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6号,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简称:天元所)及三名责任人员因在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重股份)与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未勤免尽责进行了行政处罚。罚单一出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天元所系业内规模较大的律所,另一方面在罚款上证监会实施了顶格处罚,包括律所没收收入150万元,罚款5倍(750万元)及对律师罚款10万元,由此可见当前证监会对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态度。
天元所受罚的具体原因包括对九好集团的银行存款查验不到位、对供应商及客户的异常情况关注不到位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制作笔录,最终认定为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受罚原因中的银行存款查验不到位问题应引起律师的高度关注,在上市公司的重组业务中均需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第一感觉银行存款属财务问题应由审计机构负责且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中也会标明“本法律意见对有关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天元所《法律意见书》原文),似乎可以免责,实则不然,实践中很多律所、律师未对《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简称:《执业规则》)给予足够的重视。
现结合九好事件对《执业规则》所涉及的财务事项进行解析:
一、银行存款的查验
《执业规则》第二十四条 对银行存款的查验,律师应当查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不能提供委托查验期银行存款证明的,应当会同委托人(存款人)向委托人的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
天元所因未按上述规定进行查验而导致未能发现九好集团的3亿元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而受到了处罚。事实上尽管通过存款证明原件(银行对账单)的可用余额或银行询证函的“是否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信息可发现银行存款的使用受限问题,但律师还是应取得银行的询证函,因为对账单往往是企业提供的且是否经过“技术处理”很难辨别,因此律师独立发函十分必要,具体格式可参考财会[2016]13号文的附件,当然律师还应当与审计报告进行核对,有差异的应与审计机构、企业进行沟通。另律师应向人民银行函询或通过企业的开户许可证查询企业的所有开户信息,并关注异常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按审计准则要求会所应取得银行存款的函证,但利安达会所出具的九好集团2013-2015年《审计报告》附注中也未提及银行存款受限之事。
二、 不动产、知识产权的查验
对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的查验,律师应当取得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必要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就该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向该财产的登记机关进行查证、确认。
对该等财产律师除应关注权利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情况外,律师应进行实地查勘,关注其账务记录及审计报告情况,因为该等资产的价值最终需通过财务(评估)信息得以体现。律师首先应核对“数量”上的差异并找出原因,其次核对金额上的差异,并根据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核对“细节信息”的差异,最终关注其是否存在法律隐患。
三、生产经营设备、大宗产品或者重要原材料的查验
对生产经营设备、大宗产品或者重要原材料的查验,律师应当查验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已经遗失的,应当由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签字确认,并在工作底稿中注明;相关供应商尚存在的,应当向供应商进行查询和函证。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查验,制作现场查验笔录,并由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签字;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查验笔录中注明。
对该等财产律师除查验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外,还应检查其采购程序、物流及仓储保管情况,要做到全过程、系统性核查而不能仅对照《执业规则》的点做尽调。对于供应商和客户除进行查询和函证外,对于重要生产经营设备及大宗产品或重要原材料还要进行实地盘点(可以和会计师同时进行),九好集团就是通过与供应商的“良好关系”虚增收入,因此简单的函证并不可靠。
律师应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进行“重要事项”的核对,最终判断是否存在法律隐患,而不是法律、审计,“各管一段”。
综上可以看出《执业规则》侧重于对企业“财物”的查验以确保其真实性,但律师应有“财务”的思维,重视财务审计手段,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财物信息”为法律所用。因为《执业规则》第十条规定“律师应当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除按本规则和有关细则规定必须采取的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