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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付费类项目路在何方?

PPP大讲堂  · 公众号  · PPP  · 2018-10-1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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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金〔2017〕92号文出台之后,PPP进入了由过热转为理性的严监管期,各地纷纷开展对已实施PPP项目的清查工作,对于文件中明确提到的“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项目”不适宜采用PPP模式运作等要求,各地执行尺度不一,有些地区甚至直接将“审慎开展”解读为“此路不通”。虽然在PPP模式的发源地英国,大量PPP项目仍为政府付费模式,但在国内PPP以及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等相关政策文件相继出台的环境下,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发展放缓政策收紧已成必然趋势。

如何在严监管时期规范有序开展政府付费类PPP项目?“政府付费”、“无运营内容”究竟如何定义?本文以市政道路类项目为例,回归PPP本质,结合项目实践,提出以下重点关注问题:


政府付费类PPP项目的趋势判断

首先,在财预〔2017〕50号文、财预〔2017〕87号文等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的政策导向下,结合如财办金〔2017〕92号文规范PPP项目实施、加强PPP运作管理等文件要求,从政策层面来看,中央对于政府付费PPP项目主要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控制财政支出总量;二是建立建全按效付费机制。

再者,对于无现金流的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而言,在现阶段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环境下,相较政府付费PPP模式,以政府发债或直接融资等政府自建方式更为困难。但随着目前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拥堵等城市问题日益突显,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可不建,采用PPP模式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吸引有能力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实现投、建、养一体化,实为现阶段市政道路等项目建设的有效途径。

政府付费类项目的现实困境

“审慎开展”不等于全面禁止。为防止以PPP之名行BT之实的现象发生,需建立按效付费机制、要求SPV具备实质运营内容,但各类政策文件均未对前述两点有明确定义,在具体PPP项目实施中存在诸多争议。

1.何谓运营?

以市政道路类PPP项目为例,因其多属于纯政府付费项目,经常被误解为没有运营、拉长版BT,在此需要辨析“运营”与“经营”的概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的项目分类标准,经营性项目是指“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即经营性是指项目本身具有非政府财政补贴的第三方收入。

现行PPP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未对“运营”作出明确定义,但有别于经营,运营应是“保持项目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可用性状态或运行状态”,与项目本身是否具备经营性无关。

以市政道路而言,从运营角度讲,应是指路面保持整洁、平整,无裂纹,附属设施状态良好,小、中、大修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从经营角度讲,市政道路项目无第三方付费收入,属于非经营性项目。但在PPP实操中,多采取增加收益点的打包方式,加入沿路广告、道边或高架桥下的停车位,就可将其认定为准经营性项目,回报机制摇身一变为可行性缺口补助,美其名曰“肥瘦搭配”。但广告经营需要招商能力,同时考虑城市整体市容宣传要求,停车场目前也多为城市联网经营,强行将其塞进一个市政道路PPP项目是否合适、招进来的社会资本是否有能力经营该部分内容,均有待商榷。

运营与经营一字之差,意义相去甚远。运营必须有经营性收入的观点并不准确,在政府付费类项目中增加经营性收益需要谨慎。

2.运营内容在PPP实施方案中应如何设置?

目前大量PPP项目评审中,专家普遍提出细化运营成本及收益的要求,即在PPP采购阶段确定项目运营成本及收益。但此项要求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矛盾:

一是目前国内很多地区或行业,对于运营未设立标准体系。且每个项目均有自身特性,行业调研或政府自行运营的项目数据仅可作为参考,很难找到对标项目。从专业运营角度考虑,无论是实施机构、项目设计单位、PPP咨询单位等项目前期工作参与主体,径自确定项目后续运营方案及相关成本收益的安排貌似专业,但不尽合理,也未必符合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初衷。

二是从PPP本质来看,引入社会资本,即是要“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社会资本应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创新项目运营方案,提升运营品质。但在项目采购阶段即按既有项目经验框死运营方案,很可能降低社会资本发挥其专业度的积极性,有违PPP精神。

综上,在PPP项目前期准备及采购阶段,PPP实施方案与合同体系的设置上,如何科学合理的分担风险、如何设置合理条件引入真正具备运营能力的投资人,应为专家关注考量的重点,而非本末倒置、闭门造车式地在此阶段确定项目运营具体内容。

3.由PPP社会资本运营是否真的有提升空间?

在开展PPP咨询的过程中,实施机构经常要求设置政府收回运维的条款,其理由为政府已经有成熟的运营体系,统一收回由政府自己做其实成本更低。此项要求看似合理,但细细想来并非如此。

传统政府自行运营,很多政府单位每年按政府要求完成任务即可,缺钱了就伸手向政府要,甚至未对运营成本做过统计。如果PPP项目的运营收回由政府单位统一实施,也仅可以PPP采购结果确定的运维成本实施运营。以市政道路为例,由政府收回统一运维,SPV无需另行购置洒水车等设备,看似确有节省。但需要注意的是,PPP考量的是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SPV如果想节省后续运维成本,在项目建设时全盘考虑,把质量做实,才能尽可能减少后续运维的修修补补。并且,PPP的一项重要功能即为转变政府职能,基础设施运营引入第三方加强市场竞争,进而提升公共服务的整体品质并非没有先例。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建议政府方不要被传统思维禁锢、什么工作交出去都不放心,是骡子是马,还得拉出来遛遛。

4.如何开展绩效考核?

对于92号文提出的建立按效付费机制、避免固化政府支出责任情况的发生,确为规范PPP项目的重要举措。但在现阶段,实践中对于PPP项目绩效考核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PPP项目的绩效考核目前多为PPP咨询机构与实施机构共同设置,但由于政府参与设置易陷入传统监管方式的误区、不同行业类型项目的考核重难点不一等原因,目前对于PPP项目绩效考核,如考核范围、评分标准等,均有待进一步规范。

二是绩效考核的设置需从后续可操作性、可持续性等多方面考虑,形成一种程序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避免成为实施机构后续工作的负担。

在现阶段国家层面尚未出台针对PPP绩效考核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实践中应结合项目自身特点,合理融入实施机构既有监管系统,并在PPP合同体系中通盘考虑,建立一种规范透明可实践的绩效考核机制。

综上所述,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并非完全禁止,公共服务项目需要规范实施,不宜矫枉过正。对于前述实践中凸显的问题,应结合项目实际各个击破,完善前期工作,全方位全过程规范化运作,为PPP项目平稳落地与实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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