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郭某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监督案
2.史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任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4.王某等人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5.某化工企业冻结资金监督案
6.苗某某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7.吴某、程某等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郭某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
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
分包合同纠纷监督案
【关键词】
民刑交叉 全面监督 跨区域履职 一体履职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郭某,长期作为多个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A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多省园林绿化工程。2017年11月15日,北京A公司与其指定郭某挂靠的秦皇岛B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B公司”)就河北雄安新区某造林劳务和养护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郭某为实际施工人。后因北京A公司拒不支付部分工程款人民币59万余元,郭某以此为由将北京A公司起诉至雄安新区容城县人民法院,并将秦皇岛B公司作为第三人,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同年3月30日,北京A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北京通州公安分局”)以郭某在与其合作的项目中实施诈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北京A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立案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同年5月13日,容城县人民法院以本案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裁定驳回郭某起诉。郭某提起上诉,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雄安新区中院”)裁定驳回郭某上诉。后郭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郭某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民事监督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
2023年3月21日,郭某不服二审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以下简称“雄安新区分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查明,一审、二审法院未对本民事案件与刑事立案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实质审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并未向受理民事起诉的法院出具书面函件;郭某申请二审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刑事立案不涉及雄安新区案涉项目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未予准许。针对上述情况,雄安新区分院向北京通州公安分局发函核实,2023年6月1日公安机关复函“受理且立案的案件中不涉及到雄安新区某造林劳务和养护项目”。
监督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雄安新区分院认为,公安机关就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不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案件原告起诉的充分条件。民事立案在先时,受诉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受刑事控告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刑事案件嫌疑负有审查的义务,且至少要达到“刑事立案机关需要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程度。本案中,法院未依法调取相关刑事立案的证据,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且有北京通州公安分局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公安机关未就本案涉及的雄安新区建设项目开展刑事立案调查,该案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不应受北京A公司提交的相关刑事报案材料影响,符合再审条件。2023年6月20日,雄安新区分院向雄安新区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日回复检察机关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将案件发回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理过程中,北京A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合同系该公司与第三人秦皇岛B公司所签订,该公司与郭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郭某挂靠秦皇岛B公司的情况并不知情。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长期作为多个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A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且合同中写明乙方为郭某,可认定北京A公司明知郭某为实际施工人,第三人秦皇岛B公司亦认可挂靠的事实,郭某作为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根据北京通州公安分局提供的复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案件未涉及本案所涉及的项目。据此,容城县法院对郭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北京A公司向郭某给付工程款,该判决现已履行完毕。
(二)刑事监督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
雄安新区分院坚持“一案双查”,民事检察部门会同刑事检察部门,重点审查与民事案件关联的刑事立案是否存在违法情况。经审查,在近三年时间内,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未有实质进展,申请人曾多次向公安机关反映要求及时处理,亦未有明确结果。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的规定》,依托雄安新区分院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通州区院”)签订的《协同高质量发展合作共建框架协议》,雄安新区分院依法将该线索移送北京通州区院。
北京通州区院接到监督线索后,经调查审查发现,2021年8月,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最后一份证据材料后,侦查卷宗内未发现关于案件阶段性处理结论、案件进展的材料、相关书证调取形式要件也不符合规定。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函问询。围绕本案的重要事实,检察机关多次向承办民警、郭某及其辩护律师调查核实。
监督意见。
经调查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在已经穷尽侦查手段的情况下,该案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仍无法查清,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撤案条件。
监督结果。
2024年6月21日,北京通州区院召开公开听证,邀请区人大代表、特约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郭某及其委托律师、公安机关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听证会以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切入,充分保障当事人在检察监督环节发表意见,并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经评议后,北京通州区院作出最终结论,本案符合撤案条件,同年6月24日向北京通州公安分局制发《通知撤销案件书》。同时,制发书面监督文书,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
【典型意义】
(一)办理涉企“民刑交叉”监督案件,要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坚持“一案双查”综合履职,依法全面开展监督。
涉企“民刑交叉”监督案件法律关系多样,事实证据复杂,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信息移送、人员协作,坚持一案双查,依法全面监督。围绕涉企“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要开展实质审查,对于与刑事案件并无实质关联且不影响刑事裁判的民事案件,不应以“先刑后民”为由一概不支持民事诉讼请求。对于法院作出的不支持裁定,依法及时跟进监督法院纠正,有力维护当事人的起诉权。在审查民事监督案件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对所关联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发现有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或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民事检察部门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协同加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二)办理涉企跨区域监督案件,依托检察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坚持联动协作一体履职,依法接续开展监督。
涉企跨区域监督案件涉及多地检察机关,容易存在沟通不畅、机制不顺等问题。破解这些监督难题,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依托京津冀检察联动协作等区域协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区域合作协议作用,加强工作信息共享互通,监督线索高效移送,人员力量协同互动,推动检察监督接续发力持续用力,协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关键词】
监督撤案 一体履职 类案监督 新兴业态
【基本案情】
天津W科技有限公司(下称W公司)史某某等人研发投放助贷APP和H5网页,吸引有贷款意向的用户填写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线下信贷机构和贷款中介,为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并收取费用。2023年3月11日,H省Y县公安局对史某某等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同年3月17日,Y县公安局抓获史某某等19人,冻结公司相关账户资金1572万余元,并扣押史某某、任某某存单、手机等财物。同年3月18日,史某某等12人被Y县公安局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3月22日,任某某等7人被Y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3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对被羁押的史某某等12人提请批准逮捕,Y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史某某等12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不足,对史某某等人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3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将史某某等19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起诉。
2024年6月14日最高检将此案列为重点交办案件,四级检察机关同步展开工作。2024年9月2日至6日,最高检派出工作组赴H省阅卷审查、现场督导本案。Y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撤销案件,全部解除查扣冻并全额返还涉案财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法准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对史某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证据,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并且涉案人员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供述了主要涉案事实,公安机关已将涉案公司的电脑、财务账本等物证、书证予以扣押,不存在当事人销毁证据的风险,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依法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查扣冻措施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冻结了相关公司账户1500余万元、涉案个人暂扣款180余万元以及金条等其他财物物品。检察机关经过梳理,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且权属明确的财物,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三)依法严格审查事实证据,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
案涉助贷行业是近年来金融服务市场新兴领域,其作为数字经济新兴业态,整体上规范性不足。检察机关在该案办理中,从涉案公司收集个人信息的流程、所收集个人信息的用途、客户的授权范围、该公司及下线公司有无利用收集的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全面审查是否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经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涉案平台仅面向有贷款意向公民收集信息,且明确告知会将有贷款意向公民个人信息分享、提供给第三方,并具体列举了第三方的范围,因此用户对其信息可能会提供给与贷款相关的第三方是知情、同意并已授权的;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仅在助贷行业内部流转,未超过客户授权范围向超出贷款用途的其他主体提供或提供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该公司开展助贷业务本质上仅为提供信息匹配服务,系在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四)开展关联案件梳理排查,实现类案监督。
H省检察院、Y市检察院在督办本案时,对当地同类型案件一并梳理研究,发现Y市其他基层检察院在办理2件经营模式相似的关联案件。H省检察机关从史某某等19人案出发,实现类案监督,合计监督撤案128人,监督返还涉案财产超过2700万元,依法保障了涉案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一)办理新技术新业态案件时应依法准确甄别罪与非罪界限。
对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应当全面细致审查,根据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严把法律政策界限,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从保护新兴行业企业合法发展的角度,妥善处理案件,切实保障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二)检察上下一体联动,注重开展类案监督。
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上下级检察机关加强联动,形成办案合力。注重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善于从案件中发现类型化问题,扩宽监督工作实效。
【关键词】
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 监检协作 一体履职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任某某利用担任S省L县委常委、副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土地手续办理、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5万余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在担任L县委常委、副县长、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用地用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期间,擅自许可他人开采黄砂,纵容默许非法采砂,授意安排和擅自决定对非法采砂人杨某某、马某等人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罚,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198万余元。
2023年9月28日,Y市监察委员会以任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Y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指定管辖,2023年10月7日,Y市检察院将本案交R县检察院办理。2023年11月10日,R县检察院以任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R县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9日,R县法院以任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审判决后,任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做实提前介入工作,准确认定损失数额。
2023年9月22日,Y市监察委员会书面商请Y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任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Y市检察院、R县检察院检察人员共同审查案卷、听取案情介绍,梳理分析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发现,滥用职权犯罪事实中采用三角网法和断面法两种计算方式得出差额取砂量不一致,采取不同计算方式影响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数额认定。故检察机关建议监察机关进一步了解情况,准确认定采砂数量。监察机关经向测量公司调取书面说明,认定采取三角网法计算更接近实际采砂量。结合价格鉴定意见,准确认定本案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数额。
(二)净化自然资源领域生态,全链条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
监察机关调查期间,经会商研讨,将发现的非法采矿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将涉嫌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12案30人移送审查起诉,上述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一个月不等刑罚,依法追缴违法所得34.3万元。针对办案发现的L县自然资源局在管人用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在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有效预防犯罪方面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履职能力。
(三)组织庭审现场观摩,扩大办案效果。
综合考虑任某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全额退赃等量刑情节,经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对任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4年3月29日,任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开庭审理期间,配合审判机关组织Y市区及L县政府、公安机关及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观摩庭审。庭审现场,公诉人阐释了受贿、滥用职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犯罪的必要性。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任某某作出深刻忏悔。通过庭审观摩,以案释法,取得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实质性作用。
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加强与监察机关的会商沟通、衔接配合,在准确审查滥用职权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情节,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进行充分论证的同时,就矿产资源损失是否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针对因测量方式不同得出取砂量不同的问题及时向专业机构补充调取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夯实滥用职权犯罪的证据基础。
(二)加强一体化履职工作,有效提升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综合治理质效。
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检察机关切实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在高质效办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黄河水资源保护中的贿赂、渎职案件同时,及时参与会商、移交线索、果断查处,坚决惩治非法采砂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注重系统观念,树牢“一盘棋”思想,通过跨区域一体履职,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做好追赃挽损工作,统筹推进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依法综合履职,各项检察职能统筹发力、协调互补,为反腐败大局贡献检察力量。
通过沟通协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对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零容忍”,做到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常态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庭审观摩活动,通过“零距离”观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用好反腐倡廉这一重要课堂,督促公职人员以案为鉴,依法履职、自省自警。
【关键词】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 分类处置 移送线索 行刑反向衔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原系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政事务部总经理。
2014年11月起,被告人王某就职于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历任高级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法政事务部日常工作、团队管理、上海某公司及其旗下公司法务工作,包括处置维权诉讼案件等事务。
2016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陈某等人,将上海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金额共计人民币1.19亿余元。
2016年1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同案关系人陈某,在为其实控的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获取上海某公司下属公司授权的过程中,以居间感谢费的名义,收取覃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000万元;另被告人王某在同案关系人陈某、郑某、韩某获取维权案件授权、文学作品版权授权等事项过程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100万余元。
2021年12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公安分局)以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检察院)审查逮捕,同年12月30日,浦东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并追加起诉陈某、刘某等人。2023年1月18日,浦东检察院以王某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后分别对陈某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刘某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提起公诉;对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浦东公安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2024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余被告人分别因上述指控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流程引导侦查,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金额。
王某多次以合法的委托维权协议为幌子,在上海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维权并收取赔偿金,涉及第三方公司较多,手段较为隐蔽,王某拒不供认犯罪。浦东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从赔偿金归属、资金去向和关键证人入手进行突破,固定证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3400万元、收受贿赂50万元相关犯罪事实的证据。公安机关提请对王某批准逮捕,浦东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详细的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第三方公司人员金某某、潘某等十余名证人证言,并查证资金回流等客观证据,证实王某侵占的钱款系上海某公司确定可得的财物,财物也并未用于上海某公司公关活动,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据此,追加认定王某职务侵占金额为1.19亿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金额为4100万余元,涉及的第三方公司由3家增加至11家。
(二)全面惩处关联犯罪,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一方面,检察机关深入审查关联职务犯罪线索。王某多次采取先刑事报案后向被维权公司索要赔偿款的方式侵吞公司钱款,浦东检察院倒查后发现执法人员陈某为王某多起私自维权案件的承办人或关联执法人员,遂引导公安机关从陈某入手,查证其利用职权帮助王某启动维权程序的事实,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陈某与王某共同职务侵占等犯罪事实,并以此为切入口,通过王某资金流向倒查,排摸出多地多名公职人员参与其中,遂向监察委移送线索,现已立案4件4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以追赃挽损为切入口追诉漏罪,引导公安机关向关联账户持有人发出赃款警示,督促相关人员主动交代。王某妻子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其明知王某给予的钱款性质,仍将现金用于存现后买房,追加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侯某主动到案交代其掩饰、隐瞒王某犯罪所得的事实。据此,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查封房产、冻结关联账户等方式,追赃到位7450万元,督促相关人员退出违法所得200余万元。