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老虎在《虎说八道》上发表了“勿让《文物保护法》阻断地方文脉”,谈了若干对新修订的《文保法》(送审稿)的修改意见。这几天虽然各种年终总结会很多,心中仍然感觉意犹未尽,在给两会代表准备提案过程中,又对其中一些问题作了深一些的思考,抛出来供大家砸砖。
目前实施的《文物保护法》是经过全国人大2013年6月第三次修正、2015年4月第四次修正的版本。昨天(1月28日)截止征求意见的《文保法(送审稿)》则是新法颁布不到一年就开始的第五次修订了。那么短的时间里面进行多次修法,说明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社会关注程度的提高。新一轮的修订加强了合理利用的一章。与以往各版相比,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但就如何更好地在保护前提下,针对是否应该允许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传承地方文脉和场所精神,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从传统的套路来看,提倡允许原址重建,口味有点重,阅读前请读者慎入。
首先亮出两个主要观点:
第一,现存不可移动文物应一律纳入限建、禁建范围。
第二,已毁不可移动文物不宜一刀切禁止原址重建。
《草案》第三条将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又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具有特定的地理位置和四至八到,具有延续的历史传承深厚文化意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遗迹遗址。它们的具体位置(原址)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精神寄托价值。绝大多数不可移动文物常常成为一个城市、一个乡村、一个地域的地标性景观,是当地最为重要的地方文脉所在,具有巨大的场所精神意义。在制定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利用有关的法律时,必须充分意识到原物、原址的重大价值,并为原物、原址的代代相传提供法律支持。
但从《草案》有关法条看,既存在对原物的保护力度下降现象,也存在对原址的再建一刀切限禁现象。这两种极端性规定,都与前述地方文脉、场所精神代代相传的目标相悖。
一、原物保护力度下降:一般(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应该纳入限制建设或禁止建设法律保护范畴
与2015版《文保法》相比,《草案》对未列入各级政府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明显下降。2015版《文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建设工程选址明文规定要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包括《草案》中界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两种情况)。
但在《草案》第二十七条中,却弱化为“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也就是说,建设工程选址只需避开已列入政府公示的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的场所,而对尚未列入文保名单但却可能具有很大的尚未被发现或认可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予限制,随意选址建设。如果这样的改动被立法机构通过,势必给中国文化遗产带来不可估量的破坏。
中国正在处于高速城镇化过程当中,大量淹没在广大乡村地区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面临农民改建新房(受《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规定被迫“拆旧建新”,《土地管理法》修订另外再论)、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驱动、开发商盲目拆迁等诸多形势冲击,如果不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选址加以限制,后果不堪设想。据截止2011年底的第三次文物普查,中国大陆地区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其中约有85%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以前称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似乎更准确),也就是65万处是非文保单位。
在高速城镇化、乡村空心化、财政土地化的大潮席卷之下,这些虽未定级但具有极大文化价值的“一般”文化遗产,安有完卵?
二、原址再现仍然被禁:一刀切禁止已毁坏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将会阻断地方文脉和场所精神的代代相承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不得在原址重建”这一法律规定不知出于何人之口,也不知依据什么科学原理得出结论。
它既不符合中国、韩国、日本等东亚国家土木建筑维护传承的科学传统,也不符合中国数千年历史文物发展客观规律,更不利于地方文脉和场所精神的代代传承延续。
1、科学分析
该条阐述中有一个术语:(文物建筑)“全部毁坏”。科学上可以这样分析:东亚地区的文化遗产绝大多数以黏土、砖瓦、木料、草料构建(少数民族地区有一些采用石料构建),日晒雨淋产生的物理、化学作用下的逐步腐蚀、腐烂、霉变,蚁鼠、地震、雷电、台风等自然力的破坏,战争、动乱、犯罪带来的人为灾难,在所有这些内在与外在作用下,可以预见,大多数土木结构的文物建筑在百年之内都将“完全毁坏”。
“完全毁坏”之后怎么办?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得在原址重建”。可能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顺其自然不再重建;二是另择新址异地重建。
如果是不再重建,百年之后中国文物数量将会大量减少,《文物保护法》就成了《不保护文物法》。如果异地重建,将会破坏特殊地理位置不可替代的场所精神和地方文脉。
2、历史上一贯原址重建
中国现存文物,除石窟寺、石雕等不易损毁文物,绝大多数是历代不断原址重修、重建的结果。一刀切“不得在原址重建”,不符合中国文化遗产传承模式,
盛世修志、盛世修庙,乃是中华文明代代相传的基本特征。不断原址重建、重修文物建筑,在中国等亚洲国家具有深远的历史传统。
宋代范仲淹在其《岳阳楼记》中记载:“庆历四年春,滕子京谪守巴陵郡。越明年,政通人和,百废具兴,乃重修岳阳楼,增其旧制,刻唐贤今人诗赋于其上”。滕子京不仅重修岳阳楼,还进行了增其旧制(扩建)。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曾经对现有数千处文保单位进行统计,结果发现绝大多数文物都是历代原址重建的结果。
如果没有历代持续不断的重建、重修,我们今天就不可能看到东汉的白马寺(初建于东汉,重建多次)、三国的黄鹤楼(初建于东吴,此后重建次数不计其数,仅在明清两代,就被毁7次,重建和维修了10次),宋代的六和塔(初建于北宋,重建于南宋)。
3、原址重建不必“修旧如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