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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治文化大讲堂 | 中华法系经典案例(十四)韩思彦解兄弟讼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3-15 10:38

正文


编者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做实“两个结合” ,助力北疆文化建设提升行动,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即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设【中华法治文化大讲堂】栏目,通过生动鲜活的历史案例、深入浅出的理论讲解,不断传承和弘扬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案例十四:韩思彦解兄弟讼

巡察剑南,益州高赀兄弟相讼,累年不决,思彦敕厨宰饮以乳。二人寤,啮肩相泣曰:“吾乃夷獠,不识孝义,公将以兄弟共乳而生邪!”乃请辍讼。

——《新唐书·韩思彦传》

解析: 处理家庭纠纷应注重阐释亲情伦理


和”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至高追求,家是国之单元,国是家之集成,只有家庭和谐才能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进步。正因此,传统司法文化中对待家庭纠纷时,和谐思想亦被奉为圭臬。古代官员在处理家事案件的方法上、机制上、效果上都显现出“以和为贵”的取向,并衍生出“情理兼容”“调处为先”“以案育民”的家事解纷特点。而恰因这些方式与中华文化内涵极度契合、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历经多朝始终发挥作用。


1.家事纠纷解决的规则合一——情理兼容

我国古代民事司法是情、理、法三个维度的考量,家事案件的处理则是最能体现三者合一的过程。其中“情”“理”在家事纠纷中得以广泛运用,既是因传统文化对于“仁爱”“人和”的追求,又因限于当时立法技术,制定法不能满足民间细故的断案需要时,官员通常要灵活运用“情理”来弥补立法不足。两者相辅相成,造就了兼容性审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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