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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23年,为何赔偿金只判12年?很多人都理解错了!(高院再审)

薪人薪事企小薪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12-26 12:12

正文


王某于1996年6月1日入职飞某浦公司,2016年2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任政府工作事务部对外联络经理。


2019年8月15日,公司以岗位撤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当日,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722686.32元、代通知金32787.77元。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4822.86元。


王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雇,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22686.32元。


2020年8月1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但由于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数额之和不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数额,故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王某与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王某月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赔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公司经营状况及部门职能调整作的岗位撤销,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亦不属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及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因此,公司据以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数额。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2018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应以北京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进行计算,且向其支付赔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公司已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共计755 474.09元,故公司仍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167.91元。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167.91元。


王某和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并无“赔偿金”相关规定,故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应分段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

一、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系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一,公司上诉主张因其公司结构重组,王某原工作岗位被取消,双方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再履行,故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


第一,公司所称2017年公司结构重组事宜,是其公司自行启动的、涉及少数员工或者部门的内部调整,且该重组事实上并没有撤销王某原所在部门。换言之,王某原工作岗位即政府工作事务部对外联络经理的职能内容,仍然存在。


第二,公司2017年启动结构重组,后即直接与王某协商劳动合同解除事宜,但是在一年多的协商过程中均未向王某提供新的岗位予以选择,且王某在该期间仍担任原工作岗位,也能佐证公司在2017年重组后仍存在政府工作事务部对外联络经理的工作职能。公司直至2019年3月方首次向王某提供新的岗位,但该新的工作岗位与王某原工作岗位性质完全不同,公司也未能就调岗事宜得到王某的同意,故公司在此情形下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系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故一审法院按照2019年的上一年度,即2018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作为基数,计算王某的经济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关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未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支付情形,故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应分段计算。本案中,一审法院按照十二年予以计算正确,王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公司已向王某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仍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7167.9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申请再审称,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即从1996年6月1日计算。一、二审法院判定赔偿金计算的最高年限是12年,而不是从员工加入公司的时间计算。这意味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的经济补偿金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同。


高院裁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应分段计算,一、二审法院按照12年计算并无不当

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故一、二审法院按照2019年的上一年度,即2018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作为基数,计算王某的经济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未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支付情形,故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应分段计算。一、二审法院按照十二年予以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1)京民申7466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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