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投稿。作者系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读品”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侦查期间,律师查阅不到案卷材料,一般只能通过会见嫌疑人来了解案情,嫌疑人出于各种原因,有的充分信任律师,有些则有所保留,甚至怀疑律师。因此跟办案人员接触了解案情成为了另外一个了解案情的窗口。
但是,办案人员出于办案需要和其他种种原因,也不会透露太多。有些办案人员甚至对律师的出现是有抵触情绪的。
但是,律师要抱着“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态度和决心和办案人员斗智斗勇。毕竟,办案人员的意见可能透露部分案情,律师表达的观点可能对起诉意见书的书写有些影响等等,那么律师和办案人员接触可以做以下几个事情。
律师可以在取得家属的委托就向办案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也可以在会见之后,正式取得嫌疑人的委托之后再递交委托手续。
当然,一般建议在取得嫌疑人正式委托之后再去,一来避免可能出现的嫌疑人拒绝委托,二来可以提交效率,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了一些情况之后,再递交的同时可以和办案人员沟通了解。
二、了解案件可能在哪个法院起诉,可能的量刑情况,以便告知嫌疑人及家属事情的严重程度,让其做好心理准备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嫌疑人一审要到中院起诉,但是侦查阶段一般在县区级公安机关进行侦查,通过和办案人员的交流,可以及时了解案情的重大程度,及时将该情况告诉家属及当事人,让其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有些案件家属及嫌疑人可能觉得嫌疑人所犯罪行很小,很快就会出来,以毒品犯罪为例,有些嫌疑人及家属认为不就是卖点东西,也不多,几克几十克没什么大不了的,哪里会判那么重,又不是杀人放火的勾当,他们不了解相关法律,只是自己朴素的认识,同时他们也不相信后果会这么严重,有些逃避不愿意面对的心理,光律师说他们还不相信,他们需要多个角度来印证,公安机关的态度和意见会逐渐让他们慢慢面对现实。降低他们的期待值,便于律师下一步开展工作。
对于主观证据,如证人证言或同案犯的讯问笔录,律师在侦查阶段看不到,同时也不宜了解过多,否则到时候嫌疑人之间串供的话,律师就很难摆脱责任。但是对于主要的客观证据,律师可以第一时间了解,以贩卖毒品案件为例,比如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毒品情况,重量、纯度(有检测的话)、毒品种类等。另外,对案件的定性方面,到底是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相关罪名,可以通过和办案人员进行了解。
律师在提交取保候审的时候,还是要和办案人员当面沟通,因为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嫌疑人符合取保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当面陈述更能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如果相关材料缺失,也可以由对方提出,律师再进行补正,除非万不得已,或者办案人员拒绝和律师接触,否则切忌邮寄之后了事。
另外,律师和办案人员接触,嫌疑人家属和嫌疑人来说都会觉得律师的重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有一种仪式感。当然,也建议办案人员在下次提审的时候,可以把律师相关工作的情况告知嫌疑人。
笔者第一次向办案人员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时候,对方先是诧异,觉得从未听说,但是,当笔者提交材料的时候,办案人员还是认真看了,并发表他自己的意见,就有些观点和笔者进行了沟通,同时告知笔者,他们会把律师的意见放在案卷材料里的。
办案人员还告知笔者嫌疑人的相关可能系自首或坦白的情节希望嫌疑人能继续保持,最终能否认定还要看法院的态度。笔者也在后期的会见中,综合了嫌疑人自己的情况给他分析了利弊。
那么,法律意见书由于律师尚未见到案卷材料,不同于辩护词,主要是涉及嫌疑人可能的自首、立功、坦白,以往表现,案件的定性、罪名的认定、社会危害性等进行说明,可能会粗线条一些,但是可以给出大致的方向。对于有些证据可能需要鉴定或重新鉴定的,也可以提出法律意见。这些法律意见有利于公安机关办案可能的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予以注意、参考。
有些案件,办案人员可能扣押与本案无关的一些材料,律师可以就这些问题向办案人员提出退还(有些可能需要判决生效后由法院认定是否属于赃款赃物,再决定是否退还),另外有些嫌疑人的一些经济纠纷的相关证据,可能要面临诉讼,可以向办案人员要求提取这些证据,有些嫌疑人的信用卡面临到期需要还款,要及时向办案人员说明,誊抄相应的号码,由家属及时还款,避免违约、损失的扩大。
当然,此部分只是基于一般情形下律师要做的工作,如果办案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除了向办案人员提出意见之外,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