018年6月22日,晋中市公安局对岳强的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行为以涉嫌构成抢劫罪移送晋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19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岳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一审宣判,其中岳强因该起事实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

2、褚雪钢等4人非法拘禁罪案。2013年2月25日,褚雪钢等4人为索要欠款,非法限制债务人刘某1人身自由并多次殴打。本案涉案的4人均有犯罪前科,其中犯罪嫌疑人王宏清涉嫌构成累犯。案发后,涉案人员均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在此情况下,榆次区检察院仍于2014年1月3日违法对该案下达撤案决定书。

3、孙朋等2人妨害公务罪案。2014年7月18日,孙朋、武毅在公安交警部门查处酒驾过程中,采取威胁、辱骂、踢打等方式阻碍交警执行公务,致使1名酒驾人逃跑、1名协警受伤的严重后果。在榆次区检察院违法对该案下达撤案决定后,交警人员对此反响强烈。

4、成红林非法拘禁罪案。2014年11月15日,成红林为索要欠款,非法限制债务人张某1人身自由并多次殴打。成红林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刑,该案案发时刑满释放不满5年,涉嫌构成累犯。受案后,面对大量确凿证据,榆次区检察院仍以证据不足为由,违法下达撤案决定书。

5、赵盼等4人故意伤害罪案。2015年4月9日,被害人李某1因琐事被赵盼等4人殴打致死。涉案人员侯玉柱、王强多次因犯罪被判刑,其中王强涉嫌构成累犯。11月6日,榆次区检察院以赵盼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违法下达撤案决定书。撤案后,侯玉柱于2017年5月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6、田杰等12人寻衅滋事罪案。2016年4月1日,晋中开发区辰兴雅郡小区发生一起殴打、恐吓小区业主案件,涉案人员以刑满释放人员和吸毒人员为主。案发现场被围观群众拍照、录像后上传至互联网,造成恶劣影响。该案被榆次区检察院违法撤销后,部分涉案人因吸毒、赌博等行为又陆续被公安机关处罚。对于撤案决定,小区业主反映难以接受,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2018年7月,榆次区检察院对上述除岳强案件外的5件案件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榆次区检察院 检委会 研究认为,之前下达的撤案决定是错误的,建议公安机关对这5件案件继续侦查。其中,赵盼、侯玉柱、王强、麻林故意伤害案,榆次区检察院于2018年9月3日对赵盼、侯玉柱二人向榆次区法院提起公诉。褚雪钢、李立新、侯海军、王宏清非法拘禁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9日对四人向榆次区法院提起公诉,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四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田宇、田平等十二人寻衅滋事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8日对田宇等十一人(陈诚在逃)向榆次区法院提起公诉。孙朋、武毅妨害公务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8日向榆次区法院提起公诉,榆次区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以孙朋、武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除上述6件案件外,榆次区检察院还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另外207件案件违法作出了撤案决定。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定案的依据有:

1、举报信、反映材料

证实:王某1于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向晋中市纪委等部门反映岳强抢走轮胎后,榆次区公安分局渎职、晋中中院不作为、榆次区公安局、检察院相互推诿等。

2、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附撤案情况表、案件情况表

证实:经统计榆次区人民检察院2011年以来退回公安撤案列表中含公安机关主动撤案4案7人、该院不起诉决定的1案2人,故2011年以来退回公安机关撤案处理案件应为232案387人,其中建议撤案19案31人,决定撤案213件356人。撤回日期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8年3月6日。上述以决定形式退回公安机关作撤销案件处理213案356人,其中33案中45人有前科。该33案中39人受过刑事处罚,3人既受过刑事处罚也受过行政处罚,3人受过治安处罚。2018年3月我院对岳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提起公诉后由于岳强涉嫌其他多项罪名,我院撤回起诉,退回公安机关并案处理。2018年7月,我院对2011年以来违法撤案处理的部分案件复查,经 检委会 研究决定,对田杰等12人寻衅滋事案、成红林非法拘禁案、褚雪钢等4人非法拘禁案、赵盼等4人故意伤害案、孙朋等妨害公务案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侦查终结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将依法提起公诉。

3、2011年以来作出退回公安撤案中有前科案件起诉意见书合订本(部分为讯问笔录)

4、被撤案人员曾受行政处罚材料

证实:李军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

5、2011年以来榆次区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撤案决定书、撤案建议书合订本

6、榆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证实:侯玉柱、崔丽升被撤案后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

7、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实:武志龙、武建峰、张建军、胡小儿、林晓营、侯玉柱、刘吉磊、庞翠花、张珍珠、杨彦军、刘鹏飞、武宏伟12人撤案后又被行政处罚决定书

8、晋中市公安局情况说明、撤销案件决定书等

证实:(1)2011年以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下达撤案决定9件12人,其中做撤案处理5件5人;因同案犯被提起公诉未做撤案处理终止侦查4件7人。(2)该局根据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书,对张永刚等人撤销案件处理。

9、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情况说明

证实:(1)2011年5月以来,该局移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82件134人被决定撤案。造成的恶劣影响:一、未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是下达撤案决定书,让该局无法使案件进入复议复核程序,无法为受害人伸张正义,法律权威被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丧失;二、对侦查员的工作不够尊重,使战斗士气消沉,影响侦办力度;三、有放纵犯罪的嫌疑,多名犯罪嫌疑人撤案后犯新罪,浪费了司法资源,使法律的教育惩戒功能荡然无存;四、被害人失去救济,可能引发涉访涉诉案件;五、可能形成国家赔偿案件。(2)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关于白杨等人寻衅滋事案、张桐浩等人盗掘古墓葬案、刘鹏等贩卖毒品案、朱锐等强奸案、白海战等寻衅滋事案等六案的情况说明:上述案件由该局移送审查起诉后由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案,产生违反刑诉法规定、导致该局可能成为国家赔偿被告、该局无法进行复议复核、放纵了犯罪、部分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打击侦查人员积极性等恶劣影响。(3)2011年以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下达撤案决定76件136人,其中做撤案处理60件105人;作终止侦查16件31人。

10、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提供情况说明、终止侦查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

证实:该局根据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书,对陈丽、郭子文等人撤案,对任利民等人终止侦查。苗建国、郭增、何金娥系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意见。

11、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关于岳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一案的答复复印件

证实:致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局于2015年9月9日收到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书,于2015年9月15日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撤案。接到贵院意见函时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且贵院与榆次区院意见不同,我局如按照刑事案件办理势必造成案件无法顺利进行的后果,建议贵院与榆次区检察院商定。2015年12月22日。

12、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榆公函(2017)1号

证实:2015年9月9日收到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书2015年9月15日我局依据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书对此案作出撤案处理2016年12月7日,我局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但贵院口头不予接收。请贵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接收并作出审查决定。2017年1月19日。

13、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情况说明、档案案卷复印件、终止侦查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

证实:(1)2011年以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对城区分局下达撤案决定101份163人。违背了刑诉法规定、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有可能导致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2)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关于侯英杰等故意伤害案、徐浩男等故意伤害案、魏玉青等涉嫌敲诈勒索案、武建峰等贩卖毒品案、董佳良等故意伤害案、梁海龙贩卖毒品案、张建军等聚众斗殴案、马太文非法拘禁案、胡鹏飞等人聚众斗殴案、宋才选等人非法拘禁案、张晓俊等人非法拘禁案、林晓营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骈宇刘吉磊等人聚众斗殴案、张龙盗窃案、赵宝军盗窃案、庞翠花故意伤害案、张桂梅故意损坏财物案、张珍珠故意伤害案、高拖芳非法拘禁案、宋杰诈骗案、张龙等人诈骗案、杨彦军诈骗案等22案的情况说明:上述案件由该局移送审查起诉后由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案,产生恶劣影响。(3)2011年以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下达撤案决定89案134人,其中未作处理10案14人,作撤案处理52案65人,作终止侦查15案27人,撤案后治处12案28人。(4)成红林、李帅、侯玉柱、王强、张顺、赵宝军、董佳良、回树民、郜晋中、程贝贝、武星、梁海龙、侯英杰、王亮等14人被榆次区检察院撤案的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前科。(5)该局根据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书,对王杰平、赵锦峰等人终止侦查,对闫成树故意伤害案、成红林非法拘禁案等案撤案,其中李双亮故意伤害、穆璇故意伤害、吴俊虎故意伤害3案系同意公安机关撤回。

14、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情况说明、撤销案件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等

证实:(1)2011年5月以来该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19案42人被决定撤案。撤案决定违反了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无法进入复议复核程序,被害人失去救济权,被不起诉人失去申诉权,挫伤了办案民警的积极性。(2)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关于赵志勇等故意伤害案、刘跃世等故意伤害案的情况说明:上述案件由该局移送审查起诉后由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案,产生恶劣影响。(3)2011年以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下达撤案决定25件49人,其中做撤案处理18件40人;因同案犯被提起公诉未做撤案处理终止侦查7件9人。(4)该局根据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书,对田平等人撤销案件处理,对董雪明等人终止侦查。

15、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

证实:(1)2011年以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下达撤案决定6件13人,其中做撤案处理2件4人;因同案犯被提起公诉不能撤案,作终止侦查4件9人。(2)该局根据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书,对尹丽红、赵三丑、韩建军、范树良等人终止侦查,对张巨通、雷治亮等人撤案。

16、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情况说明、撤销案件决定书等

证实:(1)2011年以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下达撤案决定3件3人,其中做撤案处理2件2人;因同案犯被提起公诉未做撤案处理1件1人。(2)该局根据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书,对贺斌斌、陈超撤案处理,对郑远荣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17、213件356人被撤案案件的起诉意见书

18、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提供对森林公安撤案列表、对高校分局撤案列表、对晋中市公安局撤案列表

19、岳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案卷、褚雪钢四人非法拘禁案案卷、成红林非法拘禁案案卷、赵盼等四人故意伤害案案卷、孙朋、武毅妨害公务案案卷、田平等十二人寻衅滋事案案卷

证实:(1)该局于2013年3月11日对刘某1被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于2013年7月11日发出起诉意见书,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撤案决定书,榆次分局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6日、2013年11月22日发出补充侦查决定书,称如被害人不做鉴定或鉴定不够轻伤,由你局作撤案处理。(2)该局于2014年11月21日对成红林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起诉意见书,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撤案决定书,城区分局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6日、2013年11月22日发出补充侦查决定书,称如被害人不做鉴定或鉴定不够轻伤,由你局作撤案处理。(3)该局于2015年4月10日对李某1被故意伤害致死案立案侦查,于2015年5月6日对犯罪嫌疑人赵盼、侯玉柱、王强、麻林提请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赵盼、侯玉柱、王强、麻林,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于2015年8月7日要求复议,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日维持原决定。城区分局于2015年9月1日作出起诉意见书,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撤案决定书,城区分局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后李玉保向山西省公安厅等部门举报城区分局在侦办李某1被伤害案中存在放纵犯罪等行为。(4)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14年9月3日对孙朋、武毅案立案侦查,于2015年1月9日作出起诉意见书,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撤案决定书,开发区分局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武毅曾于2003年9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5)该案于2016年12月9日由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撤案决定书,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20、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书、起诉书、撤回起诉决定书、晋中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等

证实:(1)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9日下达撤案决定书,后于2018年3月7日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8年6月21日因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故榆次区院撤回起诉。晋中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22日对岳强等人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中岳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保险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罪名;于2018年7月16日对陈俊林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该积极参加岳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2)榆检建议函[2018]2号:根据晋中市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书精神,经我院2018年7月20日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建议你局对褚雪钢等4人非法拘禁案继续侦查。2018年7月24日。(3)榆检建议函[2018]3号:根据晋中市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书精神,经我院2018年7月20日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建议你局对成红林非法拘禁案继续侦查。2018年7月24日。(4)榆检建议函[2018]1号:根据晋中市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书精神,经我院2018年7月20日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建议你局对赵盼等4人故意伤害案继续侦查。2018年7月24日。(5)榆检建议函[2018]5号:根据晋中市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书精神,经我院2018年7月20日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建议你局对孙朋、武毅妨害公务案继续侦查。2018年7月24日。(6)榆检建议函[2018]4号:根据晋中市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书精神,经我院2018年7月20日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建议你局对田平、田宇等寻衅滋事案继续侦查。2018年7月24日。

21、晋中市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书

证实:建议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对撤案的213件案件重新审查,重点审查前科劣迹犯罪分子再犯罪案件、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涉黑涉恶应当提起公诉案件等。

22、关于贯彻落实晋中市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的实施方案、关于重新审查案件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专题研究《晋中市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书》会议记录、第三次专题研究关于贯彻落实晋中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的实施方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第十五届二百四十四次会议等

证实: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方式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岳强等六起曾下达撤案决定案件。

23、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会议记录、 检委会 、科务会记录复印件、发文稿纸、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撤案决定书复印件、撤案决定、检察建议、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24、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岳强等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移送公安侦查函

证实:岳强的行为涉嫌妨碍执行公务、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我院决定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2014年11月4日。

25、岳强轮胎案处理流程情况。

26、收条1份

证实:于某于2017年3月23日收到岳强案卷伍册、光盘一张。

27、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证实:2014年10月15日晋中市中院查封轮胎,标注“具体数额以穆长平清查库存后准确数字为准”被查封人:王某1、孟翔、穆长平,执行人员史跃林。

28、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建议公安继续侦查的岳强等六起案件进展情况

证实:(1)岳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我院于2018年6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现已由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赵盼、侯玉柱、王强、麻林故意伤害案,我院于2018年8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27日对赵盼、侯玉柱移送审查起诉(王强、麻林在逃),我院于2018年9月3日对赵盼、侯玉柱二人向榆次区法院提起公诉。(3)褚雪钢、李立新、侯海军、王宏清非法拘禁案,我院于2018年8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9月19日对四人向榆次区法院提起公诉。(4)田宇、田平、张永明、陈诚、武宏伟、梁和平、李靖君、田杰、刘鹏飞、刘世章、孟晓峰、张云天十二人寻衅滋事案,我院于2018年7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3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田宇等十一人(陈诚在逃),我院于2018年11月28日对田宇等十一人向榆次区法院提起公诉。(5)孙朋、武毅妨害公务案,我院于2018年7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11月8日向榆次区法院提起公诉,榆次区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以孙朋、武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6)成红林非法拘禁案,我院于2018年7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现城区分局尚未移送。2019年1月9日。

29、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岳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等案件的情况说明

证实:(1)岳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一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己撤回起诉,报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后,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判决。(2)赵盼等四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我院己开庭,近期内上会研究。(3)褚雪钢等四被告人非法拘禁一案,我院已于2019年1月9日宣判,判决书尚未生效。(4)成红林非法拘禁一案公诉机关尚未向我院提起公诉。(5)田宇等寻衅滋事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近期准备开庭。(6)孙朋等妨害公务一案我院己判决,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已报市监委)。2019年1月10日。

30、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7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一份

证实: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岳强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保险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24日进行了公开宣判。在法定期限内,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岳强等人提出上诉。我院按照规定整理、装订卷宗后,将于近期将此案移送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1月15日。

31、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晋中检刑一诉刑抗(2019)1号刑事抗诉书、岳强刑事上诉状、榆次区人民法院(2018)晋0702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书,榆次区人民法院(2018)晋0702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书,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榆检刑审刑诉【2018】436号起诉书,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榆检刑审刑诉【2018】622号起诉书

32、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华街派出所情况说明

证实:犯罪嫌疑人成红林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由受害人张某1于2014年11月15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审查后于同年11月21日立案侦查。同日,犯罪嫌疑人成红林被我局民警依法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后被晋中市看守所因病拒收,我局依法对成红林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我局依法对成红林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移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5月8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成红林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我局对本案作撤案处理,2015年5月27日我局依法对该案撤销,并于2015年5月29日对成红林转治安处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行政拘留因病拒收)。

2018年7月24日,我局收到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函(榆检建议函(2018)3号),建议我局对成红林非法拘禁案件继续侦查。2018年7月28日,我局将成红林涉嫌非法拘禁一案重新受理立案。后我局民警多次联系查找该案受害人张某1,该人电话无法接通,其位于的住址已由他人居住,无法联系到被害人张某1。后在对犯罪嫌疑人成红林侦查过程中,发现成红林已于2018年4月3日死亡注销户口。经核查,成红林于2016年10月29日猝死。民警又多次联系成红林家属核实具体死亡事宜,其家属自称目前在外地经商,暂时无法回榆次配合调查。目前,我所待其家属回榆次后,拟做撤销案件处理。2019年1月9日。

33、成红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成红林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证实:成红林于2016年10月29日猝死,于2018年4月4日注销户口。

34、证人郭某4的证言

证实:我于2007年1月至3月任榆次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于2007年3月至今任该院常务副检察长,2012年开始分管公诉部门。近几年榆次区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大部分提起公诉,小部分作了不起诉决定,还有一部分作了撤案建议或者撤案决定。2011年5月,干晋左调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后,从当年11月份开始,在 检委会 或者公诉科科务会后给其汇报案件中,干晋左多次提出为了降低不诉率,要将不构成犯罪的、被害人提出自诉申请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几类可以作不诉决定的案件改为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这几年我院作了撤案决定的200多案300多人,还有一些案件做的撤案建议。要降低不诉率的原因,是干晋左来榆次区任检察长不久,原来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杨晓萍因违法犯罪被查处,干晋左在公诉科科务会给其汇报工作中,或者在 检委会 上都说过榆次区检察院以前的不诉率高,在社会上影响不好,所以要降低不诉率。社会上认为检察院办理不诉案件中存在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问题。把不诉案改为让公安撤案,也是回避社会的关注和监督,不诉率低的话,人们就不会关注这个事情;还有原因是每年政法委或者上级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不捕不诉案件是评查重点,所以通过让公安机关撤案来降低不诉率、减少不诉案件,让公安机关撤案不会体现在不诉案件数量中,可以避免评查中出问题。(出示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提供“退回公安撤案情况表、情况说明、撤案文书”、“退回公安撤案人员前科列表、前科说明、前科案件起诉意见书”)这些数据是我院刑事检察部副部长李某3统计的,撤案213案356人,数据真实。撤案决定是不合法的,是干晋左检察长定的制度,别人也不好反对,开始我们就是这样执行的,过了两三年我也和他多次提过这样做不合适,干晋左还是坚持这样做。我在 检委会 上提过,但是没记录;我在他办公室给他汇报案件时也和他说过,李某3经常与我一起向他汇报案件,所以李某3知道我说过。只有做了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才能复议复核,下达了撤案建议和决定,公安机关就不能复议复核,被害人就没有申诉、起诉权,犯罪嫌疑人也没有申诉权。我院下达撤案决定没有法定的文书、格式,没有编号也没有法律条文,撤案的理由是 检委会 决定,表述比较混乱、不严谨。我院下达的撤案决定,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都被剥夺了,违反了刑诉法规定,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让公安机关撤案相当于公安机关办理了错案,对公安机关影响比较大。撤案决定的程序是案件承办人审查提出个人撤案意见,科务会研究后向干晋左汇报,干晋左检察长决定提交 检委会 研究,研究决定后再提请 检委会 议题审批表上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签字,最后由干晋左检察长签字批准,然后印发送达,这几年所有的撤案决定都是这样办理的。榆次区院违反刑诉法的规定,违法下达了200多份撤案决定书,对300多人做了撤案处理,其中几十人有犯罪前科,撤案后又有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这种做法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形象,放纵了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教训深刻,值得警醒。

我院作出撤案决定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是在干晋左检察长提出撤案意见,并在他的推动下经 检委会 集体通过的,拒绝受理也是在请示干晋左检察长后,干晋左检察长指示不予受理的。在干晋左检察长作出具体指示前,我作为副检察长没有表达过我自己的意见。我院作出撤案决定后最起码的一点是可能使违法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放纵了犯罪分子,给社会造成危害。经过这一段的深刻反思,我认识到自己作为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在岳强一案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干晋左检察长一再违反法律程序对案件作出错误处理决定是,自己慑于其权势,明知其决定违法而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一味迁就附和,致使案件出现了严重的程序错误。我印象上在2016年12月底的一天,李某6到我的办公室找我说岳强的案子要往我们院移送审查起诉了,请我关照一下。因为我和李某6只是见过一两次面,就没有过多和他解释,只是很客气的说有承办人的审查意见、有检察长的拍板决定,我实在帮不上忙。后来当时我院反贪局长石兵问我岳强这个案子怎么处理,我说这得干晋左检察长决定,我作不了主,石兵也没多问。再没人问过我情况。我在案件环节中没有受到李某6和石兵的影响,因为我就没有发表过个人意见,每次我都是带着承办人于某和公诉科长李某3一起请示,最终的意见都是干晋左检察长拍板决定。

35、证人李某3的证言

证实:我于1986年毕业分配至榆次市人民检察院(即现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工作,2012年8月我开始任公诉科科长,之前是 检委会 委员,也参加 检委会 案件的讨论研究。2011年干晋左调任榆次区院检察长,从11月份开始,干晋左在 检委会 讨论案件中多次提出为了降低不诉率,将不构成犯罪的、被害人提出自诉申请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等几类可以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改为退回公安机关撤案处理。这几年作出退回撤案处理的经我统计共213案356人,还有几十个做的是撤案建议。近些年来,检察院不诉、不捕、不立案、自侦撤销案件(三不一撤)一直被外界诟病,社会上一直有反映,认为检察院办理这些案件存在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不诉案件多,社会反响大,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降低不诉率就能避免社会的怀疑、反映和监督。另外政法委、检察系统每年组织案件评查,不诉案件是每年的重点,把这些案件走了撤案处理,能相对避免社会的不良反映,客观上也不是评查案件的重点评查对象了。检察院撤案是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是干晋左检察长定的制度,强调过要形成一种制度,能退回去就尽量退回去,这样的话不诉案件就少了。我们月不得不执行。后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些案件社会矛盾没有化解,这样撤案处理的话堵塞了当时人的申诉渠道,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法律的正确执行。2015年7月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董福义、董谦、张秀芝涉嫌诈骗一案,我院对董谦和张秀芝做了撤案决定,后来被骗人持有新证据找办案人员反映说董谦有犯罪故意,我们审查后给公安机关发了检察建议书,让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最终董谦被提起公诉,这是个矛盾没有化解的案例。

我和郭某4副检察长多次向干晋左提过不合法,干晋左一直没有明确表态,后来从2016年开始公诉部门作出撤案决定数量有所减少,但是还是一直存在撤案决定的问题。撤案决定的程序是,2017年开始,司法改革后实行员额制,对撤案处理的案件,承办人向我和郭某4副检察长沟通后,我们三人共同向干晋左检察长汇报,干晋左检察长提交 检委会 决定后,承办人和干晋左检察长签字印发执行。下了撤案决定或者建议后,公安机关就丧失了复议复核权了,被害人没有申诉、起诉权了。我院的撤案决定比较混乱,有的写的是撤案建议书,有的是撤案决定书,找不到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条文,就是写一个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我们这样做,把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相应的权利都剥夺了,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又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经过这段时间的反思,我们不该搞变通,这样下达撤案决定,社会上照样怀疑检察院在办人情案和关系案。

我院作出的撤案决定是干晋左检察长力主和推动作出的,没有人反对。拒绝受理该案是请示干晋左检察长后,干晋左检察长指示不予受理的。作出指示前,我作为承办人没有表达我的意见,拒绝受理的行为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受不到及时惩处,会放纵犯罪分子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我经过深刻反思,认识到我在岳强案处理过程中在检察长一意孤行违反法律程序对案件作出错误处理决定时,明知其违法行为而不敢提出纠正意见,软弱迁就,致使案件办理出现严重程序错误。

36、证人于某的证言

证实:我于2001年1月至今在榆次区检察院工作。我承办过岳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2015年3-9月办过一次。2016年12月左右,榆次区公安分局送过岳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案卷,移送审查起诉。我看了卷以后,因为只增加了2份笔录,就和公诉科长李某3进行了汇报,我说补了几份证据和以前差不多,按照检察院的规定不能受理。

2015年我承办案件后进行了阅卷审查,有些证据需要查证,以补侦提纲为准。经过公安补侦后又发了第二次补侦提纲。公安第二次补侦后,我填了科务会表,上了科务会,我的意见是查封未完成,查封无效,不构成犯罪。我有以下考虑,一是查封笔录填写不全,查封数量没明确,查封时间没写;二是岳强的三方协议有三份,有一份打款时间不对,我怀疑是假的,通过贰份协议,我认为从现有证据看轮胎在查封前部分已经属于岳强。手续不完善对裁定书有影响,但是不能否定裁定的法律效力。我认为岳强的手续不完善,比如岳强和穆长平、银行的三方协议,银行没盖章、行长也不知情。岳强应该听从法院查封轮胎的告知,不能强行拉走轮胎,违反相关规定了。2015年9月8日科务会我的意见是查封未完成,建议公安机关撤案,会后我和李某3科长、郭某4副检察长一起向干晋左检察长进行了汇报,干晋左检察长意见是上 检委会 吧。2015年9月9日召开了 检委会 ,干晋左检察长主持会议,我列席并汇报了案件。我的意见是查封未完成,轮胎不属于查封的财产,李某3的意见以记录为准,郭某4的意见也是撤案。最后干晋左发表了意见,建议公安撤案。我记得 检委会 的意见都是撤案,没有不同意见。会后,我起草并送达了撤案决定书。因为干晋左任检察长后提出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尽量做撤案处理,下达撤案决定书。从法律的角度是错误的,没有这样的规定,即使认为不构成犯罪,也应当按刑诉法做不起诉处理,无权下达撤案决定书,我也知道这样做不对,但是榆次区院就是这样的惯例。撤案后,市政法委组织了协调会,榆次区院、榆次区公安分局、晋中市人民法院和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会议形成意见由晋中市检察院调卷审查。市院审查结束后通知我院让公安继续侦查。榆次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完成后,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卷送来后我和公诉科长李某3汇报,我认为只是补了几份笔录,和原来差不多,按照检察院的规定不能受理。公安机关打电话问过也送材料让我看过,具体几次记不清,我每次都向李某3科长汇报,逐级汇报给郭某4检察长和干晋左检察长。三位领导的意见都是让公安继续侦查。2017年1月,公安机关给我们送达一份公函,意思是让我们受理这个案件,我向三位领导作了汇报,干晋左检察长指示让继续侦查,看能否和岳强涉嫌寻衅滋事案并案,如果寻衅滋事罪经审查构成犯罪,就并案起诉,如果不构成犯罪就让公安重新办理移送审查手续。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该先在案管中心立案登记,然后分给起诉科办理,一直找我协调立案是因为2015年就是我承办的,2016年也是我根据市检察院的指示精神给公安机关下的继续侦查建议书,所以他们一直问我怎么处理。这个案件2015年让补充侦查2次,撤案后没有再受理,而是让继续侦查,不是补充侦查。现在更换办案人员后该案已经提起公诉,我认为岳强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对的。

我院作撤案处理,刚开始是撤案建议书,后来改成了撤案决定书,大部分是撤案决定书。2011年干晋左调任榆次区院检察长不久,说过榆次区院不诉率高,在社会上影响不好,社会上认为区检察院办理这些案件存在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不诉案件多,社会反响大,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降低不诉率就能避免社会的关注和监督。另外政法委、检察系统每年组织案件评查,不诉案件是每年的重点,撤案处理可以避免案件评查出问题,不诉率低人们就不太关注这个事情。2011年至今我承办的案件中有28个作了撤案处理,大部分是撤案决定。

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榆次区公安分局的两个承办人(一个是张某11、一个姓韩)找我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我简单看了下案卷认为没有补充实质性的证据,就向公诉科长李某3、分管副检察长郭某4一起到干晋左检察长办公室汇报,干晋左检察长指示没有新的证据就不予受理,让公安继续侦查。根据指示我向榆次区公安局的承办人口头回复说已经请示了领导,不予受理让他们先拿回去。过了一段时间,榆次区公安分局发函要求接受该案,我请示了李某3、郭某4,一起向干晋左请示。干晋左指示说不要搭理他们,所以我们没有回复。2017年3月公安机关又来交涉该案,我和李某3、郭某4向干晋左请示,干晋左让把案卷先留下来看一看,不要正式受理,说岳强的寻衅滋事案正在办理,等送过来了一起审查起诉。我就根据干晋左的指示给榆次区公安局的承办人写了一个收条,留下案卷。我记得是2017年底岳强的寻衅滋事案做了存疑不起诉,两个案子不可能并案起诉了,经李某3、郭某4请示干晋左后,干晋左指示正式受理岳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我院于2017年10月10日正式受理该案,指定检察官高鹏飞承办。从我接收该案到该案分给高鹏飞这段时间,因为没有正式办理受理手续,案件在我手里放了将近7个月,没有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因为没有得到干晋左检察长正式受理该案的明确指示,后续工作无法开展。撤案决定和拒绝受理的行为都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虽然都是干晋左检察长作出的最终决定,但是我作为承办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7、证人张某9的证言

证实:2009年3月至今我在榆次区检察院公诉科工作。2017年3月我办理过一个开发区公安分局移送的岳强寻衅滋事案审查起诉案件。刑事检察部李某3副部长专门将该案指定给我办理,告诉我让我认真审查,如果够罪就连同之前于某办理的岳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一并起诉,让我好好把关。我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法定期限内退回公安机关两次补侦,两次公安机关均补查重报,但是审查认定岳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最终我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决定我都送达了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我将岳强叫到榆次区检察院我办公室内,向他宣布了不起诉决定,跟龙湖街派出所当时办理该案的王亭联系,我问他是你们过来拿还是让岳强给你们捎过去,王亭让我把岳强寻衅滋事案的不起诉决定书让岳强代收后给他送去。我联系不到该案的受害人杨海滨,就与王亭联系,让王亭联系杨海滨之后让杨海滨来我这里领取不起诉决定书,但是后来杨海滨一直没有来领取该决定书。我认为让岳强给公安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没有不妥,只要送达就可以,是一种委托送达方式。当时是两个人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还有一个人具体是谁我想不起来了,但是送达人只有一个我的签名,当时因为疏忽没有让另外那个人签名。(送达回证显示岳强代收了给公安机关和受害人的不起诉决定书)我的想法是让公安机关的人少跑一趟,让岳强捎给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转交给受害人,因为我当时联系不上受害人杨海滨。签字均是岳强本人签的,送达回证一般不要求收件人摁手印。2014年至2017年,因为于某不具备办案资格,李某3跟我说让他挂在我名下办案。2015年于某办理过一个岳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也是挂到我名下办理的,我没有参与具体办案过程,但是有一些程序性的文书是我签名的,这些文书都是经过研究后确定的,我只是在上面签个名。我认为我不应当对岳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承担责任,因为该案只是挂在我名下办理,我未参与该案,也不了解该案,对该案处理决定都是经过公诉科科务会讨论和 检委会 研究决定的,是集体研究的结果,我不应当承担责任。我在任检察员期间做过撤案决定。干晋左到榆次区任检察长后形成了惯例,经过审查后绝对不诉不构成犯罪的,就要求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刚开始是撤案建议书,后来改成撤案决定书。干晋左任检察长以来,我大致做过30-50件左右的撤案决定。我不清楚什么时间改成撤案决定书的,我听说好像是检察院领导和公安局的领导沟通后让改的,应该是公诉科科长李某3让改的。检察院办案系统和刑诉法中都没有这样的文书,严格意义上该文书并不是法律文书,只是 检委会 决定后,办案人员自己制作的,经检察院领导签字后盖着检察院公章的文书,但是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都撤案了,严格意义上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因为这是干晋左任检察长以后形成的一个惯例,而且刚开始时我写成撤案建议书,有关领导我记不得是谁了,还给我把建议改成决定。岳强寻衅滋事一案做的是存疑不起诉决定,没有做撤案决定。做存疑不诉的案件不可能做撤案决定,我也没有给存疑不起诉案件做过撤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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