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实行声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
《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条例。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全省将实行声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声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
《条例(草案)》还规定,要实行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2时至次日8时,不能在广场等地使用音响进行体育健身等活动
不少老年人为了锻炼身体,都会在周围的广场、空地上跳广场舞。但音响等播放器放出的音乐声也成为不少市民头疼的问题。对此,《条例(草案)》也做出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22时至次日8时期间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
同时,对装饰专修作业产生的噪声污染,《条例(草案)》也进行了相关规定: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
居住区、图书馆等地禁止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
针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规定,工业企业应当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同时,禁止在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等地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
若有违反,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逾期未搬迁的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