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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外流或进入实质性阶段?湖南明确药店接入和退出机制

医药云端工作室  · 公众号  · 药品  · 2021-05-26 19:10

正文

医药云端工作室: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编辑:安诺影


多地已建立处方流转平台,标志着处方外流逐步进入实质性进展阶段,院外市场迎来利好


5月24日,湖南省卫健委发布了一则《关于印发湖南省处方流转与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明确建立全省统一处方流转和监管平台,开展医院处方外延、智能线上审方、慢性病续方、合理用药监测等工作。


《通知》明确处方流转与监管工作先在省内部分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再逐步向全省二、三级医疗机构进行推广。流转药品范围应以慢性病、常见病的口服或外用制剂为主,注射剂(自用胰岛素针除外)、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不在此列。


处方外流是破解“以药养医”难题,实现医药分开的有效解决方案,近年来得到了国家到地方的多项政策的支持和鼓励。据了解,像福州、银川等多地已上线处方流转平台,山东、江西、甘肃、广东等多个省市都在积极探索建立在政府监管下的处方流转模式。


今年5月份,国家医保局、卫健委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其中“定点零售药店要与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等对接,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也成为一大亮点。


处方流转暨处方共享平台也成为行业聚焦的热点,标志着处方外流逐步进入实质性的进展。有调研机构报告称,到2028年,处方外流的市场规模将超过7200亿元,连锁药房将承接5000亿元。


先试点,再逐步推广

《通知》明确首批试点医院包括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长沙市第一医院、长沙市第三医院和石门县人民医院。


药品应以慢性病、常见病的口服或外用制剂为主


《通知》提出药品应以慢性病、常见病的口服或外用制剂为主,注射剂(自用胰岛素针除外)、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或需要特殊管理的药品不纳入处方流转范畴。


明确零售药店接入条件和退出机制


《通知》还规定了零售药店接入条件和退出机制,根据要求,零售药店自愿申请接入,采取承诺制申请,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 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规违法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且具备向处方共享平台即时上传各门店储备药品编码、价格等信息的基本条件。


  • 营业时间内,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或零售连锁药店符合《湖南省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设置规范》确定的远程审方条件,并可实时开展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未开展远程审方的零售药店应配备执业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执业中药师(具有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双证资格的配备1名即可),实时指导用药;


  • 营业场所有标识明显的药学服务区域。

  • 提供与医院流转处方相符的药品。

  • 若国家或我省出台药品电子监管码相关管理规定的,同意按要求执行。

  • 同意分阶段完成药店管理信息系统、药品配送系统与处方共享平台的对接改造,并无条件开放处方流转涉及的信息数据。

如若药店存在拒绝开放处方流转涉及的信息数据;擅自更改调剂医院流转处方所列药品;存在药品储备不足导致患者无法到店取药情况,经调查核实年度累计达10次及以上;违规统方;未按规定进行处方药审核;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参与资格,同时两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建立处方审核制度


《通知》要求参与处方流转的医疗机构需建立处方审核制度,所有外流处方需经医疗机构同意并完成审方后才能进行流转。院外购药应严格遵循患者自愿和知情选择,医师应加强医患沟通,不得诱导或指定患者在特定药店购药。医疗机构应建立外购药品处方监控制度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发现不合理用药及行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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