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价值观念”是价值论中两个既内在相关却又很不相同的概念。其中,“价值”是指客体的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或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和意义,是主客体之间一种客观的关系;而“价值观念”则是人们对客观的价值关系的主观反映,是人们关于事物是否具有价值、具有何种价值以及具有多大价值的观点和看法。价值观念与价值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主观与客观、观念与现实的关系。其性质恰如认识论中的认识与认识对象之间的关系一样,两者的区别是一目了然的。然而,在当代中国学术研究中,却普遍存在着对价值与价值观念的混淆。这种混淆,首先源于当代中国的价值论研究。一些研究者甚至表示,既无必要也不可能严格地区分价值与价值观念;而这种观点,显然又滥觞于近现代西方的主观主义价值理论。由于这种混淆绝非仅仅局限于价值论研究,它早已由学术研究蔓延至当代中国社会精神生活的各个领域,并由此带来了诸多需要澄清的理论困惑和思想疑虑,因此,本文拟从当代中国社会精神生活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入手,作一虽非全面但可见微知著的考察和探析。
一
价值冲突与价值观念冲突的混淆
20世纪80年代末特别是90年代初以来,学术界开展了越来越多的关于价值冲突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一些重要学术期刊还组织了关于价值冲突问题的专题讨论或笔谈。从这些研究和讨论看,多数学者将价值冲突与价值观念冲突混为一谈。
学者们对两者的混淆,首先表现在对“价值冲突”概念的内涵、外延的界定和分析上。在分析这一概念的内涵时,人们多是用价值观念冲突来界定价值冲突,甚至认为,价值冲突本质上就是价值观念的冲突。例如,杨发认为:“价值冲突即是价值观念的冲突,意味着不同的价值认识与价值评价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是价值观念体系矛盾尖锐化的表现。”兰久富认为:“价值冲突的实质就是价值观念的冲突
, 在价值观念冲突之外并不存在价值的冲突。‘价值冲突’是人们的习惯用法,我们应该把它如实地理解为‘价值观念的冲突’。”在分析“价值冲突”的外延时,人们往往把不同形式的价值观念冲突都装进“价值冲突”概念中,至少是认为价值冲突包含着价值观念冲突。例如,马俊峰认为:“传统的价值观念与新的价值观念的矛盾,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矛盾,等等,就都是价值冲突的具体表现。”杨鲜兰认为:“价值冲突是指由不同主体或不同文化的差异而导致的价值和价值观念上的矛盾、碰撞、冲突,主要表现为价值理想、价值信念、价值目标、价值标准、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冲突。”此外,也有学者认为:“价值或道德冲突作为一种思想观念、行为准则的冲突,只有在人们有选择的余地时才会发生。”所有这些关于价值冲突概念的分析,都明白无误地把价值冲突混同于价值观念冲突。
人们对价值冲突与价值观念冲突的混淆,也表现在对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各种价值冲突现象的具体考察和阐述上。学术界之所以自
20世纪80年代末特别是90年代初以来越来越关注价值冲突问题,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扩大,人们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二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促成的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涌现出了许多需要深入研究的价值论问题。事实上,人们关于价值冲突的研究和讨论,多是结合全球化背景和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来进行的,所关注的是全球化背景下不同民族文化特别是东西方文化之间,以及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新旧文化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之间的碰撞、矛盾和冲突。然而,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念,全球化背景下不同文化之间以及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新旧文化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不同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因此,当人们谈论全球化背景下的价值冲突、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价值冲突时,所说的实际上是价值观念的冲突。例如,杨鲜兰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社会价值冲突广泛存在,且非常复杂,有着东西方价值观的冲突、社会主义价值观与资本主义价值观的冲突,有着传统价值观与现代价值观的冲突,有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冲突等”;陈章龙认为,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价值冲突的“基本形式有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与市场经济价值观的冲突,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与市场经济价值观的冲突,中西价值观的冲突”。还有学者从总体上把当代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基本的价值冲突”概括为四种:“传统与现代的价值冲突,经济与道德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个体与整体的价值冲突”。其中,“传统与现代的文化价值冲突,集中地是以‘儒家思想与现代文明’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经济与道德的价值冲突,比较集中地体现为“滑坡论”与“爬坡论”的对立;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主要体现为“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与“把公平放在首位”两种看法之间的对立;个体与整体的价值冲突,则表现为个人主义价值观与集体主义价值观之间的冲突。显然,学者们所阐述的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价值冲突现象,实际上都是一些价值观念冲突现象。
在当代中国价值论研究中,人们在把价值冲突混同于价值观念冲突、用价值观念冲突来界定和诠释价值冲突的同时,却对真正的价值冲突视而不见。所谓价值冲突,实际上是不同价值之间的对立和相互反对。根据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内在本质关系,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可以有两个不同的维度,即正价值和负价值。而当同一客体同时具有正价值和负价值时,这两种价值之间就会彼此对立和相互反对,这就是价值冲突。至于这种价值冲突是否发生,既取决于客体属性,也取决于主体需要。事实上,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价值冲突才会必然发生:第一,某一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但却不利于或妨害该主体的其他需要的满足,即同一客体对同一主体既具有正价值又具有负价值。例如,对于抽烟者来说,香烟能够满足他的烟瘾,却有害他的健康。再如,各种药物能够治疗患者的疾病,但都有这样那样的副作用,所以古人常说“是药三分毒”。在这两个例子中,只要你抽烟或吃药,就必然会产生价值冲突。第二,某一客体能够满足某一主体的需要,但却不利于或妨害其他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即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表现出正负两种不同的价值。例如,假冒伪劣商品能够为制假售假者带来财富,但却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只要存在着假冒伪劣商品,就会产生价值冲突。除此之外,价值冲突的发生也有其他一些复杂的情况。例如,人们经常讨论的“义”与“利”、“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属
于
价值冲突。但是,这类价值冲突往往与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密切相关。例如,只有在人们认为谋利即不义、财富差距拉大就是不公平,同时既重义又重利、既要公平又要效率的情况下,才会真正出现价值冲突。换句话说,这类价值冲突并不必然会发生。总之,真正的价值冲突是存在的,并且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只不过,那些习惯于把价值冲突与价值观念冲突混为一谈的人没有注意到或不愿意直视而已。
混淆价值冲突与价值观念冲突,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它在把价值冲突主观化的同时,必然掩盖或无视社会生活中真正的价值冲突问题。而当人们把混淆价值冲突与价值观念冲突所表现出来的那种主观主义的思维方式运用于其他价值论问题研究时,还会造成更为严重的思想混乱。
二
普遍价值与普遍价值观念的混同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内学术界开始谈论普遍价值问题。1999年,杜维明、袁伟时在他们的对谈文章《五四·普世价值·多元文化》中认为,自由主义是五四运动以来最珍贵的传统之一,而自由主义所代表的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是全世界任何国家任何民族都应该分享的现代文明成果即“普世价值”。此后,国内学术界有了越来越多的关于普遍价值问题的讨论。2008年5月22日,《南方周末》发表署名该报编辑部的文章《汶川震痛,痛出一个新中国》称:“国家正以这样切实的行动,向自己的人民,向全世界兑现自己对于普世价值的承诺。”“显而易见,这是一个拐点,执政理念全面刷新的拐点,中国全面融入现代文明的拐点。”“只要有这样的底线共识,就会奠定全民族和解、中国与全世界和解的伦理基础。整个世界就都会向我们伸出援手,整个人类就都会跟我们休戚与共。我们就会与世界一起走向人权、法治、民主的康庄大道。”这篇在观点上与十年前杜维明与袁伟时对谈文章遥相呼应的文章,把人权、法治、民主等所谓的“普世价值”指认为中国应有的“执政理念”,引发了新世纪以来中国价值论领域最为激烈而且目前仍在持续的一场论争。但是,只要认真梳理一下这场论争就会发现,双方都将普遍价值与普遍价值观念混同了。关于这一点,李德顺教授已作过评论:“双方都不加批判地采用了西方的传统说法,即对‘价值’与‘价值观念’不加区别。”
先说普遍价值论的主张者或辩护者的看法。杜维明与袁伟时的对谈文章认为,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普世价值”是“现代文明成果”和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念;《南方周末》的文章认为,“普世价值”是能使“中国全面融入现代文明”的“执政理念”。其他普遍价值论的辩护者,也大抵沿袭了上述看法。例如,邵建的《拒绝普世价值,如同自拒人类》一文认为,“普世价值”是“一种常识理念”。显然,他们都把普遍价值混同于普遍价值观念。与此同时,一些在纯学术意义上主张存在着普遍价值的学者也作了同样的混淆。其中,比较典型的看法有:“所谓
‘普世价值’是指: 为了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通过不同价值主体或不同文化传统之间交流、对话(‘商谈’) 而达成的统一的价值观念体系, 即具有全球一致性的基本理念和共同原则, 并在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价值观念体系。”“‘普遍价值’是指一些相对的,被大多数人们所认同的价值观念的集合,它可以在具体的良知和理性所认同的价值观念的基础上超越地域、宗教、国家、民族。”“所谓普遍价值,就是事物对于共同主体(社会共同体或全人类之类统一主体)所具有的价值,即普遍的或超越了多元价值主体(如具体的民族、国家、地区、阶级、宗教、党派、企业以及具体个人等)界限的共同价值信念、价值理想、价值标准和价值取向。”“所谓‘普遍价值’是说对人类社会有没有大家可以都接受的思想(包括学说、命题、概念等等),或者说这种思想表现的形式不同,但它的精神大家都可以接受。”在所有这些关于普遍价值的界定中,人们对普遍价值与普遍价值观念的混淆是一望可知的。
再说普遍价值论的反对者的看法。虽然普遍价值论的反对者不像普遍价值论的主张者或辩护者那样会对普遍价值做出某种明确界定,但从他们实际反对的东西中仍然能够看出其对普遍价值的理解。有意思的是,普遍价值论的反对者在提到普遍价值时往往会给普遍价值打上引号,以表示其只不过是一种观念或思潮。仅就这一点来说,他们就已然混淆了普遍价值与普遍价值观念。不仅如此,他们对此还有更明确的论述。例如,周新城写道:“一些人关于‘普世价值’的论断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他们所说的‘普世价值’并不真正是‘普世’的,而只是一部分人的价值观念。”陈先达认为:“普世价值是一种以抽象人性论为依据、以绝对的普遍性为方法的唯心主义价值观。”侯惠勤也说:“‘普世价值’不是抽象的价值共识,而是思想统治的形式,即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支配人们头脑、规范人们行为、支撑相应国家制度的统治思想。”由此可见,普遍价值论的反对者也把普遍价值指认为一种价值观念,同样混淆了普遍价值与普遍价值观念。
要把握上述关于普遍价值的论争的实质,首先必须正确理解什么是普遍价值、什么是普遍价值观念。所谓普遍价值,也称为普适价值,是指对所有人或大多数都普遍适用的价值,亦即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或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和意义关系对所有人或大多数人来说都是成立的。当某事物能够以其属性满足所有人或大多数人的需要、对所有人或大多数人都有效用和意义时,人们就说它具有普遍价值并且往往直接称它为普遍价值。当然,普遍价值之“普遍”,有时是相对于一定范围而言的,并且往往具有程度的差异。尽管“普世价值”概念在起源上具有某种宗教意涵,但从哲学价值论上看,它不过是普遍价值的形式之一,是指具有最大程度普遍性即世界普遍性的价值。应该说,普遍价值是存在的,也是否认不了的。在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对该社会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根本意义、与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都休戚相关的价值,如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社会安定和谐、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权等,对该社会共同体及其成员来说就是普遍价值。在全球范围内,就物质价值而言,明媚的阳光、清新的空气、洁净的水体、美好的环境、绿色的食品、舒适的居所、健康的体魄等等,都莫不是普遍价值。世界上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会喜欢整天吸雾霾、喝脏水、吃垃圾食品、住破烂危房和承受各种病痛。就精神价值而言,像美、善、和谐、幸福乃至自由、民主、平等等,也都是具有最高普遍性的价值。例如,古往今来,世界上的女人都希望自己美丽,没有哪个女人巴望自己长得丑,人们欣赏和赞美的都是美而不是丑;人们追求的都是幸福生活,没有人希望自己的家庭或人生不幸;人们都渴望自由、民主和平等,没有人盼望自己失去自由、受到不平等对待。可以说,如果拒不承认普遍价值,确实会自绝于人类。
所谓普遍价值观念,则是指所有人或大多数人共同持有和认同的价值观念,亦即所有人或大多数人对某种价值形成的共同看法。由于价值观念是文化的核心,所以,在各种文化共同体如民族、国家内部必然会存在着普遍价值观念,而且这些观念还是各种文化共同体凝聚社会成员、实现社会整合的关键因素;如果没有这种普遍价值观念,文化共同体即使能够存在,也终将走向分崩离析。也正因如此,各种文化共同体都特别注重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念的建设,力图使其成为全体社会成员高度认同的普遍价值观念。但是,同样由于价值观念是文化的核心,不同文化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于同一价值会有不同的看法,所以,那种具有世界普遍性的、超越各种文化共同体的普遍价值观念是根本不可能的。也就是说,虽然普遍价值是存在的,但根本不可能有超越各种文化的普遍价值观念。例如,民主是一种普遍价值,但不同文化共同体、不同的民族和国家的人们对于什么是民主、应该怎样实行民主的理解和看法却是完全不同的,亦即人们的民主观念是各异的,具有世界普遍性的民主观念是根本不存在的。
在明了普遍价值与普遍价值观念的区别后,就可以辨析上述关于普遍价值的论争是如何发生的了。在近代以来的全球化过程中,特别是自“冷战”以来的东西方对立中,为了实现西方价值观的对外输出、普遍化扩张和对非西方国家的思想渗透,一些西方学者和政治家经常把西式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宣称为“普世价值”。而自五四运动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些自由派知识分子紧随在这些西方学者和政治家的后面,也对西式的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盲目推崇,并极力向国人传播。在上述过程中,西方学者、政治家和中国一些自由派知识分子,有意混淆普遍价值与普遍价值观念,把西式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即西方文化关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的观念,贴上了“普世价值”标签,再以“普世价值”的名义推销这些观念。这种借由“普世价值”的中介把特殊价值观念偷换成普遍价值观念的手法,从一开始,就为关于普遍价值论争中的对方挖了一个坑。果然,在这场论争中,很多普遍价值论的反对者都被“诱”进了这个坑,使得他们不是去揭露西方学者和政治家如何偷换概念、混淆普遍价值与普遍价值观念的逻辑错误及其最后得出的普遍价值观念的虚妄性,而是循着与论争对方同样的逻辑深陷混淆普遍价值与普遍价值观念的坑中,以致根本否认普遍价值的存在。其实,西方学者、政治家把西式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宣称为“普世价值”,其问题并不在于他们认为存在着普遍价值,而在于他们把西式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说成是“普世价值”,并借由“普世价值”这个中介,把他们对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的理解和看法说成是普遍价值观念。而国内一些学者否认普遍价值存在的实质,不是否认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的普遍价值,而是反对西方学者、政治家所定义和宣扬的价值观念,即他们是因为反对把西式的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标榜为“普世价值”观念而走向了否认普遍价值本身。
三
核心价值与核心价值观念的倒置
价值冲突与价值观念冲突不分、普遍价值与普遍价值观念的混同主要发生在当代中国的价值论研究之中,是学术界混淆价值与价值观念的重要表现。但是,价值与价值观念的混淆并不仅仅局限于价值论的学术研究中,它也扩散和蔓延至中国社会精神生活诸多领域,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将核心价值与核心价值观念倒置。
所谓核心价值,是指一定社会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或决定作用的因素。任何一种社会价值体系,都是由多种多样的价值构成的。其中,不同的价值因其地位不同而在价值排序中居于不同的位阶;而那些占据高位阶的价值,也就是核心价值。由于价值是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主体需要既决定着客体是否具有价值又决定着客体对主体具有何种价值,对主客体价值关系的形成起着关键作用,因而也是价值位阶的决定性因素。“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正因为吃、喝、住、穿等物质生活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所以,当这类基本需要尚未得到满足时,能够满足这类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所具有的价值就在价值排序中占据了最高位阶,成为核心价值。按照马斯洛
(A. H. Maslow,1908—1970)的需要层次理论,当人的吃、喝、住、穿等最基本的需要得到满足后,新的、更高级的需要就会成为优势需要,而能够满足新的优势需要的对象的价值又会在价值排序中占据最高位阶、成为新的核心价值。对个人而言是这样,对一个民族、国家乃至整个人类来说也是如此。例如,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当中国实现了“站起来”的目标后,使国家“富起来”“强起来”就先后成为中国人民的价值追求并在社会发展的价值排序中依次占据最高位阶、成为核心价值。当然,一定社会价值体系中的核心价值往往同时有多种,它们共同构成一个核心价值体系,成为整个社会价值体系中的基础性的关键子系统。
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来说,价值体系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价值体系是以核心价值为基本依托,由诸多价值组成的开放系统。上面所说的社会价值体系就是狭义的价值体系。广义的价值体系则有两个基本层次:一是价值层次。它是整个广义的价值体系的客观基础,包括核心价值在内的整个狭义的价值体系就属
于
这个层次。二是价值观念层次。它反映着作为整个广义价值体系的客观基础的价值并服务于各种价值的创造和实现。一定社会的价值观念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既有居于顶端的各种价值理想,也有用以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各种价值规范,表现为法律规定、道德准则、宗教戒律、风俗习惯等。在这一复杂系统中,也有一个子系统可以称为核心价值观念体系。
所谓核心价值观念,是那些对凝聚人心、激发人们斗志、整合各种社会力量来创造和实现各种价值特别是核心价值最为关键的价值观念,也是决定各种文化根本性质的东西
——
使一种文化区别他种文化的根本标识。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核心价值观念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宛如联结社会成员的精神纽带,能够把全体社会成员团结起来,把各种社会力量调动和整合起来,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奋斗。没有这种精神纽带的维系,没有人们对核心价值观念的认同,社会成员就只能是一个个孤立的原子,一个民族或国家就只能是一盘散沙,就不可能通过共同奋斗去完成创造和实现各种价值特别是核心价值的任务。
由此可见,核心价值与核心价值观念是分属
于
价值与价值观念两个不同层面的东西,二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别和明显的界限。然而,在当代中国社会精神生活中,核心价值与核心价值观念之间的界限却模糊了、被抹去了,二者时常被混为一谈,甚至完全被倒置。
与其他一切广义的社会价值体系一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有其价值层面的内容,也有其核心价值。进入新时代以后,“富强”“民主”“文明”等等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的核心价值。不过,正式提出和系统阐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初衷,是为了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故而它只需要也只涉及了广义价值体系的价值观念层次,并没有涉及其中的价值层次。因此,人们通常所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际上是指、也只能被理解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体系。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得到印证。2013年12月发布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作了这样的阐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体系,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对它的进一步凝练。然而,在以往学术界、理论界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研究和宣传中,人们时常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诸内容直接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这样一来,问题就出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
共同理想
、民族精神、时代精神以及
荣辱观
等,这些全都属
于
思想观念层面的东西。也就是说,它们中实际上没有任何一项内容属
于
价值层面的东西。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诸内容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显然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误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因而也是对价值与价值观念的混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念是于
2012年11月提出并得到系统阐述的,其规范表述是:“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规范表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分为三组,每组均由“倡导”开头,后接四种核心价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而倡导某种核心价值即为核心价值观念。然而,在后来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中,可能主要是为了追求表述上的简洁和便于传播,常常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二十四个字当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但是,这种说法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表述,也混淆了价值与价值观念。因为,它遗漏了三组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表述开头的“倡导”一词,其结果变成了是“价值”本身而不是“价值观念”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事实上,在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中,“倡导”一词是绝不可省略的;省略了“倡导”之后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二十四个字,所概括的是十二种价值,而非价值观念。例如,富强绝不是一种主观的价值观念,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价值。德国哲学家黑格尔(G. W. F. Hegel,1770—1831)曾说过:“一百元钱就其在思想中来说,无论是真实的或仅是可能的,都同是抽象的概念。但就我的实际的经济状况来说,真正一百元钱在钱袋中与可能的一百元钱在思想中,却有重大的区别。”当国家积贫积弱、任人宰割时,人们就会明白,只有真正切实的富足、强盛而非仅有富强的观念才叫富强。人们所追求的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的富强,是使国家在经济、科技、军事等各个方面具有强大的实力,而不只是使人们在思想中确立起富强观念。在上述二十四个字中,富强是这样,其他各个方面的情况也是如此。
总之,以往理论界、学术界在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和宣传中,很多人把本属
于
核心价值观念的东西说成是核心价值,同时又把本属
于
核心价值的东西说成是核心价值观念,这就完全倒置了价值与价值观念,应当予以澄清。
〔编者注:此文是作者承担的中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哲学基础研究”
(18AZX004)、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哲学基础研究”(2018WT004)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校对:田卫平
]
编者注:
此文发表于《南国学术》2021年第1期第31—38页。为方便手机阅读,微信版删除了注释,如果您想引用原文,请发邮件到“[email protected]”信箱,索取文章的PDF版;如果您想查看《南国学术》以往的文章,请到“澳门大学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网站,点击“学术期刊-南国学术”后,可以下载所有文章PDF版。网址是:https://ias.um.edu.mo/2020-contents/
——文献还原亚当·斯密的隐喻
(4-15)
◇
洪朝辉
福特汉姆大学 经济史终身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