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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谷歌、诺华对美国AI辅助发明专利"指南"的立场、建议

企业专利观察  · 公众号  ·  · 2024-06-10 23:59

正文

作者: 吴征



/ 正文 62 00 字,阅读时间 12 分钟/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从今年2月份到4月份,先后发布了多份与人工智能参与发明的相关专利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征集。

2月13日发布《 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指南 》,4月11日发布《 在实践中使用基于人工智能工具的指南 》、4月30日发布《 人工智能的扩散对现有技术的影响,具有该领域普通技能的人的知识,以及从未来角度确定专利权 》。

这三份指南旨在从专利中包含人工智能的发明到底能否被授予专利的认定、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在形成专利文件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人工智能对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关键的本领域普通技能人员的标准是否有影响等三大专利核心问题都进行了讨论和意见征集。

这一系列密集举措,显示出美国政府正在加快在人工智能创新方面确立全新的专利规则,而这一系列新规则的诞生,也很有可能成为日后全球在处理人工智能与专利相结合方面的全球规则。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之所以会发布上述系列举措,背景是 2023年10月30日,拜登签署了 《关于安全、可靠和可信赖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

该命令中,要求到 2024年2月2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必须发布关于发明人和人工智能在发明过程中使用的指南 ,包括人工智能系统在发明过程中发挥不同作用的说明性示例,以及在每个示例中应如何分析发明人问题。

之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必须在 2024年7月26日之前发布额外的指南 ,以解决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其他考虑因素,其中可能包括关于人工智能相关技术专利资格的最新指南。

对于 发布《 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指南 》中重点涉及 “AI自身不能被视为是发明人,但是使用AI的人类可以” 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到专利资格的问题,目前对这一问题,全球的所有专利局及法院,包括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中国、日本等国家都不认可 纯人工智能发明 具有可专利性。因此,必需要有人类参与其中,且对发明做出重要贡献,才可以。

USPTO对于这一“指南”的意见征集截止日期本应到6月6日结束,但是随后又延长了截止日,应该是希望能获得更多的意见。

从目前已经提交的情况来看,共收到58份意见反馈,披露了47份,企业代表反馈的并不多,主要有高通、谷歌、亚马逊、诺华、IBM等。提出意见比较多的是一些协会和组织代表,例如IEEE、C4IP、美国汽车协会、ACT、日本知识产权协会、BIO、INTA、知识产权所有者协会、AIPLA、AUTM、计算机和通信协会、CSIS等,这些协会和组织既包括了专利强保护立场的,也包括了弱保护立场的。

本文选择了高通、谷歌和诺华三家企业代表的反馈意见,这是几家对于AI辅助发明都有切身利益的企业对审查规则的一线观点,值得关注。

这三家企业在AI辅助发明的专利方面,关注点各有不同。

高通 是美国企业中年度申专利请量最大的企业,主要是因为要在标准必要专利SEP方面与中国华为等进行竞争,因此维持较高数量的专利申请是其策略之一,因此高通对于如何认定专利申请中涉及人工智能贡献的举证部分,给予了高度关注。

谷歌 是专门从事AI技术开发的领军企业,对于AI在发明创造中的能力和专利制度本身都有更深的理解。实际上,推动美国AI辅助发明专利审查政策的调整,背后很大的支持力就是来自类似谷歌这种高科技公司。

诺华 则是大型医药企业的代表,生物制药也是目前AI研发利用率最活跃的行业。诺华表示 从加速早期药物发现,到改进药物设计方法,再到减少临床试验中的低效率,人工智能已经为生物制药创新带来了巨大的价值。实际上,备受瞩目的有关DABUS人工智能的发明向全球专利局和法院发起的客体挑战,有传言背后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就是大型制药公公司,因为这些公司非常希望AI发明的专利拥有和人类发明一样的可专利性,以符合其未来的发展利益。

1. 高通

高通公司已经将其定位于是一家领先的人工智能技术研究和开发商了,并且表示高通是美国2023年专利授权量最多的企业,这也是高通为何会非常关注USPTO的此项政策调整,因为是利益相关者。值得注意的是,高通还提到了2023年授权专利中就已经有与AI相关的发明。

高通的意见(机器翻译)
高通公司首先赞赏了USPTO在AI辅助发明专利方面在规则制定上做出的尝试,认为“ USPTO为外国知识产权局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树立了榜样 ”。
高通公司总体认为:
“鉴于征求发明信息的规则和职责已 经健全,在考虑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权时,不需要新的或特殊的程序。在有必要进行发明调查的情况下," 发明分析应侧重于人类的贡献 ,因为专利的功能是激励和奖励人类的聪明才智"。由于人工智能不能成为美国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因此在审查过程中, 出于发明人身份的目的而考虑人工智能工具对发明的贡献对专利性并不重要 。这可能会导致审查不一致,造成不必要的、寒心的负担,尤其是对个人发明者和小型实体而言,这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审查一致性和专利质量方面的既定目标背道而驰。最后, 没有理由将人工智能工具与任何其他发明工具区别对待 ,因为这些工具从来都不需要为确立发明权而进行特别审查。”

高通认同,基于 申请人对USPTO的义务,没有必要对人工智能辅助发明进行发明权调查。

高通认为,由于 发明人资格 是一个对专利性至关重要的问题,而且在申请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发明人资格问题,因此 任何由此产生的发明人资格调查都应只关注人类对基础发明的贡献

因此,高通认为审查员在确定发明人身份时不应考虑人工智能对发明的贡献,因为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发明人。

这也就意味着高通希望在专利资格审查方面,USPTO无须关注AI对发明的贡献,因为规则规定承认专利权的前提是人在其中做出重要贡献。所以,高通认为在AI辅助发明的背景下,唯一必要的调查是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是否对发明做出了重大贡献。

因此,这也就排除了专利审查员需要调查AI发明部分的贡献。

高通为何会这种考虑?

我认为主要还是因为其数量庞大的专利申请,一旦规则要求对AI辅助发明部分提供证据或举证,这对高通而言无疑将会是一个非常大的工作量。

所以,高通认为一旦这样做的话,将加重申请人的负担,使其不得不收集和保存有关在发明过程中如何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其他先进系统或任何其他工具的证据。而且这也会增加审查流程的负担。

此外,高通还担心USPTO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一旦提出发明过程中如何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要求,那么该要求可能还需要披露申请人的机密和/或商业秘密信息。

因此,高通强烈认为,没有必要披露与专利性无关的事实。

对此,高通进一步解释了AI工具不应做特殊看待,其只是发明者用于开展创新的众多工具之一。高通将其类比于历史上出现的其它可以辅助发明的工具,例如计算机、显微镜、光谱仪、粒子加速器、模拟器等。高通认为AI与这些工具并无本质区别。USPTO历史上也从未要求申请人披露发明中在使用这些工具时的细节,因此对AI也应该如此。

2. 谷歌

谷歌公司赞同了USPTO的举措,对于指导意见中 "欢迎在创新中使用人工智能并注重人类的贡献 "没有异议。

谷歌也介绍了其使用AI进行创新的方面:谷歌以多种方式在创新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例如帮助加快芯片规划和确定最佳神经网络架。

谷歌的意见(机器翻译)
谷歌赞同了在处理这一问题上所参照的 Pannu案 确立的标准( 注:根据Pannu 案采用的 "重大贡献 "检验标准界定发明权 ), Pannu v Iolab Corp., 155 F.3d 1344, 1351 (Fed. Cir. 1998)

也就是这一问题的基础——自然人在创造人工智能辅助发明时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并不否定其作为发明人的贡献。同时谷歌同意USPTO指南中的观点—— 人工智能系统永远不能成为发明人

谷歌同样提出了AI只是一种工具的说法:

该指南广泛适用于创新过程中任何工具的使用, 而不仅仅是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 。该指南可以也应该成为专利申请人在使用计算化学、集成电路设计算法和其他计算机模拟等计算工具时可以参考的实用框架。未来,USPTO应考虑提供更多的一般性指导,这些指导不针对任何特定类型工具的使用,而是为整体发明分析提供更多的可信度和确定性。在创新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是提高清晰度的一个很好的动机,该指南是朝着这个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3. 诺华

诺华副总裁兼全球知识产权负责人 科里·萨尔斯贝格 在意见中提出了诺华对USPTO该指南的意见和建议。总体来看,诺华先是赞赏了USPTO“指南”,然后重点对“指南”存在的漏洞和与其相同的利益群体在创新上相悖的地方提出了批评和完善建议。

诺华的意见(机器翻译)
诺华赞赏了USPTO在AI辅助发明指南上做出的努力,并提出成功的AI辅助发明需要满足三点条件: 一是, 必须将人工智能——包括生成性人工智能—— 视为一种工具 ,并摒弃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是错误的人工智能可以自行 "发明 "的说法; 二是, 必须将美国历史上的发明权法理,包括其独特的 "构想 "理论,与当今先进技术的使用有效地协调起来,将这一法律置于适当的背景下,并以促进进步的宪法目标为指导,以合乎情理、具有前瞻性和灵活性的方式将其适用于使用人工智能的人类。在实践中,这意味着要确保 在创新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不会影响发明权的确定 ,也不会成为拒绝授予专利或专利无效的理由; 三是, 必须足够灵活,以考虑到人类今天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各种方式,以及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未来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
诺华认为USPTO的指南基本满足了上述标准,除了最后一条还有不足。但是诺华认为这些不足可以很容易的弥补,因此诺华总体上是支持USPTO的“指南”的。
然而,诺华所担忧的则是“指南”结论, 其中 对于一些原本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仅仅因为使用了人工智能而无法获得专利 。诺华认为,这一结果表明该框架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如果得不到解决,将限制其未来的实用性,并损害美国的创新政策。
诺华为何会持如此的观点?
通读诺华的建议,结合我的理解,可以认为,以诺华为代表的大型制药企业,目前已经基本接受了DABUS案在全球各国的裁定,即纯粹的人工智能不能成为专利发明人的事实。人工智能目前只能被视为是一种工具。
也就是大型制药企业虽然已经在新药研发中大量使用AI,但是必需要认识到基于AI的创新,如果没有人类参与的话,是无法获得专利权的。那么这些制药企业就会面临一个问题:这些主要来自于AI的创新将如何转化为专利?如何继续保持其丰厚的利益?
在这其中,药厂将面临两大问题: 一是 如何更好的利用现有专利法中对于发明权的解释,寻找到一条可以将人类融入到AI辅助发明之中的途径; 二是 如何确保这类专利不会被未来在竞争对手挑战时,因为当创新贡献主要来自于AI,这样就会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从而会轻易的被无效掉。
诺华知识产权负责人的担忧,或许也是整个制药行业对于AI辅助发明专利的共同忧虑的地方。
对于第二点,容易被无效掉的担忧,诺华表示:

“即使仅仅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一项原 本有用、新颖、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在使用人工智能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获得专利,或者如果因此受到质疑, 其专利权可能会被剥夺 ,这也可能会阻碍创新者全面拥抱人工智能辅助创新,尤其是在未来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而从近期来看,如果不加以纠正,《指南》 关于无发明权的错误结论很可能会导致诉讼滥用,因为它可能会鼓励被控侵权人经常以人工智能辅助发明权为由,对专利侵权提出新的无效抗辩 。在美国独树一帜地将正确的发明人身份与专利有效性联系在一起的情况下,这些显然都不是理想的政策结果。

对于第一点,如何在承认DABUS案中没有人类发明人将不能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下,推动AI辅助发明的专利以怎样的“人类”参与的形式才能获得专利权,诺华认为应该对发明人的资格,与重大贡献标准之上,考虑三种《指南》中没有涵盖的方式: 1)付诸实践 (reduction to practice); 2)认可和赞赏 (recognition and appreciation); 3)智力支配 (intellectual domination)。
对于第一点 ,《指南》的指导原则3中提到的“ 仅将一项发明付诸实践并不是达到发明水平的重大贡献 ”,诺华不同意这种绝对的说法,并援引Pannu案说明,如果自然人 "以某种重要方式对发明的构思或付诸实践做出了贡献",那么他或她就可以成为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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